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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我对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畅享

发布时间: 2022-06-12 17:5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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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我对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畅享

我对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畅享5篇

【篇一】我对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畅享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15日~28日)

  第二次会议(1955年7月5日~30日)

  第三次会议(1956年6月15日~30日)

  第四次会议(1957年6月26日~7月15日)

  第五次会议(1958年2月1日~11日)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59年4月18日~28日)

  第二次会议(1960年3月30日~4月10日)

  第三次会议(1962年3月27日~4月16日)

  第四次会议(1963年11月17日~12月3日)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64年12月21日~1965年1月4日)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75年1月13日~17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78年2月26日~3月5日)

  第二次会议(1979年6月18日~7月1日)

  第三次会议(1980年8月30日~9月10日)

  第四次会议(1981年11月30日~12月13日)

  第五次会议(1982年11月26日~12月10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83年6月6日~21日)

  第二次会议(1984年5月15日~31日)

  第三次会议(1985年3月27日~4月10日)

  第四次会议(1986年3月25日~4月12日)

第五次会议(1987年3月25日~4月11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88年3月25日~4月13日)

  第二次会议(1989年3月20日~4月4日)

  第三次会议(1990年3月20日~4月4日)

  第四次会议(1991年3月25日~4月9日)

  第五次会议(1992年3月20日~4月3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15日~31日)

  第二次会议(1994年3月10日~22日)

  第三次会议(1995年3月5日~18日)

  第四次会议(1996年3月5日~17日)

  第五次会议(1997年3月1日~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98年3月5日~19日)

  第二次会议(1999年3月5日~16日)  

  第三次会议(2000年3月5日~16日)

  第四次会议(2001年3月5日~15日)

  第五次会议(2002年3月5日~15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2003年3月5日~18日)

  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5日~14日)

第三次会议(2005年3月5日~15日)

第四次会议(2006年3月5日~14日)

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5日~16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2008年3月5日—18日)

第二次会议(2009年3月5日—13日)

第三次会议(2010年3月5日—14日)

第四次会议(2011年3月3日—14日)

PS: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 简称 X届全国人大X次会议

中国共产党第X届中央委员会第X次全体会议 简称 党的X届X中全会

【篇二】我对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畅享

例析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作者:朱子健
来源:《中学政史地·初中》2011年第10期

        例1(2011年四川南充中考试题)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了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这表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C.社会主义制度 D.社会主义公有制

        例2

        (2011年广西桂林中考试题)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危险驾驶”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 ( )

        A.审判权 B.监督权 c.任免权 D.立法权

        分析:以上试题紧扣课标,考查教材知识,但又不拘泥于教材,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生活、国家大事,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归纳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2012年全国各地中考将会结合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继续考查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知识点,同学们在复习时应重点把握上述内容。

        人民: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广大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人民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由人民代表组成,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篇三】我对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畅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历届会议概况

第一届

时 间: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代表人数:1226

    委 员 长:刘少奇

    副委员长:宋庆龄(女) 林伯渠 李济深 张 澜 罗荣桓 沈钧儒 郭沫若 黄炎培 彭 真 李维汉 陈叔通

    达赖喇嘛·丹增嘉措 赛福鼎·艾则孜(以下为第五次会议增补)

    程 潜

    秘 书 长:彭 真

 

 

第二届

    时 间:1959年4月至1965年1月

    代表人数:1226

    委 员 长:朱 德

    副委员长:林伯渠 李济深 罗荣桓 沈钧儒 郭沫若 黄炎培

    彭 真 李维汉 陈叔通 达赖喇嘛·丹增嘉措 赛福鼎·艾则孜

    程 潜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 何香凝(女) 刘伯承 林 枫

    秘 书 长:彭 真(兼)

 

 

