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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的几个问题(8篇)

发布时间: 2023-05-14 19:55: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行政执法监督的几个问题

  

  行政执法督查问题与措施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法理分析

  权力具有双重性,它不仅代表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某个人的便利和地位。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效果:正效应和负效应。权利的正效应指权力发挥其正常的应有的正面和职能。权力的负效应,指权力的拥有者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因而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行政执法在日常生活中表现是纷繁具体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且其具有国家强制性,该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因而行政执法便具有了权力的负面效应。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就时刻有滥用权力的可能,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行、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表现得相当突出。为此,基于行政执法本身的特征,加强对其监督,增益其正效应、减损其负效应显得十分必要。

  二、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行政执法监督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主体众多、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执法监督体系。尽管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内外结合的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较全面的功能,但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及缺陷。

  (一)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大为膨胀和扩展。

  行政权不再单纯的拥有执行管理权,而是攫取了越来越多的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争议、纠纷”[2](P25),“如果由一些人同时掌握行政和执行权,就会对人性的弱点———攫取权利构成巨大的挑战;他们会利用手

  中的立法和行政权使自己不受他们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并在立法和执法时,以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为依据”[3](P405)。其典型体现就是近年饱受诟病的“利益、立法部门化”,这就为行政执法监督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二)执法监督体系缺乏主导,未形成监督合力。

  不少监督部门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地位偏低,权力不足,权威性差;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监督职能混合,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尤其是执法监督体制中,没有一个专司行政执法监督的机构或部门,主导性不强,不能够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导致行政执法监督的效能低下。

  (三)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监督的依据不足,缺乏长效机制。

  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监督法。一些地方制定了涉及行政执法监督法的地方性法规或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缺乏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导致行政执法监督依据不足,且尺度标准不统一,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

  (四)监督乏力、惩处不严。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执法手段单一,装备欠缺,责任制不健全,造成了许多行政执法监督的空档,效果差强人意,形式主义严重;在执法监督检查中,习惯搞“既往不咎”、“下不为例”、“亲疏有别”,间接地或变相地成为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者的避风港和保护伞。在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和追究行政责任的过程中,往往以教代罚、以罚代刑、制裁不力,缺乏有效的震慑力,时有曝光的问题官员“复出”就是明证。

  (五)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

  社会监督的渠道不畅,机制缺乏。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不强,相应的安全保障不够,对重大案件只能做避重就轻的滞后性报道。社会组织监督分散和乏力,且渠道有限等等。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对策

  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一方面是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法制建设要求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的新机制:

  (一)更新行政法律文化观念,推动行政法文化的革新。

  要树立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理念,要充分认识行政法即“控权法”,树立崇尚法律至上的理念,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形成新的法律观念和法行为模式。要一改以往的法律统治工具论观念,应该意识到并认同“行政法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机关权力(主要是通过程序)的法律制约器。”[4]罗尔斯也曾提到“一个法律体系是一系列强制性的公开规则。提出这些规则是为了调整理性人的行为并为社会合作提供某种框架。当这些规则是正义时,它们就建立了合法期望的基础,它们构成了人们相互信赖以及当他们的期望没有实现时就可直接提出反对的基础”[5](P187)。要努力让“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落实到实际中,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口号的层面。

  (二)革新民众的思维方式。

  前几天去邻居家串门,正好碰到老大伯看病回来,一进门就大发牢骚:“说某医院检查个骨质增生就用掉几百块,医生没有一个不是黑心肝的东

  西……。”大伯的孙子和我谈到了高考的相关问题,老大伯立刻斩钉截铁地说:“一定要考医学院,只要当上医生,工资多少不说,单拿红包和提成就足够了”。老大伯的一席牢骚话,对笔者触动颇深,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自相矛盾的思维方式的无处不在:我们对贪官恨之入骨,可同时我们又不顾一切的报考公务员,梦寐以求的要做官;我们对垄断国企骂不绝口,可同时我们又削减脑袋地想到那里求职就业,拿不合理的高工资;我们对办事情要找关系送东西深恶痛绝,可一旦自己要办事,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要找关系送东西;我们对特牌车愤愤不平,可是当我们偶然有机会坐在里面风光一把的时候,又觉得无比的痛快和神气……总之,我们觉得愤怒,不是因为我们觉得不公平,而是因为我们觉得自己处在不公平中的不利位置,我们愤慨的目的不是为了消灭这种不公平,而是想方设法让自己处在不公平中的有利位置。我们许多人骨子里甚至是喜欢、迷恋、崇拜这种不公平的。在这种思维方式下,作为行政相对人时就会纵容行政执法的不公;作为行政主体时就会恣意对行政相对人不公。修正这种思维方式,仅采用现行的浮光掠影、自上而下的“普法”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真正让民众充分的行使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自下而上地推进“宪政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建设。

  (三)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政行为直接拒绝执行的权利。

  在行政法理论中,行政执法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P240);“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2](P244)。简言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无论其是否合法,都要求行政相对人遵照执行。在法律上的典型体现就是行政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能中止

  行政行为的效力。对此,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有些零星的例外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如果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政行为直接拒绝执行的权利明文入宪,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借助发达的媒介及正在觉醒的公民意识,或许能收到双重之功效。因为“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6](P6)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政行为直接拒绝执行的权利无疑就是给了行政相对人一把宝剑。

  (四)充实权力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力量。

  我国的权力机关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些式微,就向庙中之神———高高在上,却无灵验。式微的反面是权力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较大的潜能,因为宪法已经赋予了权力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利,现在的问题是急需构建相应的制度让权力机关的权力得以充分行使:制定人大及常委会监督法,使人大及人大代表充分行使询问、质询和罢免权;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就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重大行政违法案件进行专门监督;强化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人身和财产利益重大影响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审查。因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7](P19)。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作为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加之其并不是针对特定的具体人或事,使人们对其合

  法与否很少予以关注,其结果往往是因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合法而导致大量的具体执法行为的违法。在付出血的代价后在声讨声中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是最有利的说明。

  (五)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

  实现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关键要确保监督者的独立、中立地位,重在强化完善司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中针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式有很多,主体也有很多,但是实际效果却不尽人意。我国对于行政执法监督仍然是以行政执法机关上级监督下级或者平级监督为主。从世界各国的惯例来看,针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最有力机关往往在行政机关之外,比如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尤其是司法机关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或者司法审查程序,对行政执法监督最为有力。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诉讼乃至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司法机关人、财、物长期不能独立,各级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机关视地方政府为衣食父母,地方政府视司法机关为掌中婴儿(一旦断乳,即可饿死),导致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较弱。因此,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是当前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主攻方向。同时可设置专门的机构和部门,进一步扩大检察院对行政违法、渎职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修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人民法院对行政纠纷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不仅应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应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赋予更大的对行政不当行为的司法变更权。

  (六)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他们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重点是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要以为不公开就无法被监督、就能掩饰住什么,不公开更易引起民众的各种猜疑,猜疑多了,政府的公信力就得走低。同时,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也充分证明,政府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地全面地推行行政公开,才能“还干部一个清白,给老百姓一个明白”,同时更利于民众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的设计。

  从体制的选择、机构职能划分、人员的配置、规范的确立、条件的创设、环境的改造、动力机制的形成等方面对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性质、职能、权限和责任。克服角色混乱、权责不清的现象。对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多头执法的问题,结合大部门体制改革,对相关的行政执法职能进行归并,同时在整个行政执法监体系中,应单独设立一个专司行政执法监督的机构,即行政执法监督局(委),明确其主导性监督地位和职能,解决多头监督,形不成合力的问题。

  (八)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性建设,为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提供制度和依据保障。

  1.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法或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3.各地可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处罚检查办法、行政许可监督办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首长问责制等相关条例和办

  法。将行政审批、政务公开、行政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方面的过错行为纳入查处、追究的范围。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相应责任,形成责任体系的闭环效应。

  3.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备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准确界定具体过错责任,并进行备案和报告。

  4.制定和完善关于行政(执行)程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国家统一行政程序法,未颁布的补充性程序性规范,解决行政程序违法问题。

  (九)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完善有关保密、证人保护、信访等监督渠道,使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

  充分保证人民群众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改革完善现行的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对典型和大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实时跟踪报道,使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综上所述,行政执法监督若缺失,就会为执法不公培植土壤,如果行政执法不公,每个人都可能被“弱势”、被侵害、被剥夺应有的尊严。可见,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迫在眉睫。

篇二:行政执法监督的几个问题

  

  浅谈我国行政监督面临的问题

  从总体上讲,当前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系统、有效的体制,但由「历史遗留和落后的体制难以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耍,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行政监

  督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等原因,我国行政监督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与不足。

  主要表现在:

  一、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权威性,造成“难监”现象。

  各级纪检委、组织部、人大常委会、行政监督局、人事局等众多具有干部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之间,在对各口所属的范围内应该通过民主监督方式实行监督的,包括各级政党

  “一把手”在内的不同层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责分工上出现了严重错乱和不到位。

  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程度不高,造成“漏监”现象。

  我国当前行政监督的权力和责任相分离,对于权力界限范围,权力行使主体如何对

  口己的权力行为承担责任、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廉政建设中,对腐败行为的追究

  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只强调领导干部要口身廉洁

  口律,而忽视对该组织领导者的贵任追处。在用人方面,对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

  事造成失误的,缺少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对推荐失误,考查失误,任用失误的,难以按

  法律处罚。在项目投资方面,资金批出去收不回來却难以依法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三、行政监督部门口身建设不完善,造成“不监”现象。

  行政机关口己制定规范,口己执行规范,白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争议,这种以

  命令一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方式,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可以以国家名义强制被管理者服从,政府官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拥有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

  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腐败,上行下效便由此产生。

  四、行政监督体制缺乏整合,造成“乱监”现象。

  干部监督形式和监督方式的选择上不科学。在监督方式上,至今没有同时将其各口所

  属范围内的,那些已经或应该有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的,处于各个不同层级

  内部常设最高层领导机关的领导干部,都作为民主职权和民主监督方式监督的对象,并采

  取相应的民主监督方式对其进行监督。正是由于这种监督形式和方式上的严重滞后和错误,导致目前干部监督严重错位。

  五、监督形式与内容单一化,造成“缺监”现象。

  我国的《行政监察法》虽然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严

  格的法律规定,但是,其规定并没有解决一级政府组织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受到监督的问

  题。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

  分组成。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内部有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但是这些监督在实际运行中都是大打折扣的。

  六、行政监督运行过程及结果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造成“软监”现象。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获得人民的支持,经

  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宪法的规定,为行政公开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人民把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交给了政府,当然有权了解政府行使权力的质量

  和过程。

  2现实状况是,人民的这种知情权缺少法律保障,政府侵害公民知情权的法律界定不

  明确。??

