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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选择题及答案精彩3篇

发布时间: 2023-07-23 12:2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国法制史选择题及答案精彩1.名词解释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法制史选择题及答案精彩3篇,供大家参考。

中国法制史选择题及答案精彩3篇

中国法制史选择题及答案精彩篇1

1.名词解释

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颁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验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编纂完成,1911年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注: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二者不矛盾)

民国“六法全书”: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目前学界有不同说法,主要观点有两种,民国初立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说;1929年之后,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

爰书: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文书。秦汉时通行。分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爰书,包括检举笔录、试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财产报告、追捕犯人报告等。“爰书”是在封建诉讼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出现的,它的出现表明封建诉讼制度的日益发展。鞫狱:审理案件。读鞫:宣读判决书。启鞫:请求复审。会审:会同审理一件事。

热审:热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满后十日,会同督察院,锦衣卫和大理寺审理京城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

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翻异别勘: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重法地:宋朝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某些特殊地区的特定犯罪施加重刑,这个地区就叫做重法地。

盗贼重犯: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量刑,一般较五代为轻。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

八议: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能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官当制度:在封建官僚贵族中,能够享受到八议待遇的毕竟是少数人。为了使更多的官僚享有法律特权,《晋律》在沿用“八议”制度的同时规定,有官职的人犯罪,可以“除名”或“免官”的处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

准五服以治罪: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存留养亲: 存留养亲,就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汉唐以来形成的,以伤害结果论罪的制度。故意伤害案件,在一定期限内被害人死亡,则按杀人罪论断;一定期限内被害人未死亡,而超过期限死亡的,以伤害罪论断。这也就要求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详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张家山汉墓竹简: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湖北江陵清理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竹简内容为汉代典籍,有《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和遣策共八种,涉及汉代法律、军事、历法、医药、科技诸多方面,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2.问答题

1.春秋末年公布成文法的过程及其影响(1)成文法的公布 ,向全社会公开,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关于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的记载。在鼎上面公布法律,还表示法律具有权威性和长久的稳定性。

晋国铸刑鼎:晋平公的时,(2)成文法公布的意义: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法律的秘密状态和神秘色彩,摧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由隐秘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2.商鞅变法及其影响 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2)明法重刑,奖励告奸(3)重农抑商,奖励耕战(4)剥夺旧贵族特权

影响: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使得秦国经济发达,军事强大,奠定了秦始皇统一全中国的基础,也成功地把法家思想带进上层建筑,影响了中国人两千多年。3.汉文帝废除肉刑评析 4.解释“亲亲得相首匿

所谓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互相包庇隐瞒,不负有向官府告发的责任;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变化的基本内容与影响 基本内容: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

第二方面是刑罚更加宽缓,具体体现在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其次,连坐的范围有所缩小。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影响:为隋《开皇律》确立新五刑二十等奠定了基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是上承两汉下迄隋唐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是封建法制从立法技术,体例结构到具体内容不断完善时期。6.唐律的篇章结构与历史影响

(1)唐律的篇章结构:1.名例律的渊源及其内容2.卫禁律

3.职制律 4.户婚律

5.厩库律 6.憻兴律

7.贼盗律

8.斗讼律 9.诈伪10.杂律

11.捕亡律

12.断狱律(2)影响:

对世界制的发展,尤其是亚洲地区各国的法制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7.宋代商业法律的基本特点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和转佃的自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 8.朱元璋重典惩贪基本措施与影响

(1)立重典,动酷刑,对贪官污吏进行严厉打击(2)加强教育,弘扬清正,倡导廉政(3)从严律己,罚不避亲,正己以正百官 9.秦朝法律的类型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3)式:“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课 ” 等法律形式。10.汉代法律的类型

(1)律:关于厘定犯罪和规定相应刑罚的法典(2)令:关于国家行政的各类事宜的一般规制(3)科: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4)比:可以引据断罪的判例

(5)法律章句:汉代儒生对注释经典的方式对律文的注释(6)故事: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惯例(7)章程:独立的法律形式,高祖令张苍制定《章程》(8)汉仪:叔孙通编订礼义,应当视为法律(9)经义

11.唐代法律的类型 律、令、格、式:

(1)律是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典(2)令是国家的各类部门行政管理法

(3)格是国家的刑事特别法以及关于重大公事的特别规制(4)式是国家各级政权的办事规则及公文程式 12.明清时期律与例的关系分析 13.三公九卿制的特点与存在时间 14.三省六部制存在时间

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的一种政治制度。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15.宰相大致丞相制度评述 有以下几项权力: 一是谋议权 二是副署权 三是用人权 四是裁决一般政务权

宰相的地位非常特殊,在皇权专制政体下,宰相与皇帝的关系至关重要,与王朝的兴衰存亡关系甚大,相权的消长可以说是观察历代政治得失的一个重要“指针”。在皇权国家里,在某种程度上,宰相的作用甚至比天子更为重要,因为专制帝王虽然高高在上,大权在握,但宰相处在皇帝与各部门之间,在皇帝与各级官吏之间充当“桥梁”;同时,宰相又是道德和忠诚的象征,它是确保皇权不被滥用的一道防线、一种保证。所以,宰相必须拥有丰富的政治经验和灵活的政治手腕,才能处理好朝廷内外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16.秦汉唐宋元明清各时期的“三法司”——名称与执掌

①《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②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 ③宋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④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⑤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

17.司法监察制度变迁(御史台——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18.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19.婚姻缔结过程中的“六礼”

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0.传统法律中的“七出三不去”

“七出”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包括:

一、“有所取无所归”;

二、“与更三年丧”

三、“前贫贱后富贵” 21.清末修律的成就与影响

成就:1.在立法思想上,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要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在法律编撰形式上,改变了中国历代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和不同,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初步雏形影响: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迫于内外压力之下的、被动的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 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22.清末修律的成就与影响

成就:1.在立法思想上,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要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在法律编撰形式上,改变了中国历代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和不同,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初步雏形影响: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迫于内外压力之下的、被动的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 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23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与”建国三时期理论”

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是从三权分立(见分权学说)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认为,要在中国达到民主共和国的直接民权的境界,必须依次经过军政(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训政(以文明法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宪政(国民选举代表,创制宪政)三个时期。

三、比较分析

1.先秦五刑、唐律五刑、大清新刑律 刑罚制度比较分析

先秦五刑为:墨、劓、剕(或刖)、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唐代封建制五刑:

(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

大清新刑律:确立新式的刑罚制度:新的刑罚由主刑和从刑组成,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 2.唐律、宋刑统、大明律之编纂结构比较分析

3.德主刑辅、以法治国、明刑弼教比较分析

德主刑辅:1)以阴阳变化规律证明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符合天意。2)认为施行德和刑,要符合人性。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明刑弼教: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 4.传统法律中官吏选拔制度的机制类型比较

(1)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为选官标准的世卿世禄制

(2)‘无功不受禄’的军功爵制

(3)以举荐为主要方式的选官制—察举征辟制和九品中正制

(4)实行公开考试,择优选官的科举制

中国法制史选择题及答案精彩篇2

中国法制史

导论

1.概念题

中国法制史:

中华法系:a、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b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

2、问答题

学习中法史的意义:a、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中华文化里有丰富法律经验;借鉴)b、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寻根溯源)

第一章

1概念题

汤刑:a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b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c、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d、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神判:a神判是以非人的神灵为后盾的解决氏族成员的争端和纠纷的一种司法审判方法,它把发动战争消灭整个种族的天罚转移到了内部对于个别人的天罚

b形成原因: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进化程度的限制 c、两种方式:占卜判决与神兽判决

2.问答题

夏商刑法主要内容概述:1刑罚制度 2主要罪名 3刑法适用制度

第二章

1概念题 宗法制:a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b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c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d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e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群饮: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奴隶制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圜土之制: 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 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三赦之法: :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非眚: 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西周的刑罚主张,对 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惟终: 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所谓“惟终” 指惯犯。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非终:偶犯

