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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3篇(完整)

发布时间: 2023-01-10 08:10:05 来源:网友投稿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1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各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3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3篇(完整)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1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各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道路建设地下管线,走向应当*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除特殊规定外,同类地下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地下管线避让已建成的地下管线,临时地下管线避让永久地下管线,非主要地下管线避让主要地下管线,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新建地下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五)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地下管线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九条 下列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附于现状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二)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配套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三)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侧绿化带内或者在规划确定的输电、输气等管线走廊内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四)综合管廊;

  (五)其他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规划方案设计,提交规划方案;

  (二)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提交施工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从事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各类地下管线最小水*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规范要求,但因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准予通过规划核实的,核发规划核实证明,决定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

  第三十一条 综合管廊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道路建设,稳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加强对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和社会资本合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确定的综合管廊经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开发利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对未来基础设施容量、地下管线入廊敷设和引出支线的需求,为地下管线入廊敷设预留空间容量和接口。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将所属专业地下管线的入廊敷设要求及时告知综合管廊经营单位。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各类入廊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

  综合管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 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外,该区域内所有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

  地下管线入廊前,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经营单位办理入廊手续。地下管线入廊后,综合管廊经营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资料报送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

  第三十六条 综合管廊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运营和维护。综合管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入廊管线运行安全。

  综合管廊经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设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划定,并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公布。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并与综合管廊经营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周边河道清淤、驳岸与水利施工修建、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挖掘道路、公路;

  (五)建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六)地质勘探、轨道交通建设、人防设施建设;

  (七)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八)其他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活动。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3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综合管廊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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