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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组织工作条例心得与感悟【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 2022-06-17 13:5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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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组织工作条例心得与感悟【优秀范文】

组织工作条例的心得与感悟5篇

【篇1】组织工作条例的心得与感悟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根据多年来从事党务工作的心得体会,结合我县机关党建实际,本人认为《条例》突显了“六个进一步”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一、进一步明确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优势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这也就将机关党组织地位、优势、工作的重要性都讲清楚了。结合我县实际,抓好机关党建工作,要重点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三大优势。一是发挥思想政治优势。要做到“三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思想政治工作。要及时全面地分析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心理情绪,切实加强党内关怀;
建立健全机关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民意反映渠道。更加注重学习型机关建设。加强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对党员的先进性教育,增强机关党员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努力培养机关党员快乐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提升学习兴趣,以学促行,增强学习效果;
结合单位实际,积极开展学习读书、知识竞赛、党建征文等相关活动,丰富机关党建形式。更加注重机关文化建设。以“文化**”建设为契机,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机关文化,培养合作共事的机关团队精神。二是发挥组织优势。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通过学习,进一步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党内选举、党内民主决策、党内民主监督、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探索建立民主议事决策机制,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范围。要充分行使机关党组织在干部任免使用、重大决策、廉政建设、制度建设、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把握好监督的出发点,是与人为善、治病救人;
监督的目的,是化解矛盾而不是扩大矛盾;
监督的角度,是团结人教育人,以正确的监督途径促进中心工作任务的落实。三是发挥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要用群众工作统揽机关党建工作,认真履行对群众工作的领导职能,为提高机关党建科学化水平创造扎实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支持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更好地教育、引导、团结、帮助各自联系的对象和群体,把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做深做细做活,把广大党员干部凝聚到党组织周围,围绕党的目标,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同推动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机关党组织的设置

  当前,机关党组织主要存在设置不够合理、结构不优化、战斗堡垒作用不强、经费保障不足、换届选举不及时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机关党建工作的科学发展。因此,我们要在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优化组织结构。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特别是借助于大部制改革这次契机,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和方便管理的原则,县直机关各单位党员100人以上的,原则上应设立机关党委;
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原则上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所在单位运转不正常的,特别是因非在职党员逐年增加,影响党组织作重大决定时需要五分之四党员参加的规定,该撤就撤,该并就并,该分就分,确保党组织设置科学、合理。二是规范换届选举。按照《条例》规定,县直机关党委、总支每届任期3年,支部每届任期2到3年,一般要通过召开党员大会,采取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换届选举。机关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规定,搞好选举的请示、选举办法、选票等选举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确保如期换届。要有计划有目标地逐步推行“公推直选”的办法,选好党组织领导班子,扩大党内民主,选准选好带头人。三是完善阵地建设。应备齐党组织的党旗、印章和牌子,设立党组织办公室,配备好“两机一室”和党员教育基地。此外,还应设置党务公开栏以及建立本单位的党建网站或专栏,切实营造浓厚的党建工作氛围。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设立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创新党员教育方式,增强党建活动的活力。四是抓好材料归档。重点抓好中心组学习记录本、党组织生活记录本和机关党建工作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如每年的主题实践活动文件资料,作风建设、效能建设、结对帮

  扶资料,换届选举档案资料;
党员学习笔记、心得体会材料;
党务公开、“五联工作责任制”材料等。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制作反映机关党建创建成果的光碟、图册和展板等。五是加强经费保障。《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因此,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党建经费纳入本单位的财政预算,做到日常党建经费有预算安排,临时党建开支能多方筹集并及时到位,培训、慰问、奖励、扶助经费能在党费留成中按需供给,驻村帮扶等中心工作经费有稳健保障,确保党建工作和党员活动所需经费。

