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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7篇

发布时间: 2023-04-30 13:30:07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一、概述

  技术标准是生产、加工、产品交付、物资验收的重要依据,技术标准文本必须齐全、正确、规范、统一。

  二、职责

  2。1生产部负责各自范围内技术标准的收集和编制.2。2总经理负责技术标准的批准发布。

  三、管理办法

  3.1生产技术部将本公司所需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收集齐全。

  3.2生产部组织相关人员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产品标准。

  3。3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严于或达到相应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4生产部组织起草企业产品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征求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意见后,编制标准草案送审稿.3。5生产技术部组织会审,编制审查纪要。根据审查意见编制标准草案报批稿,经总经理批准发布,报送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3。6对于生产过程中必需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生产技术部应制定质量验收标准。

  3。7技术标准涵盖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如生产标准、产品分选、包装标准等。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对不合格进行控制,确保不合格品不流入下道工序或出厂、确保不合格项得到彻底的解决。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不合格产品和不合格项的控制。

  三、职责

  3.1质管科负责不合格的评审。

  3.2生产车间负责不合品过程产品的处理。

  3。3质检员负责对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

  四、工作程序

  4。1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和隔离。

  4.1.1进货阶段的不合格品,应放在指定地点存放,进货检验员对不合格品标识,弄明其不合格原因,再进行同供方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4。1。2对工序过程的不合格品,应隔离、标识,存放在指定地点,通知其相关部门。

  4.1。3不合格的最终产品,检验员应将其同合格成品进行隔离存放,标明其不合格原因。

  4。2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

  4。2.1质检员负责按照各阶段产品验收标准对检验发现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并作出处置建议,并记录于相应的检验报告中,报上

  级主管审批。

  4.2。2生产过程操作人员白检或互检发现的不合格品应隔离、标识,由工序负责人作出适当的处置.4。2。3处置方式

  按照各阶段产品验收标准需降级或改作它用的产品,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处置。

  4.3工序不合格品及不合格成品的处置情况应记录于《不合格品处理记录》中。

  4.4不合格项的管理

  各部门针对所发现的各种不符合项或问题,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交综合科进行监督管理。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要求如下:

  a查明不符合发生的原因;

  b有效纠正;

  c明确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加以落实,明确实施负责人、完成期限等。

  4.5预防措施

  4。5.1办公室应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研讨会,依据有关记录、相关意见、审核结果,对潜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作会议纪要,填写《会议记录》,以便明确问题、责任、完成日期,并进行跟踪确认。

  4。5。2对采取的预防措施,也要和纠正措施同样地进行观察,如条件许可应采取针对性的检查和试验,对其效果进行验证,以确保其有效.

  4.5。3将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取得的试验结果提交质量负责人最终决定,并以此方案作为管理评审的内容之一。

  4.5。4不断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敬业精神和环境意识.五、相关文件

  《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六、质量记录

  不合格品处理记录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记录表

  采购管理制度

  一、目的保证产品质量,杜绝不合格原、辅料以及包装材料流入生产环节,确保生产全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二、职责

  采购科负责按公司要求分别组织对供方进行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对供方进行选择和控制;全面负责生产所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工作,检验室负责进厂原辅材料的抽样检验(验证)工作,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数量验收。

  三、供方控制:3。1本公司采购物资的分类

  a)重要(A类)物资:原辅料(投入品、检验试剂、消毒剂);

  b)一般(B类)物资:包装袋、包装箱等。

  3。2物资采购技术要求

  a、所用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b、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200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c、所用的消毒剂应是食品级并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3.3供方的评价选择

  3。3.1供销科根据采购物资的要求,负责对为本公司提供产品生产所用的重要物资的供方进行综合调查,收集资质证明材料。

  3。3.2在调查基础上,会同生产科、质管科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填写《供方评价表》。

  3.3。3对供方的评价方式

  a)对提供重要物资的供方,采用能力验证及供货记录评价、质量保证能力评价的方法.3。3。4选择确定合格的供方

  a)根据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和服务的能力、供货记录、价格、商业信誉、运输便利程度、技术水平等方面,选择合适的供方;

  b)供销科和各参与评价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记录,并将入选的供方汇总,报厂长审核批准后,由供销科编制《合格供方名录》。

  3.3。5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采购科建立和保存合格供方质量记录,通过记录以便对供方实施动态控制.供方的档案包括:首次评价记录、定期复评记录、供货记录、质量问题处理记录等.3。4对供方的控制

  a)根据供方的质量记录、质量报告、供货业绩和通过对采购设备、物资的验证等,对供方进行控制;

  b)每年对已发布《合格供方名录》中的供方进行复评,在此基础上,选择复评合格的供方,评价记录报厂长确认批准后,重新发布新年度的《合格供方名录》;

  c)选择确定合格供方、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并通过复评等方式对供方进行控制.四、采购控制

  4.1采购科根据生产科的《生产计划》编制《采购计划》,上报批准.4.2对生产主要原辅材料及包装物采用定点进货的原则并签订《采购合同》.对于各类原料供应方应确认其具备生产资质,并能提供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报告,对于已实行市场准入的企业,在原料采购时还应索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供货方,若需临时改变进货渠道,应经管理层批准,并经检验合格方能进货。

  4.3每批原辅材料进厂必须由化验室抽样检验(验证)合格方能进入,任何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及包装物一律不得进厂入库。

  4。4仓库保管员应凭本厂开具的《验证报告》验收,检查核实进货数量,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检查内容如下:a.质量检验指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b.检查进货数量是否与送货单相符。

  五、记录

  5。1《供应商评价表》.5.2《合格供应商目录》

  5。3《生产计划》

  5.4《采购计划》

  5。5《采购合同》

  生产投入品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立农业投入品统一供应制度。通过公司采购部门,对种子、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统一采购,分放到各基地,并按品种、规格单独贮藏,及时进行进出库记录。

  第二条

  种子、肥料、农药原则上由公司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基地技术员统一运到基地,并按种植面积,按量统一下发,基地技术员如发现种植户违规使用农药,并进行相关违规处置。如若特殊紧急情况需要种植者自行采购投入品,必须进行实名登记、详细记录使用情况,并及时上报基地管理人员。

  第三条

  直接生产者不得私自使用投入品,必须经过基地技术员同意;或者由基地技术员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条

  各种肥料、农药包装物和各种塑料袋等必须运到统一地方进行掩埋或烧毁,决不允许随意乱扔。

  基地管理组织机构图及岗位职责

  一、基地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分管副总经理:

  1、主持公司基地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基地部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基地的基本管理制度、章程;

  4、提请聘任公司基地部各岗位人员;

  5、制订公司基地部质量方针、目标。

  管理部经理:l、基地种植规划,基地人员管理;2、协调基地与当地政府、农户关系;

  3、监督基地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

  4、每周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一次基地工作情况。

  主管:

  1、基地考勤记录监督、管理;

  2、基地的投入品记录管理;3、监督及收集基地管理员的种植记录及农事台帐;

  4、临时使用种植工人的筹划安排;5、协助基地经理完成其他事情。

  技术员:

  1、协助基地经理进行种植规划,负责基地种植的技术培训;

  2、种植作物各项技术指标的制定和实施监督;

  3、制定农事记录制度和技术执行制度;4、总结基地种植的各项目指标;

  5、指导种植员防治基地作物生长过程中的病虫害,定期给种植人员传授种植的基础知识和技术。

  信息管理员:1、基地种植信息、图片资料整理;2、与种植基地相关的项目文字和图片资料整理及存档;

  3、公司与基地相关的日常对内、对外联络;

  4、公司与基地相关的项目网络信息维护管理。

  田间管理员:

  1、负责基地的作物种植、设施管理;

  2、执行基地管理部下达的各项种植指标;

  3、临时种植工人的管理;

  4、配合完成基地主管的其他工作。

  种植员:

  1、基地作物各农事种植、生产管理操作.

