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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 2022-12-22 09:05:04 来源:网友投稿

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四月六日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关于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拓宽干部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的渠道,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挂职干部的选派

  第二条

  选派范围。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原则上从处级及以下公务员中选派;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原则上从厅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下干部中选派。

  第三条

  挂职方式。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级安排,经党组会研究,确定挂职职务;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级或低职级安排。

  第四条

  基本条件。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挂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

  (二)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其他公务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基层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政治素质良好,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大局意识,作风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能力强。

  (二)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副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科级及一般干部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与厅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第五条

  选派程序。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挂职应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提名。提名采取组织安排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组织安排是由厅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相关处室提名挂职人选;自愿报名是由厅机关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按照干部挂职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素质锻炼的需要,申请到基层挂职锻炼。

  (二)审核。对提名的挂职人选,经本人所在处室初审,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符合挂职条件的,根据基层单位职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挂职锻炼单位职位及拟任职务。

  (三)任职。干部挂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任免相应职务,任职手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基层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应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本处室编制和人员情况提出拟接收挂职锻炼人员计划,人事处审核汇总,报请厅领导研究同意后,通知各处室提名挂职人选。

  机关各处室出现如下情况方可提出挂职需求:

  1、本处室编制空缺;

  2、实际在岗人数(含借调人员)少于核定编制的;

  3、近两年内工作任务非常繁重的;

  原则上挂职干部人数与本处室实际在岗人员之和不得超出本部门的人员编制数。

  (二)提名的挂职人员填写《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锻炼推荐表》,经

  用人处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厅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请厅党组研究,确定挂职人选。

  第六条

  挂职时间。挂职锻炼时间为两年。挂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条

  干部挂职锻炼尽量要考虑部门、单位之间的平衡,尽量避免短时间内从同一部门、单位选派、选调多名干部。

  第三章

  挂职干部的管理和教育

  第八条

  干部挂职期间由用人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用人单位管理为主。

  第九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只转党员组织关系,派出单位保留职务,保持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挂职干部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内容涵盖各项规章制度、纪律作风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及特点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定期向派出单位通报挂职干部的履职情况和思想、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派出单位要注意关心派出干部的工作、学习及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挂职期间遇到的具体困难,同时要协助用人单位加强挂职干部的管理。

  第四章

  挂职干部的考核、鉴定

  第十三条

  干部挂职半年以上参加用人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挂职干部的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人事部门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干部挂职工作期满后,本人要认真总结,并以书面材料报挂职单位和原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对其挂职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情况报厅人事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交通

  干部管理

  通知

  抄送:厅领导。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

  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局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测绘局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素质,培养干部作风,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干部挂职锻炼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坚持注重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计划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测绘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之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挂职锻炼干部的选派

  第五条

  挂职锻炼干部选派范围:国家测绘局机关副司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挂职锻炼干部选派对象主要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精神状态好,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其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测绘局党组的决策部署,思想作风端正,清正廉洁。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表现突出。

  (三)司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其中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副司局级干部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听取机关各司(室)和各直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干部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2年。

  第九条

  派出单位需认真负责地向挂职单位提供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填写《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

  第三章

  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

  第十条

  局机关副司级干部一般到正局级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岗位挂职;正处级及以下干部一般到局级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助理岗位或相应级别岗位挂职。

  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一般到局机关副司长职位挂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到局机关相应职位挂职。

  第十一条

  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一般只转党员组织关系,派出单位要保留其原职务,有关工资发放、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和住房分配等福利待遇仍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挂职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挂职锻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况。

  第十四条

  挂职单位要为挂职锻炼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挂职锻炼干部大胆开展工作,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思想、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挂职锻炼干部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挂职单位的监督管理,不要随带人员和家属,不得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

  第十六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干部本人要做好思想工作总结;挂职单位要对挂职锻炼干部的表现作出鉴定;派出单位要会同挂职单位对干部进行认真、全面地考核,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七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考核材料及《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均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对挂职锻炼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应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测绘系统单位之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人[2010]1号)

  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发挥挂职锻炼在干部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实践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实际,制定了《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增强挂职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包括援藏、援疆,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重点工程挂职,定点扶贫地区、部长联系点、基层挂职以及到部属单位和信访岗位锻炼等。

  第三条

  挂职锻炼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增强宗旨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增进对“三农”工作的了解,提高科学民主决策、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积极宣传贯彻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挂职岗位职责,做好农业农村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协助组织、督促部管项目的实施;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基层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广好做法。

  第四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人事劳动司做好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根据干部培养锻炼要求,结合基层工作需要,重点选派德才素质较好、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司局级干部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以下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

