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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成就VS道德法律,隐身报道何处立身?

发布时间: 2022-11-08 09:50: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隐性采访,产生于19世纪末,相比以往的显性采访,是一种新型的新闻采访方式。出现以来,广受欢迎,佳作频出。然而在日趋频繁使用的同时,争议也水涨船高。隐身报道常常遭遇法律陷阱和道德质疑,暗访杰作也会备受批评。它的产生,究竟是新闻事业发展的一次成功飞跃,还是对法律的蔑视和对道德的叛离?目前,职业成就与道德法律的博弈仍在进行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双方力量将是谁胜谁衰?隐身报道将会何去何从?本文将以其源起和发展为宏观背景,从两篇暗访杰作得失普利策奖切入,来探讨隐性采访之职业成就与道德法律的博弈,并给出结论。

关键词:隐性采访 法律陷阱 道德悖论

伴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到来,全球跨入信息时代。隐性采访,作为获得信息的一种有效手段,频频地出现在各种新闻媒介中,受到大量的新闻工作者和受众的青睐。与此同时,1993年北京电台暗访街头出售假发票获奖后的不同声音,2000年湖南嘉禾、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曝光后的激烈争论等,也向我们说明了一个事实——隐性采访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的质疑和责难。

一、隐性采访概述

隐性采访这种采访手段的产生,目前在新闻理论界尚无统一的说法,但有一种被广为接受:一战后,一批退役特工失业,欧美一些国家的媒体眼光独具,发现了这批退役特工特有的价值,并雇佣他们挖取新闻信息和材料,于是特工猎取情报的手段被引入新闻之中,这种调查方式也就产生了。

虽然这种方式应用已很频繁,但是,至今新闻学术界对其仍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著名新闻工作者和相关人士,如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教授蓝鸿文、暨南大学新闻学教授邝妙云、著名法律专家杨立新等都曾给出自己的见解。虽然文字表述不同,但其实质含义相差甚微。其中,著名记者熊高的论述相比之下较为全面、更具概括性: “隐性采访,相对于显形采访而言,指一定条件下,记者不向采访对象公开自己的身份、不告知自己的采访目的,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或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报道采访源,获取新闻事实的一种非常采访。” [1]

此外,周景在其论文《对‘隐性采访’的社会表演学分析》中,把隐性采访生动地表述为“记者以假扮观众或者剧班成员的身份静观或者参与到新闻事件之中,刻意地隐去局外人的身份”,颇为形象具体。他认为一个新闻事件的报道从社会表演学角度分析它同时包含了两个剧班,两个观—演关系。新闻事件本身和新闻报道机构各构成一个剧班。“所有新闻报道的实质都是媒介机构剧班对新闻事件剧班不对称的信息交流。” [2]这的确是一种非常露骨的说法。

综合前人的观点,笔者认为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为了获取事实真相,隐瞒自己真实的记者身份和采访目的,通过充当普通公众或特定角色,采用偷拍偷录等隐蔽手段,采集新闻信息、获取新闻素材的一种调查方式。

隐性采访“又被称作‘暗访’、‘秘密调查’、‘卧底调查’、‘私访’、‘秘密采访’、‘微服采访’等。它是一种非常规的采访方式和调查手段,是相对于显形采访或公开采访而言的。”

隐性采访虽然是新闻采访的一个技术和手段问题,但其背后却隐藏着严肃的道德和法律问题,涉及新闻自由与其他社会公共价值之间的关系。它不可避免地成为新闻领域一大争议点。

二、质疑和争议的出现

客观地说,早期的隐性采访并不“与争议相伴”,也不“与诉讼相伴”,而是充满了传奇色彩。隐性采访自产生以来,留下了不少传诵后世的佳作,也造就了一代又一代的著名记者。

隐性采访的最初实践者是英国《派尔——麦尔公报》的主编W·T·斯蒂德。1885年,他以暗访的方式参与购买一个女孩,以此调查英国一些商人专事贩卖本国的年轻女孩,把她们送到布鲁塞尔的妓院供富人消遣的卑劣行径,并发表了独家报道《现代巴比伦的处女贡品》。这可以说是暗访的最早萌芽。而世界新闻史上,真正最早的暗访是在1890年——美国女记者科克伦假扮精神病人暗访布莱克维尔岛精神病院,并根据亲眼所见和亲身经历完成独家报道《疯人院的10天》,发表在当时的《纽约世界报》上。她因此被美国新闻界载入史册,被视为暗访鼻祖。 [3]从此之后,暗访逐渐流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记者都先后走上这条道路。

