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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5篇

发布时间: 2023-04-30 12:5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

  1总

  则

  1.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和规范责任追究,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1.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在各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党委(党总支)组织协调、具体实施。

  1.3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1.4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领导人员是指副科及以上的领导人员。改制分流、托管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1.5领导人员本人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及其他违纪违法

  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2责任追究的内容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2.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

  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2.3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系统性腐败案件的。

  2.4对责任范围内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公司的实施细则、公司的具体办法不严格,干部队伍作风不正,群众反映强烈的。

  2.5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6疏于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2.7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2.8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2.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2.10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3责任追究的规则

  3.1责任追究的责任界定

  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3.1.1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反或者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行为,对造成的后果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承担的责任。

  3.1.2个人责任。领导人员个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违反或者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

  应当由领导人员个人承担的责任。

  3.1.3主要领导责任。领导人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3.1.4重要领导责任。领导人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还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的个人责任。

  3.2责任追究的方式

  责任追究分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3.2.1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有本细则第2项所列情形,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给予责任追究:

  a)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b)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c)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

  3.2.2对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

  领导人员有本细则第2项所列情形,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给予责任追究:

  a)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

  b)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c)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d)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经济追偿;

  e)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3从重追究规则

  依据本细则需要追究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a)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b)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c)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d)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3.4从轻追究规则

  依据本细则需要追究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a)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b)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3.5责任追究的处罚

  3.5.1依据本细则需进行责任追究的领导人员,不因其工作岗位和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细则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对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3.5.2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

  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纪律处分的领导人员,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5.3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3.5.4领导班子受到通报批评责任追究,其经济处罚扣减所有班子成员1个月月奖;领导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任追究,其经济处罚扣减1个月月奖;领导人员受到警告及以上党政纪处分,其经济处罚按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规定》规定执行。

  4责任追究的程序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按照责任追究的提出、调查核实、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执行、送达与申诉、材料归档六步程序进行。

  4.1责任追究的提出

  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同级党委(党总支)受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责任追究的线索和建议。

  4.1.1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办案件时,应实行“一案双查”,既查处当事人,又倒查被查处对象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依据本办法需要追究责任的,由负责案件查办的纪检监察机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4.1.2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

  法行为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事件,需要追究责任的,由专门调查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4.1.3干部监督、选人用人专项检查、信访举报调查、效能监察以及财务、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相应的工作部署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4.1.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4.1.5其他途径反映出的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受理。

  4.1.6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办案件或开展专项检查考核等工

  作中,发现依据本办法应当追究其同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责任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

  4.2责任追究的调查核实

  4.2.1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受理的责任追

  究建议,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依据本办法需要追究责任的,可直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4.2.2对需要进一步查清事实的,要责成有关部门或组织

  专题调查组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据本办法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其中,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工作的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4.3责任追究决定的作出

  4.3.1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意见,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

  4.3.2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的领导

  班子或领导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4.4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4.4.1对领导班子给予责任追究和对领导人员给予组织处

  理责任追究决定的落实,由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4.4.2对领导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决定的落实,以及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4.4.3对造成经济损失予以相应追偿的,由财务资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4.4.4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限制,以及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评先评优、晋升工资等级限制,分别由组织人事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4.4.5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该受到的经济处罚由人事部门和企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5责任追究的送达与申诉

  4.5.1责任追究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时,分别送达有落实责任追究决定相关任务的部门。

  4.5.2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4.6材料归档

  对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形成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归入干部档案和廉政档案。

  5监督与检查

  5.1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5.2本细则的落实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

  查考核内容。

  5.3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改制单位、托管企业党组织应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向公司党委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公司纪委监察部。

篇二: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办法

  第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拖延办理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

  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检察机关办案规定或财政、金融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

  (六)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职责,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下属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

  (二)部门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追究院领导班子和分管院领导、检察长的责任;

  (三)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院领导班子的责任;

  (四)发生下属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的重大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责任的同时,还应视情追究院领导班子的责任;