  培训管理制度

  一、目的对于从事有机农产品生产的经营,并直接或间接与产品接触的人员应进行机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和指导,以使他们达到职责范围内的机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培训的组、实施、考核等管理工作。

  3.2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办公室做好培训工作.四、工作程序

  4.1培训要求

  4.1。1就识别从事影响有机农产品安全的活动的人员的能力需求,分别对新员工、在岗员工、转岗员工、检验、验证和内审员等,根据他们的岗位制定并实施培训需求。

  4。1.2新员工及转岗人员培训

  a)本公司基础教育:包括公司简介、员工纪律、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有机农产品安全和卫生知识、相关法律法规、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等的培训。在进公司一个月内,由办公室组织进行.b)部门基础教育:学习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制度等主要内容,由办公室组织进行。

  11c)岗位技能培训:学习有机农产品生产卫生控制知识,如:加工工艺、作业指导书等,操作步骤、安全事项及紧急情况的应变措施等的处理,由所在岗位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并进行书面和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4。1。3在岗位人员培训

  按培训计划,每年应对在岗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岗位技能培训。

  4.1.4管理人员培训

  由公司根据本公司发展需求,负责安排各类人员的培训.采用组织到先进企业学习、外培、内育等方式进行。

  4.2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意识到:1)满足顾客和相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2)

  违反这些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3)

  自己从事的活动与本公司发展的相关性.

  公司鼓励员工参与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实现质量安全目标做出贡献。

  4。3评价所提供培训的有效性

  a)

  通过理论考核、操作考核、业绩评定和观察方法,评价培训的有效情,可从受训者反映学习效果,行为变化和培训后果等方面评价被培训的人员是否具备了所需的能力。

  b)

  办公室加强对员工工作业绩的评价,可随时对各部门员工进行现场抽查,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应及时暂停工作,安排培训、考核,或转岗,使员工的能力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124.4培训计划及实施

  4.4.1办公室在每年12月定制下年度的年度培训计划.4。4。2每次培训各相关部门应填写培训签到表记录,记录培训人员、时间、地点、教师、内容及考核成绩等,培训后将有关记录、试卷或操作考核记录等交办公室存档。

  13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一、概述

  车间是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条件,本公司建立满足生产要求的车间,进行正常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二、职责

  2。1生产部负责生产设施和工作场所的管理.2.2生产部负责生产设施和工作场所的维护。

  三、制度要求

  3.1食品生产工艺、人流、物流走向合理.3。2公司房有足够的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

  3。3车间应清洁明亮,建立防尘、防鼠、防蝇设施,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3.4生产车间建立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3。5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或产生的各种有有害物质应当合理置放与处置。

  3.6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态良好,墙壁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3.7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满足生产要求。

  3.8生产工艺布局要合理,各工序要前后衔接,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

  14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让员工认识到工作时的每个行为和想法都将可能极大地影响到最终产品质量。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以防范,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二、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

  三、内容

  3。1健康规范

  3。1.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每年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3.1.2当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参加工作: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3.1.3员工手上受伤时,特别是流血事故,有严重割伤、烫伤、擦伤或伤口感染的人员应避免从事接触产品、原料、包材工作。

  3.2着装规范

  3.2。1所有进入工厂有人员都穿着全套整洁的工作服装,包括制服、工作帽及工作靴或工作鞋.3。2.2工作服要无钮扣、无口袋。

  3.2。3每个工人至少有两套工作服以保证能每天更换,或在工作期间及时更换以被污染的工作服.3。2。4在易弄脏工作服的岗位,可以使用塑料围裙,但应定期

  15更换,以免污染产品.3.2.5干净的工作服应保持存在清洁卫生的地方,并与脏的工作服分开存放。

  3.2。6工作服不得穿出工作区域,否则需要重新消毒后,才可再在工作区域内使用。

  3.2。7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在保持头发干净的同时,将头发和耳朵全部盖上,以上防头发等外来异物掉入产品中。

  3。3行为规范

  3.3。1非工厂内的工作人员,如外来承包商,参观人员等必须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及卫生要求,须换工作服、戴帽、穿鞋套后方才进入.3.3。2对工作服、设备及工作人员的双手应定期进行微生物检查,以保证清洁有效。

  3。3。3所有员工外出或上厕所时,必须换下工作服、鞋。

  3.3。4从业人员要严格做到“四勤”: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另外还要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和毛巾。

  3.5健康档案的建立与保存

  3。5.1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个人的健康证明材料要分类存放,保证每一在册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有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健康证明材料存放两年以上的可以销毁。

  3.5。2.编写《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详细填写员的健康状况,对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伤患的员工,还需注意处理措施。《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保存期为两年,超过保存期的可以销毁。

  3.5。3。非生产检验人员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

  16亦按部门建立好相应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健康证明材料可以是防疫站以外的相关医疗部门发放的健康材料。

  1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一、目的保证提供和维护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设备处于完好或正常的运作状态。

  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符合要求的可实用状态。

  保证加工车间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时得到检修和保养.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加工过程中所有涉及到的生产设备.三、职责

  3。1生产科负责生产车间所有设备的维修。

  3.2机器设备的使用部门负有维修和保养的义务。

  四、维护、保养控制程序

  4。1设备的确定

  4。1.1生产科对验收合格的设备进行编号,并在《生产设备一览表》上登记:

  4。1.2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1)根据生产需要生产科组织编写设备的操作规程,发放给使用部门。对于大型、精密设备或关键、特殊过程所用的设备必须有操作规程,相关操作人员应由部门技术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生产科制定《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规定保养项目,频次,发给使用部门执行,各岗位负责人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13)生产科每年12月制定下年度的《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发至各部门执行;

  4)日常生产中车间无法排除的故障,应填写《设备维修保

  养记录》报生产科检修;

  5)现场使用的设备应有统一的编号,以便于维护保养。

  4.2预防性的维修、保养

  4.2.1使用部门对主要设备制定维修、保养管理规定,并责成维修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制定相应的使用维修、保养的标准及作业指导书.4。2。2机器设备的使用部门的操作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使用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时可采用电话、书面、亲自上门等方式及时通知维修人员。

  4.2。3使用部门负责维修后的验证,并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上签署意见和签名,对于当场不能验证,需以后使用一段时间才能验证,要注明需验证的合理日期,验证有效后,使用部门再签名。

  4。2。4设备维修应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在现场进行设备维修后,车间应指派人员对受污染的场地、接触面进行清洗、消毒.维修和清洗工作应在卫生监督员的监督下进行。

  4.3保养程序

  4。3.1生产科负责人要指定专人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工厂的设备进行有效维护和保养,并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4.3。2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以确保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1追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监督人员首先要学习各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制度,用理论来武装自己,充分认识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条