隐性报道的黄金时代是20世纪上半叶,直到60至70年代,这种采访方式还充满了活力,佳作频出,并数次获得了普利策奖。1971年,《芝加哥论坛报》记者威廉·琼斯为了揭露“救护业车队”敲诈勒索、残害贫民窟危重病人的罪行,他冒充护理人员,打入了这个奸商世界,揭露了他“有生以来见到的对人类最令人发指的摧残”,该篇报道就荣获当年的普利策奖。 [4]

然而20世纪 70年代末至今,随着隐性采访的广泛使用,它逐渐受到质疑和争论,进入 “有争议时期”,业内人士也开始反思隐性采访的利弊得失。

《芝加哥太阳时报》刊登的关于 “幻景”旅店的隐性报道,就未能获得1979年的普利策奖。为了证实政府巡检员勒索小旅店的传闻,《芝加哥太阳时报》派两名记者装扮成夫妇,在当地买下了一家旅馆,取名“幻景”,在装修过程中,在水电和配电方面都留下了显而易见的纰漏。为了让不合标准的物品与设备通过检验,他们对州政府和市政府的检验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贿赂,同时用隐藏的摄影机和录音机将这些非法的交易都拍录下来。结束营业后,《芝加哥太阳时报》的揭露文章连载了四个星期,相关人员受到了处罚和制裁。尽管在当时影响巨大,普利策奖评审委员也一度把《芝加哥太阳时报》的系列报道列为特别地方报道奖的入围作品,但是作最后决定时,经过冗长而激烈的讨论,这个系列报道还是落选了。

评委之一、曾任《圣彼得斯堡时报》首席执行编辑的尤金·帕特森说:“如果报纸以编辑的身份要求政府坦白、公开,而自己又隐瞒真相或掩藏动机,新闻界作为一个整体会在可信性方面付出代价。” [5]一语中的地指出了此种隐性采访方式的硬伤所在。

另一位评委、《华盛顿邮报》的编辑布莱德里对隐性报道的质疑也颇有代表性:“报纸本身获取新闻时就不诚实,怎能为诚实和尊严而奋斗?” [6]

两篇报道都是70年代出现在美国的暗访杰作,但是却遭遇了不同的结果:前者荣获大奖,记者名利双收,而后者虽然社会反响显著,最终却与大奖失之交臂,并且受到业内外人士的质疑和批评。这恰恰源于隐性采访和道德法律的矛盾,是职业成就与道德法律的博弈的反映。

三、职业成就与法律道德的博弈

隐性采访发展速度之迅猛,在各种媒体中普及之快速,是以往各种新生报道形式所不能及的。这样的高速度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许多方面的新制度还来不及健全,新规范来不及完善,而旧的行为准则、社会规范又与之多有冲突之处,其所面临的道德法律问题之多也就不足为奇了。火是热烈与危机并存的象征,隐性采访犹如火一样也是光明与隐患的结合体。新闻工作者进行隐性采访,确实犹如在火上行走。

1、法律陷阱:

隐性采访与法律的冲突在于,新闻报道权与公民隐私权的矛盾、媒体舆论监督权和公民言论自由权的矛盾。

至今为止,不论是我国的现行法律, 还是多数外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记者可以假冒身份、偷拍偷录等行为条款,倒是一些法律、法规、案例对此有所限制。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我国安全法第284条也有相应的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美国法律中也有所规定:“ 在美国的大部分州, 未经许可非法‘偷拍’都被认为是犯罪” ,被认为是触犯刑律。而且,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即使是将来,都不可能赋予新闻界以“偷拍偷录”的特权。因为法律首先是公平的,法律上被禁止的行为如果成了新闻界的特权,势必会与法律的公平性产生矛盾。

我国法律规定报道有六大禁区:不得涉及国家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涉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各种公民的隐私、不得违背保护未成年人和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此外,记者不能装扮成国家公务人员,不应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

