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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法律文书的格式要素与法律逻辑要素之研究

发布时间: 2022-11-07 09:05: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及非诉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或非诉活动,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侦查文书、人民检察院检察文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监狱文书、律师实务文书、诉状、仲裁文书和公证文书。法律逻辑是研究概念、命题和推理的形式逻辑,是关于理性认识的思维形态。格式要素指的是客观事物本身。这些客观现实表现为具体的事实、事件、现象。本文试图以实证研究为方法,以典型法律文书为研究对象,阐述本问题存在的不足及成因,提出本问题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文书 法律逻辑要素 格式要素

1.我国现行主要法律文书在照顾到格式要素时法律逻辑应用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文书概念把握不准确

例如: 针对逮捕问题就有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在实践中,制作者往往将三文书的概念相混淆。某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张三贩卖毒品一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案件情况,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张三,但却使用逮捕决定书,制作主体在此错误使用法律文书。因为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内涵和外延都强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同意逮捕而制作的文书。而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所制作的文书。

又如: 某刑事判决书写道:“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此处的“不负责任”到底是不负什么责任,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亦或行政责任。让读者模棱两可,无法适从。①在此,文书制作者应当对词项“不负责任”进行限制,缩小外延,增加内涵,明确到底是不负什么责任。再如: 某刑事判决书写道: “在甲的鼓励下,被告人乙继续实施杀人行为。”显然,文书制作者混淆了鼓励和教唆的内涵和外延。某刑事判决书写道:“张某某在某市某区某商场强行抢劫李某某的财物。”抢劫本身就包含了强行的意思,故增加“强行”犯了概念重复使用的错误。

1.2法律文书命题运用存在问题

例如:某起诉意见书中写道: “只有现场发现烟头,犯罪嫌疑人犯案时才吸过烟;只有犯罪嫌疑人吸过烟,犯罪嫌疑人才有吸烟习惯。”在陈述此观点时,制作者实际强调:犯罪分子在现场吸烟不一定能在现场发现烟头,但在现场发现烟头,犯罪分子有可能吸过烟。但由于制作者混淆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条件假言推理,极大削弱该起诉意见书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效果。

又如:某公证处在办理一份公证遗嘱时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情形。遗嘱原件写道:“我因年老多病,中风卧床不起,为防止子女今后在财产上产生纠纷,特做以下安排”,而某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却写为:“申请人甲于某年某月某日来到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后我处公证员乙和丙依法制作公证文书并署名签字。②此处自相矛盾的写法,使申请人甲的遗嘱和公证处的遗嘱公证产生矛盾,到底事实情况如何,无法明确。

1.3法律文书因果关系叙述错误

例如: 某起诉意见书写道:“由于王某某的丈夫不在家,致使王某某及同村的李某某、张某某三名妇女遭到歹徒徐某某的奸污。”制作者想表述徐某某对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先后实施过奸污行为,但是由于将因果关系叙述错误,出现因果矛盾,会让人产生歧义,即: “李某某、张某某被奸污与王某某的丈夫不在家存在因果关系。”显然,这里的因果矛盾和因果脱节降低了起诉意见书追究徐某某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1.4法律文书运用三段论违反逻辑规则

三段论是由包含一个共同项的两个直言命题作为前提,推出一个新的直言命题作为结论的推理。③三段论是司法实务工作中运用最多,最复杂的逻辑应用,常常出现应用错误。

例如: 某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证据部分写道:“罪犯是从出事现场跑出来的,被告人甲是从出事现场跑出来的,所以,甲是罪犯。”④此三段论违反两个基本规则,第一:大前提中“罪犯是从出事现场跑出来的”是虚假前提,因为从出事现场跑出来的不一定都是罪犯。第二:中项从出事现场跑出来的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并未周延一次。⑤

又如: 某不起诉决定书中,案件事实是甲和乙通奸,被甲的丈夫發现后,乙用凶器杀害甲的丈夫。甲事后帮助乙伪造现场,帮助乙逃跑。该检察院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因为伪造现场无明文规定。该推理可表述为: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都不是犯罪行为伪造现场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伪造现场不是犯罪行为。显然,该推理看似正确,符合三段论一般格的规则,但违反规则“一个三段论有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同样是“法无明文规定”,但由于其所处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有区别的,“法无明文规定”在大前提是指独立的罪名,而在小前提是指具体犯罪的行为方式。故此三段论犯四概念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使甲逃避法律的惩罚。

2.我国加强和改进法律文书领域法律逻辑应用的对策

2.1提高制作主体法律文书领域法律逻辑应用能力

制作主体应高度重视法律文书质量,形成指导、规范和评价法律文书质量的指标体系,尤其应将法律文书的内核、法律逻辑应用,作为评价核心。加强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裁员等职业队伍的培训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打破以往请专家讲理论的做法,举办法律文书、法律逻辑应用研讨会,就司法实务中产生的法律文书领域法律逻辑应用问题进行交流、研讨。现阶段逐步实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示,应不断扩大上网公示文书的范围,形成以裁判文书为中心,其他法律文书为辅的上网公示制度,将裁判文书上网公示制改为法律文书上网公示制"所有法律文书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法律文书刊登在互联网上,供社会大众查阅和接受监督,不断强化法律文书制作单位和制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2.2改革现有法律文书评价机制

现有法律文书评价机制侧重“形”而忽略“核”。国家出台关于法律文书评价的规范,在考核指标方面,应从形式和内容两个角度进行设计,既强调考核法律文书的形式,又加大对法律文书内容,尤其是法律逻辑应用情况的考核。

2.3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力度

法学教育应改革课程设置,将法律文书写作和法律逻辑学均设置为专业核心课程,调整教学计划,增加教学时数和学分数,变革教学方法,构建法律文书写作与法律逻辑课程的立体知识体系,实现由知识向能力的转变,创新教学方法,用案例教学、实际训练等方法提高学生法律文书写作和法律逻辑应用能力。法律职业培训改革现有模式,不仅举办研讨会、交流会,而且要增开纠错会、会诊会,邀请学术大家和实务专家共同授课,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不断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

注释:

①吴婉霞.概念明确在法律文书语言应用中的重要性[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

②贾磊.论逻辑思维在法律文书中的作用[J].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③张大松,蒋新苗.法律逻辑学教程[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④吴婉霞.逻辑思维在法律文书语言应用中的重要性[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

⑤张大松,蒋新苗.法律逻辑学教程[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刘文丽;出生年月:1992年10月;性别:女;出生地:湖南省新化县;所在单位:上海海事大学;学历:2015级研究生法硕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海事仲裁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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