  (五)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严重违纪违法的,追究借调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和领导干部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应当对该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党纪处分、检纪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机关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组同意后实施,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商请当地党委、纪委实施。

  需要给予检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政治处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自查自纠,敢于揭露问题、主动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不隐瞒、不袒护,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认真吸取教训并切实整改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知情不举,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阻挠调查处理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或者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问题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影响、损失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九条具有本实施办法所列情形,虽构不成撤职以上处分,但领导干部本人不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的,应当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检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提出,报院党组决定。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党组决定,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篇三: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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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第一篇: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xxxx党委

  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确保中央、省、市委和xxx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xx]16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xxx党委、理事会及纪委、政工等科室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用于xxx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查清事实,界定责任,区别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

  (二)谁主管、谁负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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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廉政建设不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三)从严执纪,违纪必究。坚决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正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

  为,必须严肃追究。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意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第五条:责任的区分:

  (一)集体责任。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倡议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个人责任。

  (二)个人责任。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属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同时追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三)主要领导责任。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负责任,精品文章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决要领导责任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纪律处分。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检

  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不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但事帮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条: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限期整改;情形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2、对本单位的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不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

  3、不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虽召开民主生活会,但不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二)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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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1、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没有具体组织实施的;

  2、对下属企业、科室、柜组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3、对下属企业、科室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正确处理的;

  4、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干部群众反应强烈的。

  (三)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该单位出现重大政治问题,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该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应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3、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班子软弱涣散,无法承担集体领导责任的;

  4、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形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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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署和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3、自身不廉洁,且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在年度民主评廉中“差”票率25%以上的。

  (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情形严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

  1、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致使酿成严重后果的;

  2、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

  止,致使发生不廉洁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3、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泅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

  3、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违反组织原则,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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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有意庇护违法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甚至包庇、纵容的。

  第九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出现重大问题或严重后果的,按

  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并实行终生追究制。

  第十条: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问题后,能主动、及时、如实报告,并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能主动、及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挽回了影响的;

  (三)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及时作出检查,并汲取教训,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一)发生重大问题后推卸、转嫁责任,不采取措施补救,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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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后果扩大的;

  (二)知情不兴、压案不报,对存在问题予以庇护的;

  (三)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为,后果严重的;

  (四)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者问题的。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被动追究责任,受到组织调整和纪律处分的,取消当年度单位评先树优资格及主要负责人评先树优资格。领导干部个人被追究责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树优资格。受到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党纪政纪处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应追究责任的,由xxx党委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2、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主管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应追究责任的,由xxx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3、本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因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导致直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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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应追究责任的,由专门调查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办理。

  1、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局面检查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报同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给予诫勉谈话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报同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党内监督说明书》,督促领导干部说明或纠正自身存在问题

  3、责令限期整改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报同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

  后,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小组办公室下达《党内监督说明书》,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督促限期整改。

  4、给予通报批评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纪委或政工科提出书面建议,党委、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通报批评。

  5、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处理或责令领导班干部辞职或者对其降职、免职的,由纪委与政工科会商后提出书面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理事会批准后,由政工科按规定程序办理。

  6、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委按纪律处分有关条件、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

  7、涉嫌犯罪的,由纪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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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责任追究的申诉。责任人被追究责任,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建立备案制度。单位实施责任追究后,应当将情况按季度报送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及重大案件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及时汇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x党委、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据公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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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违反《实施细则》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实施细则》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党支部成员及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xx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单位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支部及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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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该领导班子的处理。

  (一)对党支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根据有关规定,不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或不予督促落实的;

  (三)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厂党支部或厂规定部署、要求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安排实施。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正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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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一)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二)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

  (一)本单位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第九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视情节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十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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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在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三条

  对为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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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五条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细则》,致使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班子成员出现前款所列问题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第十七条

  对其他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正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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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处理的,由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校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处理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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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厂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年六月二十八日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

  实施办法(试行)

  葛洲坝xx工程局(有限公司)预制厂

  xx年6月28日

  第三篇:河南省纪委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xx年6月7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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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xx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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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的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落实的;