七出 : 是西周解除婚姻关系的七条理由,也可称为 “七去” 男子可以以七条理由中的任何一条。休妻。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是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指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无娘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三不去”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六礼: 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西周的“六礼”对后世的影响很大,中国古 代的聘娶婚嫁源于此。

五听: 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2问答题

简答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3)刑罚世轻世重 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 会秩序).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 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 ;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第一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是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刑罚定罪量刑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 第二 区分故意与过失 惯犯与偶犯 第三 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 第四 宽严适中 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 第四: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 时地制宜些犯罪:犯上作乱、杀人越货;第六慎罚、严谨错杀无辜 如何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这礼、刑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由“亲亲”、“尊尊”派生出来的指导立法、司法的另一重要原则。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赐死而无戮辱”、“公族无宫刑”等等;在诉讼上也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之类的规定。不但如此,许多高级贵族还享有减免罪刑的特权。

礼、法之争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礼下庶人、刑上大夫两相结合的过程。

第四章

1概念题

铸刑鼎: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23后,晋国的赵鞅把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这是中国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 公元前 530 年,郑国的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 刑”“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法经》 :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法经》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改法为律:

2简答题

简答儒家和法家主要法律思想:儒家:<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2、“德主刑辅”的德治学说

3、强调人治,主张“为政在人” 法家:法家重“法制”、倡导“以法治国” 成文法的公布遭到谁反对?为何反对?

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 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 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影响,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清理 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从法制改革上看,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

1概念题

廷行事: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法律答问》——秦简《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这种法律形式是秦统治者为维护 法律的统一性,而委派专门的司法官吏对现有律典进行的解释。

不直罪: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纵囚“罪:应该处罪而故意不处罪,以及减轻罪行,故意使被告够不上处罚标准,从而判令无罪

失刑罪: 中国古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非)公室告: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把犯罪分子分为 “公 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所谓“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2简答题

简答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法令由一统 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

(三)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简析秦代的刑法原则: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非端”)。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第五章

1概念题

无为而治: 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道、法兼容,排斥儒术,但至汉初黄老学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内容就是“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贯彻黄老“清静无为”思想,汉初统治者施行轻徭薄赋,减轻民众负担。约法省刑,使法律内容应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民掌握。

九章律是西汉的法典。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九章律》继承和保留了《法经》六篇的体例结构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为《九章律》 “约法三章” : 早在楚汉相争时期,刘邦为了争取民心,在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命”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两汉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等。(1)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2)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 发布的诏令。(3)科。是一种针对特定犯罪而设的单行的 刑事条例。(4)比,又称决事比。是汉代的主要法律形 式之一。与近代的类推相似。亲亲得相首匿 :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 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 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自汉宣帝以后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沈命法:为了有效镇压农民起义,汉武帝作《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沈,没的意思,沈命,即指对敢于隐藏盗贼的人,剥夺其生命。《沈命法》就是惩处隐匿盗贼之法。颁布此法的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根据这个法律,如果“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者发觉了而未全部逮捕,郡守以下皆处死

见知故纵——是指官吏见知犯罪必予追究,否则将获同罪

阿党附益——由中央委派的诸侯国丞相相对诸侯的罪名不予揭露,构成“阿党” 罪;中央朝臣与诸侯勾结,构成“附益”罪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 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 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录囚制度:上级官员亲自巡行莅临下级司法机构,亲自提审在押犯,发现错误立即予以纠正平反。

2问答题

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汉初基本上沿用了秦的死刑及肉刑制度。到了汉文帝和汉景帝时代,社会矛盾已趋于缓和为刑制改革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而缇萦上书更是促进了刑制改革。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汉景帝继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改笞三百为笞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并规定笞杖的长宽及厚度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迈进了一大步。

试述汉代司法 “儒家化” 的情况及其影响。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 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所谓“春秋 决狱”是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 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 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 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 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经 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 依据,它起到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 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 则。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 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这 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的力量在法制领 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 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 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引经断狱”。在 引经断狱的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 的时候,需要作出解释,在当时修改律典是 不太容易的,因此,一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 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 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 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当 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的依据。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 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 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 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 代法律史上的舞台。论述西汉前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过 程。

一(为什么采纳无为而治)学派 “无为而治” 的思想。汉朝建立后,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 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 人民休养生息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 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汉初所推崇地道家学 派是黄老之学。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 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 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 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德主张。重德轻刑” “ 是“无为而治”的一种表现,汉初统治者采 取这一治国主张,为当时的政权稳定、经济 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了“无为而 治”的政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种政策与 当时统治者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而 儒家学说对有关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 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程序等非常有 利,故儒家学说取代黄老学说被汉朝统治者 采纳成为历史的必然。董仲舒在这一过程中 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 尊儒术”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汉元帝继位后,儒学在实质上获得了独尊的地位,“罢而黜百家”的过程也最终完成了。

三是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它开始于汉初。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第六章

1简答题

曹魏“新律” : 又称 《魏律》 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主要法典。,魏明帝即位后,鉴于汉末律令繁杂,刑罚苛 重,于是下诏改定形制,作新律 18 篇,史称 《曹魏律》。《泰始律》曹魏末年,司马氏执掌大权,他以魏律“烦杂”“科网本密”为名,命贾充、杜预、裴偕等十四名重臣名儒,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律令,史称《晋律》,由于其制定并颁布于泰始年间,因此又称为《泰始律》《泰始律》在法典篇数上的变化是增加至二十篇 《张杜律》 : 《晋律》完成后,著名法学家张斐、杜预为 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 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后人把张杜 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 律》。

《北齐律》 : 北齐建立后,在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北齐律》,有 12。篇,它将“刑名”与“法例”合为“明例律” 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并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成为 11 篇。《北齐律》在中国封建社会 刑律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官当” :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 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 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规定,每一爵位可抵当徒罪二年;《陈律》规定,凡以官 爵抵折徒刑,同渎刑结合使用。这表明当时 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发展。

“八议” : 《魏律》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 议”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 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 须奏请皇帝裁决。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至 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

“重罪十条” :北齐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并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这十种重罪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即亲属间的刑事侵犯案件,要根据“服制”所确立的亲属之间远近亲疏关系来审判和定罪量刑的原则,《晋律》时首次被规定。“服制”,即以丧服的粗细生熟和服丧时间长短为标准区分亲属关系亲疏远近。“服制”分五个等级: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直诉制:西晋时出现了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诉讼级别的限制,将冤屈直接诉于皇帝或者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晋武帝时,在朝堂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不受审级限制,击鼓向皇帝直诉。直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最高统治者掌握狱情,自上而下进行司法监督,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 2问答题

简述从“具律”到“明例律”的演变。“具律”首先出现在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位于篇末,具有现代法典总则的功能。法经》 《 中其余五篇为分则。《法经》确立了当时的法 典的体例结构为:总则在后,分则在前。中 国的封建法典以《法经》为源头,比如秦律 就继承了这种体例。到了汉代,《九章律》又 在继承《法经》六篇的基础上与六篇之后增 加了三篇,但这种结构使“具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显得不尽合理。三国时期,《曹魏 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仍具有总则的性质,并将其提前至首篇,其 后依次排列所统帅的分则各篇。这种体例被 确定后,至西晋,《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 “法例”一篇。到了北齐定律时,《北齐律》 最终将总则性质的“刑名”及“法例”合为 一篇,称之为“名例”,仍置于首篇作为总则 统帅其余各篇。“明例律”的确立,在法典结 构上最终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从此,总则名称及总则与其它各篇的关系被 固定下来,为后世历代的封建立法所继承,使法典结构更加完善。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1)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

