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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7篇

发布时间: 2022-09-12 10:35:03 来源:网友投稿

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7篇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 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完善姓名: 王媛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专业: 行政管理指导教师: 张顺20070501 摘要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7篇,供大家参考。

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7篇

篇一: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

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完善姓名:

 王媛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专业:

 行政管理指导教师:

 张顺20070501

 摘要官员问责制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我国公共行政领域, 这显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秉承“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的理念严厉整治吏治, 建立负责任的政府和负责任的执政党的坚强决心。

 在中央的强力推动下, 不少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关于问责制的暂行办法和规定, 并在一定范围内推行, 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实施官员问责制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促进责任政府建设、 提高官员素质、 完善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防止腐败行为的产生。

 然而我国官员问责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有问责主体和客体不清; 问责标准和程序不规范; 问责文化相对落后, 官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还不强; 官员问责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等。

 这就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官员问责制: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重塑官员问责文化, 加强官员的民本思想、 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健全问责法律法规, 明确问责主客体, 规范问责程序和方式, 界定责任体系; 加强党、 人大和媒体的问责力度; 加快政务公开、 绩效评估、 引咎辞职和社会保障机制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本文对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进行探讨, 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内涵、 特征及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发展过程及发展趋势进行梳理。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官员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关键词:

 责任; 官员问责制:

 法制化

 A b str a c tT h e officia la c c o u n ta b ilitym o r e a n d m o r ew id e ly a p p liesin o u rc o u n tr y p u b lica d m in istra tio nd o m a in , th a th a dd em o n str a ted th e n e wse ssio n o f cen tr a l le a d e r s r e c e iv e “b ea u th o r iz e d to m u st h a v e th e r e sp o n sib ility ,w ithth ep o w er su p er v ises’ ’ th eid e a se v e r eim p r o v e m e n to fa d m in istr a tin gth eo f f icia lsa n desta b lish th er e sp o n sib leg o v e r n m e n ta n dth erespo nsiblep a rty ’ s str o n gd e te r m in a tio n . U n d e r th e cen tr a l f o r ceim p e tu s, m a n ylo ca la u th o rities a lso o n e a f ter a n o th e ra p p e a r e dto se tu pth ea cco u n ta b ility sy ste mten ta tiv em e th o d a n dth estip u la tio n , a n dc a r r ie d o u t in th e certa insco p e. Im p lem en ta tio no f th ea c c o u n ta b ility sy ste mis c o n d u c iv e tob u ild in gah a r m o n io u sso ciety ,p r o m o tin g resp o u sibleg o v er n m en t, r a isin gth eq u a lityo fo f f icia ls, im p ro vin gh u m a nr e so u r c e sm a n a g e m e n t sy stema n da g a in sta c ts o fc o r r u p tio n . H o w e v e ro u rc o u n tr yo f f icia lsa c c o u n ta b ilitysy ste ma lso h a sso m ep r o b le m sin th eim p lem en ta tio n p r o cess, m a in lyh a s th esu bjecta n d th eo bjecta r eu n c le a r ; a c c o u n ta b ilitysta n d a r d s a n dp r o c e d u r e sa r e n o t sta n d a r d ; a c c o u n ta b ilitycu ltu r erela tiv e ba ck w a rd n ess; o f f icia l’ srespo nsibilityco n scio u sn essa n dleg a lco n scio u sn ess is n o tstr o n g ; o th e r su p p o r tin g sy stem sa re n o tp e r f e c ta n d so o n . Itr eq u ir esu s toim p r o v eth ea c c o u n ta b ilitysy ste mf r o mth ef o llo w in ga sp ects:

 scien tif ic d e v e lo p m e n tco n cep ta s ag u id etor e sh a p eth ec u ltu r eo fa c c o u n ta b ilitya n dstr e n g th e nth eo f f icia ls’ leg a la w a r e n e ssa n ds e n s eo fresp o n sib ility ; im p ro v e a c c o u n ta b ilityla w s a n dr eg u la tio n s, clea r a c c o u n ta b ility su bjecta n do bject,sta n d a rd izea c c o u n ta b ilityp ro ced u res, d ef 'm eth erespo nsibilitysy stem ; stren g th enth ep a r ty ,th e P eo p le’ s C o n g r e ssa n d th e m e d iaa c c o u n ta b le ; a c c e le r a te o p e n g o v e r n m e n t,p e r f o r m a n ce e v a lu a tio n , a n dth er e sig n a tio no fsu p p o r tin gso cia lsecu r itym ech a n ism sf o rth eb u ild in go f th esy ste m . T o e x p lo r eth ed e v e lo p m e n ta n dim p ro v em en to fo u ra c c o u n ta b ilitysy ste mh a s th eth eo r etica l a n dp r a ctica lsig nificance.T h ea rticleis d iv id e din to f o u rp a rts:T h e f n 'stp a rte la b o r a te s th ea c c o u n ta b ility sy ste mf o r th ec o n n o ta tio n ,f e a tu r e sa n dsig n if ica n ce.T h e seco n dp a rtso r tso u t th e a co o u n ta bility sy stem d e v e lo p m e n t p ro cess a n dd e v e lo p m e n ttren d .豇leth irdp a rta n a ly sisth ea cco u n ta bility S Y stemex istin gp r o b le m sinth eim p le m e n ta tio np ro cess.T h ef o u r thp a rt e x p lo r e sth ew a y stoim p ro v eo u ra cco u n ta b ility sy stem .K e yw o rd s:

 R espo nsibility; O fficia ls A c c o u n ta b ility S y stem ; L eg a lII

 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 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也不包含为获得东北师范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至蕊日期: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东北师范大学有关保留、 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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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后去向:工作单位:通讯地址:指导教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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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官员问责制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应有的内容, 党和政府对研究和实施问责制做了大量工作。

 对失职官员的惩戒和问责自古就有, 但自“非典” 后官员问责引起了人们更广泛地关注和研究。

 从“非典” 危机罢黜前卫生部长张文康、 北京市长孟学农, 到问责开县并喷、 密云灯会踩踏、 吉林中百商厦大火、 阜阳劣质奶粉、 嘉禾违法拆迁、 直至吉林化工双苯厂爆炸造成松花江苯污染等特大事故等三年问“问责风暴” 刮掉五千多名官员的乌纱帽。

 “问责风暴” 不同于以往的政治运动, 对官员的问责要作为一种制度被加以建设。

 “官员问责” 制度化的发展, 体现了中国打造责任政府、 服务政府和法制政府的决心, 是中国政治文明的进步。

 它要求所有官员对人民负责, 而不仅仅是对上级的负责, 这是中国迈向政治民主化的重要一步。

 “官员问责制” 是建设现代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 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政府是人民利益的执行者和捍卫者, 对人民负责原则是一切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宗旨。实行“官员问责制” , 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有利于责任政府的建立; 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有助于各级政府官员在履行职务时勤勉敬业, 减少造成安全灾难的隐患, 维护人民的利益。

 “官员问责制” 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辨证统一, 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 相辅相成的。

 作为政府官员有权必有责, 引咎辞职的存在,表明官员要敢于正视责任、 承担责任。

 我国官员问责制自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在构建和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对问责主客体不清、 问责文化滞后、 问责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

 本文对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 阐述了官员问责制的构建过程与趋势, 对实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最后提出完善官员问责制的路径。

 一、 我国员问责制的内涵及意义( 一)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内涵“官员问责制” 是把官员职位和责任直接挂钩的一种制约机制, 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官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过问, 并对官员的一切言论和行为都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 官员问责的主体, 即“谁问责” 。

 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政府管理理念和模式的不断更新, 我国官员问责主体程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官员要受到四种力量的问责“一是民主授权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是政府专门监督机构, 三是行政主管部门,四是政府之外的监督系统” , …如司法机关、 新闻媒体、 各民主党派、 社会公众, “甚至官员自身也可以是问责的主体, 因为官员自身的伦理道德准则也是追究官员责任的内在力量” 。

 1第二, 官员问责的客体, 即“问谁的责” 。

 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 国家的公共权力掌握在各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官员,以及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手中, 依据宪法、 党章和公务员法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对公共权力机关官员履行领导职责及其后果的责任追究, 对官员的言行及其社会影响的责任追究, 对官员的生活自律状况及其社会影响的责任追究。

 所以, 问责制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上述所有机构的官员。第三, 官员问责的范围。