  监督人员要维护质量管控中心的形象,按时按质完成各项监督工作。

  第三条

  种植期间要不定期到田间实地调查施药、肥料等使用情况,加工期间要到加工厂调查卫生情况,了解追溯产品流程,并检查产品检验报告,最后将调查结果分析后报告管控中心。

  第四条

  定期开展质量安全培训工作,让农户、加工厂、数据采集人员以及各部门管理人员提高质量安全防范意识,规范质量安全措施。

  第五条

  对违规者采取劝说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监督人员态度要温和,杜绝粗暴。

  第六条

  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后立即报告质量管控中心,征求意见后,按照管控中心的指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写成报告,提交管控中心。

  2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产地环境管理,推行产地编码

  指导建立产地编码,建立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以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分散种植户为补充,建立有机农产品产地编码和生产者基础信息,从源头做到农产品身份可识别、可追溯。

  二、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建立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大力推广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规范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各种生产档案,包括生产(经营)者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种植品种、肥料施用、农药施用、添加剂使用、收获和其他田间作业记录以及产品检测等相关信息,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三、加大产地产品监测力度,建立合格产品准出制度

  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

  四、规范包装标识,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

  对公司的产品,建立规范的包装标识。包装标识须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编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产品认证情况等信息,并建立详细的备案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踪.

  21五、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信息平台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数据库、农产品检测数据库、以及销售流向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

  六、追溯程序的启动

  对发生问题组织以及个人,根据最初信息源立即启动追溯程序,包括查找生产日期、确定种植基地和批次号,通过查阅田间管理日志、台帐、检测报告等分析原因.对于违规事实,由相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置相关责任人,并及时进行整改修复。

  22信息采集、录入、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信息采集人员必须保证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及时上交或者录入数据.

  第二条

  同一种采集信息,从头到尾必须由同一个人负责采集,以便分清职责,找到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信息录入人员录入信息时必须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录入,有任何问题及时与信息采集人员进行交流沟通。

  第四条

  信息录入人员对信息有疑问的地方或者出现错误的地方必须一一记录,注上详细的修改意见和说明,并且当面提交给信息采集人员。.

  第五条

  审核人员对采集信息可以提出质询,对解释不清楚或解释不合理的应当记录在案,提交给生产办公室.

  第六条

  信息采集人员在接到修改意见以后,立即回采集点进行修改(只能修改校对人员标注的地方,其他地方不允许修改和删除),修改完毕后立即传递给审核校对人员,重新校对修改部分。

  第七条

  审核校对工作应该在_一个作业期完成后2—3天内完成。

  第八条

  审核校对人员必须认真每一数据的核实,核实完毕后方可将数据接收到企业数据库中,以后决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九条

  信息采集人员如果拒不修改或者怠工,审核校对员应该将此类情况立即向生产办公室公室汇报.

  第十条

  接收后的数据如果一经发现存在问题,校验人员和采集

  23人员都将按照第八节中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4追溯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追溯标识是溯源信息的载体,追溯标识的管理是溯源体系运行过程中最为基础的环节。

  第二条

  追溯标识由公司统一进行购买,标识张贴者必须按量向公司进行统一申领并进行登记。

  第三条

  未张贴完的标识必须及时归还,进行登记,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带走。

  第四条

  标识张贴位置尽量保持一致,保证产品相同规格规范.

  25质量安全防范与召回制度

  为强化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快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生产,强化质量安全防范体系与召回体系的建设。

  一、质量安全防范

  (一)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

  要通过大力推进种植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管能力。切实加大农产品种植标准化示范、推广、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普及标准化知识,引导种植户、合作社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公司应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扩展工作领域,把推广种植生产、加工、储运、包装等标准化技术作为新时期有机种植技术推广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企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分类指导,加快优势种植示范基地、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进程。

  (二)加强投入品监管能力建设

  要严格投入品的公司准入管理,实行农资专项专供管理。深入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肥料及劣质肥料等专项管理、整改工作,将投入品监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农药、肥料和加工保鲜剂等重要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完善标签、标识等监管手段,对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坚决管理、监督和处置使用假冒伪劣投入品行为。

  (三)加强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建设

  26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结合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推广生产档案登记制度。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备的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追溯标签管理制度,把产品标签与产品商标等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产销一体化的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四)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深入开展农药残留以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研究,加快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检验检测仪器的研制开发,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研究.全面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人才培养计划。

  二、产品召回

  当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流入市场时,应立即启动产品的召回工作,防治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一)下列产品必须遵循本制度召回:

  (1)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2)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冒贴追溯标识的产品;

  (3)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4)被政府部门责令召回、或企业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二)按下述程序进行产品的召回工作:

  (1)停止销售存在问题的产品;

  2(2)立即通知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

  (3)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4)立即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6)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7)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产品的召回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2质量追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设备专人专用,并对使用质量追溯项目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其中特别是移动存储设备(U盘和移动硬盘),不能借给任何其他个人和单位使用,以防感染病毒、木马等。

  第二条

  电脑等各种设备,使用者不能私自拆开。要正确按照说明手册使用相关设备,对未按照规定使用造成设备损坏的,要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第三条

  信息中心管理员定期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并且对防火墙、杀毒软件、操作系统等升级。升级前一定要对操作系统和关键数据进行备份,以免导致升级后系统不能运行,影响日常工作。

  第四条

  追溯网络(包括数据采集点)中的任何电脑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外单位或个人的移动存储设备,以免感染病毒、木马、蠕虫等.如果确有必要,可以在计算机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第五条

  追溯网络内的计算机使用人员不允许上信息不良、不安全的网站,更不允许随意下载、安装程序,并且每台机器都要安装正版杀毒软件,网内电脑上的网络设置不允许随意修改,确有必要可交由专业技术人员修改。

  第六条

  追溯网络内的计算机使用人员要定期对操作系统、办公、杀毒以及其它各种应用软件及时打补丁和升级。

  第七条

  数据采集点和网络中心的计算机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及时备份追溯数据,并且要做好数据保密工作,在追溯信息未发布之前,不能将数据发布到Internet网络上。数据采集点在每次上

  2报数据时,都要进行加密压缩,网络中心接收人员解密解压使用完毕后,要将解密解压的数据立即删除,以防数据泄漏.