  七、公众监督权力没有被置于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公众监督权力是艮间的个体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在

  监督效果上无法直接对监督对象的违法后果实行惩治。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具有强制

  性和不可控制性,以及司法和执法部门受利益驱使容易产生腐败,使公众的监督权力非

  常容易流于形式。

  行政监督面临的问题很多,决不仅仅表现在这六个方面,要实现依法行政,这六个方

  面至少值得我们认真对待,深入思考,并研究相关对策。??

  浅谈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改革必须置身于全球视野下,破除传统左的思想

  禁锢,大胆地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好的做法,充分发挥行政相对人

  的作用,走制度创新之路。

  具体从政府方面來讲,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依法行政是解决行政监督问题的根本途径

  建立最髙权力监督机构;监督体制必须强化垂直领导:推行巡查制,加强"一把手"的监督: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强化对公务员的财产监管:修订法律,使之成为加强

  行政监督的有力武器。

  (一)国家权力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一是开展

  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査监督。

  要围绕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

  开展执法检査。

  二是在充分运用现有监督手段的同时,还要不断探索新路子。

  近年來,各级地方人大在实践中探索的评议执法机关工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

  决定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开展个案监督、向违

  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出法律监督书等新的监督形式,有利于增强执法机关和执法

  人员的法律意识,改善执法状况。及时认真地总结这些经验,并进一步完善,使之规范化、经常化。

  (二)

  政府及其部门应不断加强口身层级监督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一是

  大力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

  在依法行政中,法制机构承担着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等

  工作,任务繁重。所以要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完善工作条件,使其与依法行政工

  作任务相适应。

  二是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继续清理不符合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的人

  员,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勤政、文明、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是政府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解决多头执法、职责

  交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四是出台行政处罚案件评査标准。五是深入贯彻《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

  议的监督职能。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口我纠错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三)

  充分发挥监察部门作用,督促行政执法步入规范化轨道。

  一是耍强化监督意识。对监察部门而言,耍克服那种担心监督影响政府形象、影响同

  志

  关系的心理障碍,增强监督的责任意识。对被监督的执法部门而言,要明确监督是维

  护法律权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爱护执法人员的有效措施。

  二是要严肃查处发生在执法领域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要重点查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贪污受贿、循私枉法、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

  三是要继续推行执法公开。

  在不少执法纠纷案件中,群众对某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说明处罚的依据和标

  准意见较大。监察部门要针对这一问题,督促执法部门无条件地推行政务公开,将所有执

  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四)切实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经济监督。

  一是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熟悉规则、精通财务的优势,从严审查,发现问题,堵塞漏

  洞。二是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三是要推动审计对执法权力监督

  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五)

  要进一步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一是要发挥检察

  机关的监督作用。

  对行政执法中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对执法活动

  中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应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二是要发挥审判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六)

  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坚决落实“两错”责任追究制。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内容。按照工作职责,逐级确定执法部门和执

  法人员的资格和职责,从而避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清、管辖不明、越权执法、有利

  就争、无利就推的现象。

  二是要坚决落实错案和执法过错贵任的追究制度。实行“两错”责任追究制是实施执

  法责任制的核心环节,也是落实法律贵任的要求。

  三是在认定和追究执法责任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公平。

  要错责相当,罚教结合,即要根据执法违法的不同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党

  纪政纪、经济、艮事或刑事责任,更要注重通过追究其违法责任的手段和方式,达到教育

  广大执法者及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的目的。

  四是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应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纳入目标考评,实现对行政执法的面上的监督。

  (七)疏通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发挥各种社会监督的作用。一是要制度上确保社

  会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民主党派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信访举报等公民监督是一项

  严肃的工作,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作为保证。

  二是要畅通监督渠道,确保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建立重大决策听证、论证制度。执法

  部门应就一些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约请民主党派、新闻单位和公民代表参加讨论,充分

  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建立反馈督办制度。

  三是要切实保障社会监督主体的合法权利。艮主党派、新闻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的难

  点,不仅在于监督主体缺少知情权、监督渠道不畅通等原因,还在于他们在实施监督中口

  身的合法权利难丁?得到有效的保护。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规范,切实保障监督主体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三:行政执法监督的几个问题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法治建设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对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要求也日益强烈,这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依法行政已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口号,它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整个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并顺应这种新形势、新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效能和水平,提供良好的执法保障。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消极执法、违法不究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趋利执法问题

  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一些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利益仍没有完全脱钩,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把执法权当成机关、个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利益部门化。作为公共权力的异化,个别执法部门以行政执法的名义,乱收费、乱罚款、乱审批、乱摊派,搞变相创收,形成利益集团进行权力寻租。二是行政执法利益私人化。有的行政执法部门甚至给执法人员定指标,将收费、罚款完成情况与个人奖金挂钩。三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部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好恶进行裁量,甚至以人情、物质等利益作为自由裁定的交易砝码,使行政执法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和恰当性。严重扭曲了行政执法

  既定的目标追求,不仅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还产生了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滋生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二)执法冲突问题

  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理应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的状况却并非完全如此,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突出问题。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权在横向上交叉较为严重,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进而导致执法冲突;在纵向划分上也缺乏明确分工,执法重叠较为严重,常常造成上下两级行政执法机构同时对一个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处罚,并发生冲突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执法方式相对滞后的问题

  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要善于运用现代化、电子化管理手段更新行政执法方式和方法。但现实中,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仍多采用简单执法方式。例如,有的执法部门不注重日常管理,仍然习惯采取突击执法的方式,甚至使一些违法现象与集中整顿执法变成了“游击战”,不仅执法效率低下,而且社会效果不理想,有损行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

  (四)执法监督乏力问题

  1.责任追究不到位。责任追究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执法监督强制力和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是目前执法监督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只纠正错案,不惩戒责任人;只追究单位责任,不追究个人责任”的现象。这就需要建立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监督主体未形成有效监督合力。权力缺少监督,必然造成异化和腐败。当前,行政违法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最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对行政权制约和监督不力。虽然我国基本形成

  由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诸多监督主体构成的监督体系,但仍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二、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落后行政观念的消极影响

  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牢固树立权力本原意识,才能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这些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能够逐步学习运用法律思维来处理问题、进行行政决策,但受到固有的、落后的行政观念影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不到位,有些还比较片面化,仍然把行政执法作为简单管理甚至“对付”行政相对人的工具。

  (二)行政体制的阻碍因素

  目前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可以从体制的缺陷中找到其深层原因,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正在建立和完善中;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形成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仍在起作用。这种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权责不清,关系不顺的弊病。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既存在行政执法职权划分不清的现象,又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造成行政执法避难就易、相互扯皮、争权夺利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行政监督中的制约因素

  1.监督体系的制约性原因。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已较为健全,但各种监督主体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不够明确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缺乏监督合力,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科学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就行政内部监督而言,对具体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除了政府法制机构的综合监督外,通常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自己负责,造成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无效监督状态。就外部监督而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均存在一些不足,且多限于对个案的事后监督,客观上难以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常规性监督。

  2.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制约性原因。行政执法监督是众多监督主体之一,属于行政机构内部的层级监督,基于行政管理的层级性,其监督效果较其他监督方式而言应当更明显,监督范围也突破事后监督,同时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监督。但造成现阶段行政执法监督乏力的原因,既有认识上的因素,更有制度上的制约。认识上,不少部门担心责任追究会影响部门的形象和执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愿意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追究。制度上,多数部门既缺乏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执法绩效考核监督基础制度,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等监督结果制度,如没有将监督的结果与执法工作人员的奖惩切实挂钩,对于监督、考核的结果,有的部门、系统既不表彰也不通报批评;有的只奖优,不罚劣;有的通报批评不计入个人档案,没有监督力度。以上这些做法都使得监督制度的作用难以落实。

  三、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对策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集中反映了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基本矛盾,即先进的法治理念与落后的行政执法观念、制度的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培育行政法制理念,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制度,特别是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增强执法监督效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一)积极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

  行政执法人员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实现制度约束之下的依法行政,是我国法治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为此,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1.加强培训教育。规范行政执法,只有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执法意识的培育和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治思维能力,才能让依法执法、规范执法从法治理念转变为自觉行为,并贯穿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这是依法行政工作得以真正落实并且取得实效的重要保