第三届

    时 间:1965年1月至1975年1月

    代表人数:3040

    委 员 长:朱 德

    副委员长:彭 真 刘伯承 李井泉 康 生 郭沫若

    何香凝(女) 黄炎培 陈叔通 李雪峰 徐向前 杨明轩 程 潜

    赛福鼎·艾则孜 林 枫 刘宁一 张治中 阿沛·阿旺晋美 周建人

    秘 书 长:刘宁一(兼)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简况: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1965年2月13日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情况的报告。
  会议任命武新宇、余心清、连贯、胡愈之、陈此生、姚溱、赵伯平、罗叔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第四届

    时 间:1975年1月至1978年3月

    代表人数:2885

    委 员 长:朱 德

    副委员长:董必武 宋庆龄(女) 康 生 刘伯承 吴 德

    韦国清 赛福鼎·艾则孜 郭沫若 徐向前 聂荣臻 陈 云

    谭震林 李井泉 张鼎丞 蔡 畅(女) 乌兰夫 阿沛·阿旺晋美

    周建人 许德珩 胡厥文 李素文(女)

    姚连蔚(以下为第三次会议增补) 邓颖超

    秘 书 长:姬鹏飞

    (1975年1月20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简况: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75年3月17日至18日举行。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对全部在押战犯实行特赦释放的建议。国务院副总理兼公安部部长华国锋在会上就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犯问题作了说明。会议经过讨论,同意周思来总理的建议和华国锋副总理的说明,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听取了关于1975年国民经济计划的说明和关于辽宁省海城、营口地区防震救灾情况的汇报。会议决定任免了一批驻外大使。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简况: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76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举行。会议热烈庆祝粉碎“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的伟大胜利。华国锋在会上代表中共中央提出毛泽东主席生前同意的关于邓颖超同志担任副委员长的建议,并作了说明。
        会议通过了邓颖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决定,并提请下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予以追认。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团访问伊朗、科威特情况的介绍。根据国务院总理华国锋的提请,决定任命黄华为外交部部长,免去乔冠华的外交部部长职务。还通过了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 

 

第五届

    时 间: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代表人数:3497

    委 员 长:叶剑英

    副委员长:宋庆龄(女) 聂荣臻(1980年辞职)

    刘伯承(1980年辞职) 乌兰夫 吴 德(1980年辞职) 韦国清

    陈 云 郭沫若 谭震林 李井泉 张鼎丞(1980年辞职)

    蔡 畅(女,1980年辞职) 邓颖超(女)赛福鼎·艾则孜 廖承志

    姬鹏飞 阿沛·阿旺晋美 周建人(1980年辞职) 许德珩

    胡厥文(以下为第二次会议增补) 彭 真 萧劲光 朱蕴山

    史 良(女) (以下为第三次会议增补) 彭 冲 习仲勋

    粟 裕 杨尚昆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以下为第四次会议增补)

    朱学范

    秘 书 长:姬鹏飞(兼)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

    秘 书 长:杨尚昆(兼)(注)

    注:1.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79年9月13日决定任命姬鹏飞为国务院副总理(姬鹏飞担任副总理后,不再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职务)。

    2.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80年4月16日决定,接受吴德辞去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全国人大下次会议追认。

    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决定接受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 畅(女) 周建人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第六届

    时 间:1983年6月至1988年4月

    代表人数:2978

    委 员 长:彭 真

    副委员长:陈丕显 韦国清 耿 飚 胡厥文 许德珩 彭 冲

    王任重 史 良(女)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 赛福鼎·艾则孜 周谷城 严济慈 胡愈之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 韩先楚 黄 华

    (以下为第四次会议增补)楚图南

    秘 书 长:王汉斌

 

 

第七届

    时 间: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

    代表人数:2970

    委 员 长:万 里

    副委员长:习仲勋 乌兰夫 彭 冲 韦国清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 赛福鼎·艾则孜 周谷城

    严济慈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王汉斌

    秘 书 长:彭 冲(兼)

 

 