  30

篇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3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篇一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录和档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篇二

  1、领导和指导制度。监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检测员工作责任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形成全员参与联合监管机制。要加强多部门协调,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具体职责为:

  (1)负责粮油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2)负责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预测预报,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3)督促指导相关农场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开展相关的质量抽检和监管检查。

  (4)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农业、肥料使用管理、依法查处违禁农药。

  (5)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合理用肥。

  2、完善例会制度。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质量监管会议,商讨农产品质量监管存在问题及工作中好的经验,通报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研究分析国家新闻媒体或上级业务部门通报的重大涉及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3、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的意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实、推诿扯皮,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失职的,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依法从严处理。

  全年至少开展宣传活动12次,要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等活动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农

  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技能,切实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1、宣传培训主要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

  (2)与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关系密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3)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假治劣取得的成效,整顿和规范农产品现场秩序的重要部署、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

  (4)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

  (5)需要及时公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6)农产品监管工作中的新做法、新经验、新成效。

  (7)其他需要重点宣传和培训的内容。

  2、宣传培训对象

  (1)城镇居民与农牧民。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常识,养成科学饮食的习惯,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觉维护者。让农民了解和掌握农业生产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识,自觉抵制有害物质的投入,按标准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添加剂等物质,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农产品科学监

  管专业知识的培训,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4)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等知识为主要内容加强宣传培训,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第一责任人意识和品牌意识,提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主要措施

  (1)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主题教育活动。

  (2)采取日常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监管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生动活泼、富有实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食品安全月”等时机,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咨询和专业讲座,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热点问题,提高群众识伪劣、防欺诈能力,自觉抵制不安全农产品。

  (3)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开设媒体,集中宣传农产品监管工作、普及

  农产品监管法律法规和饮食安全常识。

  (4)对农产品从业人员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使依法经营、规范生产成为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服务水平。农技推广人员要深入田间地头,大力宣传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自觉抵制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兽药。

  依照法律权限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包括检测信息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汇报形式可电话、书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或者向社会发布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在组织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生产管理和指导、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以及处置相关事故等工作中,建立要情周报、工作月报、季报等制度,每月上报工作动态信息不少于2条,报送材料要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有监测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每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监管所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处理不了的请上级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给举报一个结果,以免导致不良后果。

  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要加强预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或潜在危害,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快、危害大的特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敏感性和应急处置、媒体应对、舆论引导的能力,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到现场掌握情况、分析原因。第一时间做出处置反应,包括取样封存、问询档案记录,第一时间向上级反映情况,情况要详实,包括处置情况等。努力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

  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风险监测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

  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

  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

  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xx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相关信息;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2、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行政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生产记录本,按照规定事项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安全间隔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日期,农产品销售去向等信息。

  3、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禁止毁损、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4、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村组监协管人员对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检查、监督。

  (三)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制度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业投入品,查验产品批号、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索取票据并妥善保存;高毒农药必须实名购买。

  2、建立农业投入品出入库台账,记载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投入品名称、批号、数量、出入库时间、领取使用人姓名等内容。台账应保存两年。

  3、农业投入品实行专人保管,分类存放,并在显要位置张贴或标示国家禁限用高毒农兽药名录。

  4、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5、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兽药,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作物非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禁止在农产品采收、保鲜、储运、加工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

  6、农业投入品使用后,应当及时回收、清除包装材料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和破坏农产品产地环境.7、购买、储存、使用农业投入品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村组监协管员的检查监督,配合实施产品质量抽检。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设立检测室或委托乡镇监管站及其他合法检测机构对所生产、收购、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实施自检或委托检测。

  2、检测人员按抽样和检测规程,对采收入市的每批次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在农产品生产记录中如实记载抽检时间、人员和检测结果;不得隐瞒、篡改、伪造检测结果。

  3、农产品经检测合格后、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应推迟上市或在乡镇监管站监督指导下实施无害化处置.4、加强检测室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测人员应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五)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1、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条件设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不得经营不合格农产品。

  2、进销农产品时应当查看农产品生产记录,查验农产品产地来源、包装标识、认证标识和检测合格证明;无检测合格证明的,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

  3、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数量、检测结果、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4、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配合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六)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不适合包装的应当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包装标识后销售.2、农产品包装物或标识上应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按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3、农产品包装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包装过程应防止农产品损伤和受到污染。

  4、严格按规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等认证标识;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5、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6、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监督。

  (七)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产品销售单位应依法对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依法必须召回的农产品有:经检测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3、依法申请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出来之前应停止销售;复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必须依法召回处置。

  4、及时向社会公布召回农产品有关信息,通知销售商及消费者停止销售和购买,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并依法承担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5、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的检查监督.

篇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为基础,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我区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实行质量监控,确保全区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二)实施原则: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入手,本着“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从蔬菜、猪肉开始,逐步向粮、禽、蛋、鱼、瓜、果、奶等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延伸。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步骤

  (一)工作目标:从20**年7月1日起,全区所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逐步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争取到20**年底,全区全面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

  (二)工作步骤:从20**年7月1日起,首先对蔬菜、猪肉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市场准入制。20**年1月1日起,对禽类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1.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区政府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区领导兼任,区委办、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经贸局、卫生局、质监局、法制局、环保局、财政局、水利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系人,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各项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区、镇(街道)、村三级层层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区政府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单位签订责任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委会签订责任书,实行一级抓一级。

  2.明确部门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区农业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重点监控农产品生产基地,同时抓好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制订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积极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抓好种植业及养殖业产品的防疫、检验、检疫检测的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管理,指导农民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对镇(街道)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审核和业务指导;负责本实施方案的解释。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助区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实

  施市场准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以及因食用不合格农产品出现的重大事故。

  区工商局:负责制定市场准入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并抓好落实;负责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重点查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的农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对市场内经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查处及销毁。

  区经贸局:负责对牲畜屠宰加工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区质监局:负责农产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对农产品加工产品的`监管。

  区法制局:负责制订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区环保局: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保护及环境状况的监测和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灌溉水源管理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资金的审核和使用监督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餐饮服务行业、集体饭堂等公共领域的农产品检测和卫生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在推进农产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执法和安全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二)全面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

  1.积极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根据全区的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全面规划,避免工业污染源,同时加强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专用灌溉渠道,实行农业灌溉与工业排污分流,为农产品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要加强现代农业生态园区的规划建设,把农业生态园区建设成为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基地;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的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及产品质量认证,争取到20**年底把我区主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建设成为无公害生产基地。

  2.加强技术推广和培训,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力度,指导生产者严格按标准进行生产。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抓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兽药(渔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并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重点做好农民技术培训,使农民掌握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努力提高我区的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水平。

  3.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要严格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渔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监管。加强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宣传和指导。对农产品安全构成威胁的农药、兽药(渔药)应尽快淘汰。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执法部门对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4.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监测与保护。要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测,及时有效地防止农业生产环境受到污染,采取坚决措施,严格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重金属废液、放射性废水、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有害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制定水源保护规划,加强农产品供水水质管理,合理施用肥料、农药,严格控制面源污染。对污染农业生产环境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5.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的通知》(佛府〔20**〕6号),积极扶持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公司加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农户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方式,带动农户按照市场需求调整生产布局和结构,提高农产品生产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实行全方位的农产品质量监测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农产品“从农

  田到餐桌”全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托,是确保我区农产品食用安全的关键。

  1.建设配套完善的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现有基础上,增加检测所需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确保检测中心运作经费的到位。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抽样检测,重点检测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上市农产品。

  2.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检测站面积要求100平方米以上,检测站应配备3至5名专职专业检测员。镇级检测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重点检测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

  3.各农贸市场、超市等要设立检测室并配备农药残留速测仪进行自检;各大型市场、重点市场要建立专门的检测室,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和购置农药残留检测仪,由区工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加工配送企业也要设立检验室,由区质监部门监督落实;各生猪屠宰场必须设立“瘦肉精”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

  4.加强动植物疫病的防疫监督。要建立高效运转、快速反应、安全无害的综合防治体系和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中的疫病净化和环境消毒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建设,健全机构和队伍,强化动物防疫执法监督工作;完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验室的运作,加大对生猪生产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监控。