尽管记者拥有采访权报道权,媒介拥有舆论监督权,在这种法律环境下,隐性采访,不管其动机如何正当、成效如何显著,从身份、行为、工具等方面也都可能遭受法律陷阱。目前,已不乏这方面违法的案例出现,如《羊城晚报》曾于1998年8月25日头版刊出《本报记者在上海街头报警》的新闻,以及2001年2月2日《深圳商报》披露的名记者暗访禁毒实况,被女毒枭玩弄于股掌的事件等。如果隐性采访处理不好与法律的关系,在实现其报道价值、取得职业成就的同时,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危及自身安全、玷污记者形象都是可能的。用不恰当的方法救火,灭得了一处却又引燃另一处,甚至引火烧身,得不偿失。

2、道德质疑:

记者首先是人,是一个社会人,要遵循社会道德规范和做人的行为准则。同时,记者又是时代的记录者,职业责任要求他把自己的所见所闻完整地记录下来,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从事隐性采访的记者身上,社会道德和职业责任存在着一个悖论。有时候,两者的矛盾还相当尖锐、对立,记者因此面临着一个非此即彼的两难选择。

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尚有许多丑陋的现象在悄悄滋长和蔓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记者只有用他的如椽之笔,将这些丑陋现象彻底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以引起全社会尤其是相关部门的重视,最大限度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才算是完成了历史职责,符合职业责任的一部分。可是,事实真相总是被千方百计地掩盖,弘扬正义、驱逐邪恶绝非易事,媒体揭露阴暗面更是困难重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常规的采访手段难以获得真实的材料,唯有隐性采访方能手到擒来。然而这种手段是具有欺骗性质的,更有甚者,在曝光非道德内容的同时可能自身也存在同等严重的非道德因素——2003年8月23日南京《现代快报》刊登了《成都晚报》提供的《记者卧底富太太俱乐部》,文中的记者成功地获得一位富太太的青睐,彼此间有了亲密接触。2001年5月,广东某报的《新闻周刊》刊登了记者写的《海口色情交易大曝光》一文,并配有6幅照片,描绘了在海口市存在的令人触目惊心的色情交易状况。这些暗访成果,虽然对社会丑陋现象进行揭露和深刻地批判,推动了有关部门对此进行整治,但是其自身行为也间接地完完全全展露在公众面前,让公众不能不对记者的道德操守产生严重怀疑。

此外,隐性采访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也存在着一个悖论。毫无疑问,我国的新闻采访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即应该遵守《准则》的有关规定。但是,隐性采访的特殊性却不可避免地和其中的有关规定产生了矛盾,主要体现在和上述这条规定的矛盾:“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而隐性采访诸多时候都存在着采取非正常手段揭人隐私等问题。

3、博弈:

隐性采访在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维护公众利益方面成效卓著,这是有目共睹的、毋庸置疑的。它不可不谓是世界新闻采访手段的一次大革命,为采集新闻信息提供了一个新的有效途径。现实生活中充满着美与丑、正与邪、善与恶、光明与黑暗、正面与负面的冲突。扶正祛邪是传媒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在现时,弘扬正义、驱逐邪恶两者都不易。媒体揭露阴暗面更是困难重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常规的采访手段难以获得真实的材料,隐性采访却能冲破重围,获得线索。

复旦大学新闻学教授李良荣就曾坦言:“我支持并赞赏隐性采访,因为我们的新闻媒体需要以积极的姿态干预现实生活。”

尽管普利策奖是否应该颁发给暗访作品存在争议,但是普利策本人生前的确曾对隐性采访情有独钟。他主政《世界报》期间,采取了很多办法揭露社会丑恶,其中就包括隐性采访。“《世界报》在揭露丑恶方面是无与伦比的,《世界报》的老板要求大量的材料,该报驻华盛顿代表四下活动,既当记者又当侦探。”一句“既当记者又当侦探”形象地表达出了隐性采访在《世界报》的地位和作用。 [7]