第八届

    时 间: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

    代表人数:2898

    委 员 长:乔 石

    副委员长:田纪云 王汉斌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秦基伟 李锡铭 王丙乾

    帕巴拉·格列朗杰 王光英 程思远 卢嘉锡 布 赫

    铁木尔·达瓦买提 甘 苦 李沛瑶 吴阶平

    秘 书 长:曹 志

 

 

第九届

    时 间:1998年3月-2003年3月

    代表人数:2980

    委 员 长:李 鹏

    副委员长:田纪云 谢 非 姜春云 邹家华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王光英 程思远 布赫(蒙古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吴阶平 彭癿云(女)

    何鲁丽(女) 周光召 成克杰(壮族)(-2000年4月)

    曹 志 丁石孙 成思危 许嘉璐 蒋正华

    秘 书 长:何椿霖

 

 

第十届

    时 间:2003年3月-2007年3月

    代表人数:2985

    委 员 长:吴邦国

    副委员长:王兆国 李铁映 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

    何鲁丽(女) 丁石孙 成思危 许嘉璐 蒋正华 顾秀莲(女)

    热 地(藏族) 盛华仁 路甬祥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韩启德 傅铁山

    秘 书 长:盛华仁(兼)

第十一届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十届全国人大任期《政府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审查和批准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

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机构;

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人选。
大会选举出由181人组成的会议主席团,秘书长王兆国。推选吴邦国、习近平、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为常务主席。

2009年3月5日--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人民代表听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年度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2009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
  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议案:
  关于修改刑法第336条以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偏高问题的议案。

  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建议:
  1、关于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

  2、关于公诉部门实施律师法面临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3、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议;

  4、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建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决议指出,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09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决定批准关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表决通过了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决定批准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9年中央预算。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决议指出,会议高度评价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批准这两个报告。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3月5日-2010年3月14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0年主要任务和总体部署,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强调,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更加注重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增强经济增长活力和动力,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同心同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全面实现“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强调,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着力增强监督实效,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 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0年中央预算。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意报告提出的2010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强调,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司法水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意报告提出的2010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强调,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执法水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李东生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确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接受李东生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均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十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二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二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此外,增加“第二章选举机构”的章名,将第九章的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章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在2011年3月5日-3月1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工作报告上
  主要讲述以下几点 我帮你主要概况如下:(也就是主要内容)

  一、“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回顾
  ——这五年,我国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显著提高。
  ——这五年,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
  ——这五年,改革开放取得重大进展。
  ——这五年,我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
  五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毫不放松地做好“三农”工作,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
  (三)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四)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在活力。
  (五)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回顾“十一五”时期的政府工作,我们进一步加深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和体会。
  一是必须坚持科学发展
  二是必须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机统一。
  三是必须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四是必须坚持把改革开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二、“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我们要推动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
  ——我们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
  ——我们要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坚持优先发展教育,稳步提升全民受教育程度。
  ——我们要扎实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我们要全面改善人民生活
  ——我们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我们要不断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建设

  三、2011年的工作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完成“十二五”各项目标任务至关重要。过去一年,我们的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0.3%,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3%,城镇新增就业1168万人,国际收支状况有所改善。这为做好今年的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今年,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二)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
  (三)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
  (四)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五)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六)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
  (七)大力加强文化建设
  (八)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九)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十)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5日—14日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是国家的一件大事,它也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前最重要的一次会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按照3月3日的预告 ,4日上午按期举行预备会议 ,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了会议议程。吴邦国主持会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4日上午举行第一次会议 ,推选吴邦国等为主席团常务主席,通过了大会日程,决定了大会副秘书长,指定了大会发言人等。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4日11时许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 ,大会发言人李肇星介绍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并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于5日上午开幕,14日上午闭幕。3月14日上午大会闭幕后的记者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