  (四)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相关制度,加强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

  1.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和销前抽检制度。加强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销前抽检制度,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予以销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由镇(街道)检测站负责产中和上市前检测;本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企业,要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实行自检和上市前抽检;本区农民自种自养、自售和外地进入我区市场的农产品实行销前抽检。在加强监测和销前抽检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产品合格标识制度,凭合格证明标识进入市场。

  2.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农产品加工、配送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控制制度,开展自律性检测和进货把关查验,建立记录档案,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就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向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做出承诺,保证达到质量安全卫生的要求。

  3.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户应做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分级、分割、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防腐和添加剂情况的记录,建立档案以备查验;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猪、牛、羊耳标管理,逐步推行肉禽的标识管理。

  4.实施不合格农产品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的日公布制度,区农产品检测中心、镇(街道)检测站等检测部门应将检测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予以公布;市场、超市的检测结果可在市场或超市公开栏进行公布。同时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监测与监督检验,定期推出一批安全优质农产品,向社会公布。区工商局应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内设立公示牌,将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品种进行公示,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

  5.实施农产品质量标识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销售和产地标识制度。经初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要标明具有能够说明产品真实情况的信息,包括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质量等级、储存条件、保质期、产品成分和技术指标(包括药物残留限量所依据的标准)、产地与产品认证证号等。

  6.对外地进入南海区内销售的农产品实施销前检疫、检测制度。通过检疫、检测合格的农产品使用全区统一印制的合格证明标识,凭合格证明标识进入南海区域市场,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予以销毁。获得产地和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凭证及标识直

  接进入南海区域市场,但是经营者必须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抽检和监督。今后,凡在本区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必须持有合法的检疫、检验检测凭证和质量合格证书;蔬菜必须是经抽检合格或经产地和产品质量依法认证的蔬菜(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相关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蔬菜)。

  7.推广速测技术。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积极开展查证制度,配备速测仪器,推广速测技术,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定性检测。凡通过检测的农产品,要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限期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予销毁。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费用由产品所有人承担。

  (五)加强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1.加强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要对农产品市场布局和发展做好科学规划;同时加快对现有市场的扩建、改造步伐,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在中心城区要逐步推进农贸市场改超市工作。

  2.强化市场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各农贸市场和销售农产品的超市必须建立和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索证索票经营台帐制度》、《重要食品入市备案制度》、《食品质量信用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等系列管理制度。

  3.积极推进现代化营销方式和流通组织形式。扶持并鼓励农产品的配送和连锁经营,建设跨区域的物流中心。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经营者进行农产品规模经营、集中配送,创建专销网点,实行专区销售,推行品牌经营。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等的对接互认,减少中转环节。有条件的批发市场要积极探索经纪人代理、竞价拍卖、电子统一结算和订单交易、网上交易等现代营销方式。

  4.建立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广、时效性强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并向镇村、批发市场、农业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经营大户等延伸。有关部门要搞好农产品供求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区域间产销衔接,引导生产结构调整,及时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

  5.加大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农产品的处理力度。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农业局等执法部门对抽检不合格农产品或者其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隐患的食品,经确认后采取及时有效的市场控制措施,按规定销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生产、经营有毒有害农产品的所有人收取销毁费用。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必须限期追回。执法部门对不合格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批号、销量、销售去向和渠道、生产和经销单位、追回原因等信息定期公开披露,及时传达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于公告收回或限期追回的不合格农产品,消费者可持有效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换要求,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违者将受到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六)加大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或采取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促使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消费者消费具有无公害、绿色食品等认证标志的农产品,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篇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郑市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为基础,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二级农产品质量检测监控体系为保障,以推进市场准入制和加强市场监管为主要抓手,确保我市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组织机构

  由市政府牵头,整合行政管理资源,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侯国俊为组长,农业、工商、质监、环保、卫生、食品药品、水产、商务、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新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政策制定、工作协调、重大决策及检查考核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三、建设目标

  通过五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市场准入体系、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质量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通过整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覆盖全市,全力提高我市农产品品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四、工作任务

  (一)构建农产品市场准入体系。从2009年底开始逐步推行市场准入制,由城区向乡镇、村,由蔬菜猪肉向所有农产品逐步展开,对进入中心城区市场的批量农产品坚持“凡进必检”,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站检测合格并规范标识后方能进入市场,不合格的产品依法禁止销售。

  1、入市免检制度。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并与基地种植相符的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外地进入我市的农产品,持有农产

  品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的,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入市经销。

  2、索证抽检制度。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和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凭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畜产品定点屠宰印章、检疫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现场检测制度。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由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产品,按有关规定,予以正确标示或标注。

  (二)、构建市级和生产基地、市场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

  1、完善监测体系。力争用三年时间,建立由市检测站和生产基地、企业、农贸市场、农产品超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检测制度,形成农产品生产者、经销者和市场开办者严格自检、委托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机制。

  2、加强质量检测。农产品质检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中心以及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畜产品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建立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和定期公示上报制度,定期分析市场农产品质量规律,公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信息并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任何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检查或不提供检查人员所需的相关资料。

  3、完善检测制度。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中心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畜产品定点屠宰企业等要强化自我检测机制,加大对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的投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在产品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速测自检,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农贸市场、超

  市及农产品配送中心开办者必须建立农产品质量验证、检测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示制度,设立农药残留检测室和专业检测人员,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按照市场准入制度进行销前验证与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农产品,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量检测。

  4、强化检测队伍。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畜产品定点屠宰企业质量检测人员,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构建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和安全追溯体系

  1、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编码规则》要求,制定完善本辖区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随时补充完善编码,提高编码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加快编码的普及应用,逐步实现生产者在每批上市农产品上应标明产地编码,以便追查农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并将产地编码作为农产品追溯的重要依据,更好地为我市农产品顺利进入各地市场服务。

  2、推行标识管理。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进行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率先实行农产品标识挂牌销售。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标识牌的制作、发放由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

  3、实行农产品生产、销售登记、记录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生产者在生产中要严格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规定,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以及防疫、检疫情况;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通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的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四)、构建规范的市场流通体系

  1、积极推行农产品“场地挂钩”工作。加强市场与生产基地或生

  产者的衔接,在认真核实确认已有“场地挂钩”基地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引导、扶持力度,扩大和增加“场地挂钩”基地的数量、规模。加强对“场地挂钩”基地的督导检查,推进企业或基地严格自律。外地进入新郑市场农产品,首次进入新郑市区时,必须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在备案的基础上,经营者每次还应随车携带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抽检和监督。鼓励"场地挂钩"基地与我市市场建立销售供应协议和相互信任的关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供求关系。协议中应规定:批发市场对进场交易的车辆以双方认同的方法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市场有权处理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对多次检测不合格的商户有权依照协议采取退出机制;对不服从管理的商户有权依照协议禁止其再次入场经营。

  2、逐步实现具有追溯标识的农产品和包装规范的品牌农产品进场。各市场要积极引入具有追溯标识的农产品和包装规范的品牌农产品进场交易,对有追溯标识的农产品进场交易予以优惠。

  3、实行农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以及超市的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让市民了解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管理信息。公示信息应包括,农产品质量抽检情况,场内经营户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向市民推介优质农产品及生产基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单位的定期审核与监督检验,定期推出一批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及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布。