  证。2.建立激励机制。在用人制度方面、在政绩考核方面,将考核重点转到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法治环境上来,以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新意识。3.注重制度性引导。制度不仅具有先导作用,还具有强制性的推进功能。为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方面,要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贯彻和体现现代法治的价值、理念和原则,以此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的形成。

  (二)着力健全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

  1.严格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和分析,注重民主参与和社会广泛论证。

  2.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服务中心工作为基础,合理整合、划分不同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职能重点和执法权限,逐步做到职能法定、机构编制法定、权力责任法定、执法程序法定,使各主体都能够依法履行职能,依法行使执法权限。同时,要持续完善和推进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和实践工作,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系,以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趋利和执法冲突问题。

  3.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细化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的量化指标体系。通过厘清、界定和行政执法的依据、职权,明确分析各行政执法环节、各行政执法岗位和流程的具体职权和责任,改变过去行政机关只是领导干部责任制的责任承担方式,将职权和职责按照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层次和具体岗位合理配置,为行政执法权的运行建立可操作性强并便于考核的工作机制。

  4.注重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和手段。要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观念,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和解等柔性执法方式,将执行法律的刚性和人文精神的柔性结合起来,做到刚柔相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依托电子信息化手段进行行政执法,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有条件的行政系统和行业,在规范行政执法,尤其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业务岗位职责,把对行政行为的监管由过去的“人管人”、“人盯人”等简单的、低效的方式,转变为“制度管人”、“程序管人”的规范化、程序化电子操作系统管理模式,加强事前、事中监督,既可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也可使行政效率大大提高。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增强执法监督效果

  责任是法律制度的生命,是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要将政

  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监督,尤其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首当其冲。针对现行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确立监督机构的权威性。行政执法监督是“硬碰硬”的事情,要使监督机制行之有效,监督者首先必须具有权威。一是监督主体要高位、独立。承担监督责任的机构必须依法具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和较强的职权,在人、财、物等方面具有自主独立性,避免受到不应有的外部影响,特别是来自被监督者的牵制和制约,才能够保障监督的措施和责任追究能够落到实处。二是要建立监督责任制度。即从制度上明确监督者的监督责任以及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的人员的责任,真正做到“监督者受监督、负责任”,从制度上促使监督者自觉履行监督职权,尽可能杜绝监督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2.加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结果的落实。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只有把监督考核结果与奖惩、晋升等挂钩,把执法的优劣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主要政绩对待,与单位和个人的荣誉、利益和晋升相连,行政监督一系列制度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否则,不仅不能对违法行政起到威慑和遏制作用,行政监督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

  3.加快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行为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管理范围“从摇篮到坟墓”,执法工作量大,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认真开展依法行政。各行政监督机构都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监督机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监督机制和方式,推进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

篇四:行政执法监督的几个问题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执法单位及个人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如何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如何更好的履行行政监督职能从而避免引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增加行政成本,更好的把握好处理自由裁量与羁束行政执法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两种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法典,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由行政执法争议的公正性影响,行政复议这个简便、迅速的一裁终局制度被当事人更多的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法更注重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作为一种司法行为,作为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往往被更多人最终选择。而我国现在诸多行政执法领域,受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对执法范围的理解、对执法对象利益的漠视、政府考核导向的影响都从很大程度影响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方式、方法。因此,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知法犯法等倍受公众质疑的事件,也就屡屡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作用,维护社会弱势群众利益,但如何更好的让公民利用好这两部法典,在加强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应当从源头注重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与制约,减少基层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切实践行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总方针。

  关键词:行政执法和监督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提纲

  一、行政执法过程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过程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存在乱象

  2.执法权限模糊不清,职能交叉现象严重

  3.行政执法缺乏统一的执法裁量标准

  4.行政征收费用存在“以罚代管”

  5.行政执法过程存在执法不公现象

  6.对行政执法公开度和群众维权意识不强

  (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行政监督主体多元,行政监督职责不明确

  2.行政监督缺乏有统一的规范标准

  3.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

  4.行政监督主要局限于事后追惩

  5.行政监督体系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二、对行政执法过程监督的建议

  1.提高执法人员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2.细化行政执法处罚权的决定程序。

  3.斩断“以罚代管”利益链条

  4.根据违法人的行为程度决定处罚范围。

  5.整合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督的双重职能。

  6.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复议程序同步下达。

  7.建立流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平台。

  8.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9.强化社会监督职能发挥

  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序

  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是,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三大功能。行政执法具有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性的特点,执法主体又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又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虽然,就行政执法机关而言,要求执法过程要始终坚持合法、合理、正当、效率、诚实守信、责任等原则。但受执法者职权意识,执法的强制性、自由裁量性和授权执法主体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给行政执法的统一标准界定带来难度,给执法对象的基本权益造成的影响,进而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一系列行为,来维护公民、法人对行政执法后的利益诉求,也因此而引发一系列舆论问题,给司法公正、行政执法都不同程度的造成影响。结合所学专业对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行政监督中暴露出一些矛盾问题以及对行政执法监督提出自己的看法建议:

  一、行政执法过程和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过程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存在乱象

  我国现行体制下,国家行政权力由行政机关行使,并由行政工作人员具体实施。但受行政机关编制、管理事务的局限性、专业性、技术性等问题的限制,以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聘用临时工等方式来延伸行政执法的链条,从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来看都符合行政执法职权规定,但聘用临时工来履行公务人员行政执法权限,就给执法权限的边界产生监管困难。从“延安城管夫妇打人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就可以看到事件中城管夫妇并非政府公务人员,却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无论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还是执法方式都可以看到执法主体的乱象产生的不良影响。

  2.执法权限模糊不清,职能交叉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各行政职能部门大多具有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法,商业部门有商务执法、统计有统计执法、安全监管有安全执法、交通部门有交通执法、环保部门有环保执法、市政部门有市政执法、工商部门有工商执法等等执法部门星罗密布,但从监管效果来看,无论从涉及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还是涉及城市卫生和环境治理的市政与环境监督其监督效果都不尽人意,相反出现了工商与食品等一系列的职能交叉和“九龙治水”的尴尬局面,同样也给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界定带来难题,出了问题行政职能部门相互推诿、扯皮。

  3.行政执法缺乏统一的执法裁量标准

  目前的执法过程中,大多数以行政处罚的罚金来表现。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虽然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但在假如在交通执法或交警违章处罚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规定对具种违法行为处以200-2000元的罚金;再如城管在处理小摊贩的问题上,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可以进行处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

  机关自由裁量。这些处罚内容都只是对处罚标准做了大致规定,没有明确罗列处罚的标准,虽然各地执法部门可能自行制定量裁标准,但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根据现场情况,甚至于取决于当日心情与处罚对象的关系来决定处罚力度的大小。

  4.行政征收费用存在“以罚代管”

  行政收费、行政处罚中收费种类名目繁多,“管理就是收费”、“乱收费”现象在执法部门普遍蔓延。行政执法人员采取降低处罚、不出具票据等方式与行政对象达成协议,造成行政征收费用的监督困难,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例如: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不仅极大增加了物流成本,还造成民怨沸腾。尽管我国从1994年起,国家开始对公路三乱不断进行治理,但治理多年之后,现在公路三乱仍然非常严重,交警只罚款不开票可以打折、隐蔽拍照罚款完成任务、运管罚款与财政分成等现象都是对行政征收费用监管乏力的表现形式。

  5.行政执法过程存在执法不公现象

  从目前的执法过程来看,执法主体往往采取巡视或巡查执法方式,从程序上较为被动;从执法主体构成来说缺乏流程化程度和明确的设定范围,给基层执法的随意性、粗放性造成一定的漏洞,从而导致行政强制现象滥用突出,经常可以看到城管执法人员强制没收摊贩的经商工具,而且行政强制过程都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居多,造成没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行政人员、甚至是临时聘用人员与经营商贩发生肢解冲突、甚至致人死亡,致使政府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也从不同程度上造成执法不公,甚至于侵犯普通群众的基本利益。

  6.对行政执法公开度和群众维权意识不强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并没有将处罚情况进行公布,普通群众在面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之后,无论从处以罚金的不合理程度来看,还是从对群众基本权益的侵犯来看,由于缺乏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公开平台,因此群众对处罚缺乏比对,进而导致运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维权的少之又少。采取行政复议来就某项涉及自身重大权益的问题来维权是可行有效的方法,但具体实效过程中受行政执法部门自身利益与形象的影响真正达到维权目的需付出的时间与人力成本往往是巨大;行政诉讼这一公开与行政部门“对质公堂”的行为,更是少的以“新闻”方式见于报纸端头。

  (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行政监督主体多元,行政监督职责不明确

  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体系已逐步建立,形成了以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审计机关和社会监督的外部监督,也形成了上下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内容监督手段。但在具体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仍存在着行政监督机关缺乏有效联系沟通、没有明确各自分,甚至各自为政的行政监督情况。

  2.行政监督缺乏有统一的规范标准

  我国现行行政体制下,“红头文件”的出台给行政监督造成难度,而保证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适当就是防止行政违法,使行政监督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重要手段。在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要与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实施审查,解决法律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与上位法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的问题,以便于行政监督更加有效、简便。

  3.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

  实施行政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审计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监督、主管监督、职能监督都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受政府机关一定的影响,可能形成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形象的共同体,甚至于因同履行政机关部门受人情与关系的影响在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打折扣、讲人情的现象。

