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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发布时间: 2022-06-07 17:5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6篇

【篇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复习参考题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二是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

答: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5、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6、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8、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9、什么是违纪行为?

答: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的行为。

10、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哪些?

答:有两种:(1)改组;
(2)解散。

11、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当如何操作?

答:这种情况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1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不享有哪几项权利?

答: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14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15什么是减轻、加重处分?

答: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分。

16、哪些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待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果案件特殊,需要对违纪党员在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根据案情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19、哪些情形,对违纪党员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20、一人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22、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23、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24、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括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哪个规定?

答:这种情形适用特别规定。

25、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26、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答: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27、有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8、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9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这种情况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0、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1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或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3、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34、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35、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是如何区分的?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6、什么是主动交待?

答: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37、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38、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39\党纪处分决定后,应当如何落实相关手续?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

40、违纪行为共分为哪几大类?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共分10大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失职、渎职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41、近年来不少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在实施党纪处分方面,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了一些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后,如何看待这些规定?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有权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特殊问题,在与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具体规定,地、市(州、盟)党委、纪委无权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清理,有的需要修改,有的应当废止,以避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生抵触,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配套的单项实施规定,还应当及时报送中央纪委备案。

42、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或尚未结案的案件是否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答: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43、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如何处分?

答: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4、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45、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免于处分?

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从轻处分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于处分应当使出书面结论。

4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可不可以重新入党?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47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担任的党内外职务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者推荐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篇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复习参考题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二是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

答: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5、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6、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8、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9、什么是违纪行为?

答: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的行为。

10、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哪些?

答:有两种:(1)改组;
(2)解散。

11、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当如何操作?

答:这种情况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1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不享有哪几项权利?

答: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14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15什么是减轻、加重处分?

答: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分。

16、哪些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待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果案件特殊,需要对违纪党员在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根据案情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19、哪些情形,对违纪党员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20、一人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22、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23、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24、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括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哪个规定?

答:这种情形适用特别规定。

25、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26、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答: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27、有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8、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9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这种情况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0、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1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或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3、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34、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35、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是如何区分的?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6、什么是主动交待?

答: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37、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38、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39\党纪处分决定后,应当如何落实相关手续?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

40、违纪行为共分为哪几大类?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共分10大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失职、渎职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41、近年来不少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在实施党纪处分方面,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了一些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后,如何看待这些规定?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有权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特殊问题,在与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具体规定,地、市(州、盟)党委、纪委无权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清理,有的需要修改,有的应当废止,以避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生抵触,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配套的单项实施规定,还应当及时报送中央纪委备案。

42、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或尚未结案的案件是否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答: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43、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如何处分?

答: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4、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45、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免于处分?

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从轻处分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于处分应当使出书面结论。

4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可不可以重新入党?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47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担任的党内外职务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者推荐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篇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历次修订情况

目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自1997年中共中央首次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来,经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第3次修订后形成的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党内第一个纪律处分条例,1997年2月27日印发

制定背景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之前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没有制定过全面系统的党的纪律处分规定.在党的十三大至党的十四大期间中央纪委先后发布了八个单项的党纪处分规定。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央纪委又发布了四个关于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党纪处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教育广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统一执纪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不够系统.同时受文件体系的限制,对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原则和具体运用规则等问题难以作出详尽的规定。因此中央纪委在制定发布单项党纪处分规定的同时,于1988年3月开始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经反复征求意见和研究修改将以前的零散规定加以集中、修订,对一些新出现的情况作出规定,历时9年,15易其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最终经党中央审定发布实施.

主要内容

共3编、13章、172条、20000余字

第一编总则,即第1一5章,包括:指导思想、任务、适用范围,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二编分则即第6一12章,规定了7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形: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三编附则即第13章,有关问题的解释及其他规定。

鲜明特点

初步确定了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的基本框架结构即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初步确定了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可能触及的7类违纪行为,附则部分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纪律处分中相关责任人的区分并明确规定了条例的生效日期以及使用的案件情形.

重要意义

标志着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进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依据党内法规来统一认识和处理的阶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印

修订背景

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经过近7年试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做到与时俱进.

主要内容

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

第一编总则即第1一5章包括: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即第6一15章,规定了10类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读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编附则即第175-178条共计4条.

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保留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将“试行条例”十三章修订为十五章和附则.