  三、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员的管理和服务

  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基础工程。在机关党员队伍建设方面,《条例》突出了教育管理与服务关爱并重的新理念,作为机关党组织,我们要紧紧围绕《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机关党员的管理和服务。一是把教育做实,提升素质。要结合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建立机关党员学习日和机关党员教育周制度,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要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并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要加强城乡党员互助互学,开展送党课进农村、进社区活动。要积极开发、充分利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二是把管理做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条件的党组织,应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率先建立党员尤其是流动党员信息库,全面记录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情况,使每个党员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无论在流出地还是在流入地,都能融入党的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受到组织管理,发挥他们先锋模范作用。三是把培养做足,提高发展质量。要加强思想上入党教育,注重在一线、青年和高知识群体中培养发展党员。要创新党员发展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可采取网络党校培养、网上表决发展、流出地流入地公示的办法,及时把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特别是优秀知识分子、优秀管理人才发展为党员。四是把服务做好,强化荣誉感。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突出了服务党员的规定,也就对党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更加关心党员,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要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使党员能切实感觉到党组织的温暖无处不在。要经常开展结对帮扶、“献爱心,送温暖”走访慰问离退休党员、困难党员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强化党员的荣誉感。可适当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改制企业党员、下岗党员的再就业能力。

  四、进一步强化机关党务干部队伍的建设

  《条例》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坚持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关键。”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必须高度重视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重点在于推行四大机制:一是推行“素质提升”机制。建立机关党务干部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党务干部参加多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和培训,提升党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不定期组织党务干部外出考察学习,通过上课受训、跟班学习、观摩思悟等形式,帮助党务干部拓宽工作思路,加强实践锻炼,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推行“目标考核”机制。出台机关党组织目标绩效考核意见,制定党务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对党务干部的工作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对于考核结果不及格的,应制定相应的惩处措施。通过科学系统的目标考核,充分调动党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提高党务干部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推行“关心爱护”机制。要结合《条例》相关要求,积极推进党务干部多渠道选拔、合理配备、轮岗交流和实践锻炼,保持机关党务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切实把中央关于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基层干部的要求落到实处。四是推行“监督管理”机制。推行党务、政务公开,让机关党务干部定期公开分管的党建工作及相关业务工作。引导和强化党内监督和党外群众监督,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普遍关心、容易发生矛盾和可能滋生腐败的问题上。定期组织本单位党员对党务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为党务干部加压鼓劲。

  五、进一步创新机关党组织的活动方式

  有活动才有活力,运用载体开展活动,既是党建工作的传统做法,也是新形势下创新机关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县直机关党组织应紧密结合自身实际,重点在五大活动上有所创新。一是在创先争优活动上创新。紧扣“五个好”、“五带头”的主题,按照我县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六比六争六创”的要求,继续实施基层组织建设“创新亮点示范工程”,进一步深化县直机关21个示范点的创新示范工作,认真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通过重点突破、亮点示范、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逐步扩大活动覆盖面。二是在迎接建党90周年主题活动上创新。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工作,以此迎接党的90周年**:加强学习贯彻《党章》和《条例》,激励全体同志牢记宗旨、坚定信念;
积极开展党建活动,确保党的生机和活力;
建立党建宣传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对党建工作的保障力度;
强化对机关党建信息员的培训,切实提升信息员的文字综合能力;
健全机关党建网络,丰富网页内容,增强“网络党建”的吸引力;
广泛开展评优表先活动,认真评选好“红旗党支部、五强党支书、五有优秀党员以及五优党务工作者”,巩固发展机关党建工作成果。三是在创建文明县城活动上创新。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为抓手,以“平安**”、“幸福**”建设为契机,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重点,以治理“脏、乱、差”为突破口,着力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四是在开展五联工作责任制活动上创新。要切实按照“五个到位”、“五个表率”、“五个指导”、“五个帮扶”、“五个目标”的要求,逐级落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尤其要紧密结合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等工作,在活动形式上、在活动内容上有所创新,确保加强上下联动,统筹城乡发展,促使机关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五是在开展党建工作创新年活动上创新。要建立机关党建工作例会制度,围绕机关党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主线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和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等开展调查研究,定期沟通机关党建工作信息,研讨机关党建热点问题,明确机关党建工作的阶段重点。同时,还应建立机关党建考核机制,明确机关党建的职责任务、考核标准、奖励办法等,促进机关党员干部踊跃参与党建工作。