 官员问责的范围绝非仅限于出现重大事故、 损失明显的过失行为, 如贯彻法律、 执行政策不力的; 决策失误的;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方面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 还要对官员的故意拖延、 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第四, 官员问责的责任体系。

 问责制包括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 一般而言, 官员的责任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法律责任, 这是最严厉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 此时官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第二层次为行政责任, 官员的行为虽然还没有触犯刑律,但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法, 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层次为政治责任, 官员虽然没有违法, 但违反了党章的规定或者纪律的规定, 要受到党纪处分, 甚至被罢免职务;第四层次是道义责任, 官员行为虽然够不上前面三种情况, 但由于其属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错误, 老百姓不满意, 基于道义, 主动辞去职务, 即所谓的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按其本意是指官员因自觉履行不力负有责任而自动请辞, 它是在问责的情况下, 官员本人自省自究的结果, 是自愿的行为, 无论是否迫于舆论、 民意或上级的压力。

 而问责制主要是责任追究, 重点在他律。

 ” 。

 1第五, 官员问责的方式。

 针对官员所承担责任的大小, 问责的方式有诫勉、 批评、道歉、 书面检查、 停职反省、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应移交有关组织和司法部门进行查处。2

 总之, 我国官员问责制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

 而不仅仅是一个责任追究和惩罚措施; 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 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是实现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特征首先, 官员闯责制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官员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

 同体问责是指党或行政系统对其党员或公务人员的问责。

 异体问责是指人大、 司法机关、 民主党派、 新闻媒体、 民众等对官员的问责。闯责制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挥异体问责对于国家公权力运行状况的监督功能和作用, 只要群众有反映、 社会有议论、 媒体有报道的事件, 问责主体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启动问责制。

 “另一方面, 问责制又必须考虑到组织监督, 特别是上级组织监督独特的权威性,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的牵头作用, 对于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信息, 要由上级组织收集汇总、研究决定后实施问责, 并根据问责情况, 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

 这样, 才能对官员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产生应有的政治压力和制约作用。

 ” “3由此可见, 官员闯责制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体。第二, 官员问责制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中间环节。我国许多单项的责任制度往往发挥不了作用, 其原因是没有配套制度支持。

 官员问责制把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联系起来了, 为责任追究提供了一个载体。

 责任事件发生后,向相关责任主体发放问责通知书, 要求官员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专门说明, 一方面可以给当事人一个申辩或自我剖析的机会, 达到教育和监督的目的; 另一方面也为问责主体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做好铺垫, 引导被问责者主动承担责任, 防止抵触情绪和不适当处理的发生。第三, 官员问责制是授权与监权的功能载体。官员问责制的全部正当性是基于“权为民所授” 。

 官员的最直接的授权主体是党、 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

 党、 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受人民群众的委托, 把权力赋予官员的时候, 同时也把合理使用权力, 正确履行职责作为附加条件给了官员。

 为了保证官员正确使用权力、 尽职尽责, 授权机关必须对官员的权力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督。第四, 官员问责制是全程提醒和问责相结合。官员问责制不仅是发生事故后的事后问责, . 它应该贯穿于官员履行职责的全过程,是全程提醒和问责。

 全程问责中事后问责是关键, 但事故发生了, 损失无法挽回了, 所以事中问责和事前问责也决不可少, 都是健全问责制的重要部分。

 官员问责制应是一个日常程序, 在工作中不断提醒官员应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培养官员的责任心, 使其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我国官员问责制实施的意义首先, 实施官员问责制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党的十六大以来, 以胡锦涛同志为3

 总书记的党中央,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伟大旗帜,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提出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前影响社会的主要矛盾就是官民利益矛盾, 有一些官员还存在破坏竞争环境, 以权谋私, 贪污腐败等行为。

 官员问责制的实施就是要对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约束, 促进官民和谐, 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第二, 实施官员问责制有利于促进责任政府建设。

