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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专题网络培训心得

发布时间: 2022-06-11 15:5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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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专题网络培训心得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专题网络培训心得5篇

第1篇: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专题网络培训心得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内教发[2010]3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10.11.15

【实施日期】201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教发〔2010〕33号)

各盟市委组织部、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建设高素质校长队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0年11月1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长,包括我区各级政府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以下简称中小学校长)。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岗位。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 身心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五条 初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 具有初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小学校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 身心健康。

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起监督保障作用。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师生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二) 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具

第2篇: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专题网络培训心得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内商建字[2014]66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7.21

【实施日期】2014.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商建字〔2014〕668号)

各盟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国资委、地税局、质监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银监局:

近年来,我区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在商务部和自治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服务“三农”、保障和改善民生、应急保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区农畜产品流通体系依然薄弱,流通成本高、流通效率低、“卖难”、“买贵”等问题仍然突出。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商建发〔2014〕60号)精神,立足自治区实际,加快建设高效畅通、安全规范、竞争有序的农畜产品市场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相关文件部署,围绕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内蒙古的讲话精神,把增强公益性、高效性和稳定性作为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主线,在自治区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抓好农村和牧区工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背景下,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通过规划、扶持、引导等方式,打造服务市场的具有民族自治特色的服务型政府,把内蒙古建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二)基本原则。

--加强规划。坚持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综合考虑人口布局、交通和用地条件、流通设施基础,统筹规划农畜产品集散地、销地、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各具特色的区域农畜产品市场网络,优化农畜产品市场结构和布局。

--推动创新。立足实际,鼓励创新,不断创新发展理念,集聚技术、项目和要素,推进农畜产品流通方式创新、管理创新和组织制度创新。

--体现公益。在市场化运作基础上,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公益性保障机制,以服务民生为基础,增强农畜产品市场的公益性功能,发挥市场服务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

--协调发展。坚持以农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社区菜市场、超市等零售市场为支撑,以“万村千乡”农家店、配送中心、商贸中心为补充,促进各类农畜产品流通网络协调有序发展,健全产销衔接机制,促进农畜产品流通与农业生产、城镇化建设的统筹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利用5-10年时间,以国家市场体系建设相关项目和自治区内贸资金“农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为支撑,从大流通的范畴推进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配合国家健全统一大市场基础机制,优化我区农畜产品市场体系架构,提升我区农畜产品市场功能,规范我区农畜产品市场秩序,初步建立起以功能集聚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以绿色便捷的农畜产品零售市场为基础,以高效规范的电子商务等新型市场为重要补充,遍布全区、辐射京津冀,有形和无形市场相结合、产地和销地市场相匹配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业态多元、互动高效的农畜产品市场体系。

二、加强农畜产品市场规制

(四)加强立法工作。在国家出台《农产品市场管理条例》后,联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明确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性公共设施地位,规范农畜产品市场投资主体资格和市场交易行为,为农畜产品市场运营管理和公益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各盟市、旗县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结合本地区资源、区位、交通等优势,统筹考虑大型农畜产品市场的布局。各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小区规划时,应将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纳入规划审批的内容。鼓励有地方立法权的盟市加快出台地方性农畜产品市场法规,将农畜产品零售市场作为新建小区的公益配套建设纳入城市控制性详规,将农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纳入村镇规划,推动落实“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乡镇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占社区总建筑

第3篇: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专题网络培训心得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发文字号】内卫计医字[2016]43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08.17

【实施日期】2016.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内蒙古自治区网信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计医字〔2016〕430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宣传部、网信办、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网信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保监局

2016年8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6〕3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通过组织开展全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和满意度显著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努力实现医疗责任保险旗县级医院全覆盖,涉医违法犯罪有效遏制,医疗机构安全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措施

(一)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1.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决制止,特别是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对殴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2.依法严厉惩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伤医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快捕快诉。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应当依法监督纠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判决结果依法公开。

3.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委托自治区医师协会为全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盟市行业协会为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二)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全区医疗机构安全大检查。

1.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落实安全措施。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卫办医发〔2013〕28号)要求,加强医院安保队伍建设、培训和守护巡查,加强防护器材装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保险装备配备,加强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建设,提高医疗机构“三防”能力。

