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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6篇

发布时间: 2022-11-18 14:55:05 来源:网友投稿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6篇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要劤力収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细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収点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亊件排查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6篇,供大家参考。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6篇

篇一: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要劤力収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细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収点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亊件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稳定形势预测预报机制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亊件应急处置机制调处责仸机制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収生的特点觃徂和収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収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责仸上移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収挥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工作及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工作汇报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方式,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其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彼此间矛盾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它既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它创立那一天起,就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而重要的贡献。

  一、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绩显著,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还面临着形势严峻、任务艰巨的现状,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的不安定因素还很多,民间纠纷又呈现出规模大、影响大、时间长、调处难的特点;外在形式表现为上访增多,因各种矛盾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增多。我们的调解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接边地区联防联调工作发展和联防联调机制有待加强,厂矿企业特别是特困企业、私营企业的人民调解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够及时和深入,措施还不够得力,不能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部分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不到位,没有得到落实等诸多因素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民间纠纷从内容、形式及数量上都有了很大变化,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不容乐观,面临很多问题,呈现出滞后的状态。

  (一)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1、调解队伍素质的滞后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

  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强,战斗力较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队伍年龄和体能状况不能适应当前的调解工作。一批多年从事村(居)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内的人员情况较熟悉,但大部分年龄偏高、体弱多病,对于一些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和反复做工作的调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调解队伍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水平欠缺。三是调解队伍精神状态和工作方法不适应。由于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以及基层调解人员的报酬问题没有落实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的调解人员工作被动应付,遇到纠纷不敢管或不愿管;有的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有的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在其位不谋其政,使调解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2、民间矛盾纠纷的变化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

  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种矛盾纠纷大量产生。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干群关系、经济利益及城建等方面的纠纷。并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特征:一是群

  体性纠纷增多。在农村,因干部办事不公道、财务不公开等问题常引发群体性矛盾;在城镇,因劳保福利待遇、职工下岗分流等问题也常导致集体上访。二是民间利益型纠纷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冲突明显增多,如借贷纠纷、合伙纠纷、合同纠纷、房屋车辆买卖纠纷、争水争地纠纷、房屋宅基纠纷等时有发生。三是赡养、婚姻纠纷增多。有些人因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人生观、价值观扭曲,道德滑坡,出现了不养老及离婚等现象。

  3、社会重视程度的差距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

  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造成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乡镇仍然是依靠司法所孤军作战,致使一些疑难复杂纠纷无法圆满解决。二是一些基层组织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处理矛盾纠纷缺乏主动性,抱着拖延的态度。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对涉及面广、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纠纷相互推诿,有的对人情关系复杂的纠纷碍于情面,久拖不决。凡此种种,都可能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使问题陷入复杂化。三是有关部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不高。虽然现在已进入第五个五年普法,但广大农村仍有许多法制宣传教育死角,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遇到实际问题不是寻找法律和政策帮助,而是凭感觉、凭习惯盲干,并且错误地认为问题闹的越大领导越重视、问题就能越快解决。四是一些村(居)调委会人员的经费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乡镇调解会员会办公条件差,在村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都存在无交通工具、无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差。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只有稳定,才有可能集中精力搞改革、搞建设,才会有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他们得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工作,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当前,我们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一是要努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稳定形势预测预报机制、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调处责任机制,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责任上移,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发挥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要提高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更好地服务社会。三是要在外部条件方面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常运转。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从人员、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支持调解组织建设,要努力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的待遇,解决调解人员的人身安全、养老等后顾之忧。

  (二)要努力推进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人民调解工作要发展,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一是可以在依靠一些有威望的老同志担任调解员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吸收一些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的知识型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努力优化调解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二是要下大力气加强对现有调解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总结经验并不断丰富、完善、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以自已的实际行动去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三是努力整合社会资源,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作为志愿者加入到调解队伍中来,发挥他们的专长,建立起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促进调解员队伍的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四是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力度。通过培训使每个人民调解员都能够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新规定,熟知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纪律,学会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提高业务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保证调解协议书内容、形式符合司法解释和司法部颁发的规章的要求。

  (三)要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

  要针对不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勇于开拓,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考核、评比制度,开展规范化、标准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加强人民调