  六、进一步发挥工委的领导职能

  根据《条例》规定: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工委)是本级地方党委的派出机关,领导本级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工委作为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核心,其职能作用发挥得好坏,事关党建工作大局。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工委不能被放在应有的地位、指导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发挥工委的领导职能,关键要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界定职责上下功夫。要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工委的九大职能,结合当前机关党建工作实际,认真总结工委决策事项的范围,重新制定工委的职责规定。对实践中已由工委决定的,并且取得较好效果的事项应定入工委的职责范畴。比如:制定县直机关党建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重大活动、党员发展计划、党组织的建立和撤销合并、年终机关党建工作检查、定期开展评优表彰先进活动等,均由工委进行决定。二是在强化地位上下功夫。《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明确工委对机关党组织的领导关系。因此,工委要力争每年至少向县委汇报一次工作,确保机关党建工作能够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开展,同时加强与系统(机关)党委、机关党支部(总支)的沟通和联系,共同探讨制定县直工委、系统(机关)党委、机关党支部(总支)“三位一体”的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努力推进机关党建科学发展。三是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健全县委常委联系系统党委制度。要按照“五联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十一名县委常委联系十一个系统党委,要定期下基层调研,指导基层党建工作,负责督促各系统所辖党支部(总支)严格执行县委的决定、积极参与机关党建活动,并认真指导基层党组织收集、提炼、宣传先进党组织的经验做法。此外,要加强工委运行保障机制,争取提高工委工作经费的财政预算,为工委更好地指导机关党组织活跃党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四是在加强学习上下功夫。打铁先要自身硬,作为工委和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必须时刻注重学习,提升自身各种素质。通过学习,准确把握党的最新理论,熟悉各机关单位党建实际,提高在机关党建工作中运用理论的能力;
丰富知识结构,增加经济、科技、法律等知识的内在储备;
提高品行,做到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胸怀坦荡;
增强责任意识,做到爱党、敬业,切实履行好职责,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为促进机关党建创新发展、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篇2】组织工作条例的心得与感悟

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除尘滤布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
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 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洋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第十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最、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第五章 党内监督第十六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

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
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
压滤机滤布厂家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
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送:

机关大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方案

机关大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方案

机关大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尽量避免发生意外安全事故,遏制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濠江区机关大院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好机关大院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压滤机滤布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重视,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机关大院内各单位要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整改隐患,完善内部各项安全设施及配套,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成立濠江区机关大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党政办公室主任杨x同志任组长,区党政办公室副主任林x明同志任副组长,区机关大院各单位办公室主任(人秘股长)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区机关事务中心),由林钦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把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作为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抓检查督促,将消防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检查工作要求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隐患。要认真检查重点危险点和火灾事故隐患部位,并认真落实整改。

3、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滤布厂提高干部职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要以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为主题,认真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大力营造良好宣传氛围,提高事故防范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4、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务院302号令的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5、各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内部相应工作方案,于8月15日前报区机关大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机关事务中心)。

【篇3】组织工作条例的心得与感悟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

  第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
不足3人的,可以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
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党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 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党组织,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

  村改社区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成立党组织。

  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必须经乡镇党委或者以上党组织批准。

  第八条 乡镇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应当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委书记由党委委员兼任。党委委员按照乡镇领导职务配备,应当进行合理分工,保证各项工作有人负责。

  村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名,其中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检委员1名。村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纪委书记1名。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条 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五)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体任务包括: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走共同富裕之路。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应当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

  (三)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四)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现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五)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六)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运用科技发展经济。吸引各类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

  第十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巩固发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教育引导农民既“富口袋”又“富脑袋”,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群众培训,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传教育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第十六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统村落,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第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组织和党员先进事迹,宣传好人好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必须在意识形态上站稳立场,旗帜鲜明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六章 乡村治理

