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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媒体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 2022-07-26 08:4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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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媒体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媒体信息发布和传播主体的管理和引导,创造有利于律师行业自媒体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有序、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切实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媒体是指×市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单位和个人名义使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主要指(但局限于)微博、微信、QQ、APP客户端、网络视频、手机报等自媒体平台。

第三条 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合伙人等)是本单位和律师个人自媒体账号及其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传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律师行业党总支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媒体信息管理

第四条 自媒体进行信息发布、转载等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公序良俗,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发布和传播有利于×市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文化交流,丰富当地居民精神生活的合适内容。

第五条 自媒体不得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政策,宣扬xj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引诱未成年人违法和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

(十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禁止发布和转载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自媒体因发布、转载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该自媒体应当立即更正,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自媒体各项信息内容管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好信息发布、转载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律师行业党总支部鼓励自媒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并安排专职编辑人员对刊发、转载的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传播信息的适当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 律师行业党总支部鼓励自媒体信息服务的工作人员参加×市网信部门、相关单位、行业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律师行业党总支部鼓励自媒体建立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对人员基本信息、参加教育培训经历和奖惩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调整。

第三章 约谈与信用惩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在自媒体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情形时,约见相关人员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

第十二条 自媒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将对其第一负责人等进行约谈:

1.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自媒体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造成不利影响,情节严重的;

2.通过采编、转载未经权威部门证实的信息等获取流量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4.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5.自媒体被举报,问题突出的;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良行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履行约谈职责时,自媒体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若约谈对象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将通报×市网信办、公安等相关部门,并报请予以限制发布、暂停直至关闭账号。

第十四条 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对违规自媒体实施约谈后,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多次发布、转载违法违规信息,或发布、转载违法违规信息后拒不整改的自媒体将被纳入管理黑名单。

第十六条 自媒体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上报市司法局和市律师行业党委。

第十七条 自媒体受到省级(含)以上表彰的,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将在年度考评中予以加分或其他方式的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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