  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建设。在稳定、完善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登记制度、纠纷回访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纠纷移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等10余项制度。二是要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由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应该树立“大调解”意识,尽可能地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让各部门承担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形成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三是作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探索普通调解与专业调解相结合的新路子。四是接边的省、县、乡(镇)、村成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对接边地区的纠纷进行联合调处,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各个行业、各个角落,覆盖到每个村(居)民,努力构筑起横到边、纵到底、涵盖社会各个方面的调解网络,实现调解工作的新发展。

  1、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员一定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具体方面,通过人民调解,让当事人互相谅解,有利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纠纷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

  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从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面临

  的形势看,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两劳人员仍是犯罪多发群体,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为维护辖区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2、是进一步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硬件、软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

  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全新、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这种要求,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坚持抓好司法所建设,为更好地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队伍建设上对没有司法行政人员的乡镇争取人事部门抓紧解决,做到有机构存在,有人员干事,并积极争取增加司法所人员编制,力争达到每个司法所2-3人;在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上,局机关争取各方面支持,继续抓好司法所建设工作;积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其次,坚持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大原则的落实,保障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愿性,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这是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重要一环,是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和前提。

  3、是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推进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加强对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切实把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工作考核范围,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培训、表彰经费的投入,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政策,真正体现党委、政府的温暖。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指导职责,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工作的典型经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改革发展的新办法、新途径,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一定要认清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努力奋斗,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乡镇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乡镇司法所要认真履行职责,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进一步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途径。要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加大表彰力度,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给予及时表彰和奖励,激发他们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要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协议书的合法性、规范性加强检查指导。

  继续加强与人民法院、法庭的密切配合,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做了大量工作,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由于配合密切,共同履行职责,的人民调解工作才有了新的突破,并取得了新的成效。

  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好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坚持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加强政治业务知识培训,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大力加强乡镇司法所和调解中心建设,切实加强对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检查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定期排查、联合接访、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多种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形成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快速传递的信息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要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加强对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及时调解由一些社会“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产生的民间矛盾纠纷,增强对矛盾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从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做起,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纠纷苗头,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不足方面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随之带来贫富差距拉大,人员流动频繁,经济关系复杂等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何适应新形势,迎难而上,开拓性地开展刑释解教

  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摆在各级安置帮教组织及工作者面前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

  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1、刑解人员衔接管理不规范。按照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刑解人员在释解前一个月由监所以《通知书》形式将释解人员基本情况通知释解人员户口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以便做好管理、监督、考察、帮教、安置工作。但部分监管所没有完全按规定去做,因此安置帮教组织对刑解人员情况得不到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可能造成释解人员脱管失控。

  2、部分释解人员不回原籍,导致漏管失控。有部分释解人员释解后直接外出打工,不回原籍,造成户口空挂,导致漏管失控,基层安置帮教组织对其行踪无法掌握控制,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

  3、基层安置帮教组织机构编制、工作经费不到位。目前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还没有设置专门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身兼数职,充当着“消防队员”的角色。加之工作中必要的经费和装备得不到落实,影响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

  4、社会保障乏力。当前对于释解人员的救助能力有限,安置帮教实体建设等社会保障体系没建立起来,政策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等,导致释解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乏力。

  5、释解人员自身因素影响安置帮教工作的效果。一是社会压力大。社会上目前还存在对释解人员的歧视和偏见。城镇对释解人员安置感到非常困难,因为许多下岗工人、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尚无法解决,根本无暇顾及刑释解教人员。在农村由于免征农业税后农民的积极性日益高涨,责任田调剂难度加大。二是大多数释解人员文化水平低,就业技能差。调查表明,释解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专业技术水平低下,缺乏必要的就业技能,很难适应当前的就业岗位对求职者素质的需要。

  四、安置帮教工作的几点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强化领导,落实保障,严格责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总体要求,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要适应形势需要,努力提高安置帮教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按照中央四部委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衔接管控。要着力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逐步实现安置就业市场化、社会化。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司法行政系统要以安置帮教工作为纽带,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调解等各项相关职能,标本兼治,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围绕一条主线,明确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