(2)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

(3)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1)废处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西魏和北齐都曾颁布诏令,废除宫刑。至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曹魏高贵乡公时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3)定流行为减死之刑。北魏和北齐根据“赦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和徒刑之间的中间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白,魏隋唐时期封建刑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

一是首创“八议”、“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魏律首定“八议”制度。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八议”的对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议其所犯”奏明皇帝裁处,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刑一等。至北魏、南陈时,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这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

二是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所谓“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种,统称“五服”。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三是确立“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包括反逆(谋反、篡权)、大逆(毁坏皇家宗庙、山陵或宫殿)、叛(背叛国家、里通敌国)、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残酷地杀人,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敬侍养尊亲属或不依礼服丧)、不义(逆杀本属官长)、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上请、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

四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进步。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魏初将“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犯者“腰斩,家属从坐”,然而“不及祖父母、孙”。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改定律令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东晋“惟不及妇人”。北魏初期定律令:“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而以“女子没县官”。自东晋、北魏以后,凡从坐之妇女,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这对于后世的刑罚制度有明显的影响。

第六章

1概念题

《开皇律》: 随文帝时期,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开皇三年颁布。《开皇律》共十二篇,共500条。《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篮本。

《永徽律疏》: 永徽二年,唐太宗下令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永徽律》。后又对其进行了注解,附于律文之下,于永徽四年颁布。这部法典史称《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此完整地保存下来地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 封建成文法典。《唐六典》: 《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是仿照西周《周官》一书依官职分类的体例编篡而成。《唐六典》共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个部分。也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十恶”: 隋朝在《开皇律》中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所谓“十恶”是:谋反、某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作为封建法律集中打击的对象。规定,凡犯此“十恶”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予以严厉制裁,而且要株连家族,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加狱流: 是流刑中的一种,为唐太宗时创设。是作为处理死刑减等的一种刑罚。服役时间为三年,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出入人罪: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三司推事:唐朝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称为“三司推事”。对于不便解送中央审理的地方大案,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2问答题

重罪十条与十恶有何不同点?为什么?1名字不同,称呼不同 一个叫罪,一个叫恶(佛教概念)恶比罪重 2加了谋反 3去了投降,增设不睦

简述唐初法制指导思想(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①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②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③治国必须礼法结合。(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3)慎重行刑的思想。①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②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简述唐律主要刑法适用原则第一累犯加重原则 第二 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第三 自守原则 第四 共犯原则第五数罪并罚原则 六类推原则第七化外人原则

唐律是如何维护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的?1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然后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还规定除这八种人外,其他几种贵族享有请,减,免,赎,官当等法律特权2唐律规定了“十恶”,就是十种侵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关系到了贵族官僚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3唐律规定了“同罪异罚”原则,把社会成员分了等级,除皇帝外有贵族,官僚,平民,贱民,在法律上地位截然不同。4唐律规定了“贼盗”篇,保护封建政权,贵族阶级利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反正那封建统治时期皇帝又不受法律约束,法律就做来专门维护贵族官僚封建统治的,咱老百姓就是受欺压的份

简述唐律的特点(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2)首创“疏议”:唐律首创“疏议”,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3)律条简要。(4)立法技术完善。5宽仁慎刑

6礼刑并用,礼法合一。7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唐律,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曾说:“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换言之,读了唐律,就能够了解历代律典之擅递关系和来龙去脉。纵观中国历代律典发展变化的事实,诚如孙氏所言。

由于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派遣使节和大批留学生来唐,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各种典章制度。唐律设有“化外人”文条,调整外国人居唐期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们在学习中国文化的同时,也把唐律引进本国,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律典。在亚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郭沫若指出:“在隋唐两代日本的派遣了不少的僧侣学生,来到中国留学,把中国的文化,各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差不多和盘地输运了去。”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学者桑藏所说:“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例如将唐律中的“八议”省为“六议”,删去“议勤”、“议宾”。将“十恶”改为“八虐”,删去“不睦”、“内乱”。刑罚制度大宝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惟流刑不计里数,而分为近流、中流、远流三等。大宝律所规定的罪名,如阑入宫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关等,皆与唐律相同。朝鲜古代律典,据《高丽史》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参用隋唐”。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各国,在世界几大法系中,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它对世界封建律典的影响,堪与罗马法媲美。因此,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保存至今的瑰宝,应该是非常恰当的

唐朝法律怎么体现礼的精神 1总的精神 贯彻三纲p164

2唐朝立法标榜以礼作为立法原则p165

3以礼为立法根据 4以礼来注释经典

第八章

1概念题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定宋代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折杖法: 宋建隆四年颁行了“折杖法”。规定除死刑以外,其它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它改变了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意在笼络人心。

盗贼重法:《盗贼重法》是宋神宗熙宁年间颁行的一部法律,凡犯有该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皆以《重法地法》从重惩处。其实质上是打击民众反抗,维护统治者的人身财产及其利益。

审刑院: 是宋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设知院事为长官及祥议官六人。凡上奏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后交大理寺复核,之后再返回审刑院祥议而奏请皇帝裁决。

《大元通制》:共二十篇。是元英宗仿唐、宋旧律篇目,修订成一部新的法典。《元典章》: 是由元朝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它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该书收集了自元初以来50年间的律令典章和判例,共60卷,分10类。内容涉及到元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和风俗民情等各个方面。典卖 是宋朝确立的,并被列入《宋刑统》的一项制度。自宋代以后,典卖须向官府纳税立契,在典卖活动中以法律维护家长的特权,同时严禁一物两典。典卖制度是在“不抑兼并”、“土地自由买卖”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实际上成为地方阶级兼并农民土地的一种合法手段。提点刑狱司: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为加强对地方的司法监督,在各“路”设置的司法派出机关,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案卷,且可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理雪制度即宋代的申诉制度,判决生效后,允许犯人及家属逐级申诉,但判决已超过三年的不在此限。有关官司须按规定处理。2问答题

试述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唐朝的灭亡以及五代十国时期的战乱使宋朝统治者深深忧思国家长治久安之道,他们认为“君弱臣强”是变乱的根源,强化中央集权应是保证政权长治久安的关键,并将这一思想贯彻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上。总之,加强中央集权是宋朝最主要的任务之一,而利用法制,通过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官吏的相互牵制则是宋朝采用的主要方法,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是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唐末五代以来,王风微,三纲不立,社会无序而混乱,宋朝统治者由此看到了重振传统文化中“兴王攘夷”之道的必要。宋太祖由一介武夫变成为尊儒重文之君,后来的宋朝统治者也都崇文抑武,大力倡导儒学。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宋朝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同时,十分强调慎法。不仅重视法律规范,而且他们十分清楚,立法之后更为重要的是所立之法能够付诸实施才能取得实效。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宋朝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传统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受到冲击,加上宋朝所实行的内外政策使其内冗外耗,财政危机相当严重,这导致宋朝急需从经济的发展中获得更多财富,并且这一时期,在士大夫阶层已形成一股冲击秦汉以来的贱商抑末思想,它们不再把民事诉讼视为民间细故,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宋朝不得不调整历代立法中的做法,重视加强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使宋朝成为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简述宋代的典权及其法律制度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在中国大陆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

第九章

1概念题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充军:是将犯罪人发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

廷杖制度: 是明朝重要的词法制度。明氏皇帝为了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廷杖等非法之刑。所谓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充军: 即充军刑,是明代的一种刑法。明代在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千里,近至1千里。有的不仅本人终身充军,其子孙后代也要永远充军,直至本犯亲属内勾补尽绝为止。

奸党罪: 明代的一种刑罚罪名。明律规定,凡属“在使杀人”;“巧言谏免“交结明朋党”、紊乱朝政”;“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等等均属“奸党”罪,量刑很重。“奸党”的实施,导致明代冤狱丛生。