  4.行政监督主要局限于事后追惩

  目前的行政监督主要靠事后的追惩,对事前的预警性监督和和跟踪性的事中监督缺乏足够的重视。如我区的城管打人事件,行政监督部门行使职能仅局限于对当事人的惩处,而并未就行政执法前期、过程中的过程做出论断,假如当时的城管事件没有引起网络的关注,那么这个行政执法的过程可能行政监督部门根本没有关注、甚至认为其完成合法有效。

  5.行政监督体系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社会监督是对行政执法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之一,然而由于我国群众维权意识淡薄、社会团体起步较晚、个体对不涉及自身利益的现象持观望态度,造成的了对行政执法违法违规现象的纵容,给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造成损害。

  二、对行政执法问题及行政监督的建议思考

  正视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与自由量裁度的制约,对维护执法严肃、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目前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将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对独立,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也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监督等行政救济手段,但基层群众在面对基层执法部门的随意性大、滥用处罚权行为等仍然面临着维权难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更好的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的司法公正。

  1.提高执法人员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提出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和标志,更是纠正基层执法人员乱执法、滥用法的重要举措。只有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重点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才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执法过程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细化行政执法处罚权的决定程序

  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进一步细化,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勘验、判定、现场裁决人员构成、人数组成,对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内容进行明确告知,违反的具体规定及行为具体表现作明确描述,力求做到执法过程细致合理,处罚内容、处罚力度公开透明,让行为人在缴纳处罚金的同时,充分认识被处罚的原因和具体表现,从而达到执法的最终目的。

  3.斩断“以罚代管”利益链条

  对行政执法中谁有权设定收费一定没有明确规定,日常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收费多数是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由中央部委或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而且绝大部分是一般规

  范性文件。要根治“以罚代管”的乱象,必须斩断以罚代管的利益链条,并将收费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收费资金去向、用途向社会公开。

  4.根据违法人的行为程度决定处罚范围

  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建立管理台帐,将行为人的违法次数、教育情况、违法程度进行信息化管理,对初次违法行为人采取警告方式,对屡教不改、性质恶劣的人员按照最大限额处罚,达到执法的威慑警示作用。

  5.整合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督的双重职能

  在行政执法队伍中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员,由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员担任,通过第三方的监督作用发挥充分解决基层执法部门的违规执法现象,解决执法过程的蛮干无理和“吃拿卡要”行为,从执法监督层面维护执法过程的公正与公开性。

  6.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复议程序同步下达

  在行政执法部门在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详细流程与维权过程同时告知被执法的行为人,从而达到从源头上建立执法监督、执法救济的有效性。

  7.建立流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平台。组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流动服务平台,在执法区域定点设立,加大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让执法区域群众了解相关法知识,自觉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此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层监督产自我纠错的能力,要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要依法公正的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撤销和更正。

  8.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特征,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程序、行政收费标准等内容一一向社会公布,使行政对象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切实发挥信息公开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

  9.强化社会监督职能发挥

  强化社会监督是保证群众权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手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有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行政执法人员才不会滥用公权,保持清正廉洁,维护政府的形象,巩固执政基础。具体要通过加强新闻媒体参与行政执法过程,畅通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形成投诉反馈机制等形式来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这两个主体,既是共同存在、互相制约的,又是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的,在实施国家行政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其执法的公正性、公开性与行政监督的公正与合理无法隔离;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作为有效的行政救济手段也不会因为前者的存在而丧失自身作用。因此只有不断的建立健全行政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加强社会普法力度提高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水平。那么执法过程在受法律拘束与监督的同时,如何更好科学合理的发挥行政处罚的威慑与警示作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处置,更需要政府行政机关以高度的责任感,合理有效的使用公权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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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学(修订本).北京市广外六里桥北里甲1号八一干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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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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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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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指导案例.

  9.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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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行政执法制度

  .华律网.

  11.行政执法的表现形式.华律网.

  12.行政执法的生效、撤销、变更和终止.华律网.

篇五:行政执法监督的几个问题

  

  浅谈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中文摘要】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人大监督零碎化、检察监督单一化、行政监督分散化、社会监督滞后化等问题,产生问题主要有人大监督力不从心、检察监督力量不足、行政监督各自为政、社会监督间接属性等原因,提出了突出人大的统一协调作用、突出检察机关的重点监督作用、突出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突出发挥社会监督的广角效应等有针对性的对策。

  【中文关键字】行政执法监督;问题;原因;对策

  【全文】

  一、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人大监督零碎化、检察监督单一化、行政监督分散化、社会监督滞后化等问题。

  1、人大监督零碎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肩负着对“一府两院”监督的神圣职责,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是人大的职责之一。但当前受种种条件限制和影响,人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还存在零碎化的问题。基本停留在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审议一个或者数个行政执法机关专题汇报,另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某个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的零碎化层面上。各地人大常委会听取行政执法机关专题汇报一年才一个或者几个,相比于庞大的行政执法机关而言,监督面实在太小太小。上级人大常委会蜻蜓点水式的调研监督本身次数很少,此类零碎化的监督效果自然也不能过分乐观。

  2、检察监督单一化。虽然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包括行政执法在内所有国家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是一直以来,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履行基本的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都捉襟见肘,根本没有更多的力量和时间去监督庞大的行政执法活动。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主要表现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尚且不是很全面深入,更遑论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的监督也仅仅是对该机关涉嫌渎职或者贪贿犯罪的查处,外加上级检察机关偶尔组织开展的专题监督活动上。

  3、行政监督分散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些行政机关被赋予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的职权,比如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均具有一定的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职权。但当前这些享有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停留在各自为政的分散化状态。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行政执法是否违纪的监督、审计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情况的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收支是否合理合规的监督,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这种分散化的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监督效果打了折扣。

  4、社会监督滞后化。我国的社会监督集中体现在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上。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权,我国公民具有对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的权力。目前我国的社会监督更多的表现在公民通过信访举报或者借助媒体披露引起领导重视批示查处等方式,都是行政执法行为已经发生,且该行政执法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种

  公民通过控告检举监督或者借助媒体炒作引起领导重视批示查处的监督,均是事后监督,具有非常明显的滞后于行政执法行为的特点,属于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督。而且其自身不能直接监督纠错,还需通过其他有权监督部门进行制止和纠正,监督效率和效果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二、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零碎、单一、分散、滞后等问题,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人大监督力不从心。我国人大机关虽然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监督“一府两院”的重任,但人大领导往往是那些年纪偏大、行将退休的老领导,相对一部分中层干部也年龄偏大,人大机关配备的人员非常有限。有限的人大监督力量与庞大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本不成比例,他们纵有三头六臂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之人大领导和中层干部多为年纪偏大的老同志,行将退休,或多或少存在一种不愿得罪人的老好人思想,也不愿非常认真、真刀实枪的监督,所以人大监督多半是蜻蜓点水、搞搞形式而已。

  2、检察监督力量不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全面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但我国检察机关始终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有限的办案力量导致其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仅停留在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监督上。检察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主要是侦查监督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这两个部门配备的力量有限,肩负着审查批捕和对行政诉讼、民事审判监督的职责,本职工作已经忙得不亦乐乎,根本没有更多的力量和时间深入扎实地开展其他的行政执法监督。力量的不足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全面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瓶颈。

  3、行政监督各自为政。我国赋予了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力,但这些行政部门往往由政府不同领导分管,且各行政部门级别相同,相互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和隶属关系。加上各自监督的权限、事项不同,难以集中统一形成行政监督的合力。即使人为地把他们强制性地暂时捏合在一起,可能也存在彼此不通气、相互不服气、行动难统一的问题,最终只能是一盘散沙、事倍功半。这种行政执法监督各自为政的状态既影响监督的效果,更增加被监督部门的负担,一直广受诟病和抱怨。

  4、社会监督间接属性。社会监督表现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监督,其中最多的还是公民个人的监督。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单位团体的监督,社会监督由于监督者没有直接调查处理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力,必须借助领导批示或者相关有权机关调查启动监督程序,只是一种借助他力的间接监督。往往是违法违纪的行政执法行为行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相关利益受损,富有正义感的单位或者公民挺身而出,向相关部门控告检举,或者通过媒体炒作,引起领导或者相关单位重视,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间接属性决定了社会监督的滞后性,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我国行政法律监督的对策

  针对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强化行政法律监督的对策:

  1、突出人大的统一协调作用。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对行政法律监督是人大的重要

  职责之一。针对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力量不足,行政法律监督力不从心的问题,建议由人大牵头,统一协调检察机关和具有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组成强有力的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当地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重点监督,回应广大群众的关切和要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创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安居乐业的优良环境。

  2、突出检察机关的重点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鉴于当前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要以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逐步配强配齐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在力量不足的当下,检察机关在继续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同时,应着力加强对问题不断、反映强烈且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重点监督作用。

  3、突出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鉴于当前我国具有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监督分散、效率不高的情况,建议尽快将行政监察、审计、财政、法制等部门的执法监督力量进行整合,建立一支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常设于行政监察部门。使之既有行政监察职能,又有对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查处职能。这样将众多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合而为一,形成了强大的行政执法合力,既能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率,形成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威慑力,又能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应对多部门分头监督检查的负担,能够集中精力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地做好本身的行政执法工作。

  4、突出发挥社会监督的广角效应。行政执法对象是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特别是广大民众。违法的行政执法侵害的更多的也是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古人云: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朝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一方面要充分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使群众敢于监督。另一方面要快速调查和反馈。对群众的举报要专人处理,及时反馈,取信于民。惟其如此,社会监督的广角效应才能充分发挥,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必然无处遁形。

  【作者简介】

  李定华,单位为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篇六:行政执法监督的几个问题

  