  近几年来,我们始终围绕党委、政府“保稳定,抓经济,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加强领导入手,通过抓“三个落实”,形成有序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一是落实机构。辖区37个乡镇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镇综治办、司法所有关人员落实日常工作。并在各村(居)委会、各企业也相应地成立了工作帮扶人员,形成镇、村、组三级帮教网络。现已建立帮教小组37个,帮教人员230余名;二是落实责任。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有关单位年度综治工作的考核内容,并实行“三包”(即包帮助安置、包考察教育、包思想转化),促进安置帮教各项内容、措施落实。三是落实生活。近年来,在安置实体较困难的情况下,针对性的进行安置帮教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把好“两道关口”,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稳定,许多正反事实证明,“两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最初环节是他们今后人生的决定性因素,家庭、社会的宽容心、接纳度直接影响他们的弃旧图新、重新做人的决心。通过“把好接茬关、安置关”,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情绪稳定。

  (一)把好接茬关。重点做到“四个及时”:一是及时造册建档。收到监所寄发的通知书后,即着手做好接茬准备工作。在接茬时,对刑释解教在监、所的表现情况和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为以后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提供资料、打基础;二是及时回访。归正人员回家后,镇、村(居)帮教工作小组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进一步明确帮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三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

  律常识读本、组织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四是及时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二)把好安置关。主要采取多种安置形式:一是回乡安置。对家住农村的“回归”人员,由村一级帮教小组具体负责落实责任田,让他们有地可耕。二是工作安置。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成了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我们深知,这一部分的安置帮教工作开展如何,将直接影响整个工作的运行,如果放任不管,势必会重新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红果镇,对缺乏文化,有从事重体力劳动人员,便安排他到砖厂;二是鼓励自谋职业。对一部分一时找不到工作的人员,尽量为他们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从事个体经营。

  (三)、强化“三项管理”,杜绝刑释解教人员的再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归正人员的心态很不平稳,存在过一天算一天的得过且过思想,为真正杜绝他们思想行为上的重复犯罪现象,我们在加强思想教育、化解消极心态和安置落实工作的基础上,重视对这一部分人员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落实专项管理。每年均组织人员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以掌握了解基本情况为主的摸排管理工作。二是实施规范管理。对每年回来的两释人员进行好跟踪管理,不让其放任自流,抓好教育。开始新的生活。三是做好排查工作,作好回归的登记,这样有利益安置帮教。

  

  

篇二: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调研问题建议

  被誉为法治“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依据《人民调解法》建立的自愿平等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和主力军作用,是防范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但通过调研发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尽完善,保障能力不够到位,创新动能不够强劲等问题。需要我们汲取先进地区经验智慧,深入思考谋划,积极探索创新一条符合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路子,展现新作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

  一、全市人民调解基本情况。近年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基础地位,通过健全组织网络体系、建立专业工作队伍、积极培树先进典型、大力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举措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全市建成县级人民调解中心*个,建成市县两级人民调解员协会*家,建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近*个,培树人民调解员个人调解工作室*个,为*多个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人,兼职人民调解员*余名。

  二、调研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探索打造“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平台。搭建“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平台的成功经验,按照党w谋划、zf

  建设、调委会入驻、司法局管理、部门对接的工作思路,探索建设我市市级人民调解中心。

  依托中心平台,整合市、县、乡、村四级人民调解工作资源,开通服务热线,一窗接待受理,归口落实调解,建立集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模式,打造集统筹、管理、指导、服务于一体的人民调解综合枢纽,突出中心化解所属领域矛盾纠纷“专科医院”优势,形成与信访接待中心等矛盾纠纷化解平台既分工不同,又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同时,对不适宜人民调解调处或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途径依法解决。

  (二)探索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新路子。一是落实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政策。按照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的“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应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开展”相关要求,积极与住建、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生态环境、人社、卫健等部门沟通联系,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向物业纠纷、退役军人事务纠纷、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领域不断延伸,切实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生力军作用。

  二是深化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出台诉调对接工作指导意见,探索建立人民法院提供办公场所和基础工作经费,司法行政机关保

  障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的运行模式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对适宜诉前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移交“人民调解窗口”先行调解。调解完成的,调委会出具调解书,函告人民法院结果。未调结的纠纷,调委会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移交人民法院立案,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三是建立警调对接工作机制。依托建成的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平台,联动*报警服务平台,探索建立矛盾纠纷预判预警联动处置机制。公安部门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台指导意见,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单位,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调委会三方会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流转办、分析处置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婚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类型适宜人民调解调处的矛盾纠纷,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能效。