九卿会审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是清代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和制度。“九卿”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的官员。凡是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重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九卿会审,也称圆审,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可由九卿会审,即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

热审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去枷释放。

2问答题

试述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明初统治者吸取元朝纲纪废弛、吏治腐败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国之初就非常重视法制建设,提出“重典治国”和“明刑弼教”等法制指导思想,这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均有着深刻影响。

(1)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审时度势,提出“重典治国”的立法宗旨。“重典治国”立法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重典治吏”,指以严厉手段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秩序。“重典治民”则是严厉镇压民间一切犯上作乱行为,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

(2)明刑弼教。明朝统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国”思想的同时,继承传统“德主刑辅”原则,并根据时代变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说,进一步推崇“礼法并用”的思想。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礼仪对民众予以教化作为先导,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明王朝的长治久安。为此,明太祖创设了一些制度,力图对普通百姓进行教化,并将教化落实到社会基层。第一,明太祖设立“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尤其强调法制宣传和普及性,下令各地设专人定期讲读“大诰”内容。这种结合立法与法制宣传的思想及实践,既有助于教化百姓,又对稳定明朝社会秩序发挥了作用。第二,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国城乡设置“申明亭”。第三,明太祖还效仿儒家经典记载的西周“乡饮酒礼”,在民间大为推行。

(3)法贵简严。明初统治者认为元朝法制之失在于法律过于复杂,司法官员无法掌握,百姓无法知悉,致使贪官污吏舞弊弄法。为此,明太祖确立立法原则,即“法贵简严”,法律简单,官吏无从作弊;法律严厉,百姓不敢轻易犯法

简述明律定罪量刑的特有原则。

第一,确立比附原则。明律规定,律条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应比照最相近的律条定罪量刑,或加重或减轻刑罚,并上报刑部转呈皇帝批准。

第二,化外人相犯确立属地主义原则。明朝改变以往的规定,对于所有的化外人犯罪,全部按照明朝的法律进行处理,这一规定确立了属地主义原则,不再采用属人主义原则,与唐朝规定相比,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也是明朝加强专制主义统治的体现。

论明太祖朱元璋对脏吏的惩治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官污吏官污吏官污吏官污吏::::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宫,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待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两千里安置。为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还规定:凡除授官职,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得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甚至官吏几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明律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削弱君主集权的专职制度。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植物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罚。

第十章

1概念题

.《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统治者以明律为蓝本,历经顺治等四朝修律,至乾隆完成。共七篇四十七卷436条,篇目仍是名例律、吏户律、礼律、兵律、工律七篇

《大清会典》:是清代的行政法规汇编。编纂体例一如明代的会典,以官统事,并将则例按类排列于有关事项后。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时代皆编纂过会典,故又称“五朝会典”。

九卿会审: 这是由明代“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清律规定,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全审机构合同审理并奏请皇帝裁决。热审: 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快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

秋审: 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朝审: 朝审是清朝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

2问答题

试述清朝“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一是“参汉酌全”的立法原则的形成。清代统治者从关外时期起,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极时,已从实践中认识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因而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即吸收明代的法制优点,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开始将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二是“详绎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的确定。入关后,为了适应统治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汉官的积极建议下,清代法制建设将“详泽明律,参与国制”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主张在立法时既以明律为蓝本,吸收汉族先进的统治经验,汲取有效的内容和制度,又保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三是清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在“详泽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清律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不断完善。实际上,从顺治到乾隆期间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加深对上述立法指导思想的认识和理解的过程。在顺治年间,因满族刚刚入关,对汉文化包括明朝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简单地仿效,到了康熙、雍正两朝,开始注重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感悟和掌握儒家文化精髓,为大规模立法积累了经验。乾隆年间,清已入主中原近百年,整个清朝统治已被纳入汉文化正统的轨道。此时,真正能够体现清朝特点、融满汉文化于一体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来。

简述清朝的会审制度。清代的会审制度在明代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秋审、朝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主要有①九卿会审;②秋审;③朝审;④热审这四种制度。

九卿会审:清律规定,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全审机构合同审理并奏请皇帝裁决。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快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秋审: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第十一章

1概念题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共389条。并附有《禁烟条例》及《秋审条例》。

《十九信条》:1911年清政府迫于革命形势而颁布,全称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并只字不提人民的权力。它是清廷玩弄立宪骗局的最后伎俩。《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王朝于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是中六个方面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23条。

资政院——是向国会过渡的权力机关,其职权包括:负责法典的修订修改,议决国家的预诀算、税法、公债,对行政机构实施监督,决定其他奉旨义议的事项等等。资政院所议决的事项须奏请皇帝裁夺;军机大臣和各部行政长官有权要求复议,若双方意见不一,则分别上奏皇帝;皇帝有权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

咨议局1907年,清政府督令各巡抚设立咨议局,从咨议局章程来看,咨议局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并不具备立法权,其议决的方案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强制地方执行。但是它有议决监督财政的权力,有议决地方兴革大政的权力,有监督行政的权力。其议长、议员由民选产生,但是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严格限制。至1909年10月,除新疆缓办外,其余二十一个省,均设有咨议局。咨议局主要有资产阶级立宪派构成,也有革命党参与。它的设立为资产阶级立宪派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发表政见的场所。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本国国民按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治外法权。1843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取得,此后美国、日本、俄国等纷纷效法。各国在中国的这项特权于1943年被取消。是指外国在华侨民成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被告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曲其本国派驻中国的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进行裁判。这是一种“治外法权”,是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在中国攫取的一项特权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凡涉及洋人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必须由外国领事裁判,或者外国官员陪审,或者先通过领事馆,或者由领事馆到庭听讼。对于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外国领事也来“观审”并操纵判决。会审公廨实际上变成了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 2问答题

简述晚清修律的指导思想。(1)西法与中法相结合。既推行新的西方法律原则和理念,又要保护传统纲常伦理,还要减少现实推行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做到引进西法、仿行西法又不颠覆根深蒂固的传统礼法原则,最终实现新法规缓慢推行。(2)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相结合。清末修律过程中,沈家本等人通过删除酷刑、禁止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改良监狱等措施,逐步改变了清朝法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了法制文明,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打下了基础。(3)修律与传播法律新思想相结合。沈家本对西方法律文化有相当的了解,充分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提出“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组织翻译大量西方法学著作,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建立新律,同时传播新思想,培养新式法律人才。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论大清新刑律的主要特点及内容

它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删除了旧律中八议、十恶等名目,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传统

主要内容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刑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法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罚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修律中的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而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法理派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而礼教派对变法修律持反对、消极的态度。要求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前年相传的“礼教民情”,他们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第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争论妥协的结果制定了《暂行章程》。以法理派妥协。

简述晚清司法制度改革

第十二章

1概念题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1911年12月通过的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设有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附则四章。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立资产阶级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它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思想理论。它是在总结和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近代以来的宪政制度和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按照这种理论,中华民国实行“五权分立”:即除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外再加上考选权和纠察权的分立。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学习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说并结合中国实际的理论结晶,也是中华民国政治实践的根本思想指导。

“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理论。即政治中包含政权和治权两个力量:前者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后者是政府自身的力量。人民是政权的享有者,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利,这是“直接民权”或曰“全民政治”。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是孙中山权能区分理论的基本模式。“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

2问答题

论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历史意义、局限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政府于912年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56条。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是中国历史上惟一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一是《临时约法》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集体化;二是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三是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原则;四是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多项自由和权利;五是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其特点;《临时约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该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二是在权力关系问题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三是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了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其历史意义: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资产阶级民族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了“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但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首先,面对当时中国社会面临的反帝反封建的主要矛盾,它只是空讲民主共和,没有正面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彻底的反对封建主义的论述。

其次,它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缺失土地制度的条款,没有解决全国最广大民众最关心也最迫切的土地问题。

