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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反思

发布时间: 2022-11-05 16:10: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巩固新生政权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两方面发挥了政治和法律功效。然而,该政策的实施过程并不顺利,主要问题是由于某些基层执行主体不规范以及执行方式不当而引起。文章立足于现代刑事政策科学化的发展趋势,对这一时期“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希望能以史为鉴。

【关键词】“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 镇压反革命运动 “人民法庭”

新中国成立初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生政权仍然受到国内外反动势力的威胁,尤其是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力量同旧社会势力即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相互纠结,形成一股顽固的敌对势力与新生政权对抗。据资料统计,在解放初期,遍布城乡的土匪达200余万,特务60余万,反动党团骨干60余万;仅西南地区就遍布了100多万土匪和8万多特务;此外,还存有大量地主、恶霸以及反动会道门头子等。这些旧恶势力实施了抢劫杀人、武装暴乱、破坏物资、纵火放毒等危害新生政权的犯罪活动。根据各地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的资料显示,这一时期的犯罪活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抢劫杀人。据相关资料不完全统计,仅1950年2月6日至23日短短十几天,全国有20多个城市遭到了土匪的包围和冲击。被反革命犯罪分子洗劫和捣毁的农村区、乡级政权几乎占到全国各地农村政权被破坏总数的三分之一。有一万余名地方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征粮工作队成员被残忍杀害。

破坏工厂、矿山和动力设备等物资。例如,当时在全国影响较大的北京电车公司损毁物资案中,有90多辆电车被国民党反动派特务烧毁。又如,据广州市1950年11月至1951年2月的资料统计,市内各工厂企业发生的破坏事故达96件,仅1951年1月至2月就发生了较大事故21件。

武装暴乱、纵火放毒。据统计,1950年,华东地区全年共发生骚乱暴动770余起,放毒案件206次。1950年4月,国民党反动派特务在福州市商业区实施纵火,烧毁700余间房屋,致1人死亡,造成了严重的人员及财产损失。

根据上述资料反映的事实表明,新中国解放初期在全国大部地区仍然残存着国民党反动派势力和社会旧恶势力,危害新生政权的犯罪活动极其猖獗。针对严峻的政治及治安形势,为了在政治上为恢复国民经济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抗美援朝和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完成,中共中央根据新中国成立时提出的《共同纲领》颁布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并据此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一系列刑事政策法令,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群众性地镇压反革命运动,以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及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势力为重点打击目标,从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稳定社会治安秩序。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实施概况

1950年3月18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明确指出在镇压反革命活动中严格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执行,据此,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在农村地区开展了“清匪反霸”运动,主要集中对湘西、桂西和贵州等地区的土匪进行围剿,这次运动初步完成了打击反革命势力犯罪的任务。①例如,在湘西,这个历史上一直匪患极其严重的地区,在中共中央的军事围剿下,一共歼灭了92000多名土匪。与此同时,在城市,不少地方政府同样对反革命犯罪势力进行了清理,例如对反动党团骨干人员进行登记,取缔各种反动会道门组织,搜捕以及“杀、关、管”一批土匪、特务等反革命罪犯。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大军越过“三八线”,进占北朝鲜,中共中央秘密决定出兵援朝对美作战,与此同时,中国国内正在进行土地改革运动。面对更为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中共中央作出了“双十”指示,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大规模地群众性的“杀、关、管”反革命罪犯的运动,即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运动),旨在巩固新生政权。根据中共中央作出的指示,全国各地公安及司法机关迅即展开大规模地肃清“罪大恶极”、“怙恶不悛”匪首、惯匪、特务等反革命罪犯的活动。根据华东地区相关资料统计,从1950年到1951年2月底,总共歼灭约80000多名土匪,击溃与歼灭登陆海匪209次、侦破各类特务案3529件,逮捕特务24231人,缴获118部电台,这次歼灭行动及时平息和镇压了抢粮、骚乱和暴动。②

1951年2月21日,《惩治反革命条例》颁布。此后,社会各界反响十分强烈,进一步掀起了“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北京和天津最早响应“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方针。在具体运动中,结合北京和天津两大主要城市的经验,中共中央为防止在“镇反”中出现“扩大化”问题,及时向全国范围发出指示:“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必须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即只能在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门头子范围之内,不能将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国民党军官、普通国民党党团员也包括在内。随即,在全国其他主要城市都纷纷展开了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运动。