  (三)探索稳固人民调解基础根基的新模式。按照省司法厅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机制,吸纳人才,激发活力的政策导向,思考谋划出台我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评星定级,并与个人待遇挂钩,营造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正向激励氛围,打造人才聚集新高地。

  结合等级评定,深入调研,大胆创新,探索引入跨级zf购买服务机制,通过严把标准、扎紧关口、限定指标、试行推进等措施,把贡献突出、符合特定条件的乡镇优秀专职人民调解员适时纳入市级财政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序列,助力县区缓解基层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费保障难题,稳固人民调解基础根基。

  (四)探索以科技赋能智慧调解的矛盾纠纷调处新模式。主动顺应“互联网+”时代趋势,广泛运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科技和通讯手段开展调解。以村(社区)为单位,组建村级调委会、村委会骨干人民调解员、党员、村居法律顾问微信群,联动村民小组、村居家庭建立微信塔群,及时了解掌握村居矛盾纠纷发展动态,主动介入疏导,防止矛盾激化。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骨干人民调解员微信群,联动村级微信塔群,针对村级调委会无法妥善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开展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等,提高调解实效,方便人民群众,不断强化县级人民调解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主力军作用,最大限度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下一步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是按照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专项技能培训以及年度培训,不断提升广大人民调解员履职尽责能力。

  二是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均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实际情况,狠抓《*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管理办法》落实,积极引入政协监督工作机制,用好省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挥棒”,采取分级分类解决的办法,在持续稳固县级人民调解中心,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落实的基础上,推动村(社区)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逐步配齐配强。

  三是持续推广省司法厅肯定的我市“*+*”矛盾纠纷调解新模式、新做法,大力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实践中积极选树培育优秀人民调解员,努力培树更多优秀人民调解员,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篇三: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

  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杨雨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2013年第7期

  杨雨

  (丹东市委党校科研部,辽宁丹东11800)

  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现行调解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新形势下,要消除农村中存在的各种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人民调解的定纷止争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本文试图从探究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出发,进一步阐释完善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人民调解;中国特色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9-0-02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我国除诉讼程序外,运用得最广泛、最成功,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一种解决纠纷途径。多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预防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矛盾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人民调解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1.社会纠纷诱发点增多

  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改革前那种简单的利益群体己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各样的与特定的经济关系相联系的不同利益主体。利益主体的多元并存,导致各类纠纷和矛盾增多,纠纷从形式到内容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是实行联产承包以来,农民以独立生产和经营者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资源使用、权益归属和界定生产经营性纠纷突出;二是由雇用关系引发赔偿和债权债务纠纷增多;三是经济关系变化,传统道德观念受到冲击,导致婚姻、赡养、继承等方面纠纷上升;四是因农民负担、土地调整、村务公开、村级干部为政不廉、办事不公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

  2.纠纷日益复杂和疑难化

  一是纠纷涉及人员多、部门多、原因复杂、纠纷的主体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交织在一起。一件纠纷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部门、一种手段难以单独处理。二是取证难。进行诉讼要有证据,调解纠纷同样依靠证据。而今老百姓不愿作证的心态非常明显,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要不涉及自己利益,不管身边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都听之任之。由于取证困难,影响了纠纷的调处。

  3.群体性突出

  过去,农村纠纷多以个体形式出现,纠纷的内容大多是一些个别问题。而近年来,无论是纠纷的数量和纠纷的当事人数量都呈上升趋势,出现了较为复杂的群体行为,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并明显地表现如下特点:一是纠纷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涉及范围广泛;

  二是共同经济利益引起共鸣,进而形成纠纷群体行为;三是内部问题社会化,纠纷当事人己走出村镇,为达到目的,成群结队的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示威、上访,甚至闹事,酿成恶性事件。

  4.突发性强、后果严重

  农村纠纷当事人大都缺少文化,不学法、不懂法或不信法。在发生纠纷时既不懂用法律来约束自己,又不懂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往往为区区小事,便感情冲动,动辄行凶,伤人害己。