  浅析文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篇:浅析文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文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如何对行政权力实施有效的法制监督,已经越来越为重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这是基于行政机关权责统一的属性以及当前实践中“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而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一靠自觉,二靠监督。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对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近年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开展情况的总结分析,探讨增强文化市场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科学监管社会主义文化市场能力的一些思路。

  一、开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基本情况

  (一)、开展监督的主体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1)人大的权力监督;(2)政协的民主监督;(3)审计、监察、政府法制部门的专门监督;(4)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5)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以上众多监督从主体上分析,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从层次上分析,可分为上级对下级层级监督和同级间相互监督;从时间上分析,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二)开展监督的依据范围

  目前文化行政部门开展行政监督的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人大、政协、其他专门机关实施监督的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章程》、《审计法》、《行政监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新闻舆论监督与人民群众社会监督的依据是《宪法》。

  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1)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执行情况;(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4)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5)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6)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三)、开展监督的方法途径

  根据法规的规定和各监督主体的职权,执法监督方法各有不同,人大的监督方法有听取同级政府的工作报告、质询、个案监督、执法检查、执法评议、人大代表的议案等等;政协的监督方法有例会协商、调研视察、提案、民主评议等;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有侦查监督抗诉等;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方法有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方法有控告、申诉、举报、反映等。近几年来,一系列的执法监督活动,实现了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及罚没财物的处置等行政行为,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领域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系统内外监督并举的全方位监督。

  一是开展内部监督。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做到局有法制机构,科有法制人员,通过日常核审、听证,达到案案有案审的目标,及时发现并纠正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明确执法依据和职责,用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把关,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质量进行集中评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功能;每年开展一次执法监督,确定执法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群众有反映或有所暴露的敏感问题作为监督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提出纠正完善措施,对法律贯彻实施情况、内部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专题检查,全面行使监督职能,落实监督内容,提高监督效果。

  二是接受外部监督。首先,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经常邀请政协委员来我局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的民主评议,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员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政协履行

  民主监督职能的探索性实践,通过提出带有普遍性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促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不断深化和发展。其次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认真做好应诉工作,树立行政权接受司法权监督的理念,使行政执法行为与司法审查标准接轨。认真吸收分析法院的意见和建议,规范执法程序,请人民法院行政庭给执法人员上课并到执法现场指导。认真做好复议工作,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的层级监督,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全法性和合理性,从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各方面进行把关,对存在的违法或不当之处及时纠正。

  上述一系列执法监督活动的开展,有力促进了文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规范了行政执法能力,提高了行政执法行为的质量。

  二、目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弱化

  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处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线,加之行政执法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专门监督机关(人大、检察机关等)的监督往往滞后,无法及时有效地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导致监督权威实际上的弱化。

  人大主动监督意识不够强,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监督制约方面考虑少,使执法监督处于被动局面。人大享有质询权、议案权,实际启动个案质询程序的很少,而议案的刚性不强,监督的作用不大,且议案与质询不能很好衔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其地位、作用又逊于人大的法律监督,如何监督处于探索阶段。总的来说,监督尚未步入正轨,力度不大,刚性不强,建议成分较大。

  法院的监督只是一种被动监督,即“不告不理”。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如果不起诉行政机关,法院监督无法启动。检察机关虽然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存在依据不明、任务不清、难以介入的问题。

  (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虚化

  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自身法律素质不高,影响层级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行政复议制度重要性认识不够,影响层级监督的作用;三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不到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这种制度

  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未收到实际效果;四是法制工作机构建议薄弱,监督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五是行政透明度低,容易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监督死角。

  而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由于存在体制缺陷,手段滞后等原因,难免出现“虚监”、“弱监”等状况。

  (三)人民群众的监督淡化

  虽然宪法及其他法律都规定了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但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简单,使得公民的这项监督权难以落实。监督渠道不畅,致使许多情况下想监督,不知如何监督,有的举报控告在一番公文履行后,又回到被控单位手中,多数群众又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有一些被处罚的当事人因摄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威,不敢向专门监督机关举报,还有一些当事人因缺乏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虽然目前各行政执法机关都聘请了义务监督员,帮助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挥了不小作用,但监督工作的主动权不在监督员手中,应景的多,执法单位需要时监督员才“有权”监督,平时很少主动开展监督,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督员队伍中还存在被“同化”的现象。(四)、新闻舆论监督软化

  目前,新闻舆论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一些新闻媒体发表一些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报道,揭露一些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但由于国家尚未制定《新闻法》,使新闻媒体或记者常成为被监督者的诉讼对象,一旦打起官司,属于正当监督的报道也往往被法院判决名誉侵权,大大挫伤了新闻媒体和记者的积极性。

  三、完善、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议和对策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党的十八大又明确指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

  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上述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科学监管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能力。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监督的良好基础

  行政执法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构筑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转变思想观念,正确认识,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树立法律至上,法大于权,权服从法的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秉公执法,文明办事。增强执法责任意识,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理念,引入事后问责制,使执法者自学接受监督,约束自己行为减少失职渎职,杜绝不作为,滥作为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做到尽职尽责。用手中的权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要从立法层面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要有法可依,首先必须完善法律。当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尽快颁布《文化市场法》,明确划分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解决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执法机构膨胀问题,从源头上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的产生。要加强各级法制机构建设,法制机构承担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因此要依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充实法制机构力量,提高人员素质,使其与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他们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加强内部监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由于对法律法规,具体操作程序及存在的问题环节比较熟悉了解,内部监督相对外部监

  督更具针对性,也更加有效和到位,目前,文化行政部门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设一支廉洁、勤政、文明高效的文化行政执法队伍,要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对无执行资格的主体从事执法工作的坚决纠正。

  2、严格办案程序。加强对立案、错案、办案期限、强制措施及核审告知,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监控,重视执法档案的管理,健全执法案件评查制度,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立卷归档”的要求,并作为完善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举措。

  3、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法机关内部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保障机制,要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按工作职责,逐级确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职责,避免执法工作中责任不清、管辖不明、越权执法、有利就争、无利就推现象,将执法标准、条件、时限、处罚结果公诸于众,增强执法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落实执法责任,实施目标考核,谁主管谁负责,量化考核标准,切实负起责任,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视其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对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处理。

  4、推进《行政复议法》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是行政部门内部自我纠错的重要监督制度。文化行政部门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必须依法受理,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做到有错必纠

  在我国监督机制构架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法律效力的,而政协可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优势,多角度、多层次快捷真实地反映意见和要求。因此各级文化

  行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对在执法检查及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违法或严重处理不公案件,认真接受个案监督,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群众利益,对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认真分析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可行的对策措施,精心办理及时答复让代表和委员满意。

  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外部监督链中两个重要环节,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到不干涉人民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受理原告的起诉,要坚决支持,对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不当等问题坚决纠正,对司法建议认真落实,自觉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的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相关信息报送检察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便于其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的抗诉,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新闻舆论监督的公开性,人民群众监督的广泛性决定了其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文化行政部门要从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接受新闻媒体正常的舆论监督,对其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做出处理。畅通监督渠道,让更多公民、组织参与行政执法监督中来,建立重大决策,听证论证制度,让社会各界决策前监督,防止失误。健全特约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定期向特邀监督员通报情况,保障其在一定范围内查阅执法工作记录及有关资料权力,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重视监督员建议,对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继续依托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向许可申请人发放征求意见表,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回访工作,杜绝执法办案中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阳光执法,将执法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申请方式,增加透明度,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也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监督。总之,文

  化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十八大精神,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系统、有效的文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建设法治文化市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第二篇:浅议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当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施行8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不断增强,多层次、多形式的行政执法监督的体系基本形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护,法治政府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在推进依法行政,尤其是行政执法监督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执法监督意识薄弱,执法监督功能不强,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等案件时有发生等问题,有待我们实事求是地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者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有待加强。从被监督者来看,有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接受监督的意识薄弱,民主法制观念不强,封建专制思想根深蒂固,特权思想不同程度地存在,或者大局观念不强,部门利益高于一切,个人主义至上;有的对法律精神吃不透,迷信教条,生搬硬套,我行我素;有的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理解、不支持,1甚至打击报复;有的热衷于作表面文章,对待监督摆姿态、走过场、流于形式;也有的认为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痛痒,把自己的主要工作做好就万事大吉;还有的认为接受监督会招惹是非,引火上身,逃避监督,不敢接受监督。受种种错误认识的影响,重视监督、接受监督、鼓励监督的基础还不够牢固,民主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监督者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行为有待改进

  从监督主体看,有的监督者民主观念不强,不想监督或不愿意监督,监督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有的监督者自身素质不高,不会监督或不善于监督;有的监督者从众心理严重,对待监督热衷于随大流,人云亦云,缺乏政治理性;有的监督者思想保守,畏首畏尾,明知不对,也不敢直言;有的动机不纯,甚至打着监督的幌子,行造谣诽谤和敲诈勒索之实。

  从监督形式和内容来看,监督者的工作能将和意见表达有待加强。有的监督部门工作力量薄弱,缺乏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有的部门虽然也设置了意见箱,却缺少运行有效的监督机制,让监督本身成为了摆设;有的单位花费大量人财物搞监督机制,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并不真正受群众欢迎;有的部门虽然具有监督职能,但在上传下达和受理督办等工作中,规范不够,随意性大,间接堵塞了监督渠道,挫伤了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削弱了自身监督的职能。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总体还有待完善,监督疲软乏力的现象仍然存在,社会监督力量分散,缺乏有力的保障,各种监督形式难于形成合力,监督中存在着形式大于内容的现象,监督过程中避重就轻,对触及的问题往往就事论事,不深入调查研究,提不出具体可行的对策来,行政执法监督往往重查处、轻防范,体制机制的建设力度有待加强。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对策