  (三)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第六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由纪检监察人员或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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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布臵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一)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二)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第八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

  (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第九条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视情节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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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十条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在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主要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第十三条对为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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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四条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五条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出现前款所列问题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第十七条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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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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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委、纪委是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体,负责推动、执行管辖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实施责任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职责和权限负责落实相应责任。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线索管理和组织协调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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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

  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未定期听取同级纪委工作汇报,未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采取措施推动解决,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用人失察失误,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抓作风建设不力,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影响腐败案件及时查处的。

  (六)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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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对上级巡视机构反馈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未整改落实,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

  (七)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未对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不正之风的。

  (八)不支持反腐败协调小组、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腐败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全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或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十)未落实“一案双查”,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未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未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未采取措施推动解决重大问题,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二)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处理。

  (三)对领导班子成员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廉政谈话等措施督促纠正,对重要信访件不阅批,对重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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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不指导、不督办,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四)整治作风问题不及时,不落实作风建设工作制度,导致“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委、纪委及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致使组织上未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影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或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七)不落实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未能正确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八)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未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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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未根据工作分工落实“一岗双责”,未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防控措施,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二)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处理。

  (三)对分管部门和人员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廉政谈话等措施督促纠正,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四)整治作风问题不及时,不落实作风建设工作制度,导致“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未按时、如实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致使组织上未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影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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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七)不落实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未能正确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八)用人失察失误,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九)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未及时报告,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领导班子的监督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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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以及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未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严格执纪,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抓督促检查不及时,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健全完善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经常性监督机制,未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不正之风的。

  (四)查办案件不坚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未向上级纪委报告,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未落实“一案双查”,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未追究责任的。

  (六)对上级纪委、本级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廉政谈话等措施督促纠正,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八)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不及时,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干部不严肃查处,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未严格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未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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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要求的。

  (十)未强化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约谈、案例指导和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等制度不健全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上级纪委、本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部署,不组织监督检查,不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纪委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导致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三)未落实查办案件工作制度,未定期组织召开案件线索集体排查会,未听取重要案件情况汇报,未亲自督办重要案件,导致腐败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查处,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四)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五)未组织对下级纪委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未及时约谈下级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导致下级纪委履行职责不力、工作任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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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七)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检查不及时,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二)未定期向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致使组织上未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影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分管部门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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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查办案件中违反办案纪律,或者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在查办案件中出现失泄密问题,给查办案件工作造成障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追究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承担的责任,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三)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自查自纠或者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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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四)职责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发生窝案串案的。

  (五)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对按照本办法,应当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但在处理之前已经发生职务变动的,可以视情况降职使用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查办腐败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在查明当事人行为的同时,要查明相应的领导班子成员应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问题,应当及时将线索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指导督办。

  第十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情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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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追究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启动责任追究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通知书》,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办理,相关部门、单位在办理时应制作责任追究决定书。

  具体负责执行责任追究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接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通知书》后15日内办理;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办理责任追究事项的结果应当在办理完毕后15日内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办公室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线索处置和处理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安排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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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的情况应纳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或者廉政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党委,包括党委、党组;所称纪委,包括纪委、纪检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管理人员更好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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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集团党发[xx]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室管理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实求是、从严治党、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1、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组织处理,包括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

  6、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责任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室领导班子予以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对部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1、对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制定落实计划、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2、对公司下发或转发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宣传,或不认真组织实施、或者对党员、管理人员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

  3、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重视,对本部门党员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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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4、部室管理成员中发生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人员追究责任:

  1、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员工反映强烈的,或对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对违纪人员袒护、包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公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对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不上报,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正常秩序的,或因失职、不负责任,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要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以及其他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精品文章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第七条具有第六条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违反《五沟煤矿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其他方面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不能参加矿年度评先活动。

  第九条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需要给单位领导、责任人,作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的,由纪检部门提出意见,报矿党委同意后实施。需要给部室领导、责任人组织处理的,由纪检部门提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单位领导、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的,由纪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发生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时,事发单位和责任人要主动向党委和纪委写出书面报告,讲清事发情况、原因,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理意见等。

