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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菁选五篇【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 2023-03-07 10:10:09 来源:网友投稿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根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菁选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菁选五篇【精选推荐】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根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规是指市*大会(以下简称*)和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吉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宪法的基本原则,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全市利益出发,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制定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全市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本市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制定的法规准确、规范、具体、适用。

  第六条 法规规范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有关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2

  第七条 *和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

  *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和规范*自身行使权力行为的法规。

  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制定和修改以外的其他法规;在*闭会期间,对*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与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可以制定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有授权规定的;

  (二)为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在本市实施的;

  (三)除国家专属立法权外国家和省尚未立法,本市实际需要的;

  (四)市人民*制定的规章,根据需要应当制定法规的;

  (五)其他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的事项。

  第九条 在法规中规定由市人民*就某项事务另行规定的,市人民*应当按照要求,在法规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至6个月。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3

  第十条 **团可以向*提出法规案,由*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1个代表团或者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向*提出的法规案,在*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团常务*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团常务*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通过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的10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长春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4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法规草案和说明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审议。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分组会议审议的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全体会议报告,并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修正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长春日报》上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整理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分组会议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九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10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

  第四十一条 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长春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5

  第四十二条 法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长春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专门委员会和县(市)、区*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五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六条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菁选5篇)扩展阅读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菁选5篇)(扩展1)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3篇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根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规是指市*大会(以下简称*)和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吉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宪法的基本原则,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全市利益出发,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制定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全市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本市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制定的法规准确、规范、具体、适用。

  第六条 法规规范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有关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2

  第十条 **团可以向*提出法规案,由*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1个代表团或者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向*提出的法规案,在*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团常务*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团常务*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通过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的10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长春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3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法规草案和说明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审议。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分组会议审议的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全体会议报告,并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修正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长春日报》上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整理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分组会议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九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10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

  第四十一条 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长春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菁选5篇)(扩展2)

——包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3篇

包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

  第一条 为使制定地方性法规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立法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性法规,是指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制定的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守的原则:

  (一)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明建设的进行;

  (二)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解决本行政区全局性问题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认真作好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证各项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为了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实施,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包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2

  第九条 凡提请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审议的重点是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

  第十条 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后,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认为该项法规需要由市*大会制定,应作出提请市*大会审议的决定,提请市*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提请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十天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关材料印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三条 在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向会议作关于该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会议作审议报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主要是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稿和修改说明,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会议作修改情况的说明。对于比较成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以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包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3

  第十六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以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于《包头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和《包头日报》。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即按其规定的日期,在本市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菁选5篇)(扩展3)

——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 (菁选3篇)

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规定。

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2

  第三十一条 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前,可以将该法规草案报送省*大会法制委员会征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第三十三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公告及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宁波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宁波日报》上全文刊登。

  在《宁波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有关材料报送省*大会常务委员会。

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3

  第三十六条 提案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该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该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向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三十八条 交付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第四十条 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并报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和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市*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组*员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有关机关为执行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实施办法等,应当报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菁选5篇)(扩展4)

——安徽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3篇

安徽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

  第九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法规工作室草拟立法计划,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后由主任会议分别交有关主管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负责法规草案起草的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员成立法规草案起草小组,也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专家、学者成立法规草案起草小组。

  第十一条 法规起草单位报送法规草案或修改草案时,应随附制定该法规的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法规草案起草的主管单位在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及群众的意见。

安徽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2

  第十三条 凡提请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法律法规工作室参与研究。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经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后,报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初审后,征求部分*的意见或者予以部分公布或全文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审议认为应经省*大会通过的,提请省*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列入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规草案,必须在会议开始20日前连同说明和有关材料正式报送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办公厅应在省*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始10日前将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分别送达省*大会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十八条 审议法规草案时,由起草或组织起草的单位负责人在会上宣读法规草案并作说明。

安徽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3

  第二十八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原提出议案或建议的法定机构及人员认为地方性法规需要修订的,按本规定上述立法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法规失效时间的,到时即行失效。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失效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该地方性法规所涉内容另作规定的,该地方性法规即行全部或部分失效。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或全部条款不能继续执行的,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中部分条款的失效或该地方性法规的废止。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菁选5篇)(扩展5)

——长春市劳动合同3篇

长春市劳动合同1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公司性质: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按照甲乙双方协商采用_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终止。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_______工时制度,实行(二)、(三)工时制的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按批准文件执行。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休息日为。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不定时工作制度。

  五、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为每月_____________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每月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社会组织住所所在地)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社会组织住所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社会组织住所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长春市劳动合同2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 动 者):