再次,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的一些规定带有因人而设的痕

中国法制史选择题及答案精彩篇3

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

[单选]氏族社会晚期,应运而生了经常性的威慑、处罚和镇压的暴力手段,即刑。

[单选]夏朝中央最高司法长官为大理。

[单选]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是夏。

[多选]“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

[简答]简述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

夏朝建立后,原始社会的习惯转变为奴隶社会的法律,使得中国法的起源具有如下特色:

第一,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

第二,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

第三,法律具有早熟性。

[简答]简述《禹刑》。

《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承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而成。由于年代久远,《禹刑》是否是一部成文法目前尚无定论,其具体内容现也无法详考。根据一些史料记载,大体可知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

[单选]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可考的朝代是商。

[单选]在商代的继承制度上,继承的对象主要是爵位。

[多选]夏商时期的监狱称为圜huán土、夏台、牖yǒu里、羑yǒu里。

[名词解释]内服、外服: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权。

[简答]简述商朝的刑罚制度。

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单选]周礼的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

[多选]周礼中“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简答]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须补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

[论述]试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第二节西周的法制概况

[单选]西周穆王时期,命吕侯重修刑书,史称《吕刑》。

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简答]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1)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

(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论述]试述西周的行政法制。

(1)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建立的最突出特点便是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过分封制,将政治、经济的组织套在血缘系统之上,以血缘为基础,封邦建国,构建起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宗法制通过分封,在行政组织上体现为国家行政组织的构建,在经济上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划分。

(2)在宗法制下,周王是全国最大的族长,称为“天子”;天子之位由嫡长子继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将其余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兄弟和亲属,称为“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土地进行分赐,受封者为“士”。士是贵族的最低层,西周还通过分封异性诸侯和与异姓联姻等方法,使天下为一家,整个国家形成以周王为中心,下领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

(3)通过分封构建起全国的统治秩序的同时,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也确立起来,其原则是“小宗”服从“大宗”。周王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最高统治者,是全国的大宗,其他领主是小宗;在诸侯国中,诸侯王是大宗,对自己领地范围内的事务有相对独立自主权。

(4)在这种政治与血缘紧密结合的统治模式中,官吏的选拔完全采用“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原则,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地位与职位的高低,父死子继,世代相传,保证夺取政权的家庭对全社会进行家族式的专制统治,实现了“家天下”。这样一来,礼制的“亲亲”、“尊尊”原则不仅在一个家族之内,在整个国家内部也得到了体现。

第四节西周的司法制度

[单选]西周时期的刑事诉讼称为狱。

[单选]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大司寇。

[多选]西周时期的审理方法“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单选]春秋末期,晋国“铸刑鼎”的人是赵鞅。

[单选]春秋末期,撰写“竹刑”的是邓析。

[单选]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者是子产。

[单选]春秋时期提出“国将亡,必多制”的是叔向。

[多选]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有晋国和郑国。

[多选]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成为潮流。对此持反对态度的是叔向、孔子。

[名词解释]竹刑:(1)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

(2)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故称竹刑。

(3)原为私人所作,后为国家所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简答]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变法

[单选]《法经》中类似于近代刑法典总则的篇目是《具法》。

[单选]战国时期提出“尽地力之教”的是李悝。

[单选]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法家的主张成为战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思想。

[多选]《法经》共有六篇,除《盗法》外,还有《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简答]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3)轻罪重罚。法家主张适用刑罚时采用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商鞅认为:对轻罪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就不致产生,轻罪没有了,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以刑去刑”。商鞅的这一观点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义。

在社会动荡的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主张非常适合于当时社会的需要,所谓“治乱世用重典”,这使得法家在战国时期逐步成为最主流的思想。

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5)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第三节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秦律规定,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行为构成盗徙封罪。

[单选]秦律中区分故意和过失,其中称故意为端。

[单选]秦规定出售的商品上必须系签标明价格的是《金布律》。

[单选]秦朝负责皇宫内廷的安全警卫的是郎中令。

[多选]秦朝选任官吏的方式有荐举、征召、任子。

[多选]秦朝中央设置的“三公”中有太尉、御史大夫、丞相。

[多选]秦律中破坏经济秩序罪的罪名有逋事、乏徭罪、匿户罪、盗徙封罪。

[名词解释]以古非今罪: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朝政策和制度。

[简答]简述秦定罪量刑的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4)共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刑。

(6)诬告反坐。

(7)犯罪连坐。

[简答]简述秦朝有关劳役刑的规定。

劳役刑是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刑罚。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

(1)城旦舂,是劳役刑的一种,即强制筑城、舂米的徒刑。城旦,指男犯为筑城等劳役;舂,指女犯为舂米等劳役。

1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汉高祖至汉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间,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

(1)黄老“无为而治”。

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道、法兼容,排斥儒术,但至汉初黄老学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内容就是“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贯彻黄老“清静无为”思想,汉初统治者施行轻徭薄赋,减轻民众负担。约法省刑,使法律内容应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民掌握。

(2)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①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至汉武帝在位时,中央政权日益巩固,社会趋于稳定,整个中国逐渐形成大一统的局面。汉初奉行的“清静无为”思想无法适应西汉中期出现的社会局面。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宣扬法自君出、维护君权的至高无上性,符合汉武帝即位后的政治需求,即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并实现意识形态方面的大一统。为此,在思想上,汉武帝认可并推行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

②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董仲舒在先秦儒学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并以此为核心,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制建设。

第二节汉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汉初主持制定《九章律》的是萧何。

[单选]汉高祖刘邦攻克咸阳后,为赢得民心颁布的法令是“约法三章”。

[多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简答]简述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是汉朝基本法律形式,经过一定立法程序修订后颁布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律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以至朝贺礼制等内容。因此,汉朝的律比较齐备,不过汉律是各代君主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进行增损逐渐发展而来的,没有经过全面而系统的整理修订,各律之间存在重复矛盾,内容相当繁杂。

3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1)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具体刑罚上给予宽宥。

(3)监禁期间免戴刑具的优待。

(4)女徒顾山。为女徒犯规定专门的赎罪办法。

[简答]简述汉中央行政机关及其发展特点。

第一,继续沿用皇帝的称号,进一步将皇权神秘化、制度化。在“君权神授”说的支配下,宣扬皇帝是沟通天与人的中介,皇帝对臣民的统治是天意所为,而且将皇权神圣地位法律化。

第二,实行“三公九卿”。“三公”仍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辅佐天子总理国政,职权甚重;太尉掌管军事;御史大夫以副相之职,掌管监察。三公之下为“九卿”,即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分管礼仪祭祀、宫廷禁卫、皇室服务、司法审判、财政赋税、外交等事务。

第三,尚书台的形成与发展。自汉武帝时起,为加强皇权,与国家行政机构相抗衡的皇帝侍从机构开始参政,原本只在内廷掌管图书、奏章的尚书逐渐被委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重任,由尚书、中书、侍中等组成的“中朝”决策国家大事。随后建立尚书台,扩充组织。东汉光武帝时,尚书台组织日益庞大,成为“出纳王命、敷奏万机”的主要行政机构,三公形同虚设。

汉朝中央机构的发展具有以下的特点:一是以皇帝为最高权威,以三公为中央行政中枢,以九卿分领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结构体系基本确立,并成为后来中央集权政治的基本模式;二是皇权的强化,导致宫廷组织对中央行政机构权力的侵蚀,掌握实际的决策权,由此演变为外戚和宦官的交相专权。

[论述]试述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与意义。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具体为:把黥刑改为髡kūn钳城旦舂,劓yì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chī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但文帝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病,一是将原来的斩右趾上升为死刑,由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和劓刑分别改为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过多,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人已死。

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文帝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制定《菙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模,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至此杖刑开始规范化,“自是笞者得全”。