 责任政府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也是实现政府高效廉洁的基本保障。

 “政府权力是由人民委托赋予的, 政府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被赋予相应的责任。

 政府与人民通过选举构成了一种契约性的权责关系, 政府责任是人民赋予政府权力的伴随物, 即政府权力和责任同时来自人民, 政府必须向人民负责。

 ” 嘲宪政体制下的责任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

 对其所做的一切向人民有所交代。

 责任政府不会自然产生, 它的建立基于完善健全的责任监督制度。

 推行问责制是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约束辐射到行政权力履行的全过程, 使决策者和执行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是把原有的事后结果追究的单一模式转变为事前、 事中、 事后的多重约束机制; 是把监督制度化, 使监督主体在行使问责制度时能做到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督促官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以问责为基础逐步建立责任政府。第三, 实施官员问责制有利于提高我国官员的素质。

 问责制可以说是对中国沿袭多年的官场文化的深刻颠覆, 对“官本位” 思想的强烈震动。

 它让各级官员感到“当官难” ,树立起危机意识, 树立高度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问责制有利于促进官员作风转变, 使其产生这样一个...

篇二: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

建筑施工企业中,( )是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第一负责人。

 A、经理 B、企业一把手 C、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D、企业法人 答案:

 B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应急预案编制的步骤的是( )。

 A、成立编制小组 B、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 C、编制演练计划 D、实施应急预案 答案:

 D 3、 以下不属于突发事件典型特征的是( )。

 A、突发性和紧急性 B、不确定性和易变性 C、危害性和破坏性 D、信息的充分性 答案:

 D

 4、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其预警级别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 )颜色表示。

 A、红、橙、黄、蓝 B、红、橙、黄、黑

 C、红、黄、蓝、绿 D、黑、红、黄、蓝 答案:

 A 5、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以及突发事件特有的性质和目前我国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一般可以将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界定,以下事件中属于事故灾难的是( )。

 A、汶川大地震 B、 2008 年南方低温雨雪灾害 C、 “12.31”上海外滩踩踏事件 D、天津港“8.12”大爆炸 答案:

 D 6、公共场所和大型活动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反应迅速,措施有力。以下关于公共场所大型活动中拥挤踩踏事件发生后处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情况掌握快 B、投入警力快 C、现状封锁快 D、采取措施快 答案:

 C 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应急预案演练的步骤的是( )。

 A、评审演练预案 B、制定演练计划 C、获取演练资源

 D、实施演练活动 答案:

 A

 8、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准备和组织协调处置工作,该办公室成立于( )。

 A、 2004 年 B、 2005 年 C、 2006 年 D、 2007 年 答案:

 A

 9 、社区工作者的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包括( )。

 A、分析判断能力 B、组织协调能力 C、专项领域应急处理能力 D、以上都对 答案:

 D 10、关于我国社区安全的总体形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社区安全隐患增多 B、社区常住人口增多,流动人口减少 C、社区管理仍存在很多弊端 D、社区是社会矛盾的聚焦点 答案:

 B

 11 、教学技术人员可以分为专任教师、教学辅导人员、( )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等。

 A、教学管理人员 B、后勤人员

 C、保卫部门人员 D、实验技术人员 答案:

 A

 12 、下列所描述的事故中,不属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是( )。

 A、因工程勘察和设计不符合建设标准,而造成的在建建筑物坍塌 B、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城市桥梁塌陷 C、房屋使用阶段,因租住人破坏承重墙而导致的建筑物坍塌 D、因台风刮倒树木造成的城市道路交通瘫痪 答案:

 D 13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信息管理遵循的原则是( )。

 A、书面报告,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 B、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 C、网络直报,分层管理,直通中央,分级处置 D、书面报告,分层管理,直通中央,分级处置 答案:

 B 14、我国社区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大体上由若干部分组成,分别是( )。

 A、政府主体、社区主体、社会主体 B、政府主体、单位主体、社区主体 C、政府主体、居民主体、社区主体 D、公民主体、社区主体、政府主体 答案:

 A

 15、公共场所与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 级)为( )。

 A、已经或可能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或重伤 100 人以上,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B、已经或可能导致 20 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或重伤 100 人以上,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C、 已经或可能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 5000 亿元以上,或重伤 100 人以上,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D、已经或可能导致 3 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或重伤 100 人以上,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答案:

 A

 16、应急预案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 )”的执政理念和价值取向,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首要任务。

 A、生命为上、财产第一 B、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C、尽力而行、量力而行 D、维护党和国家形象 答案:

 B 17 、 教育领域的各级各类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应成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 )担任。

 A、校长 B、教务长 C、班主任 D、教育主管部门领导 答案:

 A

 18、公共场所和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的工作原则中,不包括( )。

 A、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B、联合指挥、上级负责

 C、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D、预防为主、重在防范 答案:

 B 19 、 已有的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包括有:组织机构建设、物资供应保障、避险场所建设、( )、处置救援工作、( )。

 A、预警形式预告 B、灾后恢复工作 C、预警能力建设 D、灾后自救工作 E、预警形式预告 F、灾后自救工作 G、预警能力建设 H、灾后恢复工作 答案:

 C 20、在应对突发事件中,预警处在首要阶段和第一道防线位置。对于非对抗性的突发事件,预警的步骤中不包括( )。

 A、信息沟通 B、信息收集与分析 C、危机警报 D、危机监测 答案:

 A 21、 一份完整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该包括总则、组织体系、( )、应急保障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要就预案的管理制定具体的制度和措施。

 A、运行机构

 B、运行机制 C、运行体制 D、应急组织 答案:

 B 22、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是我国中央政府的应急管理综合办事机构,其职能中不包括( )

 A、值守应急 B、信息汇总 C、事故调查 D、综合协调 答案:

 C

 23、媒体应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分类进行报道,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媒体应及时报道,全面告知,深入分析 B、对于事故灾难,媒体应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多做理性分析 C、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保证信息的及时公开和准确权威,做到科普与信息传递并重 D、对于社会安全事件,应及时报道,公开全面,透析深层原因 答案:

 D

 24、我国规定,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报告时限不超过( )。

 A、 1 小时 B、 2 小时 C、 3 小时

 D、 4 小时 答案:

 D 25、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承担事件处置主体责任的人民政府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B、限制提取存款、资金转移,暂停部分银行业务,暂停股市交易等 C、迅速消除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标明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D、立即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群众提供生活保障 答案:

 B 26 、以下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的是( )。

 A、突发性 B、不可预见性 C、进程缓 D、影响广 答案:

 C

 27 、媒体工作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属地管理 B、平战结合、集中保障、综合防范 C、联络畅通、信息共享、运转高效 D、职责分明、团结协作 答案:

 B 28 、 建筑领域安全事故中: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 )。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答案:

 C 29、

 专业技术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即时练习答案)

 第一章 应急管理的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 第一节 突发事件的含义与特征 以下哪一个不是突发事件的特征? (C)

 A、突发性 B、不确定性 C、被动性 D、破坏性 判断:突发事件就是紧急状态。

 (错误)

 判断:风险是指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正确)

 第二节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与分期 以下哪一个不属于突发事件的分期? (B )

 A、爆发期 B、协调期 C、缓解期 D、善后期 以下哪一个不是中国突发事件的分级? (B )

 A、一般突发事件 B、间接突发事件 C、重大突发事件 D、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按照动因性质划分突发事件的类型,以下哪一个不符合? (D)

 A、自然突发事件 B、人为突发事件 C、社会冲突危机 D、严重性突发事件 判断:突发事件的分级是有绝对标准的。

 ( 错误)

  第三节 中国突发事件的现状与趋势 判断: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自然地理环境复杂的发展中国家,受各类因素的影响,突发公共事件往往呈现出形态多样的特征,加上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城市发展和农村发展还不够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还不健全,处理和管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暴露的不和谐问题日益突出。

 (正确)

 第四节 中国应急管理政策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于哪一年颁布的? (C)

 A、2005 年 B、2006 年 C、2007 年 D、2008 年

 以下哪一个不属于中国应急管理体系? (B)

 A、应急预案 B、应急管理中心 C、应急体制 D、应急法制

 以下那一项不属于应急机制? (A)

 A、调查与协调机制 B、预警与监测机制 C、救援与处置机制 D、善后与恢复机制

 第五节 国外应急管理的启示 以下哪一个不是美国应急管理中心的职能? ( C) A、调派人员 B、制订、修改应急计划 C、幼儿教育与保护 D、接待来访者

 以下哪一个不是日本东京都危机管理总监的职能? ( D) A、发生紧急事件时辅助执事 B、强化协调各局的功能 C、快速向相关机构请求救援 D、管理预案

 第二章 应急管理的政策要求与能力建设 第一节 应急预案的建设与管理 以下哪一个不属于应急预案? (C )

