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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优秀3篇

发布时间: 2023-08-06 12:5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优秀第二十六条仲裁庭应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一周内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2、仲裁起止日期和仲裁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优秀3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优秀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优秀篇1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应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一周内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2、仲裁起止日期和仲裁庭所在地;

3、争议的起因、案情、裁决理由和裁决内容;

4、 仲裁费用和当事人应偿还的费用,以及交纳期限;

5、仲裁员的姓名和签字。

第二十七条 案件进人仲裁程序后,当事人双方又达成和解,使争议结束时,仲裁庭应以调解的形式制作调解书确认其和解。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就裁决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

1、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的;

2、仲裁庭未就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

3、仲裁庭未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平等;

4、仲裁庭的裁决超出当事人所申请的范围;

5、仲裁庭的裁决与事实不符,或裁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复议请求,经过审核,可维持仲裁庭的裁决,也可驳回裁决,责成仲裁庭重新审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裁决,如一方当事人不服从或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国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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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在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条款进行仲裁。没有仲裁条款的,须由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并声明遵守本规定中仲裁程序的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仲裁费用标准预交仲裁费。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审查确认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后,立即将本规定和仲裁员名册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收到本规定和仲裁员名册之日起一周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委派仲裁员。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可由中国或外国的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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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在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证人不懂中文,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可以提供译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

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或其他语文的译本。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除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仲裁和调解费用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外,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实际开支,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报酬、旅差费和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

仲裁委员会对已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当事人又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撤销的案件,可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和实际开支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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