  (一)抓好法制教育,构筑依法行政的思想防线。“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强化法制教育,通过组织开展多层次、丰富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监督群体的整体素质,特别是要针对专制主义、官本位和特权思想开展大讨论,促进思想大解放、观念大转变。要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大力宣传“法治”理念,使之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关系,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切实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夯实奉公守法的思想防线。

  (二)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构建行政执法监督网络

  1、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一是法制机构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确保法制的协调统一。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抽象的行政行为,其影响面更广,因此,必须加大源头监督、治理力度,严格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现实性、协调性和严肃性,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解决执法依据缺位和相互冲突的问题,使法律规范最大地发挥整体效益。二是加大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法律意志得以贯彻。保证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性,切实解决好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不严、野蛮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执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等突出问题,防止出现权大于法、情重于法、徇私枉法的情况发生,其核心是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执行的力度,对行政执法的主体、依据、程序、结果都要实施有效监督,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执法案件评审和大案集体讨论制度,通过案件评审,及时查找、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力度,强化行政复议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功能,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要强化对廉洁从政行为的督查,强化廉政风险点防范和管理措施,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肃清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四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营造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良好氛围。严格落实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对行政执法的主体、客体、依据、标准、救济途径加大公示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暗箱操作”,遏止“乱作为”,使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五是要建立与行政执法监督相契合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大对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的应用。

  2、鼓励行政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一是依法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

  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能。立法机关的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人大作为监督的主体,代表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有必要通过组织立法部门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确保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得到有效执行,特别是要强化对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通过人大的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和撤销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合法或不恰当的决定。二是不断强化司法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监督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违法的行政行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检察机关查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性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权力被滥用。三是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的功能。首先是引导和支持广大新闻媒体、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开展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优势,敢于揭露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力宣传依法行政取得的成绩,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四是畅通信访渠道,增强监督实效。坚持信访工作中的双向互动,不断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接访的工作机制,创新信访工作的载体和平台,使信访工作成为反映群众意见、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主渠道,进一步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督办力度,不断增强监督效果,激发监督热情。五是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将行政执法活动置于群众监督和专门机关的联合监督之下,因地制宜,综合使用上述监督手段,多管齐下,形成监督合力,从而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领域中的职务性违法、违纪行为,规范、引导行政执法活动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文/郑青廉(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作者单位:余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篇:当前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立足实际,强化措施,开展税收执法监督,使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及时的落实和执行,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税进程,树立了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税收执法监督常常被

  忽视或者弱化,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税收执法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上重视不够,行动上被动应付。不少同志甚至包括一些基层分局的负责人认为,经过这几年的规范执法及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提高,现在执法基本规范,运转比较正常,一些问题的存在不足为怪;还有部分同志认为执法监督是上头的事,且难度大,思想上存有依赖和畏难情绪等;有的单位行动迟缓,推一推、动一动,做一些表面文章,执法监督工作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

  2、缺乏计划性,执法监督工作陷于盲目。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基层分局只是惯例性地传达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至于如何才能把执法监督工作搞的有声有色,缺乏统筹安排,计划性差,执法监督工作不能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时间上得不到保证,今天打鱼、明天晒网,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往往“事倍功半”。

  3、业务人才匮乏,监督工作处在较浅层次上。目前,基层分局中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型及复合型人才较少,有相当一部分同志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税收执法工作,对税收执法文书、执法程序不熟悉,对税收政策不掌握,绝大多数分局都缺少税收执法把关人员。税收执法业务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了税收执法监督的质量,人浮于事,执法监督工作不能深入开展。

  4、职责不清、考核不严,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基层分局的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分工不明确、岗责不清晰的情况,导致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考核工作无从着手,奖惩无法兑现,执法监督工作达不到预期效果。

  二、产生当前税收执法监督困境的主要原因

  1、认识不到位。开展税收执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国税干部,发展国税事业。但是,有些单位和个人对此认识不到位,片面强调组织收入这个中心,轻视乃至忽视税收执法监督。更有少数国税干部,把接受执法监督当成一种负担,把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心不平,气不顺,自觉不自觉地产生了抵触情绪。这些错误的思想认识,使得上级在推行执法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各项

  制度落实不力,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影响了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2、业务不熟练。税收执法监督是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督监控。这就要求税收执法监督人员不但要熟悉税收政策,精通税收业务,而且要掌握税收征管操作规程和现代信息技术,以保证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然而,有的干部平时疏于学习,满足于“吃老本”,从而导致知识老化,业务停滞不前,在工作中不懂得怎样开展执法监督。目前,能够熟练掌握税收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人员非常缺乏,很少有人能够融会贯通地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因此导致管理有漏洞、执法欠规范。

  3、责任不匹配。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对每个岗位都规定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标准。由于兼岗的原因,这就成倍加大了个人承担的执法责任,但个人的能力素质与所承担的责任也存在着较大差距。一方面,主观上法治意识不强,由于受传统税收执法方式的惯性影响,特别是长期从事个体税收管理的执法人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严、忽视执法程序、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另一方面,客观上存在做老好人、怕得罪人的思想,怕影响单位考评和对个人测评等现象,在少数执法监督人员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因此束缚了监督的手脚,制约了责任心。当然,现行目标考核机制还存在不够科学之处,也不利于激发税收执法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三、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的几点建议

  1、要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解决基层人员的认识问题。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做好税收执法监督,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首先,领导要重视。要常过问、多指导、勤参与。其次,可采取层层召开会议,组织学习上级文件,讨论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等,引导大家认识到目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解决问题的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县局税收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除流动督导

  外,还应定期召开执法工作汇报讨论会,针对分局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从网上下发整改建议,指导分局整改,对个别单位存在的疑难问题,可采取到场指导整改的办法及时加以解决。

  2、落实现有的税收执法监督制度,解决监督工作落实问题。一要制定工作规程,主要是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计划,着重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二要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把执法监督中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转化为成果,上升为制度,并切实抓好制度的落实。三要不断加强岗位人员职业修养,增强对本职工作的信心和责任感,自觉克服怕得罪人等畏难情绪,忠实履行监督工作职责,确保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保持经常性、发挥个人的主动性、维护税法的权威性,执法工作的严肃性。

  3、建立税收执法监督员制度,解决监督责任不明确的问题。重点选拔责任心强、敢说话、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同志担任税收执法监督员,通过业务考试、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原则上每个分局至少配备一名。税收执法监督员将从全局的执法监督工作出发,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沟通与反馈等职能。及时发现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执法人员及时整改,把税收执法行为置于时时的监督之下。

  4、明确税收执法监督重点,解决执法当中盲目性的问题。着重加强对税收减免、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工作的监督。增加执法监督人员在征管工作当中的作用,实现对税务登记管理,税票、发票管理,所得税税减免、税前弥补亏损,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程、全环节的监督,使税收执法责任制从单一的结果控制转向过程与结果的并重控制。

  5、抓好专业培训,解决业务需求问题。提高基层分局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是一蹴而就的,可以根据执法检查中所制定的每一类自查内容和项目,以分局为单位结合工作岗位职责进行有针对性的集中应急培训,以尽快尽可能适应当前工作。如在税政法规类培训中可将执法检查的内容分为待批文书类(重点培训文书受理岗,详细讲解每一类待批文书应上报的有关资料);出口退税类(重点培训出口退税管理岗有关税收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行政执法类(重点培训税源监控岗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书使用)

  等,分批分类提高岗位技能,解决当务之急。

  6、制定执法监督工作计划,解决工作中程序性问题。根据本单位执法工作实际,结合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按照业务分工分别制定出税政法规类、征收管理类、计划财务类、稽查类等监督工作提纲,在每一类中以正列举的方式详细具体列明监督的内容项目、应达到的工作标准、需规范的各类手续文书,以便分局在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中对照整改和日常工作中比照执行。使执法监督和日常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各项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有序开展。

  7、严格执法监督责任追究,解决淡化责任问题。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使执法监督起到应有的教育和惩处作用。根据执法监督工作的内容,结合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在整个考核控制过程中,可借鉴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中先进的管理理念来加强过程控制、环节监督、持续改进和闭环式跟踪管理,及时发现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并加以纠正。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兑现,达到以考促管的目的。

  第四篇: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是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约束警察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当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不正确的执法监督观念、监督力量分散、缺乏监督合力、监督措施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等不足,制约了监督功能的发挥。在从严治警的形势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的监督,充分利用监督资源,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存在问题;对策

  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机关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监督,源于信任、期望,寓于关心、爱护。法律监督不论是在我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都是国家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切实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从严治警,保障严格执法,提高公

  安队伍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追诉等重要职责,其依法行使职权,既是充分有效地履行自身职责的需要,也是保障其他国家机关充分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的需要,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正人先正己,治安先治警”。没有一支高素质真本领的公安执法队伍,严格公正执法将无从谈起。而加强新时期公安执法能力建设必须以加强执法监督为切入点,在保证严格公正执法这个核心问题上做文章。要保证正确从严执法,就必须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公安民警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制约,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题中之义。

  可以说,严格公正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但是,当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各级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执法环节及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实体,轻程序。一些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注重搜集证据,证明事实,却忽视调查取证中的程序规定、时效要求,不仅侵害了被调查人的权益,而且出现行政败诉和刑案退捕、退查现象,不仅浪费了警力,而且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