2在“总则”中将试行条例”第一章和第二章合并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章,即“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五章,即“其他规定”

3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八、九、十、十一章.同时对“试行条例”第九章“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人有关章。

4在“附则”将试行条例”第十三章章名删去,主要条款纳入总则”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18日印发

修订背景

2003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些不适应形势变化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休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有必要再次修订《条例》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主要内容.

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

第一编总则即第1一5章包括: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即第6一11章规定了6类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编附则即第130-133条,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实施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修订的主要内容.

尊崇党章,细化纪律

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针对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去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分则中规定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从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

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等违纪条款.突出群众纪律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用纪律保障党的宗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26日印发

修订的必要性.

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

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细化具体化。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间题的现实需要。

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主要内容

共3编、11章、142条、19000余字

第一编总则即第1一5章包括: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即第6一11章规定了6类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编附则即第139-142条,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实施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修订的主要内容

总则共5章43条,新增l条,修改25条,整合了2条

一是在指导思想中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

二是在总体要求上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三是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

四是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

五是充实完善了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

六是体现从严要求,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七是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政治纪律

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

一是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是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四是为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五是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

六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七是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共15条,修改5条

一是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作出细化规定.

三是对干部选任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廉洁纪律共27条,新增2条,修改12条

一是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二是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

群众纪律共 9 条,新增1条,修改 5 条

一是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是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工作纪律共 13 条,新增 1条,修改 4 条

主要是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生活纪律共 5 条,新增 1 条,修改1条

主要是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2018新修订条例八大亮点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开除党籍”不等于“除名”,“违犯”“违反”搭配有讲究,多处修订有新意

  翻看《条例》,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据了解,“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那么,“违犯”“违反”又有何区别?据了解,“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条例》的修订还有多处值得关注之处。例如,在第17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条例》第39条第2款的内容,将“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修改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是在“违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的表述,二是将原先的“坦白”修改为“配合”。据悉,这是根据近年来执纪审查的实践作出的修订。今年监察法颁布以来,近期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干部在内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自首。该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促使更多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

  此外,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

  另一处值得关注的修改是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

  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条款,则从原先工作纪律部分的第114条挪至政治纪律部分的第67条,除了主体责任外,增写了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力度。

  在廉洁纪律部分,第88条、89条在收受财物的情形中增加了对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规定,第94条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处分规定;
第95条增加了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

【廉政】新《条例》划出这些纪律18条“高压线”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党纪处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时隔近三年后,中共中央再向全党划出新的纪律“底线”。条例中新增或修订了诸多纪律“高压线”,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党籍。

  0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2.诋毁污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

  根据条例,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3.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04.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05.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欺上瞒下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6.制造传播政治谣言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7.干扰巡视或不落实整改要求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8.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
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9.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

  条例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其中就包括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等。

  15.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7.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条例明确,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商办企业的;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等等。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8.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篇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六大纪律内容提纲

政治纪律

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严禁制作、贩卖和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

严禁私自携带、寄递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出入境

严禁组织、参加反党活动

严禁组织、参加反党组织

严禁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严禁组织、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10.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

11.严禁对抗党和国家政策

12.严禁挑拨民族关系

13.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

14.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15.严禁对抗组织审查

16.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17.严禁叛逃行为

18.严禁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19.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20.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21.严禁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第二章 组织纪律

22.严禁个人专权擅断

23.严禁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24.严禁党员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决定

25.严禁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26.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7.严禁对个人档案资料弄虚作假

28.严禁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29.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30.严禁诬告陷害他人

31.严禁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2.严禁侵害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申辩、作证等权利

33.严禁搞非组织活动破坏民主程序

34.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35.严禁在晋升等工作中违反规定谋取利益

36.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

37.严禁违反规定发展党员

38.严禁违规获取外国身份

39.严禁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40.严禁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

第三章 廉洁纪律

41.严禁以权为他人牟利、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42.严禁权权交易、为对方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43.严禁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利益

44.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

45.严禁违规向从事公务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送礼

46.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47.严禁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48.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

49.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50.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

51.严禁违规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52.严禁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53.严禁违规兼职

54.严禁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或从事营利活动

55.严禁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从业

56.严禁违规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57.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或集体利益

58.严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

59.严禁利用职权违规使用公物

60.严禁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费活动

6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62.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奖金

63.严禁公款旅游

64.严禁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65.严禁违规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车

66.严禁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67.严禁违规举办节会、庆典活动

68.严禁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69.严禁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