  5.调解难度越来越大

  一是群众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或是历史遗留问题,或是缺少法律政策依据,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二是一些基层组织对问题采取推诿、拖延、扯皮、遇事绕着走,回避矛盾。结果使本来简单易结的纠结越拖越大、越拖越难,人为地加大了调处难度;三是一些事件,涉及的人多、部门多、起因复杂,往往是多数人的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纠缠在一起,解决难度相对更大。

  6.基层调解组织面临挑战

  面对日益突出的人民内部矛盾,基层调解工作往往不能适应形势需要。一是乡镇司法调解机构大都面临办公简陋、交通、通讯落后,人员严重不足的困境,有些村级调委会形同虚设,调解人员身兼数职,难以分身。二是调解人员素质不高,调解成功率低。新形势下农村人民调解面临的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产生的原因是多主面的。

  一是新旧体制交替碰撞导致了纠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传统的利益格局己经打破,新的利益格局己逐步形成,在这种转轨建制新时期,势必会出现磨擦和碰撞,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会明显增多。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利益冲突表现得更为明显、激烈。

  二是农民教育滞后引发了纠纷。多年来,虽然不断强化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普法教育,在有些地方效果不明显,农民封建小农意识、个人主义严重,往往为一堵墙,一条珑争得不可开交,甚至大动干戈。

  三是基层组织建设弱化积累了矛盾和纠纷。基层组织建设在一些乡镇程度不同地存在弱化现象,少数基层组织形不成核心,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一些村干部对坏人坏事不敢管,因而难以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状态。

  四是少数基层干部责任心不强,激化了纠纷和矛盾。有些基层干部头脑中群众观念淡漠,工作责任心不强,群众往往反映个小问题或要求处理个人小纠纷,小纠纷变成了大纠纷,一些群众感到公断靠不住,不如自行解决,结果酿成刑事案件。

  五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是农村各类纠纷增多的潜在因素。时下,社会上腐败现象、执法不公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消极因素还未得到有效治理,这些潜在因素却从不同角度来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诱发和引发各类矛盾和纠纷。

  二、完善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1.加强领导,积极支持

  乡镇常委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和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各级调解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稳定工作的参谋助手。

  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要加强村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大力整顿不规范的调解组织,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要探索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调解人员作用办法,拓宽调解人员的用人渠道,积极吸收学历高的素质好的人才进入调解队伍,充分发挥农村老干部、老党员的作用,使调解工作纵横到户、左右到人。要加强司法所建设,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力度。

  3.完善机制,规范调解程序

  建立和完善信息反馈、基层预防、集中排查、疏导调解、专项治理等机制,要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坚持经常性调解与集体排查调处相结合;二是坚持调处纠纷与消除隐患相结合;三是坚持调解工作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篇四: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调解的结案方式在法院中尤其是基层法院中普遍存在,当事人在法官主持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促进了纠纷有效解决,减少了双方矛盾,维护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在实践中法院调解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从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基层法庭调解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法院;法官素质;深入基层;纠纷解决

  引言

  调解是法院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法院调解就是居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在双方之间调停,帮助双方交换意见并提出解决方案,促成双方就纠纷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和平解决纠纷。调解相较于判决具有很多优势,其中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和平解决了双方纠纷,使双方最终不处于完全对立甚至敌对的地位,且最终根据双方意见形成的调解书具有和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提出的解决措施能够真正得到执行,打消了当事人顾虑。某些调解能够当庭将调解书传达给当事人并且当庭执行完毕,减少了执行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风险,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尤其是在基层法院中调解更加具有重要作用。

  一、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居于中立和主导地位,其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形成具有重要作用,最终的调解书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故在调解中,法官调解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按照调解程序进行,但是在实践中也可以看到基层法院调解中存在着部分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调解效率和公信力,其中表现为:

  (一)调解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

  法官调解双方纠纷应该处于中立地位并主导法庭调解,很多法官存在过分随意的行为,存在随意性,滥用法官主导地位,对于一些案件不认真调查,盲目追

  求效率而忽视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存在“和稀泥”的做法。另外对调解程序缺乏有效监督,主持调解行为不规范,完成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影响当事人判断,法官容易根据自身地位强加当事人部分权利或者给当事人强加义务,最终影响调解书的有效执行。

  (二)对调解的认识性不足

  调解是一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部分法官针对案件强行调解,存在功利性想法,认为调解能规避办案风险,从自身利益而不是当事人利益出发进行调解;部分法官倾向于判决忽视了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些都影响了基层法院的调解工作进行。