  (2)重打击,轻保护。一些民警的执法思想滞后,缺乏人权观念,只强调打击犯罪,往往出现为惩治坏人,不惜侵害好人利益的现象。

  (3)重形式,轻实效。执法监督缺乏针对性,不按照规定内容监督检查,大胆监督的勇气不够,往往是走马观花,搞花架子,缺乏实效。

  (4)重事后,轻事前。日常监督往往是浮于表面,新的法律规范颁布后,即组织力量对下级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检查,整个监督检查过程都体现了应付性,而很少深入到民警中去掌握民警对法律规范熟知情况,对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及时性、警示性、前瞻性的监督。

  (5)重单干,轻整合。公安机关目前尽管有政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审计、信访等内部监督部门,但公安监督部门的设置,也还存在力量分散、职能交叉、工作重叠等方面的问题。

  (6)重制度,轻落实。遏制民警执法问题发生的监督制约制度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有的制度缺乏监督、制约和奖惩的配套机制;有的制度针对性、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更为普遍、更为突出的问题是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没有抓好落实,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对策

  (1)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国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人民警察法》

  《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及新《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公安部也制定了《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大事情,也是公安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的重要标志,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围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一根本点,制订出公安执法行为的具体操作程序、规则,将上述法律法规具体化、细则化,努力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的触角就延伸到哪里,真正将各项执法活动全面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内,把监督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使监督者有章可循,受监督者有章可守。

  (2)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内部执法监督是公安机关内部具有监督权力的部门对公安执法主体在刑事、行政执法当中,是否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和义务、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工作主要任务就是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克服和纠正办案、办事中的不正之风,达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目的。要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3)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公安机关各业务职能部门作为执法活动的主体,对执法活动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最清楚,对如何防范解决也应该最有发言权。因此,各业务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治

  理执法问题的有效措施。同时,要积极整合内部监督力量。要按照“二十公”提出的“在地市以下公安机关试行纪检、监察、督察、审计等部门合署办公”的要求,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整合内部监督力量。要通过整合,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健全机制,避免工作上的交叉和重复,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和整体效能。纪检监督部门要加大暗访力度,对有执法问题的线索,要想方设法了解真相,并积极主动地与各业务部门搞好配合,联手监督,从而发现产生执法问题的原因,采取治本之策,预防和减少因监督失控而发生执法问题。

  (4)强化外部监督力量。公安机关自觉、主动、积极地接受外部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接受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专门机关的监督;接受各级人大等权力机关的监督;接受律师和当事人的监督;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以及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形成多方位、立体式监督网络,强化监督合力,保障公安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履行职责。

  (5)加强监督力量建设。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等监督部门全面履行职责,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监督干部。公安监督干部要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坚定,不断提高抵御腐蚀的能力,要牢记使命、勤奋工作,坚持原则、求真务实,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严肃工作纪律,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重任。

  (6)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在指导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维护好社会稳定的同时,也要重视公安执法,不干预公安执法,不指令超出公安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帮助公安机关排除不利于执法因素的干扰,这样才能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7)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方针,不断加大干警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继续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在政法干警中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纪律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办案效率。要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增强服务意识和宗旨意识。

  我们在开展执法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工作中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但是,任何事情都难以做到尽善尽美,执法的多变性、复杂性对我们今后的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我们应将继续本着求实、认真、负责的态度,逐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提升警队整体执法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第五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澄迈大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消防安全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消防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发生起到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为贯彻总队《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县消防大队开展了“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通过这次活动,规范了干部、官兵的言行举止,强化了干部、官兵的法纪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大队战斗力的进一步提高。如何应对、解决消防大队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关系到消防大队的社会形象和地位,关系到消防大队内部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

  一、鉴于当前条令条例学习存在的问题,应着重抓好以下四点

  一是要使条令条例教育走上规范化教育。如何改变条令条例教育落实不到位的状况,将条令条例教育纳入训练计划,建立计划、备课、测试、检查、讲评等制度,并在时间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使条令条例教育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条令条例学习。组织大队全体干部、官兵学习条令条例,真正掌握条令条例的基本内容。可结合大队实际,围绕干部职责、行为规范、日常制度、遵纪守法、防火等内容,组织系统专题讲座,深化条令条例的学习。

  三是要知条令、懂条令、用条令。提倡学中用,用中学,学用紧密结合,防止和克服知条令、懂条令而不用条令的不正常现象。大队每名官兵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学习、消化和理解,全面掌握

  条令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吸收其精髓,提高对学习条令条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认清贯彻条令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学习、熟悉条令条例作为思想教育的必修课,真正做到牢记于心,惯之于行,在潜移默化中培养按条令条例办事的良好习惯。在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工作,狠抓日常养成,确保条令条例贯穿于工作、学习、训练、执勤中,自觉、刻苦地学习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二、针对问题,落实措施

  一是抓好学习,切实增强大队全体干部依据条令条例进行正规化管理的观念。条令条例学习方法单

  一、时间不落实,是导致大队不少干部条令意识不强,对条令条例掌握得不深不透的主要原因。比如,有的干部不熟悉条令条例的基本内容,不会用其规范大队的各项工作;有的干部片面理解条令条例的内容,降低落实条令条例的标准。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了条令条例的落实。因此,加强大队正规化管理,首先要抓好条令条例教育,增强干部依据条令条例进行正规化管理的理念。二是营造浓厚学习氛围。积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合力推进条令条例深入落实。为积极营造浓厚学用条令条例的氛围,使全体官兵充分认识到开展条令条例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活动期间,大队通过宣传板报、学习园地、条令条例抽考、宣传横幅,队列训练,集中组织学习等形式,让官兵们在潜移默化中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把条令条例学习同官兵的工作、学习、生活有机结合,促使官兵们自觉保持严整的警容警姿,努力形成“人人学条例、个个懂条例、事事依条例”的良好氛围。

  三是抓好履职,确保条令条例在落实过程中不走样,见实效。当前,条令条例不能真正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干部对抓条令条例和内务规定落实的职责不清。有的抓落实随意性很大,想怎么抓就怎么抓;有的抓落实没有统一计划和重点,要么眉毛胡子一把抓,要么只抓一点不顾其它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依据条令条例中各自的职责,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使各干部按职尽责。大队领导对落实条令条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拿出正确决策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实施强有力的领导。干部要识大体、顾大局,强化全局意识,克服本位主义,自觉摆正自己在抓条令条例落实中的位置,积极围绕正规化管理的总目标。

篇七:行政执法监督的几个问题

  

  试析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是使法律、法规、规章得以正确实施的保障,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整个执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它以维护国家政令畅通、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基本宗旨。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了很大加强。但是,依法行政是一个艰难而长期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种种不可忽视的问题,不仅成为依法治国征程中一个不和谐的音符,而且直接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呢?笔者通过从事多年行政执法监督和两年来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的切身经历和感受,经过归纳和调研,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不具体、不明确、含糊、笼统,法律责任不清,执行中不好操作、无所适从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无论是行政实体法还是行政程序法都有不少空白。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些过于粗疏,对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这些,造成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时理不直、气不壮,不好操作甚至无所适从。如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问题,可以说是当前人民群众议论最多的问题。一些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规定或是弹性太强、幅度过大,缺乏具体的标准;或者根本就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只笼统地说“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至于对什么性质的行为分别给予多少量的经济制裁,没有一个具体杠杠。这种空泛的、不加区别的、没有量化的条文,既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导致大量处罚不当情况的发生,又给某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以可乘之机,也使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本身受到严重影响。

  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执法中推诿扯皮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体制、立法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执法部门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导致执法中“撞车”或扯皮。如房屋室内装饰问题,经贸部门所属的轻工协会依照有关法规有监督管理权,规划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也有监督管理权,而当发生问题时,两个部门往往又互相推诿。又如食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但这方面的广告又归工商部门管理,一旦出现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受了欺骗而找主管部门时,也容易发生“两不管”的情况。另外,由于部门利益驱动等原因,实际执法中不时发生这样的情况:有些领域的事没人管,出现“执法空白地带”;而在另一些领域或场所,则有许多执法部门争着去管,又出现“执法密集地带”。如有些矿泉水生产企业,每年都要受到食品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多次重复抽检,其中不少项目是相同的,抽检结果完全可以互相利用。但这些部门以抽检方式和标准不一样为由,互不承认对方的检测结果,一次又一次地上门抽检。每个部门抽检一次,企业就要交一笔不少的抽检费用。

  三、行政执法经费、人员工资渠道不顺,靠收费、罚没养人的现象较为普遍

  由于行政执法体制等多方面因素,加之很多地方财政困难,保行政人员的工资都很困难,相当多事业性质执法机构的人员工资及经费都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尚靠罚没和收费开支。实际上,很多财政部门不是按照行政执法单位人员实际开支拨付经费,而是按该单位实际罚没和收费额度的一定比例或全额反给执法单位,多收多反,少收少反,不管执法单位经费够不够。这样势必会给执法单位带来很多困难和问题,严重干扰和影响执法活动。主要表现为:一是执法目的不正确。有的执法单位为了保证开支,奉行的是利益第一的政策。可处罚可不处罚的坚决处罚,罚款数额可高可低的就高不就低,有的以罚代刑、代管、代处,想方设法多收费、多罚款,甚至给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这种有目的的执法是很难保持客观公正的。

  二是造成执法条件不完备。如农机监理单位,本应下乡入户,上门服务收费,苦于缺少交通工具,只能就近拦车收费。

  三是服务不到位。不少行政执法单位为了省钱,只收费,不服务。如在暗访中发现,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企业的产品检测费,而不实施检测。另外,很多行政执法单位的人员越来越多,开支也越来越大,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四、有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