70.严禁违规用房

71.严禁权色交易

第四章 群众纪律

72.严禁侵害群众利益

73.严禁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

74.严禁优抚救灾中优亲厚友

75.严禁消极应付群众利益诉求

76.严禁粗暴对待群众

77.严禁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

78.严禁好大喜功致使损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

79.严禁党员见危不救

80.严禁侵犯群众知情权

第五章 工作纪律

81.严禁党员领导干部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82.党员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发生公开反党行为

83.严禁党组织不履行从严治党责任

84.严禁党组织违规处理违纪工作

85.严禁因渎职导致所管理人员叛逃和出走

86.严禁瞒报和虚假汇报行为

87.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88.严禁违规干预司法行为

89.严禁违规干预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90.严禁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

91.严禁违反考试录取工作纪律

92.严禁不当谋求公款出国(境)

93.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

94.严禁境外违法犯罪或不尊重宗教习俗

95.严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生活纪律

96.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

97.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98.严禁违反公序良俗

99.严禁违反社会公德

100.严禁违反家庭美德

【篇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44题

一、单选: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D )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A.1  B.2  C.3 D.5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 B )和党员。

A.领导干部  B.党组织  C.党员干部  D.党员领导干部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 A )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A.1  B.2  C.3  D.4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 A)。

A.自然撤销   B.暂时保留

C.视情况而定  D.有悔过表现的,可以保留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 A )定性处理。

A.处分较重的条款      B.两个条款任选其一

C.处分较重的条款加重一档  D.处分较重的条款中最高处分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外,AA.从重处分B.加重处分C.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D.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加重一档定性处理

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中,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 D ),分别处分。A.所起作用  B.职务高低  C.性质严重情况  D.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 D )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C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A.十日B.半个月C.一个月  D.两个月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C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七个月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贪污行为的违纪主体是(C)A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B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C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D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B )论。A.贪污  B.受贿  C.收受礼金  D.非法所得

1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为谋取( A )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行为。A.不正当  B.非法  C.个人  D.小集团

1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 B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  D.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1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 B )的违纪责任。

A.直接责任人员 B.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C.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D.重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

1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 D )处分。

A.党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 D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 A )伪造的学历、文凭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买卖、使用B.买卖、为他人提供C.买卖 D.使用

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 C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 C.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D.严重警告

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B)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2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 A )起实施。

A.2003年12月31日  B.2004年1月1日 C.2003年6月1日   D.2004年12月31日

2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C)负责解释A中共中央B.中共中央组织部C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D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判断:

2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该表述是否正确?(√)2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某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子女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报销,情节十分严重,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该表述是否正确?(√)

2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六个月虽数额较大,也可免予处理。(X)

2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X)2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受贿论处。(X)3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X)3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X)

3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3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该表述是否正确? (√)

3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X)

3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X)3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行为属贪污行为。(X)3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以贪污论处。(√)3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3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其收入来源是合法的,一律以非法所得论。该表述是否正确? (X)4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以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X)

4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X)

4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4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篇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的。《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凡违反党的纪律应当依据本条例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一、对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即要坚持的五个原则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坚持的五个原则是: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二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四要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五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二、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开除党籍。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

  (四)贪污贿赂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甚至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3、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6、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六)失职、渎职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以下三种范围内: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表现在: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4、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在管辖范围内:

  1、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2、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在安全工作方面: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火灾、交通安全及其他事故的;

  2、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将按照规定加重处分。

  (七)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2、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4、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5、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进行淫乱活动的。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

  三、新《条例》的特点

  新颁布的《条例》量纪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总结起来有以下特点:

  一是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

  三是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规定其违纪后不得适用减轻处分规则,以更好地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条例》规定了24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有这类行为的党员完全丧失了党员的条件,对于他们不得因减轻处分而留在党内。

  四是为了更好地处理集团腐败案件,促使违纪团伙分化瓦解,有利于办案,使案件的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条例》规定,经过特定的程序对某些特殊案件可以减轻处理。

  五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好地维护了党的良好形象。

  六是为保证党的纪律统一,规范《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明确规定《条例》的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七、从总体上看,《条例》还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党纪、政纪、国法衔接紧密;2、严守政治纪律,将政治纪律摆到突出位置;3、加强保护力度,保障民主权利;4、撤销违纪干部职务,要从最高职务开始;5、党员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6、遏制基层腐败力度大;7、重婚包养情人等均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党内的重要法规,我们一定要努力学习,认真遵守,要将它作为我们行动的准绳,在任何时候、任何岗位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称职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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