  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用人单位地址 :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址: 省 市 街道(县、乡镇) 社区(村)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即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特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 开发 部门程序员 岗位(工种)工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 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

  2、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长春市 从事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可另附):

  软件开发及相关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1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进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周六、周日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 带薪年假 。

  四、劳动报酬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 元/月,试用期满乙方工资为 元/月或按 执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应当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3、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 险义务。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为乙方发放 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

  4、乙方为女工或未成年工的,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特殊劳动保护。

  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续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 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经济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 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申 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 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 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 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用人单位(公章) 劳动者:(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长春市劳动合同3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公司性质: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按照甲乙双方协商采用_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_______工时制度,实行(二)、(三)工时制的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按批准文件执行。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休息日为。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不定时工作制度。

  五、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为每月_____________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每月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社会组织住所所在地)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社会组织住所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社会组织住所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菁选5篇)(扩展6)

——吉林省高考改革3篇

吉林省高考改革1

  实际上,走班制并不稀奇,这样的教学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的大学教育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之为走班制。相较于目前高中固定班级的教学模式,走班制不会把学生固定在一个教室,或根据学科的不同,或根据教学层次的不同,让学生在不同的教室中流动上课。

  高考改革后的“3+3”考试模式,前面的“3”是指语文、数学、外语;后面的“3”由学生自己在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6门课中自选3门,数学老师会告诉你,这至少将产生20种以上的排列组合。

  这意味着,每个学生的课程表都可能是不同的,学生按照自己的课程表走进不同的教室,听不同的老师讲课,下课后再对照课程表找到下一堂课的教室。

  如果看到这儿,你脑中浮现的是一些国外影视剧作品中,课间学生在走廊里从自己的置物柜翻出下一堂课的书,然后匆忙奔向下一个教室的画面,那么你想得不错,未来的“走班”差不多就是那样。

  学生和家长能提前做啥准备?

  昨天有一位初二学生的家长孟女士看到报道后致电本报,她想知道,全体学生这样来回“走班”,会不会走乱啊?自己现在可以做些什么,让孩子未来更好的适应高中“走班”教学,适应新高考?

  记者采访了部分高中老师和校长,他们坦言,高考改革后对于学生来说,“走班”之前的选课将是第一关考验,语数外就不用说了,剩下的要如何在政、史、地、物、化、生中“6选3”,这是学生和家长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考虑的维度应该包括孩子的兴趣学科、将来的志向、目标大学以及未来社会需求等多方面综合分析、综合考量。应该说,对中学生及早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必要的。”

吉林省高考改革2

  【改革后的语文将更注重体现语文学科的基础性和综合性,优化考查内容,调整选考模块,全面考查语文能力和人文素养。

  1.能力目标设计学科化,注重考查更高层级的思维能力,如鉴赏评价能力。

  2.适度增加阅读量,考查信息时代和高校人才选拔要求的快速阅读能力和信息筛选处理能力。

  3.现行考试大纲规定的2个选考模块分别为“文学类文本阅读”和“实用类文本阅读”,要求学生从两道选考题中选择1道作答。修订后的考试大纲取消选考模式,将“文学类文本阅读”和“实用类文本阅读”均作为必考内容。

  4.在“古诗文阅读”部分增加“了解并掌握常见的古代文化常识”的考查内容。

  备考启示:

  今后的高考语文试题,势必会从新闻、科普文、学术论文、文学作品等材料中,选取更多生动鲜活的事例,意在引导考生将自身的发展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紧联系起来。考生在以后的备考中,一定要增强“时事语文”意识,及时阅读新闻报刊,保持对社会现实的敏感度。此外,还要加强对古代文化基础知识尤其是古诗文的积累,融汇历史知识,对*传统思想的发展脉络有基本的了解。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菁选5篇)(扩展7)

——*自治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菁选5篇)

*自治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1

  第五条 市*大会和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依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请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由市*大会*团认定的属于本市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市*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七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地方*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二)市*大会依照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程序,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三)规范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八条 在市*大会闭会期间,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自治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

  第九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换届后的6个月内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立法规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市*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立法计划应在前一年的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立法规划和各方面的意见拟订,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实施中根据情况需要作出调整的,由市人民*或市*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情况的报告。对法规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相关法规不协调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应当根据法规实施情况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按照立法项目的内容和安排,分别由市人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开展立法调研活动。

  市人民*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参加有关的调研论证活动。

  第十三条 市人民*向市*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签署。

*自治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3

  第一节 市*大会制定法规的程序

  第十四条 市*大会*团可以向市*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大会会议审议。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可以向市*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市*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市*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章

