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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新政策4篇

发布时间: 2023-04-29 19:00:06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新政策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为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我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本市城市社区组织、居委会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含网格服务和管理),由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保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

  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按照岗位与等级分为三岗十八级。

  岗位:根据社区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社区正职指社区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社区副职指社区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一般工作人员指其他社区工作者。

  等级:按照社区工作者在本市纯居民社区的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具体表格附后)。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为4-15级,一般工作人员为1-12级。

  三、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实行统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的薪酬体系。确保城市社区正职(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不低于新录用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公务员转正定级后的科员工资水平(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提倡有条件的城区按不低于公务员副科工资水平确定,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为4:1。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根据本人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按月发放。随着岗位的变动、工作年限的增加、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基本工资相应增加。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间,基本工资按拟聘用等级的80%发放。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年发放,根据本人工作情况经考核后确定。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绩效工资发放差距。

  (三)年度奖励

  各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年度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的基本工资收入。

  四、变动办法

  (一)按工作年限调整。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以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一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计算年限。

  (二)按岗位变动调整。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

  (三)按受教育程度调整。新进社区工作者,大学本科学历的,基本工资等级认定为二级;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基本工资等级认定为三级;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基本工资等级认定为四级。任职期间,通过在职教育获得学历提升的,基本工资未达到相应等级的,可调整到相应等级,若已经达到所获学历相应等级,基本工资等级不调整。

篇二:关于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新政策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10]4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当提高待遇水平

  根据不低于我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的原则,适当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

  1.提高基本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基本工资增幅为700元。社区工作者待遇结构以及职务年限补贴、奖金,享受社会保险、独生子女费、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标准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设立年终考核奖。按照平均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核定年终考核奖总额。年终考核奖发放时,由各街道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考核情况适度拉开档次。具体发放办法及标准报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工资待遇的激励机制,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

  1.鼓励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加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应届毕业生参加社区工作试用期满,或具有一年以上实践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正职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副职待遇。在岗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鼓励社区工作者提高专业化水平。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30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200元。

  三、实施范围

  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此次规范待遇的实施范围为:通过选任或全区统一公开招录,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中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只涉及工资待遇的调整,不涉及机构性质和身份编制的改变。

  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全职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和奖金,其待遇标准保持不变,同时享受年终考核奖。

  四、工作要求

  1.各街道要高度重视,将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纳入本地区社会建设整体工作部署,并作为保民生、保稳定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抓好抓细抓实。

  2.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要与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整合社区队伍同步进行。社区工作者人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京组发[2001]18号)、《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19号)等文件要求,经各街道核定报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执行。

  3.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2010年10月27日

篇三:关于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新政策

  

  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若干政策

  根据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宁海县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宁党办[2005]60号)及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的通知》(宁民[2007]85号)文件和县政府[2008]2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有关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者不满5年(含5年)的为900元/月;5年以上的为1000元/月。

  (二)岗位津贴。按职务高低分为三个档次:专职社区党支部(总支)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岗位津贴为600元/月;专职社区党支部(总支)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岗位津贴为350元/月;其他专职工作者为200元/月。

  试用期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工资为800元/月、岗位津贴为100元/月。

  (三)奖金。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9]34)文件规定,2010年起,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奖金基数为5000元,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正职、副职、委员及其他专职工作者的奖金分别按奖金基数的1.4、1.2、1.1、1.0系数计发。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社区工作满5年的社区专职

  工作者,以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街道和个人各按8%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自然增长机制。在社区工作满5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后每满2年晋升一级职务等级工作(每年年终考核合格等次以上),正职每月50元,副职每月45月,委员和其他专职工作者每月40元。

  (六)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资格津贴制度。社区专职工作者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并被聘用的,每月享受50元职业资格津贴;取得社会工作师证书并被聘用的,每月享受80元职业资格津贴。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适时调整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标准、岗位津贴和奖金基数及其他福利待遇。

  宁海县城乡社区办

  2010年3月1日

篇四:关于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新政策

  

  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体系,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列专职社区工作者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等单位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和党群工作,统一实行劳务派遣,纳入专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依法选举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持有《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任期内享受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

  第二章薪酬及考核

  第四条专职社区工作者综合考虑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因素,建立“三岗十八级”薪酬制度。其中岗位等级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其他人员三类。等级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为4-15级,其他人员为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系数。

  第五条薪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奖励构成。其中基础工资占70%,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奖金占3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不搞平均主义。

  第六条基础工资根据市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按1.0倍测算的标准执行,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系数标准。具体月基础工资标准计算公式为:市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70%×等级对应系数,具体套改系数详见基础工资套改表。

  2020年新聘用及原有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平均工资基数暂按2019年苍南县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3934元标准

  (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今后根据市公布的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于每年7月份进行调整),专职社区工作者工资根据工龄自动晋升,实现工资自然增长。

  第七条新聘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如有工作经历的,根据其拟聘岗位、工作年限、学历等情况,确定相应的工资等级,试用期间,基础工资按低定一个工资等级执行。如无工作经历的,试用期间,基础工资统一按当地专职社区工作者人均基础工资水平的80%发放。

  第八条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专职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以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

  第九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

  第十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符合下列情况的,可高定工资等级:

  (一)专职社区工作者学历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具有本科学历的,可提升1级;硕士研究生,可提升2级;博士研究生,可提升3级。

  (二)专职社区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相应岗位的,可以提升工资等级。聘为初级的,可提升1级;聘为中级的,可提升2级;聘为高级的,可提升3级。

