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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党组织企业的政治生活4篇

发布时间: 2022-08-24 17:10:04 来源:网友投稿

未建立党组织企业的政治生活4篇未建立党组织企业的政治生活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2004年11月1日) (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未建立党组织企业的政治生活4篇,供大家参考。

未建立党组织企业的政治生活4篇

篇一:未建立党组织企业的政治生活

进一步加强党员 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中组发[2004] 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2004 年 11 月 1 日)

 (中组发[2004]10 号)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 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 党员流动也日益频繁,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 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 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接受党组织的教育、 管理和监督, 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始终保持先进性, 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 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 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 外出时间 6 个月以上的, 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外出时间 6 个月及 6 个月以内的, 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外出地点、 时间不确定的, 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短期外出开会、 参观、 学习、 实习、 考察等, 时间在 3 个月及 3 个月以内, 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 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 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 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 铁道部部属各公司、 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省(自治区、 直辖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 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 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省(自治区、 直辖市)

 、 副省级城市及市(地、 州、 盟)

 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 县(市、 区、 旗)

 直属机关党(工)

 委, 乡 镇党委, 城市街道党(工)

 委, 企事业单位党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 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三、 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 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 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 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 及时了 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 及时掌握党员去向, 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 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 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 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 管理和监督。

 2、 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 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 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 对于因工作需要、 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 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党员的要求是:

 1、 因工作、 学习、 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 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 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 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 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 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或不交纳党费, 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 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 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 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 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 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 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 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

 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

 服务机构党组织。

 集体外出、 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 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 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 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 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 流向比较集中的, 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 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 流向分散的, 原所

 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 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

 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

 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 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 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离退休干部、 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

 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 职工中的党员, 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 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 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 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积极创造条件, 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被原单位返聘的, 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对易地安置的, 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 对异地居住、 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 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 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 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 乡 镇党组织, 也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 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 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 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 管理和监督。

 2、 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 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 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 对于因工作需要、 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 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党员的要求是:

 1、 因工作、 学习、 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 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 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 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 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 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或不交纳党费, 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 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 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 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 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 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 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 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

 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

 服务机构党组织。

 集体外出、 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 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 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 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 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 流向比较集中的, 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 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 流向分散的, 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 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

 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

 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 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 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离退休干部、 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

 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 职工中的党员, 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 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 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 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积极创造条件, 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被原单位返聘的, 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对易地安置的, 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 对异地居住、 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 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 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 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 乡 镇党组织,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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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未建立党组织企业的政治生活

经济组织党建指导员工作职责 1、负责向企业广大职工、党员和业主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巩固一个、提高一个”的原则指导和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建立健全党组织 力争每一个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建立党组织。

 3、帮助未成立党组织的企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把具备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为尽快成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4、结合企业的特点指导和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党组织活动的各项制度 使企业党建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争创“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企业党组织。

 5、组织动员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推动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6、指导帮助建立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众组织充分利用工会、共青团组织阵地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党的政策扩大党组织在企业的影响力。

 7、坚持指导与服务相结合积极建言献策提出有利于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8、正确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加强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业主的教育引导化解企业主与职工群众的利益冲突构建和谐企业。

 9、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篇三:未建立党组织企业的政治生活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组建百日攻坚活动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和工委关于“基层组织建设年” 的部署要求, 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 夯实基层党建工作基础, 激发党组织和党员活力, 按照沙坡头区工委《关于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组建“百日攻坚” 活动的实施意见》 的要求, 自今年 8 月中旬开始, 我镇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组建方式, 创新工作方法, 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组建百日攻坚行动, 努力实现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覆盖率提高 15 个百分点的目标, 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全覆盖, 全面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创先争优活动。

 一、 基本情况 我镇 12 家规模以上非公有制经济企业, 其中:

 单独建立党支部 6 个, 联合建立支部 2 个, 实现了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 100%建立党组织。

 规模以下非公有制经济企业 132 家, 其中:

 单独新建立党支部 1 个, 联合组建党组织 58 家, 联合新组建党支部 1 个, 挂靠组建党组织 70 家, 未组建党组织的非公企业已选派了党建指导员。

 镇辖新社会组织 22 家, 已全部挂靠组建党组织。

 二、 主要做法及取得经验 (一)

 领导重视, 全面动员摸底, 打好攻坚基础。

 自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组建“百日攻坚” 活动开展起, 镇党委领导高度重视, 迅速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并

 成立非公企业党组织组建“百日攻坚” 活动领导小组, 动员各部门通力协作, 积极行动, 对镇辖内非公企业进行摸底核实。

 深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 核实我镇法人单位底数以及企业经营状况, 并对企业情况进行登记, 做到心中有数。

 同时,组织镇干部开展“百日攻坚” 活动工作调研, 及早发现问题与困难, 提高了百日攻坚行动的主动性。

 (二)

 因地制宜, 采取各种形式, 全力组建党组织。

 坚持因地制宜、 因企制宜的原则, 在依法组建的前提下, 灵活掌握组建方法, 全力组建党组织。

 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 所有具备组建条件的都要组建党组织, 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也要采取有效措施, 创造条件组建党组织。