  第十一条单位主要领导能够认真抓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但在所属党员、干部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情况下,又能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查办案件的,不属于责任追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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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单位主要领导对负有责任的问题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问题不如实报告、拒不检讨和承担责任或进行掩盖、袒护、不予查处和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支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先,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对领导干部的责任执行情况考核及责任追究等有关资料存入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档案,并作为业绩评先的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纪委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内容仅供参考

篇四: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学习测试题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学习测试题

  一、填空题(60分)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主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5、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最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6、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7、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8、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9、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0、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

  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二、问答题(40分)

  1、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那些领导责任?

  参考答案:主要有七个方面责任:(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

  职责。

  2、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参考答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

  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篇五: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

  

  廉政知识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35题)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

  起施行。

  A.印发之日B.2015年10月12日

  C.2015年10月22日D.2016年1月1日

  参考答案:D2、在案件的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A.审理

  B.处理C.初核、立案调查D.结案

  参考答案:C3、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A.宪法B.党章C.廉洁自律准则D.纪律处分条例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共有

  种。

  A.三种B.四种C.五种D.六种

  参考答案:B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反党纪应受到追究的和党员。

  A.领导干部B.党员领导干部C.党员干部D.党组织

  参考答案:D

  6、留党察看处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两年B.三年C.四年D.五年

  参考答案:A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共有

  A.两种B.三种C.四种D.五种

  参考答案:A

  8、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以上表述所概括的党纪处分原则是。A.党纪面前一律平等B.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C.民主集中制D.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参考答案:D9、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A.收缴B.收缴或者责令退赔C.责令赔偿D.捐给公益事业

  参考答案:B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共六章,包括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A.财经纪律B.廉洁纪律C.廉政纪律D.经济纪律

  参考答案:B1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

  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A.宪法B.刑法、公务员法等法规

  C.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参考答案:D

  12、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处分,应该依照前款规定。A.从重处分B.从重或者加重处分C.加重处分D.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答案:B13、《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A.群众的正当利益B.群众的全部利益

  C.群众的利益D.群众的所有利益

  参考答案:A14、党员C组织赌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至少给予

  以上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记过D.撤销党内职务

  参考答案:D

  15、以下行为

  违反相关规定。

  A.孩子结婚,邀请亲朋好友(没有管理和服务对象)近20桌

  B.公务接待中,上了扬州本地百元左右的五琼浆酒

  C.普通党员退休后到自己住的小区当保安,月入2000元

  D.公务培训之际,公费安排进景区游玩

  参考答案:D16、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应该是。A.本人无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B.其他党员不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C.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D.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不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参考答案:C17、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A.委员服从党委书记

  B.少数服从多数

  C.普通党员服从党组织书记

  D.以上都不是

  参考答案:B18、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A.独断专行B.借组织名义实现个人意图

  C.强加个人意志D.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参考答案:D19、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A.追求卓越B.坚持原则C.稳重为先D.量力而为

  参考答案:B20、某局副局长,因违反政治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六个月B.一年C.一年半D.两年

  参考答案:C21、党员以下

  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A.在公务培训之际,空闲时间,自己花钱进景区玩

  B.镇党委书记的儿子收了1000元购物卡,让其父帮送卡人亲戚违规办低保

  C.看到网上说某股票好,在非工作时间购进某股票10万股,赚20万元

  D.某副处级干部办公室面积23平方

  参考答案:B22、党的纪律是党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A.基层组织B.所有干部C.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D.领导干部

  参考答案:C

  2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A.全面领导责任B.次要领导责任

  C.主要领导责任D.直接领导责任

  参考答案:A2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A.3年B.4年

  C.5年D.6年

  参考答案:C25、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违反了

  纪律?

  A.政治B.组织

  C.工作D.群众

  参考答案:A26、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行为,违反了

  纪律?

  A.政治B.组织

  C.工作D.群众

  参考答案:D2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

  负责解释。

  A.中共中央B.中央政治局

  C.中央纪委D.中组部

  参考答案:C28、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行为,违反了

  纪律?