  上述倾斜政策,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一项。

  第十一条专职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由市委基层治理委员会负责,人员变动情况由片区及时报市社会事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专职社区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市社会事业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专职社区工作者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实行劳务派遣。

  第十三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社区工作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严格落实免费体检、带薪年休假、继续教育等待遇,定期组织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外出健康疗养。

  建立健全专职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考核实行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专职社区工作者调整等级、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该片区参加年度考核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10%,年终考核结果为基本达标或不达标的社区,取消专职社区工作者优秀名额。

  第十七条严格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行考核退出机制,对年度考核等次不合格者,可依法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对一年累计不参加社区工作20天且无正当理由者,可视作自动离职;对不服从社区党组织领导和不能配合开展工作者,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统一公开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应在三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各部门、片区不得随意借用社区工作者,确实需要借用的,须经市委组织部、市基层治理委员会、市社会事业局同意,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借用期间,专职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由借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如因退休、辞职或受辞退、开除、刑事处罚等处理的,市社会事业局要及时给予办理退休

  手续或停发工资。专职社区工作者女性退休时间年满50周岁,男性退休时间年满60周岁。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基层治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自**起实行。

  岗位

  等级

  18级

  17级

  16级

  15级

  14级

  13级

  12级

  11级

  10级

  正职

  副职

  其他人员

  基础工资系数

  34年及以上

  31-33年

  28-30年

  25-27年

  22-24年

  19-21年

  16-18年

  13-15年

  10-12年

  1.61.51.421.361.31.2534年及以上

  31-33年

  28-30年

  25-27年

  22-24年

  19-21年

  34年及以上

  1.231-33年

  28-30年

  1.151.119级

  8级

  7级

  6级

  5级

  4级

  3级

  2级

  1级

  试用期

  7-9年

  4-6年

  3年及以下

  16-18年

  13-15年

  10-12年

  7-9年

  4-6年

  3年及以下

  25-27年

  22-24年

  19-21年

  16-18年

  13-15年

  10-12年

  7-9年

  4-6年

  3年及以下

  1.01.031.00.90.940.910.80.80.850.8级别

  工作人员

  副职

  正职

  薪酬构成

  五险一金

  个人缴纳部分

  单位缴纳部分

  实发金额

  基本工年应发薪酬月应发绩效奖金养老缴个人社保

  个人公积金单位部分单位部分社月实发工资年实发薪酬(元/(元/年)

  工资

  (元

  费基数

  缴纳部分

  资系数

  养老保险医保

  失业保养老保职工医保

  失业保工伤保险缴纳部分

  公积金

  年财政负担保

  (含月绩效奖

  年)

  ①=②×12+④

  (元/月)⑤

  (元//年)

  8%

  险0.5%

  险14%

  险0.5%

  0.6%

  (元/年)

  12%(元/(元/(元/年)⑧

  金)◎=②-⑤-⑩=①-(⑤+⑥③

  ③月)②)×12()=①+⑦+⑧

  ⑥

  月)⑥

  年)⑦

  1.61.51.421.361.31.251.21.151.111.01.031.00.90.940.910.80.80.850.8102294959019078686958311479917672173524709668406585263934620166009581856901556235434451145965594529650724844662447542841439913841372361350633943313245317298430692877327234260862493239742302122056212820511976191861860180261745217073166831630415335965594529650724844662447542841439913841372361350633943322332233223322602.2570.5545.25526.21507.1491.36475.4459.66446.9434.33421.5412.06402.62393.1383.5377.46377.46377.46377.46477.3695.0447.5295.0423.695.0405.7695.0387.8495.0372.9695.0358.095.0343.1295.0331.295.0319.295.0307.295.0298.3295.0289.4495.0280.495.0271.5295.0265.7695.0265.7695.0265.7695.0265.7695.029.8427.926.425.3624.2423.3122.321.4520.719.9619.2118.6518.017.5316.916.6116.6116.6116.61835.3783.16741.44710.0678.72652.6626.5600.46579.6558.74537.74522.06506.52490.84475.16465.0465.0465.0465.0450.45450.45450.45450.45450.45450.45450.45450.45450.45450.45450.45450.45450.45450.45450.45450.45450.45450.45450.4529.8427.926.425.3624.2423.3122.321.4520.719.9619.2118.6518.017.5316.916.6116.6116.6116.6135.833.5631.730.4329.027.926.8525.7324.8423.9523.0522.321.7121.0420.3619.9319.9319.9319.93716671636605825553515494746144434421403938383585928052763273069846706444618596457455325364520505248844776466456429616217.615541.7315001.7514595.8614189.913852.9413514.113177.012907.012637.012365.212162.3511961.2211758.211555.3311424.8611424.8611424.8611424.864648.724352.424114.753936.73758.833611.643462.543314.353196.013077.62958.432869.952781.32691.92603.422543.542478.542412.542248.5486474.981002.0476611.273327.7270044.1667313.164571.2261828.2459638.8657449.455261.1253625.3451976.5450328.7648692.947595.7446425.0645254.342321.6127104.0119494.73113420.03108854.1104288.1100478.4496678.992881.189837.8286794.483749.3181460.3579185.276908.2374619.273102.1271715.4470328.7666868.06134年以级

  上

  131-33年

  级

  1628-30年

  级

  1534年以上

  25-27年

  级

  1431-33年

  22-24年

  级

  1328-30年

  19-21年

  级

  1234年以25-27年

  16-18年

  级

  上

  1131-33年

  22-

  社区工作者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调整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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