由于隐性采访得出的报道真实、生动、不容置疑、无可辩驳,在舆论监督、满足受众需求等方面成效显著,从而广受欢迎,具有不容小觑的市场。“隐性采访是获取真实内幕的有效途径,能最大限度地逼近事实真相,突破显性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一针见血地抓住问题本质,这样的新闻往往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可视性’、‘可听性’,能够产生强大的舆论效应。特别是对消极腐败现象的揭露,能够加大新闻舆论监智的力度,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8]对社会而言,增强舆论监督的力度;对受众而言,满足其知情权;对媒体而言,可以扩大新闻报道领域,取悦受众,展示自身的实力和新闻理念,即满足道德理想的塑造和市场利益实现的需要。

但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随着隐性采访题材的扩大、暗访工具的改进、参与隐性采访的记者和媒体队伍的壮大,由此引起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越来越多。各种类似案例层出不穷,关于隐性采访的争议愈演愈烈。

“暗访与偷拍从来没有成为专职新闻采访的主流方式,并且经常受到质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力丹认为,记者的职业就是要在不欺骗和不违背其它道德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地采访到新闻。偷拍成为《焦点访谈》的主要手段,这是新闻职业的一种悲哀,是一种非正常现象。 [9]

四、结论

隐性采访,简单地说,就是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并在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以秘密的或者间接的方式进行采访活动。隐性采访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这种合理性源于新闻事实的复杂性和记者对新闻真实认识的渐进性。不可否认,隐性采访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访方式。

但其最大弊端是,降低了普通公众对媒介的信任和尊重。隐性采访是一把双刃剑, 掌握得不好, 不仅会构成新闻侵权,引起新闻诉讼或者为万夫所指、惹祸上身,甚至会伤及无辜,危害社会。“它现在之所以没有受到舆论的普遍谴责,一是因为被揭露的事情维护了多数人的利益,两害相比,揭露坏事明显更重要;同时,由于多数公众的法律意识尚缺乏。一旦其他监督机制健全了,公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了,媒体普遍采用这种采访方式将会被关注并受到广泛批评” [10]

笔者认为,新闻采访从来就应该是光明磊落、坦诚相待的,以獐头鼠目、坑蒙拐骗、前倨后恭的方式,终究不是记者采访之正道。隐性采访永远不会成为新闻采访的主流方式,并且随着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逐步完善,最终有一天暗访可能会消失。但在此之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漫长的过程中,暗访作为媒体监督政府和社会、获取新闻真相的一种有效手段,将仍然发挥它独特的优势,成为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和辅佐。不过应把握一定的“度”,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已而为之’。

注释

[1]熊高.《采访行为学概论》,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2]周景.《对‘隐性采访’的社会表演学分析》,杭州人民广播电台之新闻谈话电台网站(网址不慎丢失)

[3]周珂.《隐性采访中的道德问题》, 《新闻爱好者》 2005年第11期

[4]道格拉斯.贝茨.《美国普利策奖金内幕》,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

[5][6]徐讯.《暗访与偷拍》,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7]顾理平.《隐性采访论》,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8]周景.《对‘隐性采访’的社会表演学分析》,杭州人民广播电台之新闻谈话电台网站

[9]徐讯.《暗访与偷拍》,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316-318页

[10]周景.《对‘隐性采访’的社会表演学分析》,杭州人民广播电台之新闻谈话电台网站

参考文献

骆汉城.《行走在火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张少科.《访调查实务》,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郭镇之、展江.《守望社会》,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年版

郭赫男.《双重视域》,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5-10/13/content_3612839.htm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87270401.html

/llts/2008/0902/article_760.htm

http://qkzz.net/magazine/1003-1286/2005/11/273598.htm

俞国平《 隐性采访中的法律和道德问题》,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1999(12)

张西明.《隐性采访中的道德与法律问翅》, 中国记者,1997(7 )

商娜红.《隐性采访和体验式采访的界定》, 新闻记者,1998(11)

徐迅.《偷拍偷录问题的法律研究》,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1997(12),现代传播-北京广播学院学报, 1999(05)

顾理平.《论隐性采访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道德原则》,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2005(03)

徐斌.《隐性采访及道德问题》,新闻知识, 2003(Z1)

张西明.《隐性采访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从美国新闻界的一些做法和规定谈起》,中国记者,1997(7)

作者:张益兰,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研究生

责编: 傅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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