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审查和批准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中央预算;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
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在十项议程中,刑诉法是重要内容,将要表决的刑事诉讼程序修正案草案中具体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规定有七项:
一、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二、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三、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四、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五、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六、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
七、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第十二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3年3月5日201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过去五年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五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会议认为,报告对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切实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主题主线,稳中求进,开拓创新,埋头苦干,扎实开局,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1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五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3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深化司法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五年的工作,充分肯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工作的总体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五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3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深化司法改革,规范执法行为,加强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2014年3月5日—3月13日在北京召开。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4年工作总体部署、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齐心协力,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张德江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召开时间2015年3月5日至3月15日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5年工作总体部署、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关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5年中央预算。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张德江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和“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不断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周强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5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5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深化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2016年3月5日--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等出席会议。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十三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和2016年工作部署,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把握好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改造提升传统比较优势,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努力完成2016年各项工作任务,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而努力奋斗!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张德江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推动和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宪法法律和“十三五”规划纲要贯彻落实,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汇聚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强大正能量,为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作出新贡献。

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规划纲要。

会议认为,“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精神,提出的“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反映了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会议要求,要认真实施“十三五”规划纲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扩大有效供给,满足有效需求,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保持战略定力,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

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6年中央预算。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6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着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实现“十三五”时期良好开局、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6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着力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加强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实现“十三五”时期良好开局、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篇四】我对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畅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常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篇五】我对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畅享

•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

• 1920年夏至1921年春,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在上海、北京、武汉、长沙、济南、广州等地相继成立,建党条件基本成熟,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也在建党骨干中开始酝酿。6月3日,共产国际代表马林来到上海,建议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宣告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

李达、李汉俊在征询陈独秀、李大钊的意见后,写信给各地党组织,要求每个地区派两位代表到上海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7月中下旬,设在法租界的博文女校,陆续住进了一批青年人,以北京大学师生暑期考察团的名义,来上海参加这次历史性的聚会。7月23日晚,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正式开幕。会址设在李书城、李汉俊兄弟家里。大家围坐在客厅长餐桌四周,室内陈设简单,气氛庄重。出席会议的有李汉俊、李达、张国焘、刘仁静、毛泽东、何叔衡、董必武、陈潭秋、王尽美、邓恩铭、陈公博、周佛海、包惠僧十三人。陈独秀和李大钊因故没有出席,但他们仍是党的主要创始人和领袖。两位共产国际代表出席了一大开幕会议,并发表热情的讲话。他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具有重大的世界意义,并对中共提出了建议和希望。代表们商讨了会议的任务和议题,一致确定先由各地代表报告本地工作,再讨论并通过党的纲领和今后工作计划,最后选举中央领导机构。7月24日举行第二次会议,各地代表报告本地区党团组织的状况和工作进程,并交流了经验体会。27、28和29日三天,分别举行三次会议,集中议论此前起草的纲领和决议。讨论认真热烈,大家各抒己见,既有统一的认识,又在某些问题引起争论,会议未作出决定。7月30日晚,一大举行第六次会议,原定议题是通过党的纲领和决议,选举中央机构。

• 一大第六次会议刚开始,就遭受法租界巡捕房的侵扰。两辆警车包围了一大会址,警官们进入室内询问搜查,没有找到多少证据,威胁警告一番后撤走了。

• 这次冲击虽然没有带来重大损失,毕竟一大不能再在原址进行了。大家一致同意的李达夫人王会悟的建议到浙江嘉兴南湖开会,第二天清晨,代表们分两批乘火车前往嘉兴。两位国际代表目标太大,李汉俊、陈公博也因经历一场虚惊,都未去嘉兴。

•10时左右,代表们先后到达嘉兴车站,登上事先租好的南湖画舫。这是一个阴天,下起了蒙蒙细雨,秀丽的南湖显得格外清静优雅。11时许,一大会议在缓缓划行的画舫上开始了。会议讨论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这份约700字的简短纲领,确定了党的名称、奋斗目标、基本政策等,是党的第一个正式文献。党的一大胜利召开,宣告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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