  (三)缺乏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

  基层法庭中的调解需要技巧,既要从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调解,又能关注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一致的纠纷解决意见,这些都是对法官调解技巧的考验,掌握调解技巧能够提高调解效率并有利于调解书的有效执行,减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实践中部分法官在调解技巧方面存在欠缺,利用主持调解的地位强行施加权利或者义务,或者强行当事人接受法官意见,当事人之间缺乏沟通。

  二、基层法庭调解的建议

  (一)全面提高法官素质

  法官在调解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提高调解效率首先应该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在调解中不偏不倚,公正廉明。应该加强对法官调解相关技能的培训,了解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心理状态,把握当事人心理,并且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在调解中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必不可少,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下在程序合法前提下经过运用调解方式,必要时和当事人分别沟通,了解当事人之间的诉求,查明案情,在当事人可接受的基础上主持调解,提出调解意见。对经常接触调解的相关法官应该有针对性的提高调解业务能力,加强法院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法官之间调解技巧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同时提高法官素质,防止为了自身利益强制进行调解,损

  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出现。法官掌握了一定的调解技巧之后,能够在调解中根据当事人具体状况提出当事人能够接受的调解意见,提高调解效率,并且有助于当事人对调解书的接受并执行。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当庭调解能够维护双方原已存在的社会关系,当庭调解结案减少后顾之忧,降低执行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官掌握一些调解技巧非常重要。

  (二)积极深入基层

  基层法院中解决的纠纷很多存在于关系密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只有深入基层,充分了解群众才能充分理解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尤其是在各种基层派出法庭中,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能提高结案率,增强结果的可接受性,调解的作用更大,通过深入群众了解到群众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能充分理解当事人诉求和维护社会关系,并且深入群众能更全面的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和纠纷发生的具体原因,判断调解的结案方式是否可行、是否能得到执行。在调解中,某些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恶意调解,名义上接受调解实际上作为自己转移财产的缓兵之计,深入基层充分了解当事人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恶意调解,有利于当庭解决纠纷并且执行,提高调解效率。

  (三)完善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

  要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不能忽略其他纠纷调解机制,构建完善的调解机制。应该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形成统一的体系,保障纠纷有质量有效率的解决。加强对三种调解方式的引导,不仅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还能通过联合调解机制预防纠纷,实现法院案件分流,使司法调解或者判决形成最后一道保障,其他调解机制无法解决纠纷的前提下案件进入法院系统,有利于调解效率的提高。并且三者加强合作,能够使更加清晰的查明案情,了解当事人诉求,当事人争议焦点更加清晰,对案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完善法院庭前调解机制,减轻裁判压力,使纠纷在开庭之前解决。对于小额纠纷,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状况设置相应的简易程序,在当事人接受的前提下,将调解作为优先的解决方式,简化当事人诉讼的程序和压力,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相关司法文书送达效率,保障纠纷能够有效得到解决,提高法院公信力。

  (四)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法院维护公平正义需要接受一定的监督,这是保障法院判决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重要方式,由于在调解中案件处理结果通过协商做出,更应该加强对调解的监督。首先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包括庭内和庭外的监督,保障法官主持调解处于中立地位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避免强制调解的情况出现;其次对当事人监督,对当事人恶意调解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调解协议及时予以撤销,并且对违反法律规定恶意调解的当事人予以制裁。最后完善调解结案后的监督,在审查、回访过程中发现法官有违反当事人意志进行强制调解的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现法官与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串通偏向当事人一方的严肃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结语

  法院的调解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中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尊重了当事人意愿,尤其是在当事人关系更加紧密的基层地区作用更加重大。对于调解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掌握一定的协商技巧,保证法官在调解中处于中立地位,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并且积极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提高业务能力。同时完善以调解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合作和引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纠纷解决能够被当事人接受,提高法院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篇五: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

  同时人民调解因具有组织机构的全社会覆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发复杂的背景下人民调解盖性和方便灵活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等制度优势既能够使相当制度的功能发挥面临着重大困境如何化解存在的困境和问题数量的民事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即可得以解决又可以避免诉讼本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解纷功能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迫在身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大为缓解法院的诉讼负担以节约司法资眉睫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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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张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