2.做好重点区域安全防护工作。严格落实病房、门急诊等诊疗区域管理,设立专门人员负责诊区秩序管理,候诊区与诊疗区应当分区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
二级以上医院门急诊和病房的公共区域必须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落实人防力量;
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足够力量对急诊科实行不间断巡查守护。部分地区的重点医疗机构借鉴公共场所安保经验,在公安部门指导下开展安检试点工作。

3.健全重点人群的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酒后、有滋事或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
对多次反映诉求,有过激行为或扬言暴力伤医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等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4.加强警医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流程,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组建应急安保队伍,确保发生警情时,有安保力量第一时间予以先期控制,防止事态升级。公安机关要选派优秀民警和辅警进驻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工作指导。自治区 “平安医院”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向全区通报。

(三)巩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长效机制建设。

1.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 》,强化部门联动,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着力突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法治化、常态化。

2.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自治区综治办等部门开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立法调研,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地方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医疗纠纷调处提供法治保障。

3.巩固“三调解一保险”(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长效工作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投诉管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不断提升调解水平,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向旗县域延伸,积极推行医疗意外险,不断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
保监部门应当指导承保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及时快速理赔,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

4.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全面排查内部管理漏洞,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全链条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长效机制,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急诊科能力建设,增加急诊科人员配备,固定的急诊医师、急诊护士不得少于急诊科在岗医师、护士的75%,严格执行急诊诊疗操作规范,强化与院前急救的无缝衔接,全力做好危重症患者抢救工作。推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信息联网公开。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加强医务人员人文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技能,以患者为中心,进行全程人文关怀。

5.开展创建“平安医院示范单位”活动。自治区综治办、司法厅、公安厅和卫生计生委联合在自治区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平安医院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通过推出一批示范单位,总结推广先进典型,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工作要求,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1.加强正面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感人事迹,弘扬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大力宣传医改成效。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科学就医宣传活动,宣传健康防病知识以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风险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患者形成合理预期,科学有序就医。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法治意识。介绍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2.做好信息通报工

第4篇: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专题网络培训心得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性意见

为了规范安全评价收费,使评价机构的收取有章可循,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字【1999】2255号)的规定,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的标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制定收费指导价格。

指导价格的制定的以评价机构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到安全评价工作刚起步,市场发育不够充分等情况,以及提供服务的技术难度及复杂程度,风险程度。在充分听取了企业和评价机构的意见,参照环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测算后形成了该指导价格。同时说明:如果国家各部委已经颁布了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性文件,按国家各部委颁布的文件执行。

在计算安全评价费时,用以下公式进行:

安全评价费=基本收费×行业调整系数×难度系数。

式中:1、基本收费在表1或表2中查取,表1、表2中的投资额,在编制项目安全预评价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额;
在编制项目验收评价时为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2、行业调整系数在表3中根据所属行业查取;
3、复杂程度系数是指针对工作难度较大、交通困难、地理位置偏远、危险因素复杂等而言的,其数值为0.8~1.2;
4、进度要求,一般项目完成周期为2个月,如委托方要求加快,则小项目按1.2,大项目按1.1收取。

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

(一)本标准试用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新建、改建(技术改造)、扩建项目(工程)的“三同时”要求。

(二)本标准按投资额区间制定取费额度,对投资额处于区间内的项目,可采取直线插入法计算费用。

(三)编制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主要工作包括:现场勘察,了解建设单位情况,了解建设项目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耗费材料及能源,效益预测等),搜集资料,生产工艺、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预评价要对类比工程进行调研和检测检验,验收评价还应按要求进行检验),评价内容,评价单元和评价方法的确定,装置单元危险性评价,安全生产对策措施,评价结论及建议。

表1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

总投资额

(亿元)

0.05

以下

0.05-

0.1

0.1-0.2

0.2-0.5

0.5-1.0

1-2

2-5

5-10

10以上

基础报价

(万元)

3

4

5

7

10

15

25

40

0.4‰

注:复杂程度系数0.8~1.2;进度要求系数1.2。

表2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

总投资额

(亿元)

0.05

以下

0.05-

0.1

0.1-0.2

0.2-0.5

0.5-1.0

1-2

2-5

5-10

10以上

基础报价

(万元)

6

8

10

14

20

27

38

60

0.4‰

注:1、未作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本标准基础上上浮20%取费.