 A、总体预案 B、单项预案 C、特别预案 D、现场预案

 以下哪一个不属于应急预案编制的步骤? (C )

 A、成立编制小组 B、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 C、编制演练计划 D、实施应急预案

 以下哪一个不属于应急预案演练的步骤? (C )

 A、编制演练计划 B、实施演练模拟 C、评审应急预案 D、评估总结

 第二节 应急保障 以下哪一个不属于应急救援队伍? (D )

 A、综合性救援队伍 B、专业救援队伍 C、志愿者队伍 D、新闻媒体 以下哪一个不属于应急物资的储备方式? (C)

 A、实物储备 B、市场储备 C、个人储备 D、生产能力和技术储备

 以下哪一类不属于抢险类应急物资储备? (A)

 A、基本生活用品 B、通信器材 C、交通工具 D、个人防护装备

 判断:应急救援队伍是根据指令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响应,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和应急控制的任务,且可以参与突发事件的预测、响应与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各项工作的队伍。

 ( 正确)

 判断:注重实效,切忌“走过场”、“装门面”,应加强应急培训与演练的基地化、实战化。(正确)(正确)

 第三节 预警与监测 以下哪一个国家是世界上最早正式启用地震预警系统的国家? (B )

 A、美国 B、日本 C、德国 D、法国

 一级预警发布的标识颜色为 (A)

 A、红色 B、橙色 C、黄色 D、蓝色 以下哪一个不属于信息报送的内容? (C)

 A、时间 B、地点 C、全部人物 D、事件的起因

 判断: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渠道只有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和短信信箱。

 (错误

 )

 判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是信息收集的主体之一。

 (正确 )

 判断:如果突发事件演化、产生次生和衍生灾害或应急处置取得新进展,可以选择性地续报。(错误)

 第四节 应急处置 以下哪一步不是信息发布的流程? (D)

 A、设立信息中心 B、举行新闻发布会 C、开设公众咨询电话 D、进行演练

 以下哪一项不是信息发布的原则?

 (C )

 A、依法发布 B、及时公开 C、以人为本 D、连续报道 以下哪一个不是应急决策的原则? (D)

 A、以人为本 B、快速高效 C、沟通交流 D、职责明确

 以下哪一个不是快速评估的重点 (D )

 A、突发事件的性质 B、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 C、人员伤亡的情况评估 D、处置效果的评估D、处置效果的评估 判断:突发事件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情况不断变化,出现其他各种不同的情况,甚至引发次生灾难。因此,应急决策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现实状况不断调整。

 (正确 )

 判断:因为专业限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一般不可能对这些损失实现精确的估计,所以只需对损失进行观察和登记,为日后的专业估算提供依据。

 (正确)

 判断: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是政府通过一定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的行为。

 )

 (正确 )

 第五节 评估学习 以下哪一个案例中的应急管理问责属于行政免职? (C)

 A、2003 年开县井喷事故 B、2005 年吉化爆炸事故 C、2003 年“非典”事件 D、2008 年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事件

 判断:应急管理问责是指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对造成突发事件和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正确 )

 第六节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与源头治理 以下哪一个不属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领域? ( D)

 A、劳资纠纷 B、环境维权 C、城市拆迁 D、邻里矛盾 判断:群体性事件包括以下三类:人民内部矛盾、境内外反动势力煽动的群体性事件及国际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正确)

 第三章 应急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第一节 社区工作人员 以下哪一项不是我国社区安全的总体形势? (B )

 A、社区安全隐患增多 B、常住人口多 C、社区管理仍存在很多弊端 D、社区是社会矛盾的聚焦点

 判断:社区是由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群组成的,具有相关利益和内在互动关系的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

 (正确)

 第二节 卫生技术人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于哪一年颁布的? ( A)

 A、2003 年 B、2004 年 C、2005 年 D、2006 年

 判断: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正确) 第三节

  以下哪一项不是教育领域突发事件的特点? ( B)

 A、明显的时间规律 B、城市地区为多发地区 C、低年级学生更易发生安全事故 D、学生安全意识淡薄

 《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于哪一年颁布的? ( C)

 A...

篇三: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

制在我国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作用

  问责制在我国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作用

  问责制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

  主持人: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官员因重大责任事故被“问责”,有人形象地称 2008年为“问责年”。怎样看待问责制在我国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作用和意义?