  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市场质量安全责任告知承诺制度,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商业零售单位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当配备专职农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开展检测检验和组织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等,应当就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向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要求。

  5、鼓励无公害农产品规模经营、集中配送、净菜上市。在市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集中配送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发放无公害农产品配送经营通行证,再向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建立无公害农产品配送绿色通道并确保畅通。

  (五)、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推行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任追究和退出市场流通的机制。积极开展对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农产品配送中心的例行抽检工作,对查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未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或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市场和超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失控、后果严重的部门和责任人,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追究其责任。

  2、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经营者的处罚。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外埠基地,新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通报当地省级主管部门,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基地进行整改。对本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基地或企业,农业局要对该基地进行整改。对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将在一定时期内禁止进入市场;商业零售单位经营的农产品,凡连续三次抽检均有不合格农产品的,将实行停业整顿或责令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3、加大对农业投入品、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停产、禁用和限用的品种、目录和范围,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六)、构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

  加快制定我市各类农产品安全生产标准,指导各农产品生产基地

  按标准化进行生产。建设一批省级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创建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努力打造出省级名牌、国家级名牌农产品。以建设示范点的方式逐步推开,到2011年,力争我市大宗农产品、龙头企业、生产基地普遍实行标准化生产,质量安全基本达到无公害要求,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推广面达到95%以上,“三品”标识率达到80%以上,主要名特优农产品98%达到国内同类产品质量标准。

  (七)、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到最低。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另行行文制定。

篇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合作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我合作社的市场信任度,提升我合作社的品牌形象,根据农业部制定的“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药安全使用管理

  1、合作社使用的农药必须统一采购,专人负责,并要在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用药。

  2、采购的农药必须“三证”俱全,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要核对相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的进仓库存和出仓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3、要选用生物源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做好病虫测报工作,选择最佳防治时期,尽量做到低浓度使用。

  5、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要严格遵守采收安全间隔期,尽量降低农药残留量,确保产品达到优质、安全的标准。

  6、使用农药要注意人畜安全,农药包装物要及时收集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二、肥料安全使用管理

  .

  1、肥料要专人负责,统一采购。

  2、购买肥料产品必须有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确保肥料产品质量合格,肥料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统一登记。

  3、农家肥要经过高温发酵达到无害化标准后方可施用。

  4、要采用科学的平衡施肥方法。

  5、根外追肥要选用有机氮肥,最后一次追肥应在收获前8天以上。

  三、生产安全管理

  1、按照农产品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适时采收、包装,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标识。

  四、运输安全管理

  对运输工具要清洗干净,确保运输过程不会对蔬菜造成污染。

  五、仓储管理

  1、肥料、农药、蔬菜的存储仓库要分开,禁止混放。

  2、不同种类的农药要隔开存放,禁止混放。

  六、登记、记录管理

  1、对农药、化肥、种子的购买、存储、使用情况做好登记工作。

  2、对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做好记录工作。

  3、登记、记录要保存五年以上。

  .

篇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农牧局对集散中心建设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青海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制定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如下:

  目的和范围:

  为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工作,提高农产品检测工作,推进〃肉菜粮放心工程",特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案。

  职责规定:

  L集散中心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中心负责对进场果蔬、各类水发食品、肉制品等农产品的检测工作;所有无证农产品进入待检区经农药残留检验合格之后方能允许交易。

  2、集散中心动植物检疫站(农林局派驻公司)负责家畜、家禽的检验检疫;

  3、市场经营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的归档管理;

  管理规定:

  集散中心检测中心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农产品检测工作。

  L果蔬采样.由检测中心对进场交易的果蔬进行采样,并详细登记〃果蔬采样记录表〃

  2、果蔬速测.由检测中心采用速测灵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登录

  〃果蔬抽样结果记录表〃

  3、果蔬检测。对于采用速测灵检测超标的果蔬,再采用农药残留速测仪进行检测,并填写“果蔬抽样结果记录表(速测仪)”

  4、检测合格农产品。对于检测合格的果蔬农产品,由检测中心发放"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实行专区销售

  5、水发食品、腌制食品、肉制品等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检测。由公司检测中心对进场的6大类水发食品、腌制食品、肉制品等农产品进行采样抽检,并详细填写〃食品添加剂检测台账〃

  6、超标农产品处理,对于检出农药残留检测超标的农产品,发出"农药残留超标通知单",并予以禁止在公司销售,并详细记录“农药残留检测超标处理台账〃,对于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的农产品,发出〃食品添加剂超标通知〃,并予以禁止在公司销售,并详细记录在〃食品添加剂超标情况记录〃;家畜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的家畜进行销毁处理,并填报〃病死家畜销毁表〃;以上不合格的农副产品统一发放退市、召回通知,并做好台账。

  7、统计分析。集散中心检测中心分周度、月度填写"果蔬农药残留检测结果报表〃,统计分析超标品种,以加强跟踪检测。

  集散中心商品质量管理规定

  一、目的和范围。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市场交易商品质量,实现市场交易的有序运行,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制定商品管理规定。

  二、职责规定

  L市场经营部负责商品质量的归档管理。

  2、各交易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商品质量要求,进场销售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商品规定的要求。

  四、索证索票

  L经营者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应依法向商品经销单位索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载进货来源情况,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

  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向商品经营者索要正式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商品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信用卡,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合理正当要求。

  3、集散中心定期检查经营者的商品进销货凭证登记执行情况,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4、集散中心定期检查经营者的商品进销货凭证登记执行情况,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五、进货查验。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商户必须将商品的资质、资格证书、合格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售后服务卡等有关商品质量的证明文件提供给市场管理员,做到证质相符,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

  六、建立进销台账

  L集散中心和经营商户都应如实记载商品购进、销售、检测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并妥善保存以备查。

  2、经营商户应建立商品购进和商品销售台账。商品购进台账要如实记录商品购进时间、商品来源、名称、规格、性能和相关索证种类等内容。对食品类商品换须证明检验检疫机构、保质期等。商品销售台账要如实记录大宗商品的名称、规格及销售去向,销售时间等内容。

  七、退市和召回

  L集散中心和经营商户要及时将不合格商品撤回销售,并进行有效处理。

  2、集散中心和经营商户对所销售的不合格商品,要根据销售台帐进行召回,以免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八、违约责任和经济处罚

  违反有关规定的,可现场封存不合格商品、交由上级执法部门处理、责令离场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可采取批评教育、暂停营业、解除合同的方式处置,并可处罚违约金。

  市场经营部

  2022-12-12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宁农[2022]351号《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稳

  定,特与签定本年度农产品安全责任书.一、经营商户是本商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二、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政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集散中心将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积极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

  三、商户有义务向集散中心提供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证件及证明。凡进入本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生产基地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四、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区的相应品种六个月禁止在集散中心内销售。

  五、实行农产品包装管理制度。包装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其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在集散中心内销售。

  六、商铺要严格按照上述内容管理操作,如有违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有相关部门严厉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签字人:

  签字人:

  年月日

  年月

  H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青海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订本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一、共同推进集散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检验检测技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协作配合。

  二、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引导种植、养殖基地和企业开展质量管理、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体系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提升农产品竞争力。

  三、建立质量安全信息互通制度。定期通报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对监控中发现农药残留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提出整改措施。