  第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建设平安乡村。

  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

  第二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党员、群众参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二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解决入园入托、上学、就业、看病、养老、居住、出行、饮水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贫困人口、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五保户”等人群的关爱服务。投放农村的公共服务资源,应当以乡镇、村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保证有资源、有能力为群众服务。

  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七章 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必备知识技能。懂农业,掌握“三农”政策,熟悉农村情况,有能力、有措施、有办法解决实际问题;
爱农村,扎根农村基层,安身安心安业,甘于奉献、苦干实干;
爱农民,对农民群众充满感情、始终放在心上,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与农民群众想在一起、干在一起,不断创造美好生活。

  各级党组织应当注重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县级党委每年至少对村党组织书记培训1次。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
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
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
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
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应当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善于结合实际开展工作的党员干部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处理农村复杂问题的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三农”工作,带头实干、敢抓敢管。

  注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重视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二十六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党员组成。村党组织书记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甘于奉献、敢闯敢拼。

  村党组织书记应当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的党员培养选拔。每个村应当储备村级后备力量。

  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向村党组织选派第一书记。

  第二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组织推进农村深化改革,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事项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建强战斗堡垒,把党员组织起来,把人才凝聚起来,把群众动员起来,合力推动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

  第三十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大事项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
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三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应当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敢于负责。委员应当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党内主题教育活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形势政策、科学文化、市场经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知识。

  县、乡两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党员教育培训,建好用好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党员教育。乡镇党委每年至少对全体党员分期分批集中培训1次。

  第三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村党组织应当以党支部为单位,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开展民主议事、志愿服务等,突出党性锻炼,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

  第三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表扬;
对不合格党员,加强教育帮助,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置。

  第三十六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推进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三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外来党员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流出地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外出党员的经常联系,可以在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动党员每半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1次在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于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加强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从青年农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注意吸收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四十条 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投身乡村振兴,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九章 领导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高度重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应当作为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巡视巡察工作内容,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以足够精力抓好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
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乡推进、整县提升。

  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十三条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治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构建权责相称、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保证乡镇工作力量。乡镇应当设立党建工作办公室或者党建工作站,配备专职组织员,配强党务力量。加强乡镇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活动室和周转房建设,改善乡镇干部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发放人数和标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落实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党员活动经费。建好管好用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整合利用各类资源,规范标识、挂牌,发挥“一室多用”的综合功能,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宣传表彰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先进典型,彰显榜样力量,激励新担当新作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1999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篇4】组织工作条例的心得与感悟

学习《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心得感悟

【篇一】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通知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 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 特优势。

习近平关于深化政治、经济改革体制改革中党建方向的指引,蕴含着从 严治党的新思维,折射着创新发展的新理念,为我国企业加强建党工作增添了新动 力。

近年来,国有企业积极适应社会经济新常态,转变方式抓改革,破冰重融促发 展,整合资源调结构,健全机制促规范,并始终将党建工作放在首位,深化巩固党 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不断凝聚民心,增添正能量,保证了企业发展不偏轨、不走 样、不变质。

然而,因党员队伍结构的复杂性、追求利润的片面性、运行模式的 滞后性、党建定位的偏执性等因素客观存在,影响着党建工作的良性发展,制约着 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当前,对于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全面建设,有一个 需要我们理性思考并审慎把握的关键点,就是基层组织作用的发挥。

一、助力社 会发展需要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工作,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是促进企业 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需要。为此,应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充 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依靠和调动广大党员、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实现企业良性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奠定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推进企业建设需要 国有企业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只有 不断加强企业党建工作才能够确保其在发展方向上与党的政策、方针、路线保持一 致,在企业发展遇到困难时,基层党组织能够帮助企业破除困难、排解问题,利用 党先进的组织、理念推进并确保企业发展合理有序。

【篇5】组织工作条例的心得与感悟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为更好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近日,我支部组织学习讨论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就新《条例》的着重点、新增点进行反复研读,并结合我支部工作实际,在干部职工间开展了学习交
流活动,交换彼此的心得体会。总体认为,新《条例》符合机关党的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机关党员、干部队伍状况的新变化以及机关党的建设的新要求,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此,我就个人对新《条例》的学习浅谈几点感想。