  毛寿龙:自 2003 年以来,行政问责广泛地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这显示出中央致力于建立“责任政府”的坚定决心。在中央的强力推动下,不少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问责制度,强化了官员的责任意识。从近年实施的情况看,问责制确实达到了推进责任政府建设、促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忠实履行职责的目的。

  陈雄飞:如果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来看,问责制度可以看做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行政问责在我国自启动以来,无论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还是对重塑政府责任和形象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导致一批官员被追究责任,此举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民众拍手称快。

  另外,从制度设计和目前各地行政问责的实践经验看,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避免行政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异化,确保政府的政治责任,也有利于避免政府职能的官僚化,优化公务员队伍、密切干群关系、促使行政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有利于约束公务员和其他行使行政职能的主体,促使他们真正对人民负责。

  行政问责制的重心不应该仅仅放在责任追究方面,而是要注重预防失责行为发生

  主持人:如何全面理解问责制?

  陈雄飞:我国当前对行政问责的理解和适用还处于初级阶段,比如将问责简单等同于领导引咎辞职、等同于上级对下级吏治的整顿、等同于出现事故后的惩罚举措。上述举措其实在古代封建社会甚至奴隶社会就已经实行,如果将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简单等同于上述举措,显然还没有真正触及问责制度的根本意义。

  理解问责的含义,首先要从政治高度理解。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政府机构是责任政府。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负有严格的政治责任。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落实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根本保证是责任政府体制,即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的体制和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体制。行政问责制度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必要手段。

 全面理解问责制,还要在观念上加深对行政问责制度的深层理解。实际上,行政问责并不仅仅是让政府官员事后为其行为承受相应的责任。行政问责制的重点在于预防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时刻提醒政府官员注意自己的言行,及时化解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就此而言,行政问责制的重心不应该仅仅放在责任追究方面,而是要注重责任预防。要有效地防止相关责任的发生,就需要实行制度性、常

 态性问责。制度性、常态性问责意味着行政主体必须按照制度规定,依照程序接受问责主体(立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公众等)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经常向有关方面汇报工作,对问责主体的询问要做出及时而令人满意的答复等等。

  问责制要通过程序保障官员在责任面前人人平等

  毛寿龙:就形态来说,问责制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性问责,一是程序性问责。前者的依据是行政性的,每一个官员的责任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问责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意志,被问责的官员,往往处于十分消极被动的地位,是免职,还是引咎辞职,还是其他处分,都由上级来确定。与此不同,程序性问责的依据都是法律性的,每一个官员的责任都非常明确,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不是被问责不取决于临时性的行政决策。行政性问责往往是责任政府运作的开始,但要使责任政府稳定而有效地运转,就需要进一步走向程序性问责:完善责任制度的法律基础,通过程序保障在责任面前人人平等,尽可能减少问责过程中的“丢车保帅”、“替罪羊”问题。

  行政问责谨防异化为“丢卒保车”的手段

  主持人:在问责制执行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一些人所说的“丢车保帅”的情况?

  乔新生:有时我们看到,一些官员刚刚调任某个地方,结果因为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咎辞职;有的地方官员在没有安全监管义务的情况下,却由于事故重大,不得不辞去现任职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当然很多,但我觉得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还缺乏具体的公务员工作细则,党政机关干部职责还不清晰、岗位还不明确。从表面上来看,党政官员职责重要,但仔细深究就会发现,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的具体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个地方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之后,上级官员往往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社会影响,决定罢免官员级别的高低。一些地方党政官员非常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但无职无权,在提高安全生产方面难以有所作为;

  少数官员虽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但由于缺乏必要的人事权和财权,很难改变生产现状,所以,发生安全事故之后,他们只能饮恨成为“替罪羊”。所以,如何做到权责对等,也是今后完善问责制的一个课题。