1952年10月,镇压反革命运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据资料统计,地方各级公安及司法机关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中的“区别对待”原则清理了约80%的反革命罪犯。“镇反”运动最后阶段,公安部在第五次公安会议决议中对各地区提出要求,继续搜捕一切不彻底的地方和不彻底的方面可能隐藏的反革命罪犯,一定严厉惩办,彻底扫清残敌。为此,各级公安及司法机关进行了最后一轮彻底清理反革命犯罪的活动,在这场清理中全面适用了“杀、缓、关、管、放”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1953年秋,“镇反”运动全面结束。

反思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镇压反革命运动实践证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镇反”运动中推行得并不十分顺利,并且在各地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执行偏差,其中,最值得反思的一是作为基层执行主体的“人民法庭”的问题,二是群众大规模运动式“镇反”带来的诸多问题。

对“人民法庭”问题的反思。“人民法庭”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法院民事庭和刑事庭之外的一种特别法庭,是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第四十一次政务会议上经毛泽东主席批准设立的群众性临时组织机构。在当时设立这类特别法庭的目的是为了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及司法机关完成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目标,并主要在土地改革运动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发挥作用。根据地方执行报告显示,“人民法庭”对中共中央“镇反”政策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有些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坐堂问案’,不肯走出大门,以为到群众中去就失了法庭的尊严,不根据大多数群众提供的意见办事,脱离群众;有些重口供不重证据和材料,只要有口供的就照着口供办,没有口供的就用刑逼供,不肯用心去研究材料,了解案情,不愿深入群众搜集证据;有些被告在法庭上答辩,审判员问什么就要承认什么,一切都由审判员主观决定了,倘若有被冤屈办错了的案件,也无申述理由;有些经判决以后不准上诉,剥夺了被告的上诉权利,以为反革命案件是不准上诉的,所以人民法庭的案件都不准上诉,倘若要求上诉,就以为是对法庭的判决不尊重,……。”③

从上述“人民法庭”执行中央政策情况来看,该组织存在的问题确实不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人民法庭”这个特殊机构自身去找,至少包括两方面原因:其一,人民法庭中审判人员的产生不规范。依据当时《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人民法庭审判长和副审判长经政府遴选,审判人员经群众代表大会或由农协选举产生。”我们知道,在解放之初的“土改”运动和“镇反”运动中,由于“阶级斗争”情绪的蔓延,群众往往对这些敌对阶级表现出极端对立的情绪,并且会因害怕报复从而赞成多杀、狠杀一批地主、恶霸、反革命罪犯。而由带着极端情绪化的群众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人民法庭”,在审判反革命案件的具体过程中,很难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极可能导致作出迎合大部分群众意见却违背法律公平的错判或乱判。因此,从现代法治视角来审视,“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构成是不合法、不规范的,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个补充机构,其审判人员应当是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或者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者。

其二,“人民法庭”行使职权不当。依据当时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第七条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分庭有权逮捕、拘禁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没收财产、劳役、当众悔过或宣告无罪。”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享有逮捕权、拘禁权以及判决被告死刑等重要的司法权。从现代法治视角审视,上述重要的司法权是由专门司法机关行使的,逮捕权和拘禁权只能由专门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能行使,死刑的审判权也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然而,根据《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的规定,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有权行使一些极其重要的司法权,这种规定及赋权显然有违现代法制精神。此外,“土改”运动或“镇反”运动的实践也证明,全国不少“人民法庭”及分庭正是因为享有这些重要的司法权,一方面与地方人民法院在权力运行中时常发生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在其自身运行中导致出现诸多滥用权力的现象。因此,从地方执行报告反映的情况看,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法庭”的设置其实是弊大于利。

对群众运动式“镇反”问题的反思。1951年5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在会议上修改决议时明确指出:“目前在全国进行的镇压反革命的运动,是一场伟大的激烈的和复杂的斗争”,与此同时,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群众路线”即由党委领导,动员全党,动员群众,广泛吸收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参加,统一计划,统一行动,严格审查捕人和杀人的名单,注意各个时期的斗争策略,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打破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坚决反对草率从事的偏向。根据毛泽东提出的“群众路线”方针,全国随后掀起了群众性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以下是当时“大张旗鼓”镇反的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场面:

“公审大会以会场和会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市5000多架收音机全部开放,重要街道及群众集中场所均安置了喇叭,据不完全统计,群众有十万余人参加。在很多商店,群众把收音机摆放在街头,三百一群,五百一伙,聚精会神地收听来自大会的报告和控诉。根据14所大、中学校的统计,有7000多人收听了广播。当大会宣布为死难烈士同胞致哀时,收听广播的群众也低头致哀;当大会喊口号时,群众也跟着一起喊。当山东大学医学院收听广播的650人听到农民控诉时都泣不成声,很多人也流下泪来’。当反革命罪犯被押进会场时,那些曾遭受过迫害的工人、市民、农民等各界群众代表在会上当面指责反革命并历数其罪行,会场群众情绪愤慨,反革命罪犯面如土色。这期间,全市群众几乎完全出动,道路为之堵塞,通衢要道一直延伸到五六里以外的刑场,人山人海,纷纷争睹反革命的下场……。”④

从上述资料来看,群众镇压反革命政策方针在当时还是取得了预期的理想效果,确实也为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彻底胜利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但是,随着镇反运动的深入,群众性大张旗鼓镇反的方针却逐步升级为一种全面运动式镇反,这场始料未及的空前大规模镇反运动在局部地区出现了失控和混乱的局面,并且,在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高潮退去后,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清理反革命积案时发现了不少地区,尤其是一些基层人民法庭在处理反革命案件中出现了滥捕、滥杀或错捕、错杀的混乱局面。

从上述执行情况报告来看,笔者认为,“镇反”运动到中后期出现这些混乱局面的主要原因除了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办案人员本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局限以外,还有一个客观方面的原因就是这些具体办案人员在当时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排山倒海似的群众舆论的影响。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特殊历史条件来看,中共中央采取“大张旗鼓”这种强大的政策宣传攻势来镇反,确实是国家推行政策的一种必要和强有力手段,然而,这种单靠煽动群众情绪的“镇反”方式,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反映这种特性最为典型的就是群众性公审大会和控诉会(诉苦大会),这种主要由主观情绪掌控的大会形成了一股全民性的强大的舆论声势,这种强大声势极大影响了地方各级公安及司法机关人员对中央的镇反刑事政策的正确实施,甚至严重干扰了他们对反革命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独立审判与执行。

可见,这种完全靠发动群众运动推行国家政策的方式是不够理性的。尽管“镇反”运动在新中国历史上取得了巩固新政权的巨大效果,但是,其中采用的群众运动式“镇反”却是以牺牲司法审判独立性和公正性为代价的,正是这场大规模群众性“镇反”运动拉开了新中国历史上“运动”建国的序幕。自那时起,一场场此起彼伏、惊心动魄的“运动”纷纷上演,时至今日,凡经历过这些“运动”的人们尚无法完全消除由此而产生的莫大的心理恐惧,这也正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结语

纵观新中国成立初期“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整个实施过程,除了上文提到的刑事政策的执行组织和执行方式问题值得我们反思以外,有关这一时期刑事政策本身的一些缺陷也需要我们注意。从本质属性上讲,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出台的刑事政策更倾向于一种政治策略,这种具有强烈政治权力色彩的刑事政策往往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扩张性和侵犯性,而在这一时期因为缺乏刑事法律的制约导致刑事政策职能在实践中过分地扩张。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的失控现象也充分说明,刑法的作用和功能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磨灭或替代的。从理论上假设,新中国成立初期如果能及时出台了一部完备的刑法典,使刑事政策与刑法做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互不替代,在各自界域发挥作用,势必会大大减少司法实践中很多不应发生的历史性错误。

(作者为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山东政法学院科研发展计划项目“新中国建国初期刑事政策适用反思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F16B)

【注释】

①张培田:《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6~88页。

②靳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97页。

③林蕴晖等:《1949~1989年的中国》,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4页。

④毛泽东:“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大张旗鼓经过群众进行镇反的报告的批语”,《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1951年4月2日。

责编/韩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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