  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纠纷解决制度,其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立法的缺陷和实践的困境始终制约着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以及制度本身的发展。为此,需要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以促进和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科学运行。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社会纠纷和谐安定作者简介:张凯,西藏自治区委党校行管教研部讲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35-03长期以来,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发、复杂的背景下,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发挥面临着重大困境,如何化解存在的困境和问题,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解纷功能,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迫在眉睫的课题。本文拟对现阶段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之策,以期有益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顺利发展。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人民调解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条之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依此定义并结合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人民调解制度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1)作为第三方的调解机构,既包括设置于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包括乡镇、街道、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组织;(2)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依据规则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调解人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选择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或者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以规劝疏导、说服教育、协商和解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当成调解协议;(3)人民调解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原则,调解的启动、调解规则的适用以及调解协议的达成等都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调解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提出异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无权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履行义务;(4)人民调解应遵循合法原则,调解的进行过程、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执行等均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得侵犯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二)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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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调解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社会效益。当前,诉讼在我国社会纠纷解决中居于主导地位,被视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高发、多发的形势下,大量纠纷案件涌入法院,使法院诉讼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从而也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审判质量下降甚至涉法信访案件不断增多的问题。而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积极预防、疏导矛盾纠纷,及时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纠纷扩大升级。同时,人民调解因具有组织机构的全社会覆盖性和方便灵活、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等制度优势,既能够使相当数量的民事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即可得以解决,又可以避免诉讼本身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大为缓解法院的诉讼负担以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来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2.人民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纠纷,实现定纷止争。人民调解因具有当事人自愿参与、自主选择、程序简便和成本低廉等特点和优势,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相对于法院诉讼而言,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以下优势:一是相对于诉讼的高昂费用和繁冗程序,人民调解能够以较低的成本、简便的程序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所以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二是相对于诉讼法律规则适用的严格性,人民调解除依据法律法规外,还可以选择道德、伦理、习俗、习惯等作为调解依据,富有更大的弹性和伸缩力,能够对丰富而复杂的微观社会进行及时、有效地调处,从而弥补法律的僵化;三是相对于诉讼“非对则错”的对抗性“胜负判决”,人民调解则更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结合,更容易达到既解决纠纷又减少对抗的目的,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二、我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上的缺陷1.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我国现行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调解的业务范围被界定为调解“民间纠纷”。如此界定极易被人们理解为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仅仅是诸如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然而,根据《人民调解法》第18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依此又可得出,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一般的民间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受理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外的其他纠纷案件,通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判明适宜人民调解解决的,也可由人民调解来解决。实践中,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早已由传统的家庭、婚姻、邻里等常见性纠纷拓展到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拆迁征地、经济合同、物业服务、环境保护等纠纷领域。北京、上海等地甚至将人民调解运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即自诉案件)的调处中豍,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立法对人民调解适用范围缺乏科学、清晰的界定,导致实践中对人民调解的具体适用范围难以把握,给实际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和混乱,从而制约了人民调解功能的发挥。2.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2010年颁布的《人民调解法》较之以往的人民调解立法,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理应对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立法对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条件过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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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实现。《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两个法条,一方面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面又规定如果当事人欲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则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即如果任何一方不申请司法确认,则调解协议仍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样的立法缺陷,会导致当事人一方完全可以无视调解协议的效力而反悔或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从而使得人民调解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似乎并未在实质上得到加强和保障。(二)实践中的困境1.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能否取得应有的成效。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并不高,调解能力较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年龄老化严重。实践中,多数调解员都是由退休职工或年长的村民、居民担任,他们主要依靠当地纠纷解决惯例、个人实践经验和权威影响,并侧重于以思想教育和道德感化的方式“以情说理”来解决纠纷,而缺乏运用法律、政策调解纠纷的能力。二是文化水平偏低。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人民调解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仅占14.4%。豎在当前我国民间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下,人民调解队伍文化水平偏低的状况已难以适应现实调解工作的要求。三是法律知识欠缺。人民调解虽然具有很强的民间色彩和灵活性,但其开展也绝非可以随意操作、无所约束,而是必须遵循依法调解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调解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以保障调解工作的依法进行。当前,我国调解员队伍年龄的老化、文化水平的偏低使他们实际上不可能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这样难免会导致调解偏离法治的轨道,损害人民调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缺乏。人民调解经费的短缺,一直以来都是制约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瓶颈。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缺乏资金保障。根据相关人民调解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报酬,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落实。事实上,这种规定往往因基层组织的财力不足而难以得到落实。加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取费用,自身又没有创收途径,使得人民调解工作时常陷入经费紧缺的无力境况,从而导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正常运行和发展。二是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报酬没有保障。实践中,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通常没有任何报酬,即使因调解工作所产生的误工补贴的兑现也得视基层组织的财力状况而定,对于很多财力不足的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非但很少,而且甚至存在拖欠现象。