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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宣传征文

发布时间: 2022-06-16 08:2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宣传征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宣传征文

信访工作条例宣传征文3篇

【篇1】信访工作条例宣传征文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第三条 民政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指导下级民政信访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以下方式受理信访事项:

(一)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

(二)依法应当由上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三)依法应当由下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
但下级民政部门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或已经处理而当事人仍不服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乡镇一级的民政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四)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
涉及民政业务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第五条 来访人员中年老体弱、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者,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老红军、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视情况予以照顾。

第三章 办理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日常信访事项,由民政信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信访部门)或者信访工作人员办理;
本级或者上级领导批示有关民政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政策性很强、对民政工作关系重大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有关领导研究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的,应当直接或协调下级民政部门予以解决;
所提要求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或要求过高,不能解决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解决而下级行政机关未予解决的,信访部门应当发函交下级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商请相应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检举、揭发、控告本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并按批办意见处理。

第十条 检举、揭发、控告下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一般转被检举、揭发、控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民政部门办理;
情节严重的,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说明需要调查处理的主要问题和办理要求;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必须针对交办事项进行答复,做到事实清楚、态度明确,有处理结果。

向下越级发出的交办函或向上越级呈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地方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领导或者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当地政府予以配合。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向原交办领导或者领导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与承办行政机关报告情况出入较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上级民政部门应当派人到基层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商请当地行政机关来人共同研究处理。

第四章 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下列信访情况,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

(一)人民群众对民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二)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

(四)重大信访事项和地方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的信访事项;

(五)突发性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集体上访苗头;

(六)其他需经领导批阅的信件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来信来访、重要建议、重要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有关专题性和综合性信访情况,刊登信访简报或者进行专题报告,供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参阅。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向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报送一份信访报告。信访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2】信访工作条例宣传征文

宣传工作条例全文及解读1、《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
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宣传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 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 深刻回答了宣传工作方向性、 全局性、 战略性重大问题。

做好新形势下宣传工作, 迫切需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工作形成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宣传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 制定工作, 将《条例》 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 2018- 2022 年)》。

按照党中央要求, 中央宣传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认真研究论证, 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修改完善, 起草形成《条例》 稿。

2019 年 4 月 19日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6 月29 日 , 党中央印发《条例》。

《条例》 是宣传领域的主干性、 基础性党内法规, 以刚性的法规制度为全党开展宣传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和支撑,标志着宣传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在党的宣传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2、《条例》的主要框架。

答:《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工作地位作用、 目标任务、 职责使命、实践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穿其中。《条例》 共13 章 53 条,大致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包括总则、 组织领导和职责两章,主要是目 的依据、 定位作用、 指导思想、 根本任务、 工作原则,以及机构设置、 党委和党委宣传部职责等管总的内容。

第二板块是第三章到第十一章, 规定了宣传领域各方面工作, 包括理论、新闻舆论和出版、 思想道德建设、 文化文艺、 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 对外宣传、 基层宣传工作、 意识形态管理、 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等。

第三板块包括保障和监督、 附则两章,主要是机制保障、 经费保障、 表彰激励、 调研舆情和信息化保障、法治保障、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规定。

3、《条例》 关于宣传工作定位作用、 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有哪些规定?

答:
关于宣传工作的定位作用,《条例》 规定, 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是坚持党的政治路线、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加强党的思想政治领导、 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的重要方式, 是为实现党的主张和奋斗目 标动员组织党员、 干部和群众所进行的理论武装、 舆论引导、 思想教育、 文化建设、 文明培育等工作和活动。

宣传工作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 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关于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条例》 规定, 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 核心意识、 看齐意识,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 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担当举旗帜、 聚民心、 育新人、 兴文化、 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 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保证、 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条例》 提出了“一个高举”、 “两个巩固”、“三个建设”的宣传工作根本任务, 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

4、《条例》对各级党委承担的宣传工作职责有哪些规定?

答:
做好宣传工作需要全党动手。

各级党委对宣传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对宣传领域重大战略性任务的统筹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

《条例》规定了党委的7 项主要职责: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宣传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指示精神, 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宣传工作;

二是定期研究部署宣传工作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宣传工作情况;

三是研究制定宣传工作的重要政策,按照权限制定宣传工作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制定宣传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并组织实施;

四是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是统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

六是领导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选优配强宣传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 加强宣传干部、 人才队伍建设;
七是领导同级人大、 政府、 政协、 法院、 检察院、 人民团体、 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宣传工作。

《条例》 还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党的工作机关、 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等, 参照党委履行相应宣传工作职责。

5、《条例》 对各级党委宣传部承担的工作职责有哪些规定?

答:党委宣传部是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牵头协调部门。《条例》 规定了党委宣传部的 16 项工作职责:

( 一) 贯彻落实党对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宣传工作重要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 统筹协调意识形态工作, 组织协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 三) 指导协调理论研究、 学习、 宣传工作;

( 四) 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社会舆论, 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工作, 协调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 五)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 统筹指导广播电视工作, 组织指导“扫黄打非”工作;

( 六) 统筹指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组织指导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七) 统筹协调精神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 协调组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推动群众文化建设;

( 八)指导协调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 文化产业以及旅游业发展, 指导协调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 九) 宏观指导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新媒体建设与管理;

( 十) 统筹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指导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工作, 协调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工作, 协调人权宣传工作;

( 十一) 协调推进宣传领域法治建设;

( 十二)统筹指导舆情信息工作;

( 十三)负责宣传工作的内容建设和口径管理;

( 十四)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宣传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 人才队伍建设管理;

( 十五)指导下级党委宣传工作;

( 十六) 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条例》对加强基层宣传工作有哪些实招?

答:
考虑到基层宣传工作相对薄弱,《条例》 把基层宣传工作单列一章, 对企业、 农村、 机关、 学校、 科研院所、 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的宣传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在机构设置和工作力量上, 规定乡镇( 街道) 党组织明确 1 名党委( 党工委) 委员负责宣传工作, 村( 社区) 党组织配备宣传员;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设置宣传工作机构;

高校党委设立宣传部;

国有参股企业、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宣传员;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宣传工作机构, 或者配备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

在阵地建设上,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 加强基层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 博物馆、广播电视机构、 乡镇( 街道) 综合文化站、 村( 社区) 综合文化中心、 文体广场等文化设施的建设、 管理和使用。在经费保障上,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建设经费保障机制, 支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加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7、 如何抓好《条例》 的贯彻落实。

答:
学习贯彻《条例》 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

按照《条例》 要求, 各级党委( 党组) 要加强《条例》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中央宣传部将从以下方面抓好《条例》 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

推动将《条例》 纳入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阐释, 让党员干部准确把握《条例》 精神和主要内容。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

加强统筹谋划,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宣传领域法规制度, 把《条例》 各项规定落细落小、 落到实处。

三是做好督促落实。

适时开展专题调研, 深入了解《条例》 贯彻落实情况, 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篇3】信访工作条例宣传征文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 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 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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