  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规范的最终实施者。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公平和效率。但在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中,却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文化程度不高,也未受过系统的业务培训,特别是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造成执法人员良莠不齐,整体素质低下;个别部门甚至将社会闲散人员弄进执法队伍;还有一些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往往把手中的行政执法权力特殊化、私利化。这些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种种不正常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主要表现为:一是无视执法程序和裁量标准,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标准随意执法。

  二是乱收乱罚,搞“服务就是收费,管理就是罚款”,或者搭车收费、强行摊派,不惜损害或牺牲群众利益。

  三是只讲权利,不讲责任,服务意识淡薄,“四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严重,甚至漠视群众、敷衍塞责、失职渎职。

  四是态度蛮横,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在群众面前颐指气指,甚至作威作福、欺压群众。笔者在明查暗访中曾亲眼看见几个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对一位在街头买水果的商贩大耍威风,先是将竹筐里的水果踹得稀烂,后又将水果筐踢翻,让没踹坏的水果滚得满地都是,活生生一种土匪行径。

  五是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吃拿卡要、中饱私囊。

  五、行政执法监督乏力,不能有效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正常行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流于形式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行政执法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手段虚化、弱化,既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又是造成行政执法中其他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来看。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非常薄弱,监督制度虚化的问题也非常明显。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一部规范内部监督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无法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和部门开展的执法监督,依据是各地政府和部门的一些内部规章制度,层次也仅限于地方法规或规章,且没有有力的监督手段和措施,监督工作根本硬不起来。

  二是内部监督还没有被各级政府和部门摆上重要位置。往往重视的是执法工作本身,轻视执法监督工作,出了问题才找监督部门研究,往往为的是如何摆平问题和矛盾,而不是查找原因,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另外,有的领导干部缺乏政治责任感,对身边或下属工作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不闻不问。

  三是内部监督是在同一个政府或部门领导下的“手心”监督“手背”,监督工作很难开展。监督往往仅剩形式,无实质内容,经常出现“互相礼让”现象,形成“真管不行,不管不行,抹平才行”的情况。

  从专门监察机关的监督来看。由于专门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加之行政执法行为比较复杂,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很难作到及时有效的监督;另外,专门监督机关从职责上只是对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而对行政执法决定本身也无权作出处理;再就是监察机关往往重视的是对行政人员的贪污、受贿、勒、拿、卡、要等行为的监督,轻视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甚至有的没有主动开展此项工作;再加之各监督机关之间没有很好的联系、协调机制,很多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

  从权力机关的监督来看。由于权力机关的监督比较宏观,加之没有监督法,没有形成规范的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权力机关的监督比较程序化、形式化。

  从司法监督来看。由于法院司法监督的滞后性,加之司法程序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的特点,法院仅能监督解决一小部分违法行政的问题,无法及时有效地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往往注重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行政法律方面的监督往往仅限于构成职务犯罪的行为,绝大部分检察机关还没有把一般的违法行政行为纳入监督范畴。

  从群众监督来看。一些管理相对人因慑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威,害怕报复,不敢向专门监督机关举报;一些当事人因行政执法人员有时对其处理偏轻、有“照顾”之意,不愿向有关部门反映;还有一些当事人因缺乏法律观念,维权意识淡薄,不想把行政执法人员的“乱作为”捅出去;再则,有些监督机关对群众的反映和投诉不及时处理,甚至包庇纵容,致使群众产生官官相护的思想,对监督机关失去信任,宁可委屈,也不投诉举报。

  从新闻来看。虽然一些新闻媒体不乏负有正义感、敢为百姓鼓与呼的记者,也不时刊播一些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报道,但由于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许多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和“乱行为”要么披露、曝光时留面子、不点名,不疼不痒,要么该披露的不披露,该曝光的没曝光;再加之,必须同专门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出成效。因此,也受到很大的制约。

  另外,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流于形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贯彻。很多地方和部门对于违法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没有给予高度重视,有的是怕家丑外扬,有的是怕得罪人,个别的单位和部门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进行庇护,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助长了随意执法、胡乱执法的风气。

  六、对行政违法案件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甚至搞“保护”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这四句口号在我国已经提出好多年了,但客观地讲,到目前,只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而后三句话,还要做很大努力,还存在大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有法难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的现象。许多地方和部门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时,总是过分强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p”,或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任意变通执法行为;有的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出面干预,搞保护,致使一些行政违法案件得不到处理,一些违法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如在一些地方,制假、售假泛滥,而地方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却因种种原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又如有的地方,为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对本地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地方保护,无论产品质量好坏,不允许有关管理部门检查,甚至还违法给予免税或退税政策;对外地同类产品进行排斥和封锁,采取重复检测、检查、以各种理由进行高额处罚、甚至给以高额定税等各种方式限制该产品的流入,导致本地产品的垄断经营。这种情况下的执法活动,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保护性和随意性,自然失去了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七、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力和措施,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行政强制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中,虽然一些法律、法规授予给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力和措施,但由于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绝大部分行政机关尚没有行政强制权力和措施。大部分法律、法规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没有授予行政机关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也没授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后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要强制执行只能申请法院,致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行为必须依靠法院的司法行为才能得到实施。这样,无形中大大延长了行政处理行为执行的时间,一定程度上,行政处理行为能否得到执行,还要取决于法院的认识、态度和相关因素。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势必会造成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和手段的软弱,遇到违法事件时束手无策,极大的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率。如环保行政案件,据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透露,每年我国都有数以万计的环保行政违法案件,但大多数案件都处理不到位,环保执法者一直面临着“腰杆子不硬”的尴尬。又如,某地水务部门对一处私建在城市内河河道内且严重影响行洪和周边环境的违章建筑,依法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后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法院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正确,但却以行政机关未给当事人提供临时住房为由,裁定中止执行,致使严重影响行洪和周边环境的违章建筑无法拆除,于是接二连三的又迅速冒出多个类似建筑。向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另外,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护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执法人员受到伤害等类似问题,只能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中一般性伤害案件的有关规定来处理,致使很多执法人员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妥善处理。再加之有些违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法律观念淡薄,自恃财大气粗或后盾强大,不把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放在眼里,纵容、唆使、组织不法人员漫骂、威胁、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在我们周围,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围攻、殴打、报复的事件屡有发生,有的甚至触目惊心。

  上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虽然只发生在少数部门和少数执法人员的身上,但由于行政执法活动涉及国家一切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问题必然会在社会上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一是直接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是破坏了经济发展环境;

  三是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四是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从体制上、立法上、机制上、监督上以及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实防止和减少上述问题的发生。

篇八:行政执法监督的几个问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

  一、概述

  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

  是一个包括权

  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

  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

  狭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

  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督。

  随着我国

  “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时代的到来,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在

  行政决策,法律事务的处理处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职权之一。

  主要通过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权、提请同级政府处理决定权、与政府工作部门

  协调沟通权等权力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

  政府法制工作机

  构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纠错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

  从执法队伍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供一些执法意见,降低了违法行政的几率,从而

  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因其他监督可能成为被告的不利地位,将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

  响降到最低限度。

  但是,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如何

  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存在问题

  一是监督力量较为薄弱,不利于我国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十年内乱

  时期,“法律虚无主义

  ”盛行,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基本上处于瘫痪或者空白的状态。改革开放

  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治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

  政府法制工作正是在

  这种大的经济、政治变革环境下得以恢复、重建并正常运转起来。

  但是,由于我国法治理念

  的缺失,特别是在政府行政领域,认为行政就是管理,“政府不能为非

  ”的思想还占据着统治

  地位,这就造成了对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重视不够,存在着机构过于简单,人员配备不齐全的情况。有些地方没有设置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工作由相关部门作为一项

  “兼职

  ”来对待。

  有些政府法制机构人员、设备配置较为薄弱、办公经费不足。

  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完成对

  政府行政的监督职能。监督职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和落实。

  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上的缺失。

  在行政法学关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论述之中,几乎没有

  涉及到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

  我国行政法理论对于行政监督的论述,包括国家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监督机关

  (监察、审计等)以及社会力量对政府行政活动的监督。

  而对于政府法制机构这一重要的政府内部监督力量,却论之甚少。

  理论上的缺失使得

  这一内部监督的存在和重要性容易被忽略。

  而在立法层面,我国缺少一部统一的政府法制监

  督法。而其他的监督方式都有与之职权相适应的立法,例如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以

  《宪法》

  作为依据,监察部门有《监察法》,司法机关有《行政诉讼法》,作为广义上的政府内部监督

  行政复议有

  《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支撑。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尽管

  各地大都有法律文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但是,就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更有助于我国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三是监督制度设计不完善,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不协调。

  第一,监督制约机制过于薄弱。

  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制度来实现:

  行政

  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法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处罚案件报备制度、案

  卷评查制度以及对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检查制度。

  首先,这些制度在运行中,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执行等后续行为往往陷于监督空白。其次,有些监督结果没有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之中,执法工作的提升。

  这样一来,工作好坏,制度落实的优劣

  情况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

  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本文在狭义上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即政府内部的行

  政执法监

  第二,有些制度是

  表面文章”,形式大于内容。例如执法通报制度,每个季度一报,其数字

  完全由各相关单位报送,而且对其报送的数字并不要求有相关的案卷资料予以佐证,式,使得监督变成了统计,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这样就

  很难避免有些部门错报、漏报甚至是编造一些数字来应付,这项制度就是典型的表面文章”:完全是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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