2、复杂程度系数0.8~1.2;进度要求系数1.2。


表3 自治区安全评价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行业

调整系数

石化、石油、天然气、化工、有色、黄金、地质勘探和矿山等高危行业

1.2

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冶金、建材

1.0

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电力、机械、电子、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旅游、船舶、码头

0.8

粮食、信息产业、仓储

0.5

二、非煤矿山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表4 矿山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企业生产规模

5万吨

以下

5-20

万吨

20-50

万吨

50-100

万吨

100万吨

以上

地下矿山评价费用

5万元

7万元

9万元

12万元

15万元以上

露天矿山评价费用

以地下矿山为基数乘以系数0.8

采石场(含砖厂)评价费用

以地下矿山为基数乘以系数0.2

表5 尾矿库、灰渣库、赤泥库等专项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库容规模

100万m3

以下

100-500

万m3

500-1000

万m3

1000万m3

—1亿

1亿以上

基础报价

(万元)

4.0

6.0

8.0

12.0

20万以上

注:1、复杂程度系数0.8~1.2;
进度要求系数1.2。

2、尾矿坝稳定性分析中工程勘察费除外。

表6 矿山建设工程、采掘施工企业专项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企业极别

三级

二级

一级

基础报价

(万元)

1.5

2.0

3.0

注:复杂程度系数0.8~1.2;
进度要求系数1.2。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现状评价

(一)加油站

按照国家标准(GB50156-2002),对加油站规模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按表8标准收取安全评价费用。


表8 加油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单位:元

加油站规模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农村网点

安全评价费用

10000

8000

6000

3000

注:加油、加气联合站参照表8乘2的系数确定收费标准;
预评价、验收评价参照表8执行。

(二)汽车加气站、液化气体充装站

参照表8中一级加油站的安全评价费用标准执行。联合站按表8中一级加油站的安全评价费用标准1.3倍数系数执行;
液化气体按一级加油站1.2倍系数执行,其他气体表8中一级加油站的安全评价费用标准0.8(本标准不包括储存,储存按表9确定)。

(三)气体、液体储存单位

国家按照所拥有(自有或租赁)的储存设施规模大小及是否申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经营单位分为Ⅰ、Ⅱ、Ⅲ三种类型:
Ⅰ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0m3或液体1000m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的大型仓库. Ⅱ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10000 m3或液体100-1000 m3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2之间的中型仓库;
申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

Ⅲ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m3以下或液体1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
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

对危险化学品单一仓库,根据规模按表10标准收取费用。

表9 储存仓库安全评价基本收费标准

气体、液体储存规模

安全评价费用

Ⅰ类

4.0

Ⅱ类

2.0

Ⅲ类

1.0

危险化学品单一库规模

安全评价费用

Ⅰ类

4.0

Ⅱ类

2

Ⅲ类

1.0

注:预评价、验收评价参照表9。

(四)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批发经营

表10 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及零售单位安全评价费用标准

经营范围

剧毒化学品

其它化学品

基础报价

货物价格

3.0万元

2.0万元

注:复杂程度系数0.8~1.2;
进度要求系数1.2。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表1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基本收费标准

企业生产产值

0.03亿元

以下

0.03-0.1

亿元

0.1-0.5

亿元

0.5-1.0

亿元

1.0-10

亿元

10亿元

以上

安全评价费用

3万元

8万元

15万元

25万元

60万元

60万元以上

(六) 危险化学品运输

表12 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危险化学品特性

一般危险品

易燃易爆品

剧毒物品

基础报价

每条线或站点

5万元

每条线或站点

8万元

每条线或站点

8万元

注:1、单有易燃易爆及剧毒危险特性的,按标准1.4倍系数确定。

2、专用铁路安全评价收费:基础报价15万元以上,依据专用线报价修正系数和危险化学品特性修正后确定。

3、复杂程度系数0.8~1.2;
进度要求系数1.2。

第5篇: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专题网络培训心得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内卫疾字[2012]48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2.05.07

【实施日期】2012.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单位的通知

(内卫疾字〔2012〕489号 )

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疾病发〔2006〕256号)和《2011年中央补助内蒙古自治区艾滋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精心准备,逐级申请审核,经社区维持治疗国家工作组会议讨论通过,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和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乌兰察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鄂尔多斯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国家确定为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维持治疗单位。为认真做好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单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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