  四、加强技术资源整合。加强交流合作,整合技术资源,为提高集散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技术支撑、质量保障和优质检测服务。

  签字

  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签字人:

  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市场经营部

  2022-1-1目录

  第一章概述......................................(3)

  第二章入场要求..................................(3)

  第三章索证索票..................................(4)

  第四章检验检测..................................(5)

  第五章商品存储..................................(6)

  第六章交易管理..................................(7)

  第七章加工配送..................................(8)

  第八章问题产品处理............................(8)

  第九章附则....................................(9)

  附件1:协议文本(范本)

  ........................(10)

  附件2:检测项目要求

  ............................(12)

  附件3:相关表格(范本)

  ........................(13)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规范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食品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合用范围)

  本规范合用于申请设立和运营中的现货交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农产品交易过程。

  第三条(基本要求)

  (一)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二)市场应建立健全包括入场要求、索证索票、检验检测、商品

  存储、交易管理、加工配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工作手册,并有效运行。

  (三)市场卫生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入场要求

  第四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与入场经销商签署食品安全保证协议,记录其经营行为,存案备查。

  第五条(工作手册)

  本部份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经销商及农产品准入条件手册、准入工作流程、经销商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文本。

  第六条(经销商入场要求)

  经销商进入市场经营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市场应查验入市经销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销售授权书等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全部资质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并有正本或者加盖公章的正本复印件,并留存其正本复印件备档。

  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协议内容中应明确规定对经销商经营农产品的索证索票、抽样检测、质量巡查等管理方式,明确经销商对产品安全的责任,对不合格产品应即将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公示等处理办

  法,并明确处理程序及相关事项。

  第七条(农产品入场销售要求)

  市场应明确农产品入场销售要求,并予以公示,准许入市交易的农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者地方卫生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市场应查验其经宫产品的质量安全,留存其产品名录和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文件备案。

  第八条(退市要求)

  经销商浮现食品质量事故或者违反市场食品安全保证协议约定退市的,市场应根据协议取销其交易资格,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索证索票

  第九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对进货商品索取相关质量证明票证,留备其正本复印件建档管理。

  第十条(工作手册)

  本部份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索证索票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索取的票证)

  市场应对不同商品的进货,向经销商索取相应的质量证明票证。

  (一)需要获得QS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地方质检主管部门提供的QS生产许可证、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二)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应出具相应的认证证书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三)主要农产品

  生鲜畜禽肉应当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还应出具生产厂家定点屠宰许可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水产品应向市场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熟肉和豆、奶制品应向市场提交生产厂家出库单(即进货单),标明日期、摊位号、品名、数量,并要加盖单位公章。应定期到市场检测中心送交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所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

  果蔬产品应向市场提供产地证明、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粮油产品应当出具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生产厂家销售授权书或者产地证明。

  茶叶应当出具产地证明、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调味品应当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食品卫生许可证或者产地证明。

  (四)进口商品应出具进口许可证、报关单及商检证明等;在国内

  未进行商标注册的,经销商要出示进口商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第十二条(工作要求)

  经销商进货时,市场应索取其每批每类产品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就有关证明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索票索证工作应设专人管理,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并及时归档,证件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检测无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检测结果及时公示。

  第十四条(工作手册)本部份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抽检规则、检验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处理手册。

  第十五条(检测对象)

  对无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市场应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检测要求)

  集散中心应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要求参照

  附件2o

  市场对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应根据国家或者行业相应强制性或者推荐性标准提出的抽样方案、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进行,每次检验应备案记录检测产品品名、数量、进货时间、产地(来源)、检测时间、检测结果和检验人员等信息。

  第十七条(检测结果处理)

  市场应及时公示检测产品的经销商、产地、产品数量、检测结果等信息,检测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

  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经销商,做好标示、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及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处理。

  第五章商品存储

  第十八条(工作要点)

  各类食用农产品应分区管理,产品存储要有适宜的条件。

  第十九条(工作手册)

  本部份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农产品存储条件、库房存储过程管理办法、出入库管理手册。

  第二十条(分区管理)

  (一)经营分区

  市场应按食用农产品与非食用农产品划分经营区。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内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鲫口卫生要求进行再分区,如蔬果、肉类、水产品、蛋、粮油、茶叶、调味品等,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应分区。

  (二)存储分区

  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分库或者分区存放,植物性产品、动物性产品和菌类产品等分类摆放。产品之间保鲜、贝斓条件差异较大的或者容易交叉污染的不得在同一库内存放;同一仓库或者存储区域内存放的不同产品间应有适当物理分隔。

  库内产品存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二H■一条(商品存储要求)

  需冷藏(冻)农产品应在适宜条件下贮藏、陈列,根据产品特性设定相应的温湿度参数。新鲜的蔬菜、水果应根据产品自身的生理特性选择适宜的温湿度和存储方法,生鲜畜禽肉应贮藏于温度0~4(,相对湿度75%~85%的冷藏柜(库)内,冷冻畜禽肉、水产品应贮藏于温度-18。C以下,相对湿度大于95%的冷冻柜(库)内。为确保农产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者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粮油等常温存放的产品应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存储要求储存在温湿度适宜的库区,避免阳光照射。

  使用保鲜剂等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有关要求。

  市场对产品的存放应有系统的管理,详细记录产品的品名、产地、产品质量、存储条件、出入库数量、出入库时间等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核查,在产品出入库时,质检人员应对产品进行检验或者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交易。

  第六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建立购销台账和诚信经营制度,并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工作手册)

  本部份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购销台账管理手册、投诉及处

  理程序、经销商信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购销台账制度)

  市场应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台账要如实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者损毁。

  经销商在进货时,要建立进货台账,记录供货商的有关情况、进货时间、产品来源、名称、规格、数量、产品等级和索证种类等内容。在销货时要建立销货台账,记录商品采购对象、销售时间及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市场应定期检查经销商台账记录是否准确、完整,索取相关交易单据及凭证对照核查,并公示相关情况。市场应要求经销商就一段时间的台账分类汇总成册,做好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诚信经营)

  市场应对商品的质量承担管理责任,公开承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管理商品交易行为,及时处理客户对质量问题的投诉。

  市场应建有经销商信用记录,如实记录其经营行为。

  市场应建立经销商的奖惩制度,对诚信经营行为要积极鼓励,对台账作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良行为要及时处理。

  第七章加工配送

  第二十六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制定并执行良好生产操作规范,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做好生产及运输记录。

  第二十七条(工作手册)

  本部份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加工配送产品的质量标准、加

  工配送作业流程、生产加工操作规范和运输指南。

  第二十八条(区域选择)

  不得在交易区域内进行加工配送活动。

  第二十九条(卫生管理)

  加工操作卫生管理应符合GB14881及相关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包装配送管理)

  应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适宜的包装,产品装入量应与包装容器规格相适应。产品包装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名、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联系方式、保质期、质量等级、保存条件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产品装车时应轻拿轻放、堆码整齐,防止碰伤、压伤和擦伤产品。

  产品应在适宜的条件下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和其他对产品安全和卫生

  有影响的货物混载,并应详实记录配送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时间、配送对象及其联系方式、运输条件等信息。

  第八章问题产品处理

  第三十一条(工作要点)