汉文景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5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三国时期,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2)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建立晋朝的司马氏集团,是东汉末年发展起来的世家大族,他们以精通儒学而在社会中占有特殊地位。掌握了最高政治权力后,封建纲常思想、以礼治国和礼律“相须为用”等思想倍受他们的青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律合一在晋朝有了长足的发展,为隋唐法律“一准乎礼”奠定了基础。

(3)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南北朝时,南朝继承两晋的法制,在法制指导思想上,亦是如此。而北朝的统治者作为异族入主中原后,基于中原文化在当时的先进性,他们十分热衷于“汉化”,也注意到引礼入法对统治的重大意义,更加注重礼与律的融合,法律思想的核心仍然是德主刑辅。北方少数民族在吸收汉文化,改造自己文化传统的同时,也为汉文化注入了新鲜血液。在礼律融合思想的指导下,他们创建出许多新的法律制度,促使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并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因此,南北朝时期,北朝法制是中国法制儒家化的重要阶段,所以程树德曾说:“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

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并置于律首的是《北齐律》。

[单选]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北齐律》。

[多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格、式。

[简答]简述北齐《北齐律》的内容及影响。

在篇数上,《北齐律》将法典的篇数简化为十二篇。被赞誉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在体例上,《北齐律》取《泰始律》中《刑名》的“名”字、《法例》中的“例”字,合为《名例律》,从此确定下来,相当于今天的刑法总则。在内容上,《北齐律》总结并继承前代的经验和成果,加以改革创新,确立了以死、流、徒、杖、鞭为基础的五刑,成为新的封建制五刑的基础;又将对封建国家危害最重的十种犯罪行为列为“重罪十条”,严加处罚,成为后世“十恶”的雏形。《北齐律》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简答]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

7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运用五种丧服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是指: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反之,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减轻。

(3)“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是儒家礼治与法律结合的重要标志,由于它适用于社会上的一切人,具有最广泛的普遍适用性,因此,人们把记载有该原则的《泰始律》称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从《泰始律》确立以后,一直延续至明清。

第四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实施用挨饿的方法迫使囚犯招供的“测罚”之刑的是南梁。

[单选]中央司法机关设律博士始于曹魏。

[多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称谓有廷尉、大理、秋官大司寇、大理寺。

[名词解释]死刑复奏制: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简答]简述直诉制度的形成。

西晋时出现了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诉讼级别的限制,将冤屈直接诉于皇帝或者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晋武帝时,在朝堂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不受审级限制,击鼓向皇帝直诉。直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最高统治者掌握狱情,自上而下进行司法监督,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

9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三节唐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是《唐六典》。

[单选]“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贞观律》。

[单选]我国现存第一部内容最完整的最具社会影响的法典是《永徽律疏》。

[多选]唐律的特点有礼法结合、首创“疏议”、律条简约、立法技术完善。

[多选]唐朝法律的形式有律、令、格、式、典。

[简答]简述唐朝各种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和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各有自己调整的范围,各不相同。从其作用来看,也各有异,律更偏重于消极地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须按照律对犯罪者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

(3)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会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又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敕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适时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成为司法官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简答]简述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2)首创“疏议”:唐律首创“疏议”,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律条简要。

(4)立法技术完善。

第四节唐律的主要内容

[单选]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对化外人相犯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唐律。

[单选]唐律12篇中旨在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财产制度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是《贼盗律》。

[单选]犯罪已被发现或已在服劳役的期间再重新犯罪的行为称更犯。

[单选]官吏收受所管辖人员财物的犯罪,唐律谓之受所监临。

1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4)自首原则。

(5)共犯的处理原则。

(6)两罪从重处罚原则。

(7)同居相为隐原则。

(8)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9)类推原则。

[论述]试述“十恶”的内容。

(1)谋反。是一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犯罪行为。

(2)谋大逆。是一种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

(3)谋叛。是一种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4)恶逆。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等的犯罪行为。

(5)不道。是一种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6)大不敬。是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7)不孝。是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8)不睦。是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9)不义。是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10)内乱。是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第五节唐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回避制度始于唐。

[单选]唐朝的死刑复奏一般是三复奏。

[多选]唐朝直诉的形式有挝zhuā登闻鼓、邀车驾、上表、立肺石。

[名词解释]三司推事: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

3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单选]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是《大周刑统》。

[单选]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是《疑狱集》。

[多选]五代十国时期,刑罚空前酷烈,其表现有:杖刑的演变;流刑的演变;凌迟的出现。

第二节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唐朝的灭亡以及五代十国时期的战乱使宋朝统治者深深忧思国家长治久安之道,他们认为“君弱臣强”是变乱的根源,强化中央集权应是保证政权长治久安的关键,并将这一思想贯彻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上。总之,加强中央集权是宋朝最主要的任务之一,而利用法制,通过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官吏的相互牵制则是宋朝采用的主要方法,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是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唐末五代以来,王风微,三纲不立,社会无序而混乱,宋朝统治者由此看到了重振传统文化中“兴王攘夷”之道的必要。宋太祖由一介武夫变成为尊儒重文之君,后来的宋朝统治者也都崇文抑武,大力倡导儒学。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宋朝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同时,十分强调慎法。不仅重视法律规范,而且他们十分清楚,立法之后更为重要的是所立之法能够付诸实施才能取得实效。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宋朝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传统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受到冲击,加上宋朝所实行的内外政策使其内冗外耗,财政危机相当严重,这导致宋朝急需从经济的发展中获得更多财富,并且这一时期,在士大夫阶层已形成一股冲击秦汉以来的贱商抑末思想,它们不再把民事诉讼视为民间细故,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宋朝不得不调整历代立法中的做法,重视加强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使宋朝成为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

第三节宋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统》。

[单选]宋朝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单选]宋代的一种与判例性质类似的法律形式,称为编例。

[名词解释]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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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风闻弹人:即不一定要有实据,即可奏弹官吏。

[名词解释]立继子、命继子根据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区分,养子可分为立继子与命继子两种。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时收养的叫“立继子”,夫妇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叫“命继子”。

[简答]简述《名公书判清明集》及其历史地位。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编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名公”指这些判词均出自显赫当时的名士之手,“书判”是一种文体,在当时主要是诉讼判决书和政府公文,“清明”指带有清正廉明的价值取向。这部书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著作,真实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据事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诉讼纠纷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廉政,慎刑罚,重教化及强调法律适用。《名公书判清明集》是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代表了中国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里程碑,它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适用、宋代法制、古代民事法律规范、古代司法文书写作等重大课题的珍贵史料。

第五节宋朝的司法制度

[多选]宋代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三个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名词解释]鞫谳yàn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名词解释]翻异别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名词解释]理雪制度:是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的制度。

[简答]简述审刑院的设置及职权。

为了加强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宋初又设立了审刑院,作为审判复核机关。审刑院又叫“宫中审刑院”,本来大理寺断案后只由刑部详复的案件,置审刑院后,还要经过审刑院详议,实际上就是在刑部之上增加一级复审机关,审刑院向皇帝负责,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简答]简述宋朝的大案奏裁制。

宋初在把地方兵权收归中央的同时,也收回地方对刑事案件的判决权,恢复了死刑复奏制度。除了死刑案外,还规定了大量必须“奏裁”的案件。据此,大理寺、刑部乃至审刑院的复核断案,都成了履行死刑复奏制、大案奏裁制的一道程序而已。相应地,对地方审判机关的量刑权限也作了具体规定,这一制度既能彰显慎刑,又加强了皇权对审判的控制。

7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3)延续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元朝在立法过程中,开始效仿辽、金等因俗而治的做法,在许多地方实行民族分治,以蒙古旧制或者习惯治蒙古人,以汉法治南人(即汉人)。这些措施一方面体现了统治者尊重民族习惯、实行民族分治的思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们维护等级特权的真实意图。