 辖区非公有制企业中, 凡有正式党员 3名及以上的, 依据《党章》 和《公司法》 规定, 建立基层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对于不足 3 名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 按照“行业相近、 地域相邻、 产业相通、 工作方便” 的原则, 建立联合党支部。

 对不宜建立联合党支部的企业, 挂靠到所在村、 社区等基层党组织。

 对于无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 由镇党委派出党建指导员,指导企业开展党的工作。

 对已经建立党组织的企业, 按照有关章程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群团组织, 夯实党的群众基础。

 对于部分党员人数少或有其他原因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 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通过这些群团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三)

 党政齐抓共管, 合力推进攻坚活动。

 镇党委领导对“百日攻坚” 活动高度重视, 定期检查工作进度, 多次召开专题会议, 要求集中全镇力量, 明确工作目标, 制定保障措施, 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结合辖区实际, 及时调整充实了以镇党委分管领导为组长、 涵盖人大、 工商、 税务、 镇统计、 综治等部门在内的集

 中攻坚领导小组, 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业已形成的“党委书记负总责、 分管副书记具体抓、 各方配合运作” 的工作格局。

 二是镇党委领导带领的工作组率先垂范,先后多次深入企业, 开展调研、 指导, 为集中开展党建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组织保证。

 三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镇干部发扬不畏艰苦、 连续作战精神, 在黄河防洪抢险、 人大政府换届选举等中心工作相当繁重的情况下, 顶住重重压力,自觉加班加点, 深入企业进行摸底调查、 宣讲发动, 登记造册等, 确保了规定时间内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

 营造组建氛围, 强力推进组建工作 我镇注重加大组建工作的宣传力度。

 一是针对部分非公企业认识不到位, 个别企业存在组织难的实际情况, 工作人员经常深入非公企业进行一对一的宣传工作, 也对他们发放宣传资料, 宣传组建党组织的目的意义和作用, 督促企业依法组建党组织。

 二是通过组织非公企业经营者代表座谈会、 联谊会等形式, 广泛宣传党组织的性质、 地位、 作用, 促进企业达成组建共识。

 (六)

 完善制度, 工作步入正规。

 镇各部门积极帮助、 指导新组建的党组织建立、 完善党组织活动制度、 党员联系员工作制度、 党员议事制度、 党内创先争优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 因企制宜、 因地制宜落实党员活动阵地, 使党组织的工作尽快步入正轨。

 三、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大量隐性党员存在, 给非公企业党建工作造成了障碍。

 很多非公企业是有党员的, 但他们的党组织关系都没有转移到本单位来, 从而使这些单位党组织建设工作进展困难。

 (二)

 部分企业对党组织的认识存在误区, 给党组织建设带来困难。

 一些企业主认为, 建立党组织并没有实际的意义, 纯粹属于自找麻烦, 党组织的组建会增加企业成本, 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

 另一些企业主则对党组织建设表现出不支持、 不反对, 也不想了解的态度。

  (三)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流动性强, 给党组织的组建及活动的开展带来困难。一些已组建了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一段时间后出现了因党员流动, 支部不到三名党员的情况, 组织活动难以开展。

 四、 意见和建议 (一)

 统一思想, 强化管理。

 一是健全非公有制企业经济发展与党组织建设联动促进机制。

 强化经济部门政治责任意识, 做到企业经济发展与企业党建“三同步” (企业招引与业主党建知识宣传同步, 企业建设与党组织建设同步, 企业发展指导与党建工作渗透同步)

 , 使企业主和高层员工在企业建设初期就形成对党组织建设工作的认识, 从而最大程度地减轻党组织建设的阻力。

 二是切实发挥工会、 青年团、 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

 通过这些组织的影响力, 改变一些存在认识误区的业主的看法。

 (二)

 抓住时机, 强化组建

 要积极深入企业, 做好与企业业主的协商、 沟通和交流工作, 争取业主对企业开展党建工作的支持, 尽力为他们营造工作氛围, 搭建工作平台, 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树立典型, 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 抓好以点带面工作。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党的组织建设是前提。

 要以加强组建、 有效覆盖为目标, 不断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党建指导员制度, 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责任。

 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摸底调查, 遇到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积极寻找隐性党员、 使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稳步增长。

 (三)

 准确定位, 强化队伍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应当有效发挥“引导、 凝聚、 带头” 作用。

 要在壮大队伍, 扩大影响, 切实发挥党员骨干作用上下功夫。

 不断壮大非公有制企业党员队伍, 把一些中坚力量吸纳到队伍中来。

 加强对“老板党员” 的引导, 让其处理好双重身份的关系, 通过培养使之成为“书记老板” 。

 业主不是党员的, 符合条件的要重视发展入党, 使之成为“党员老板” 。

 充分考虑发挥党员个人特长,提高工作效率, 提高工作积极性。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 让流动党员成为企业中党建的有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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