一、深刻领会,新《条例》更突特殊重要性
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是党关于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新修订的《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又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还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


通过对新《条例》的学习,对提升我局机关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落实自身职能,发挥党支部、党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从“三个增强”方面体现:一是能增强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培养了求真务实、亲民为民、负责敬业和艰苦奋斗等风气。二是能增强思想政治建设。对党员干部的理论武装、政治教育、党性修养和思想工作等内容都能得到提升。三是能增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坚持预防为主、培养健康生活情趣和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二、与时俱进,新《条例》更显时代先进性
2018年6月4日,新《条例》颁布实施。作为党人治党、党员自律的党内重要规章制度,新《条例》紧跟时代步伐,密切联系基层群众,从科学发展、民生建设、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阐述和规定。本人通过学习,对新《条例》的内容有了新的认识。


(一)新《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结合了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将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引入其中,是我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又一体现。这一要点着重强调了党内建设的科学发展要求,与党员领导干部的52个“不准”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形成统一体系,对党内建设、党员管理、作风要求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党的发展方向,规范了党员行为举止,更明确了我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长远任务目标。


(二)在新《条例》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中新增了“服务”的内容,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这与打造服务型政府相辅相成,把“服务”带到工作里、基层中,把“群众向党组织靠拢”转变为主动为党员为群众提供服务,主动向基层提供规章制度、政策等咨询及宣传,计时跟踪支部各党员工作及生活情况,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让他们时刻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和关怀。


(三)新《条例》中的“坚持党要管党”明确了工作原则,而“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的确立,使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任务更加明确,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指出了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应从党组织第一责任人抓起;“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为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机关工委按照新修订《条例》要求,领导机关党组织落实党建科学发展,推动机关党建工作的敢于先行提供了依据。


三、紧贴实际,新《条例》更具实践操作性
“党风正则干群和”,要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我局作为政府宏观经济综合管理职能门,要结合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切实将新《条例》与发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融会贯通。


(一)抓党风,不断增强凝聚力。“党风正则干群和”,要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一是深入开展新《条例》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二是局党支部要重点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三是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杜绝挥霍浪费的奢侈行为,形成 廉洁勤政的清风正气。


(二)抓作风,不断增强执行力。尽可能地简化审批程序,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方法,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和客商,为加快**经济发展服务。一是制定有关规定,严格财务审批、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机关办文水平和文件运转速度;同时在局机关内倡导“超前服务、全方位服务、优质服务”三大服务意识,让
群众和客商感到满意。二是根据实际,修订完善机关管理规定,实行岗位负责、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制度,推行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制以及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和机关效能建设评议考核制度,制定《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守则》,用制度来规范干部职工的言行,确保机关行为规范、运行廉洁高效。三是经常组织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抓好调查研究,切实掌握企业和基层需求和呼声,为企业和基层解难题。


(三)抓新风,不断增强开拓力。切实肩负起全县发展和改革工作的重要责任,在局机关内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观念,把服务发展作为头等大事,敢于、善于谋划创新,切实将新《条例》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发展改革工作全过程。在抓好扩内需保增长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及时反映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新观念;在抓好《纲要》对接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们关注的问题,提出新思路;在抓好“十二五”规划贯彻落实要有新举措;在抓好重点项目管理推进工作中要有新办法;在抓好调查研究活动新观点;要有在文字工作上要有新思想,为发展和改革工作注入生机和活力。


(四)抓和风,不断增强协调力。“干群和则社会稳”,单位和谐是深入学习贯彻新《条例》的重要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三个互相”:一是互相信任,树立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支持别人就是支持自己的理念,为学习贯彻新《条例》打下基础;二是互相沟通,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大家经常做到沟通思想,化解矛盾,活血化淤;三是互相谅解,提倡友谊和谅解,能够容得不同意见,不利于团结的话坚决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努力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党内和谐的积极因素,积极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以党内和谐带动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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