第三节元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元代笞、杖刑的尾数为7。

[单选]公开宣布、承认收继婚合法化的是元朝。

[单选]元朝将全体国民分为四等,地位最高的是蒙古人。

[多选]元朝的流刑分为三等,分别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多选]元朝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的程序有: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名词解释]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

[名词解释]赘婿:即男子到女家成婚,成为女家中的一员。

第四节元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元代的地方监察机关是行御史台。

[单选]诉讼代理制度最早出现于元朝。

[单选]元朝各行省设置的专掌刑狱的机关是理问所。

[多选]元朝设置达鲁花赤作为监临官的行政机构有路、府、州、县。

[简答]简述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和宣政院,这些机构的长官都由蒙古族人担任。

(1)刑部是仿照唐宋制度建立的机构,职责是掌管全国“刑名法律之政令”及冤、假、错案的复审和死刑的复核、录囚等。

(2)大宗正府是从蒙古初期掌管刑政的“札鲁忽赤”演变而来的机构,与中枢省、枢密院并列,专门负责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不受御史台监察,是蒙古王公贵族垄断的特权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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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对明朝立法的影响。

明初统治者吸取元朝纲纪废弛、吏治腐败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国之初就非常重视法制建设,提出“重典治国”和“明刑弼教”等法制指导思想,这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均有着深刻影响。

(1)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审时度势,提出“重典治国”的立法宗旨。“重典治国”立法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重典治吏”,指以严厉手段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秩序。“重典治民”则是严厉镇压民间一切犯上作乱行为,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

(2)明刑弼教。明朝统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国”思想的同时,继承传统“德主刑辅”原则,并根据时代变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说,进一步推崇“礼法并用”的思想。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礼仪对民众予以教化作为先导,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明王朝的长治久安。为此,明太祖创设了一些制度,力图对普通百姓进行教化,并将教化落实到社会基层。第一,明太祖设立“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尤其强调法制宣传和普及性,下令各地设专人定期讲读“大诰”内容。这种结合立法与法制宣传的思想及实践,既有助于教化百姓,又对稳定明朝社会秩序发挥了作用。第二,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国城乡设置“申明亭”。第三,明太祖还效仿儒家经典记载的西周“乡饮酒礼”,在民间大为推行。

(3)法贵简严。明初统治者认为元朝法制之失在于法律过于复杂,司法官员无法掌握,百姓无法知悉,致使贪官污吏舞弊弄法。为此,明太祖确立立法原则,即“法贵简严”,法律简单,官吏无从作弊;法律严厉,百姓不敢轻易犯法。

第二节明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是大明令。

[单选]在明朝最为普及的法典是《大诰》。

[单选]明代与宋代“敕”相近的法律形式是条例。

[多选]明太祖创制的《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四编。

[多选]《大明会典》汇集了明朝的重要典章法令,主要包括《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洪武礼制》、《诸司执掌》等内容。

[名词解释]教民榜文:也称榜文,由皇帝发布,主要包括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

1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一条鞭法”是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并为统一的货币税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统一征收;二是田赋除部分地区征收米粮外,其他一律征收折色银;三是各项杂税和差役等统一折算成白银,平摊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四是征收赋税实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负责征收和解运。因此,“一条鞭法”的实行是古代赋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项目和手续,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实行赋役合一,以缴纳银钱代替力役,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扩大货币的流通范围,推动明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第四节明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明朝在省级设置掌司法与监察的机构是提刑按察使司。

[单选]明朝在州县以下设申明亭,虽非正式的政权机构,但依法具有调停民间纠纷的职能。

[单选]明朝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囚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称为热审。

[单选]明代设立的拥有巡查缉捕之权的军事特务机关是锦衣卫。

[多选]明朝中央司法机关号称“三法司”,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名词解释]大审: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级官员会审在押罪囚的制度。

[简答]简述明朝会审制度特点。

明朝会审制度是传统审判制度日趋完善的一种表现,其特点有:第一,参加会审的均为朝廷高官,主要针对的是疑难案件或大案;第二,监察机构在会审中占据重要地位;第三,会审主要是众多官员会同审理,为皇帝的最后裁决提供意见。因此,会审制度是中国传统审判制度“慎刑”的体现,对于清理积案、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是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典型表现,体现了在司法领域内君主专制集权的加强。

3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4)《大清律例》。

[多选]《大清会典》是我国古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内容包括:

(1)《康熙会典》;

(2)《雍正会典》;

(3)《乾隆会典》;

(4)《嘉庆会典》;

(5)《光绪会典》。

[简答]如何理解例是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种类包括条例、则例与事例等。

(1)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之间的矛盾,是例产生的主要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每遇法律条文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就须奏请皇帝裁决,由此产生事例,并指导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

(2)条例是单行刑事法规。清朝条例是从典型案例中概括出来的,一般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某个或某类案件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过皇帝批准,指导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有时皇帝也可直接指示将某一案件的处理办法著为定例。

(3)则例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就本部门行政事务编制,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分为两大类,即部门则例和关于特定事务的则例。

(4)事例是朝廷处理各类政务的先例,包括皇帝发布的上谕及批准的大臣奏议等。它包括刑事、行政等多方面内容。事例经过修订,或编制为条例附于律后,或成为独立的单行法规——则例。

第三节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是发遣刑。

[单选]清朝前期尽管在沿海设立若干海关,但乾隆时正式规定“一口通商”的海关是广州。

[单选]清律规定,旗人将田产典给汉民的回赎期限为20年。

[单选]清朝对在京职官的考绩称为京察。

5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制海外贸易,不仅制约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也不利于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四节清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清朝在中央设置的处理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机构是理藩院。

[单选]清代负责受理京畿所在地的普通旗人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是步军统领衙门。

[单选]清代秋审中罪行属实,但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为家中独子,经皇帝批准后,可以免死改为杖责、枷号等刑,然后释放的案件称为留养承祀。

[多选]清朝会审制度更为系统、完备,主要包括热审、秋审、朝审。

[多选]清朝中央司法机关设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论述]试述清朝胥吏与幕友能够参与、干预司法的原因。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1)胥吏,又称书吏、书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清朝地方衙门实行的是长官负责制,僚属佐贰人员严重缺额或不普遍设置,新任地方官又多是科举出身,对政务不熟悉,许多事务只能委于书吏。而且,书吏多是从本地招募,不仅熟悉衙门的故事陋规,而且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因此,衙门的实际操作多是掌握在书吏之手。虽然清朝统治者制定了相关的防范法规,但无法改变书吏对衙门事务的把持。

(2)幕友,又称幕宾、西宾等,俗称师爷,是明清时代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幕友一般是受过一定的教育但未能通过科举出仕的读书人,经过专门训练,熟悉某些政务。其行为对幕主负责,有时也代主官查核胥吏,起着“代官出治”的作用。

幕友“作为一个集团出现是职能需要的产物,只有放在中国传统教育和官僚体制的架构中才好理解”。科举出身的官员精通儒家经典、擅长文章辞赋,但对于行政管理实务却不甚了解。而当时官僚体制实行的是长官负责制,地方正印官对辖区内的税收、治安、司法、教育、仓储、社会福利、宗教、礼仪等一切事务均负有责任,倘有疏忽,轻者罚俸、降职、革职,重者处死。即使官员熟悉各类政务,因个人精力所限,也无法亲理上述所有事务。而其他佐贰人员、胥吏等,无法得到官员信任。因此,经过专门训练、以官员私属亲信身份出现的幕友就成为必然,在衙门运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3)与科举出身的官员相比,胥吏与幕友更具有系统的律例知识,在参与处理司法事务的过程中,更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官员对幕友的倚重,导致幕友对地方行政、司法的操纵,而胥吏又往往内外勾结、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加剧司法腐败。

7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三节太平天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多选]太平天国的刑罚简单而残酷,包括杖刑、枷刑、死刑。