  明确各类问题产品的处理规则和相关要求,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工作手册)

  本部份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问题产品的判定手册、处理规则、应急预案手册。

  第三十三条(处理方法)

  顾客投诉、市场检验检测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应即将住手销售,市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明确问题产品的判定方法,对问题产品进行判定。

  市场对农药残留超标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产品应及时隔离封存,通报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进行处理。

  市场应建立协助对问题产品的追溯和处理的通报机制,应尽快配合控制流通渠道,避免问题产品扩散,调动相关资源尽快查清问题的根源并采取必要的控制及反应手段,尽最大努力把问题产品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

  市场应根据问题产品的可溯源程度、不安全指标、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每次处理进行全面分析,制订并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档案记录)

  市场对问题产品及处理办法应详细记录,各项记录应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以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市场应对问题产品存档、公示并记入相关档案。

  档案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为推荐性规范,文中"应"的内容表示强烈推荐。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日起实施。

  进场交易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合同书

  甲方(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

  乙方(批发商、经营户):

  为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商议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有权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甲方实行销售准入制度,乙方进场交易应当向甲方进行登记,办理销售准入证,并交纳农产品质量保证金。

  农产品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日内交纳。农产品保证金达不到约定金额的,乙方应当在一日内补足差额。

  甲、乙一方或者双方再也不经营,甲方应当在30日内退还乙方名下农产品质量保证金的余额。

  第三条乙方对每批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当具有原产地证明文件及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质量检测报告,经甲方核对无误的,可直接进场交易。

  第四条不能提交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文件及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的质量检测

  报告、乙方坚持要在甲方市场内交易的,甲方有权指定合法检测机构对乙方的农产品取样检测,样品由乙方无偿提供,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一)若抽检合格的,准予进场交易;

  (二)若抽检乙方销售农产品有害物残留异常,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出售与转移,并先行封存;

  (三)若复检后,确认乙方销售农产品有害物残留超标,由甲方监督乙方自行将其销毁,所有销毁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

  (四)乙方销售的农产品检测出有害物残留超标,发现首次,甲方将予以警告并公示(在场内电子显示屏上显示);发现第二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休业整顿,一月内连续发现三次,甲方有权取销乙方场内经营资格并责成退市,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若对市场检测报告及处理有异议,可以向甲方上级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条乙方有义务对被检出有毒有害物的农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及时与产地通报检测结果,必要时应即将住手经销该产地的货源。

  第六条在政府有关部门例行检测中,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被查出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取销乙方在甲方市场内经营资格,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每一超标品种罚款叁仟元。

  第七条例行抽检的费用及罚款从农产品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农产品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条乙方经销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销乙方在甲方市

  场内经营资格,并予以退场处理:

  (一)农产品不具有原产地证明或者检测报告,乙方不让检测的;(二)不交纳农产品质量保证金的或者连续——日未交纳保证金差额的。

  第九条国家农产品有害物检测标准修订后,甲方有权修改或者增补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发布或者通知乙方。

  第十条甲方有权将乙方经营信息记入档案并对外发布。

  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被记录的信息。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联系电话:

  年月曰

  附件2:检测项目要求

  乙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联系电话:

  年月曰

  L蔬菜、水果的检测

  蔬菜、水果检测应至少配备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含量的快速检测仪器。食用菌检测还应配备荧光增白剂的检测设备。其他检测项目可以根据市场质量管理的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肉、禽蛋的检测

  肉类产品检测应至少配备快速检测肉内水分含量和盐酸克伦特罗的检测仪器。其他检测项目可以根据市场质量管理的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水产品

  鲜活水产品、冰鲜水产品检测应至少配备快速检测抗生素、甲醛、双氧水、孔雀石绿的检测仪器。对于农兽药残留市场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检测。其他检测项目可以根据市场质量管理的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粮油产品

  粮油等产品检测应配备快速检测黄曲霉毒素、有机磷类农药残留、酸价、过氧化氢、甲醛、次硫酸氢钠等的速测仪器。各类初加工的产品(如粉丝)应至少配备快速检测吊白块或者二氧化硫的试剂设备。其他检测项目可以根据市场质量管理的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调味品

  调味品检测应至少配备检测有机磷类农药残留、苏丹红等的速测仪。其他检测项目可以根据市场质量管理的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楣勾进行检测。

  .茶叶

  茶叶检测应至少配备检测有机磷类农药残留的速测仪。其他检测项目可以根据市场质量管理的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其他产品的检测项目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标准的要求。经销商档案材料备案表(正面)

  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承租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楼摊房号

  经营面积

  入场时间

  暂住证号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承租交费凭证号

  年租金(元)

  保证金(元)

  营业执照类型

  个体执照

  其他费用

  企业法人执照

  法人分支执照

  主要经营商品

  合同签订情况

  租赁合同

  防火责任书

  质量责任书

  起止日期

  起止日期

  起止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从业人员情况

  编号

  编号

  编号

  性

  姓名

  别

  身份证号

  暂住证号

  现住址

  户口所在地

  变更日期

  变更席位号码

  受让人姓名

  商户违章记录

  编号

  违章事由

  违章日期

  处理决定

  商户签字

  处理部门

  商户表彰记录

  编号

  授予称号

  表彰日期

  表彰事由

  表彰部门

  索证索票记录表

  经营户姓名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

  抽检商品名规

  数

  称

  格

  量

  摊位号

  ________

  日

  期

  来源地/证书/检测复印件及货单凭证号

  感官

  结果

  评判

  人

  检测中心检验记录表

  委托人信息

  委托人称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验货产品信息

  产品等级

  产地

  进货日期

  检验数量

  进货数量

  验货要求

  验货依据

  检验结果

  序

  号

  检验项

  目

  技术要求

  检验结果

  单项判定

  检验结论

  说明:本证书仅对该批次商品(以报验数量为准)有效。

  检验员:

  年月日

  审核员:年月日

  市场—(产品)质量状况日报表

  年月日

  品种

  检测次数

  合格次数

  销毁数(Kg

  价格(元)

  合计

  说明:

  购货台帐

  供货商

  供货时产品名产品来

  进货数间

  称

  规格

  采购人

  等级

  备注

  源

  量

  员

  销货台帐

  顾客姓名

  联系方

  交易时

  产品名

  式

  间

  规格

  交易数

  经销人

  备注

  员

  称

  市场协议销毁问题产品备案表

  市场名称

  商户名称

  品

  商

  名

  标

  联系电话

  产地

  数量

  声明价值

  抽样人员

  检测方法

  检测人员

  检测结果

  市场主管人员签字:

  年月日

  对检测不合格一(产品)我自愿选择:1.封存,由有关单β≡新做后返2.由市场主办单位销毁。

  经销户:年月日

  备注:

  .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由经销户自愿选择封存或者销毁。

  .如果经销户选择封存,则由市场主办单位进行封存。并报告市质检中心重测后处理。

  .如经销户选择销毁,并在本案表上签字后,由市场主办单位实施

  销毁。

  4.本表一式两份,市场主办单位和经销户各存一份。

  问题产品退市记录表

  商户姓名

  产品名称

  进货日期

  进货数量

  产地

  抽检部门

  抽检时间

  抽检人员

  退出

  原因

  处理

  结果

  市场负责人签字:

  经销商签字:

  退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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