由于缺失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无形中导致人民调解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的下降,从而直接消减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可以说,经费保障已成为关乎人民调解委员会生存和发展一个关键性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极有可能导致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虚设的组织,这无疑违背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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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扩大和明确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民间纠纷的增多,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正不断在实践领域拓展。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功能,立法应当根据现实需要,明确和扩大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对于调解的适用范围,一些域外立法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如美国的社区调解和日本的《民间调解法》,这种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对调解的具体适用范围清晰明确、易于把握、便于操作,值得我们借鉴。但鉴于我国社会转型期各种民间纠纷纷繁多样、新型纠纷不断出现,立法不可能将其列举殆尽的实际,笔者建议立法可以采用混合式即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模式来确定民间纠纷的范围。一是概括性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明确规定凡属私法范畴的纠纷,均可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予以解决。二是对比较常见的成熟的民事纠纷类型进行列举式规定,如将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等常见、多发的民间纠纷,以及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拆迁征地、物业服务、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新型社会纠纷一并列举在“民间纠纷”的范围之内。这样的立法模式既可避免单纯的概括式规定过于抽象、不易操作等缺点,又可克服单纯的列举式规定的繁琐、不免遗漏等不足。(二)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不强一直是制约人民调解制度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因此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对于保障人民调解制度有效发挥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立法上应当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一是将《人民调解法》第33条之规定,即:如果当事人要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进而获得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则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修订为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豏二是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设置一定的异议期,异议期内当事人未对调解协议提出异议的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在异议期对调解协议提出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即确认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原调解协议、重新调解或者诉讼途径再行解决纠纷。(三)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目前,我国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存在的根本问题是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偏低,特别是政策法律水平不高,不能很好地应对日益多元、复杂的民间纠纷。为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是对调解员的选任设置一定的标准。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要求人民调解员须由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据此,可以根据各地(村、居委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纠纷特点的差异,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在年龄、社会经验、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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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平等方面设置相应的标准,并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公开选拔考试,将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政策、懂法律的人员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二是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分别负有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和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的法定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的调解技能、法律知识等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人民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中,可以通过选派优秀法官讲授民间调解常用的法律法规、调解技巧,提高调解员依法调解的水平和能力。同时,可以通过组织调解员观摩法院典型案件审理、开展案例研讨等多种途径提高其业务质量。(四)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资金保障机制要从根本上解决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一是加大对人民调解的经费投入,将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等各项费用支出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的方式彻底解决人民调解的经费问题,以维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政府通过资金投入对人民调解进行支持、扶助和利用,在不改变人民调解原有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通过公共财政为其提供生存发展的条件……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经济的解纷方式和调解服务,促进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同时,保障了人民调解的民间性和社会性。”豐二是建立人民调解奖励机制,根据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在纠纷调解中有突出贡献的,比如成功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案件、有效避免矛盾升级而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对相关调解员给予额外奖励。通过建立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基金”,通过个人、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的资助,为人民调解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持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注释:张帆.人民调解法的特点和修改建议.求实.2010(11).宋朝武.调解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09.徐永未.关于提高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思考与建议.中国司法.2009(12).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0页.

  

  

篇六: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效劳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某某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根底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标准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根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标准,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标准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根底。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人民

  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

  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乏,主要表

  现在:〔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根底,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开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断层”与“空档”现象。

  〔二〕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那么,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50岁以上调解员占80以上%,大专化程度仅占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局部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局部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有依法调解,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标准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标准,一局部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局部仅在调解委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拟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根底上,积极稳妥地开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开展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根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要求,标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五〕加快建设,推进标准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标准化建设。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标准。二是要标准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那么,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到达“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上比照简易

  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办事处〕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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