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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2篇

发布时间: 2023-04-30 11:00:07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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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XX局党组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党的其他工作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及上级XX部门各项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执政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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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成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组应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党组(扩大)会、理论中心学习组学习会、党员干部大会等形式,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党组集体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需向市委等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市委决策部署的研究落实和情况反馈;

  (二)职能科室、下属单位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讨论决定党组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轮岗交流、调动和奖惩等事宜;

  (三)重大人事任免、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教育和监督,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监督管理干部。

  党组应当认真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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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局工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指导发挥好作用。重视对党外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使用,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推动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加强对本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局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责任。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开展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决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局党组每半年向市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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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市委及其常委会决策部署和交办的有关事项,应及时研究办理并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科室(单位)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决策事项应当及时在全局干部职工中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的,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

  党组成员要服从全局,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关心,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六条

  凡代表党组发表的重要讲话、重要文章或上报的文件,应事先经过党组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公开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事先经党组审定或经党组书记审阅批准;每位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所发表指导工作的意见必须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应建立议事内容目录,实行动态清单管理,根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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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确定。提交党组会研究审议的议题,必须事前征求局各科室(单位)的意见并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申请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可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党组(扩大)会议形式由局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在局内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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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具体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或由会议指定的局领导、科室(单位)分头落实和组织实施。局纪检组、监察室要对党组会议决策部署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相关情况,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分工落实和具体组织实施责任人在执行中如发现党组决策存在问题时,要及时向党组报告,但在党组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按原决定执行。

  对突发事件和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通过电话征求党组成员意见,在局纪检组监督下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五章

  思想作风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党组及成员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同我市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党组应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和文件,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党组成员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党组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上级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五条

  党组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并切实研究和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党组成员每年至少牵头1项重点调研课题。

  第二十六条

  党组及成员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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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深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抓好机关党建和反腐倡廉工作。党组每半年至少1次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每年至少组织4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教育;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第二十七条

  党组应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全市XX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促进系统政风行风持续好转和群众满意度逐步提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党组成员落实本《规则》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市委的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工作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干部处理权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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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肃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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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3.09?

  【文

  号】

  【施行日期】2020.03.09?

  【效力等级】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督,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综合

  正文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3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党委(党组)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引领带动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把党的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来抓,坚定理想信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

  建设,做好人才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六)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八)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十)领导、支持和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地方党委、党的基层组织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十一)加强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十二)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XXX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本系统)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机关政治生态;

  (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本系统)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防止出现“灯下黑”;

  (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一)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

  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九条

  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

  党的机关工委作为党委派出机关,应当统一组织、规划、部署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机关开展党的各方面建设,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作为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条

  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定责任清单,应当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调查研究应当注重听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本地区本单位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

  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本地区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监督追责

  第十九条

  地方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上一级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组(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第二十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

  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一条

  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

  考核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

  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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