  A.政治B.组织

  C.工作D.群众

  参考答案:B29、下列哪项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

  A.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B.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C.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D.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参考答案:D30、党员A保管单位摄影器材,他私自将近十万元的摄像机拿回家给儿子的婚庆公司使用,时间超过,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纪,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

  参考答案:C31、班子成员B负责单位干部工作,经单位同事C推荐,未按规定程序选拔,仅报单位领导A同意后,直接任命甲担任某科室负责人,甲任职后一月,就在过去岗位及现在岗位贪污公款百万元事发,当地纪委决定处分()

  A.单位领导A和CB.班子成员B和CC.单位同事CD.单位领导A和班子成员B参考答案:D32、党员受到警告处分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一年B.一年半C.二年D.二年半

  参考答案:A33、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下列哪类领导干部不承担领导责任?

  A.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B.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

  C.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

  D.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参考答案:D34、下列

  行为,一般应当予以除名。

  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C.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D.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参考答案:D35、下列哪项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

  A.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导致事态变化,造成恶劣影响的B.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C.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D.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参考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10题)

  1、党中央决定,2016年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两学一做”指的是“、,”。

  A.学党章党规B.学系列讲话

  C.学法律知识D.做合格党员

  参考答案:ABD2、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目的是。A.严肃党的纪律B.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C.纯洁党的组织D.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参考答案:ABCD3、对“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理解正确的是。A.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

  B.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C.副处以上党员属于领导干部,部分纪律不受约束

  D.领导干部应该和普通党员承担同样的处分

  参考答案:AB4、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A.通报批评B.组织处理

  C.改组D.解散

  参考答案:CD5、张某在从A县副县长提拔到B县县长后,用公款购买了一辆丰田豪华越野车在工作中使用,价值人民币80万元。请问对张某的行为说法错误的是:

  A.购买越野车是工作需要,而且还是公用,不应该追究张某的纪律责任

  B.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准则

  C.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严禁购买超标准公务用车的规定

  D.张某的行为属于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参考答案:BC6、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A.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B.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C.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D.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参考答案:ABCD7、某市环保局局长儿子在该市从事环保经营业务,对此应该采取的合适的措施有

  A.该局长应让其儿子停止与环保有关的经营业务

  B.该局长应主动辞去环保局局长职务

  C.让组织调整到与环保业务无关的职务

  D.对该局长进行纪律处分

  参考答案:ABCD8、下列哪些是《党章》规定党员享有的权利:

  A.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B.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C.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D.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参考答案:BCD9、《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A.自重B.自省C.自警D.自励

  参考答案:ABCD10、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老乡会B.校友会

  C.战友会D.钓友会

  参考答案:ABC三、判断题(20题)

  1、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对)

  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对)

  3、违纪党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对)

  4、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评评教育。(错)

  5、镇某干部请社区干部帮忙,让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侄儿发展为党员,这是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

  6、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错)

  7、违纪党员被处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党外组织的职务不受影响。(错)

  8、村干部党员马某受他人影响信了全能神,并组织部分群众参与了活动,镇党委知道后,对马某应予以批评教育。(错)

  9、对于借举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的,不论是否大操大办,都要追究责任。

  (对)

  10.普通党员小王老乡从外地来,他自费叫了七八个老乡一起陪吃饭,此行为会受处分。(错)

  11.党员黄某为M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黄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这是人之常情,不违反规定。(错)

  12、党员干部花自己的钱购名表豪车、生活奢靡浪费,不算违纪。(错)

  13、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

  14、《党章》规定,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

  15、《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对)

  16、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

  17、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对)

  18、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

  19、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但已退休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无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错)

  20、“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指的是“学法律知识、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错)

  四、简答题(4题)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参考答案: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2、党的纪律处分原则是什么?

  参考答案:党的纪律处分原则:一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二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三是实事求是。四是民主集中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3、纪律处分时,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参考答案: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4、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分哪几种?

  参考答案:1、直接责任者;2、主要领导责任者;3、重要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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