  第二节规定的程序审议后,提请市*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应当整理印发市*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参考资料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团常务*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团常务*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市*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经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节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审议,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参考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前,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参加有关的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的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主要审议该法规草案是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是否与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宣读法规草案,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有关机关、组织和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组*员认为法规案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可以依法提出搁置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就是否搁置审议该法规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的统一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宣读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议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修改后,提出审议报告。

  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研究或者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经过研究或者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仍不能解决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四十条 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宣读法规草案修改二稿,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如果提出专业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已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修改二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在表决法规草案前,应当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印发表决稿。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经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向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藏汉两种文字的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向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四十九条 交付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汇总后,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必须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公布,并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公布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标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和依据本条例

  第五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的法规解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晚报》上全文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五十五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根据不同内容可以采用条例、规定、办法、决议、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自治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4

  第五十六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本市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县(区)*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具体问题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第五十八条 市*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五十九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十条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经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一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自治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5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制定的规章,应将备案报告、*令、关于修改或废止的决定、规章文本及说明在公布后30日内报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报备案的规章,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制定的规章不适当的,可以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第六十五条 *市*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市人民*制定的规章不适当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是否修改的意见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第六十六条 市*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市人民*制定的规章不适当的,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菁选5篇)(扩展8)

——长春市铺面出租合同 (菁华1篇)

长春市铺面出租合同1

出租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简称乙方)

甲方将位于____路____号____幢____楼____号门面____㎡面积的商铺承租给乙方经营,为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门面出租协议;

一、乙方承租门面前,必须取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符合经工商部门审验的经营项目,非本地常住人口同时应具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将证件的复印件交于甲方。

二、门面押金,该押金不得用来抵减门面租金,乙方如能在合同期内全面履行本合同,到期后甲方全额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息)。

三、合同签定后,中途不允许将门面退还甲方,否则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么自将门面转让他方经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门面,必须经甲方同意,甲方每次收取____%的转让管理费。如私自转让,则对乙方处以 元的罚款(在押金中扣除),并对新承租户主处以 元的罚款后,提高房屋租金的____%,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四、门面租金为每月____元,每季度支付一次,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先交钱后租房,决不允许拖欠,如有拖欠,第一次给予除(不抵减租金),再有发生则甲方有权收回门面另行出租,并没收押金。

五、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法令和政策,搞好综合治理,服从各管理部门的管理,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如违法乱纪,不服从管理,所造成的后果一概由乙方自负,后果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押金。

六、乙方在承租期内,其工商管理费、税金、水电费、设施维修费、卫生费(如到收费厕所大小便)等费用一律自理。

七、乙方在承租期内要搞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等各项工作,如因乙方“门前三包”不合格导致甲方爱到管理部门处罚,甲方对乙方处以 元的罚款,在押金中扣除。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自身和他方损失的概由乙方负责,后果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乙方在承租期限内要妥善保管好甲方的各种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在押金中扣除)如需对门面进行外观装修,则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门面,没收押金。

九、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原则上保证乙方经营期限,如若在此期间国家政策上有重大变化、当地*对城区重新规划、甲方在经营上有重大举措需提前收回门面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合同终止后不得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到期后,甲方对门面招标,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菁选5篇)(扩展9)

——长春市中考体育评分标准和规则 (菁选2篇)

长春市中考体育评分标准和规则1

  测试工作规则

  男生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必考项目)

  (一)考试规则

  1.分组考试:考生2至20人(至少2人)为一组考试。

  2.起跑方式:采用站立式起跑,受试者听到“各就位→跑(哨声或枪声)”的口令后开始起跑。

  3.计时方法:发令者在发出“跑”的口令同时按下按键,电子仪器自动开始计时,当考生身体到达终点线的垂直面时,电子仪器自动停止计时并记录储存成绩

  4.考生可穿运动鞋或*底布鞋,也可赤足,但不得穿钉鞋、皮鞋、塑料凉鞋等。(下面选考项目要求同)

  (二)注意事项

  1.考试过程中,如碰到电子仪器出故障、考生途中摔倒受伤或途中受阻,可现场补测。不能补测的参加缓考。

  2.考试工作人员应根据考试场地的实际情况,在起跑前向考生讲清800米或1000米应跑的圈数,以免跑错距离。

  3.考试工作人员应在起跑前告知考生者,在跑完后应保持站立并缓慢走动,不要立刻坐下,以免发生意外。

  (三)场地要求

  400米环形跑道,地面要*坦,地质不限,跑道线要画清楚,且距离必须丈量准确。

  1分钟跳绳(必考项目)