[多选]太平天国所规定的死刑执行的方式主要有斩首、点天灯、五马分尸、剥皮等。

[简答]简述太平天国刑事法制的制定及其基本特点。

制定。金田起义之后,太平天国制定有《十款天条》、《太平条规》等既属于教规,又包含着一定刑事方面内容的法律文献。定都南京后,天王所颁布的若干诏书和命令也包含了一些刑事方面的内容。

基本特点:(1)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2)大力推行拜上帝会教义。(3)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4)刑罚简单而严酷。

[简答]简述太平天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制定、基本原则。

(1)制定。太平天国在其统治时期,并未制定单行的婚姻法规,婚姻立法主要体现在《天朝田亩制度》和一些教规、教义之中,因而显得较为杂乱。太平天国的婚姻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儒家礼教的影响,并在一定范围内废除了封建婚姻的制度,构建起了太平天国极富特色的婚姻制度。

(2)基本原则。①一夫一妻。这是太平天国婚姻制度中的基本原则。②男女平等。③反对买卖婚姻。

在承认上述进步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指出太平天国所实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只是针对平民百姓而言,事实上天王等统治者则一如封建帝王过着多妻的生活。

第四节太平天国的司法制度

[单选]太平天国审判活动中,具有最高裁判权的是天王。

[多选]太平天国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有程序繁琐、天王专断、神明裁判、注重结果

9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单选]中国历史上首次制定商法典是在清朝末期。

[单选]《大清现行刑律》设置的刑罚体系是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

[单选]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标志性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单选]首次引进陪审制和律师制度的法典是《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多选]《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其五编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多选]在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的“礼教派”的代表人物有张之洞、劳乃宣。

[简答]简述晚清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相结合。既推行新的西方法律原则和理念,又要保护传统纲常伦理,还要减少现实推行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做到引进西法、仿行西法又不颠覆根深蒂固的传统礼法原则,最终实现新法规缓慢推行。

(2)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相结合。清末修律过程中,沈家本等人通过删除酷刑、禁止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改良监狱等措施,逐步改变了清朝法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了法制文明,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打下了基础。

(3)修律与传播法律新思想相结合。沈家本对西方法律文化有相当的了解,充分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提出“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组织翻译大量西方法学著作,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建立新律,同时传播新思想,培养新式法律人才。

[简答]简述晚清修律的意义和影响。

晚清修律虽然迫于内忧外患,主观上是一次被动的法律改革,但是在客观上却引发了系列反映,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首先,修律直接导致了传统法律体系的解体。修律过程中制定的刑法、民法、商法等草案,无论从体例上还是从内容上,无论从原则上还是从表达术语上,都突破了中华法系的框架,大量沿用西方近代的法律术语、法律原则和制度,且逐步传播并为中国人慢慢接受。

其次,修律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清末修律前后持续了近十年时间,在这十年中,修订法律馆吸收了近代资本主义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参照日本、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的成文法体系,根据中国国情初步设计了一套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制度和法律虽然实施时间较短,有些甚至还没来得及实施,但是它们在客观上却成为后来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础,为中国法律从封闭的传统体系走向开放的近代法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是中国法制近代化必不可少的步骤。

1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单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单选]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的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多选]孙中山指出,要把中国建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政治”的国家,人民应该掌握四种权利,即选举法、创制权、复决权、罢免权。

[多选]“五权宪法”中的“五权”是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简答]简述“三民主义”的革命纲领。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它是孙中山根据中国当时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和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革命纲领和政治主张,也是革命党人进行法制活动的指导思想。

(1)民族主义是指“驱除靼虏,恢复中华”,其基本要求是驱除一部分腐朽的满洲贵州统治阶级,建立独立自主的国家,主要解决民族解放的问题,矛头直指清政府,并以推翻这一政府作为奋斗目标。

(2)民权主义以“天赋人权”为基本理念,主张人人生而平等,没有尊卑贵贱之分,君主不能把臣民当作奴隶,其基本要求是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主要解决民主革命问题。

(3)民生主义是“三民主义”中最有特色的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提倡社会改革,基本要求着眼于解决人民的经济生活等问题,包括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和群众的生命等。

[论述]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内容、地位、历史意义和历史局限性。

为巩固革命成果,确保革命果实不被掠夺,资产阶级革命派抓紧时间制定约法,试图以此限制袁世凯的权力。1912年2月至3月,在孙中山的主持下,经过两次起草、参议院三次审议。3月8日,临时政府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有7章56条,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具体内容为:

(1)明确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临时约法》的规定,正式宣告了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肯定了主权在民,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以及部分立宪知识分子宣传的“开明专制”、“君主立宪”,确立了新国家是一个“主权在

3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首先,面对当时中国社会面临的反帝反封建的主要矛盾,它只是空讲民主共和,没有正面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彻底的反对封建主义的论述。

其次,它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缺失土地制度的条款,没有解决全国最广大民众最关心也最迫切的土地问题。

再次,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的一些规定带有因人而设的痕迹,对责任内阁的规定虽然有,但是还不够彻底,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真正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

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

[单选]临时政府发布鼓励农垦、开发荒地农滩的法令是《慎重农事令》。

[多选]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许多法令法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风气、司法改革等方面。

第三节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单选]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担任司法总长的是伍廷芳。

[简答]简述临时政府进行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1)禁止刑讯。

(2)禁止体罚。

(3)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

(4)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5)反对株连。

5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论述]试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主要内容和特点。

(1)制定。1923年10月5日曹锟通过贿选当上总统后,匆忙地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稍做修改加以公布,定名为《中华民国宪法》。

(2)主要内容。《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共计国体、国土、主权、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等13章,141条,其章节和条文数亦为近代中国所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之最,从结构本身讲也更加合理。尽管该宪法是在军阀当政时期所公布的,但就条文和精神而言则基本上脱胎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依据主权在民、民主共和、分权制衡、法治等原则,与军阀集权政治并不一致。

①该宪法第1条在国体方面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②该宪法在文本上,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坚持了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和司法独立制度。

③该宪法新增加了“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在明确国家实行单一制体制的前提下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④该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各项自由权、诉讼、请愿、陈诉权、选举被选举权、从事公职权等,宪法规定的义务有纳税、服兵役和受初等教育等。

⑤该宪法还对宪法的解释与修改做了规定。

(3)特点。如果仅就文本而言,与此前所制定的宪法相比,该宪法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是最为完善的一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北洋军阀欲盖弥彰的用心,该宪法的特殊制定背景,加之曹锟系通过贿选当的总统,从而使其一直被人们所指责,并被一些史家称为“贿选宪法”。该宪法公布后并未实施。

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单选]北洋政府的刑法典是《暂行新刑律》。

[单选]北洋政府时,制定过的一些单行刑事特别法中最为重要的是《惩治盗匪法》。

[多选]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有:继承有余、创新不足、法律制度相对完备、实施情况较差。

[多选]北洋政府时期,文官的任用分为四等,即特任、简任、荐任、委任。

第四节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单选]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院。

7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单选]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单选]南京国民政府宣称,立法的最高原则是三权分立。

[单选]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制定的唯一的一部正式宪法是《中华民国宪法》。

[多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特点有:

(1)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

(2)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

(3)数量较多;

(4)内部协调较差。

[多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际掌握立法权的是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党中央政治会议。

[简答]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从总体上讲,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是以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

(2)需要指出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是有所取舍的,更多的是一种姿态,一种出于政治上合法化的考虑,在实际做法上很多方面早已背离了这一原则,三民主义对于南京国民政府而言早已成了一个招牌。

第二节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和行政法

[单选]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下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性文件是《训政时期约法》。

[单选]标榜“民有、民治、民享”,实际实行个人独裁的是《中华民国宪法》。

[多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所制定的《工会法》的立法宗旨是:

(1)维持与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

(2)维持与改善工人的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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