  第六条

  人事劳动司根据干部选派计划发布通知,经干部自愿报名、单位同意、人事劳动司审核(司局级干部须报部领导同意),确定选派对象。特殊情况也可直接选派。

  第七条

  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2-3年。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的,由干部本人或派出单位提出,人事劳动司征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挂职锻炼期间,行政、工资关系不转;是中共党员的,转组织关系。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有关待遇按照《关于我部援藏、援疆等挂职锻炼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农人发[2001]12号)执行。

  第九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日常管理,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人事劳动司、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地方管理为主。

  第十条

  人事劳动司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妥善安排干部的工作岗位和职务;组织行前集中培训,明确挂职锻炼要求;及时了解干部挂职期间的工作、生活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拟提拔挂职锻炼干部任职或给予奖励须事前征求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同意。挂职锻炼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农业部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规定》(农党组发[2008]21号)执行。

  第十二条

  派出单位要与挂职锻炼干部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了解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在职务晋升和待遇方面要一视同仁。挂职锻炼期间,一般不得再向干部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挂职锻炼干部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当地习俗;挂职锻炼期间,一律不得私自驾车,不得无故离开挂职岗位。因私事确需请假的,须由干部本人提出,经挂职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劳动司审批。

  第十四条

  挂职锻炼结束前,由人事劳动司组成考察组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干部的政治表现、能力作风、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之一。

  挂职锻炼干部本人填写《农业部挂职锻炼干部考核登记表》,挂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人事劳动司填写评价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接收上挂干部工作,加强对上挂干部的管理,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挂干部是指列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以下简称中央“三部委”)挂职锻炼计划(以下简称中央统派上挂干部),或经地方组织部门、农口部门或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推荐,到我部机关司局或在京直属单位挂职锻炼的干部(以下简称自行联系上挂干部)。

  第三条

  中央统派上挂干部由中央“三部委”直接选调。

  在完成中央“三部委”接收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接收一定数量西藏、新疆、定点扶贫地区等地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以及“三院”所局级后备干部到我部挂职锻炼。挂职干部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接收人数每年控制在20名左右。

  第四条

  接收挂职干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挂职干部人选。根据中央“三部委”年度选派计划和名额分配情况,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沟通,确定中央统派上挂干部名单,了解干部基本情况。地方或“三院”推荐干部到我部挂职锻炼,须于每年3月10日前正式来函沟通(附干部任免表),挂职干部人选由人事劳动司统筹确定。

  (二)根据干部条件和培养锻炼意向,落实挂职单位和职务。中央“三部委”统派上挂干部,主要安排在综合业务司(局),地厅级干部挂任副司(局)长,县(市)党政一把手挂任司(局)长助理。具体职务安排建议,征求中组部干部一局同意后,报部领导审定。自行联系上挂干部的任职商接收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挂职干部到岗后,及时将中央统派上挂干部的任职文件及《接收挂职锻炼干部安排情况一览表》报中央“三部委”备案,同时抄送省市区“三部委”和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自行联系上挂干部的任职文件抄送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

  第五条

  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4月至9月。期满后,挂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六条

  挂职干部原行政关系不变,是中共党员的要转临时组织关系,参加接收单位的组

  织生活。

  第七条

  中央统派上挂干部食宿由人事劳动司统一协调解决;自行联系上挂干部食宿、交通和医疗等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第八条

  干部挂职期间的教育管理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接收单位为主。接收单位要主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对挂职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挂职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工作和锻炼提高上。

  第九条

  接收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挂职干部的联系;要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支持挂职干部大胆工作;要安排党员挂职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发现挂职干部在思想、工作和纪律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要及时向人事劳动司报告。中央统派上挂干部有重大情况,需报告中央“三部委”。

  第十条

  挂职锻炼期间,一般不得请假、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挂职干部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由接收单位审批;4-7天的由人事劳动司审批;7天以上的,中央统派上挂干部报中组部干部一局审批。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或延期的,须由派出单位正式来函说明原因,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挂职锻炼结束前,由人事劳动司和接收单位配合地方考察组做好中央统派上挂干部的考察工作,实事求是地对挂职干部作出组织鉴定,填写《挂职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寄送相关派出省市区“三部委”和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央“三部委”备案。

  自行联系上挂干部需填写《自行联系上挂干部挂职锻炼总结鉴定表》。根据挂职干部的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由接收单位和人事劳动司共同作出挂职锻炼考核评价意见后反馈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遵守部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加强自我管理,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安排,虚心学习,积极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9日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29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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