  (一)考试规则

  1.考生将绳的长短调至适宜长度,听到电子仪器发出开始信号后开始跳绳,动作规格为正摇双脚跳绳,每跳跃一次且摇绳一回环(一周圈)为一次。听到电子仪器发出结束信号后停止,电子仪器自动计数受试者在1分钟内完成跳绳次数并记录储存成绩。

  2.摇绳动作必须是正摇,反摇绳子判为犯规,因犯规所得的次数扣除。

  3.每跳跃一次且摇一回环(一周圈)为一次,一跳多摇、只跳不摇和一跳一垫步均判为犯规,因犯规所得的次数扣除。

  (二)注意事项

  1.测试过程中如发现跳绳绊脚,电子仪器自动减去无效次数,应继续进行。

  2.测试过程中,绳子断坏可以补测。

  3.测试绳子必须使用考场准备的绳子。

  (三)场地器材要求

  电子测试板要放在*坦地面、应备有跳绳若干条。

  立定跳远(选考项目)

  (一)考试规则

  1.考生应站立在起跳线后,脚尖不得踩线,脚尖不得离开地面,两脚原地同时起跳,同时落地,不得有助跑、垫步或连跳动作。

  2.每人可测跳(连续)三次,电子仪器自动择取最好一次成绩记录储存。

  3.起跳时脚尖踩线、脚尖离开地面、助跑、垫步或连跳动作均判犯规,所跳成绩无效.

  4.如三次试跳均犯规无成绩者,允许补测一次。如遇电子器材故障可在当日补测(下同)。

  (二)注意事项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前应提醒考生,每次起跳落地后必须往前走出感应区,不得经感应区(白线)两边走出,否则测试器材将自动判断为考生犯规。

  (三)场地器材要求

  电子测试板要放在*坦地面上,电子仪器立定跳远落地点区域为全覆盖面。

长春市中考体育评分标准和规则2

  (一)考试规则

  1.考生双脚前后或*行站立于起掷线后,双手持球于头上,双手同时用力将球经头上方向落地区方向掷出。

  2.必须双手举球从头部上方向前投掷,不能单手投掷或双手低甩。

  3.双脚必须经静止站立后方可掷球,不可在走动或跑动中直接掷球。掷球前双脚不可离地或在地面滑动。实心球出手的瞬间,脚可以同时蹬地、离地(只限制在出手瞬间)。如受试者两脚前后开立投掷,出手的`同时后脚可以向前迈出一步,但不得踩线。

  4.掷球过程中,身体任何部位不可触及起掷线或起掷线前方地面。

  5.掷球后,向后离开投掷区,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起掷线或起掷线前方地面离开投掷区,均被判为犯规。犯规投掷成绩无效。如三次投掷均犯规无成绩者,允许补测一次。

  6.考试时,每人有3次试掷机会,电子仪器自动择取最好一次成绩记录储存。

  7.考生可以任意选择投掷线(3米、6米、9米);考生成绩超过13.5米的可另选起掷线。

  (二)注意事项

  1.判断考生投掷是否犯规,主要看考生是否双手投掷,实心球出手是否从头部上方投出。

  2.考生预估成绩在7.5米以下的投掷线选择3米线,7.5米至10.5米之间的投掷线选择6米线,10.5米至13.5米之间的投掷线选择9米线。

  3.允许考生佩戴护腕或护肘参加考试。考生在考试时穿*底运动鞋,不可穿钉鞋。

  4.考试时,考生可以在手上涂镁粉,但不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手指缠在一起(开放性创口除外)进行掷球,不可在足底或足底地面放置防滑物质。

  5.测量的最小单位为1厘米,计取成绩得分时,以成绩对应的得分计取,若测量成绩在评分标准的两个相邻分值之间,则按其中较低的分值评分。

  6.测量方法:从实心球有效落地痕迹的最近点垂直测量至起掷线后沿。使用测距仪测量计取成绩,当测距仪出现故障时,用钢尺丈量计取成绩。

  7.考生必须使用考场准备的实心球。

  (三)场地器材要求

  1.投掷区:在宽5米、纵向长30米的区域内掷球,起掷线以5厘米宽白线后沿(投掷方向为前)为准。

  2.落地区:考试在宽5米,纵向长30米的长方形场地内进行,场地边线和起掷线均用5厘米宽白线按规定,边线线宽不包括在落地区域内,使用可产生明显落地痕迹的地面作为有效落地区。

  3.实心球:实心球球体直径:14—14.5厘米;重量:男、女生均为2千克±20克;球体为生胶铸造;球体内不得有滚动物。

  4.电子测试仪器要摆放在坚实、*坦的地面上进行,电子仪器实心球落点区域覆盖面为长4.5米、宽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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