  陈雄飞: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问责做秀甚至问责异化。问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责任,更是为了预防,为了问题的真正解决。但是目前问责多是局限在引咎辞职、免职阶段,对于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以及如何真正解决问题涉及的往往很少。事情过后,往往是一切照旧。另外,一些地方的问责仅仅为了暂时平息民愤,或者转移公众注意视线,对一些责任人明降暗升、另外委以他任等。在这里,我们并不是说有了问题的人不能复出,但是至少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程序和更加严格的考核机制,而不是这边说免职,那边马上重新任命,将问责作为一次对公众的做秀。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出于淡化事件影响的考虑,将问责之后的免职、辞职作为替代刑事责任的理由,这样,行政问责就异化为“丢卒保车”的手段。

  毛寿龙:官员问责在我国尚待形成一整套成熟健全的制度或机制,现在有的地方官员,虽然按照某一问责办法被问责,如给予行政处分,但并不影响其升迁,致使这种问责的效果受到质疑,给群众的印象是处分并不重要,只要他有关系,照样升官;还有的官员,虽

 然“引咎辞职”或被撤职,但很快又复出,而复出的程序又不公开,致使社会上议论纷纷。在这个问题上,既要防止对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也要防止过快地让其复出,甚至让其凭不正之风将问责的效果虚化。对于那些确有所长,或者在实践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的,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特别是通过群众选举的方式,允许其重新参政。特别是对于主动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可以予以适当安排,并建立跟踪机制,对进步较快、在新的岗位上作出成绩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提拔使用,努力形成领导干部既能上能下又能下能上的良好局面。

  主持人:官员被问责原因多种多样,问责方式也各有不同,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那么请问,问责的标准究竟是什么?

  乔新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只有“免去职务”的概念,没有“引咎辞职”的概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才有“引咎辞职”的问题。换句话说,所谓“引咎辞职”,不是上级党政机关主动要求党政官员辞去职务,而是党政官员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之后,主动承担行政伦理和社会伦理责任。现在一些党政干部虽然“引咎辞职”,但是,职务消费待遇不变,久而久之,就会出现“引咎辞职”随意性的现象,“引咎辞职”的行政伦理和社会伦理功能就会大大削弱。

  问责制如何走向更加完善?

  陈雄飞:问责制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还不长,总的来看,这一制度是好的,要持之以恒地坚持。但在实行的过程中,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也是我们今后完善的方向和重点。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三种规范性文件中只有《公务员法》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它两种规范文件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只能算是执政党的内部纪律规范。

  二、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以至于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三、问责程序不健全。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问责机制如何启动往往取决于行政领导的意志,没有规范可供遵守。目前问责的处理程序也不健全。比如当前我国人大的问责职能虽有法律规定,但是如何在问责程序启动之后,执行听取报告、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等问责环节,在法律上仍然缺乏可操作的程序。

  四、目前的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现有的问责还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缺乏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上级的问责。仅仅是同体,仅仅是上级对下级,这样的问责制度显然难以实现责任政府的目的。在问责的范围上,行政问责一般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且一般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行政问责事由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问责一般只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问责的环节也多局限于执行环节而少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主持人:如何以问责制为突破口,积极稳妥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乔新生:中国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涉及到的问题千头万绪,过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权划分不明,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之后,地方政府官员承担更多的责任。前几日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局长的“引咎辞职”,标志着中国行政问责制度正在发生悄悄完善,“刑不上大夫”的现象正在改变。

  完善问责制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刘春:当前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职人员的问责机制,既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健全和完善问责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首先,问责的责任主体制度。即由谁来启动和实施官员责任追究的体制和机制。问责制的实施保障,首先是须具备完善的问责责任主体制度。现代问责制的实行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问责制的完善必须体现巩固和完善民主政治的目标,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在这个意义上,就需要将问责制的完善与党内民主的健全和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相联系相协调。而不能将问责制简单地等同于上级惩罚下级。固然,在行政问责制下,须强化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但根本上是为实现向人民负责的目的。所以,在强化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问责责任的同时,为建立问责的长效机制,也须运用已有的其他制度资源来健全官员问责制。例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各级政府的各项监督职权,人民政协通过协商问责对各级公权机构的监督,人民团体依法进行政治参与的监督,都需要进一步加强。

  其次,问责的对象。问责的对象即向谁追究责任的问题。问责就需要严格划定责任对象范围。也就是哪些人需要承担公共权力不当使用或者未尽职责的责任。在这方面,近年来的问责对象主要是针对行政官员,但考虑到现实的公共权力格局情况,问责对象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此。一般来说,问责对象的划定,需要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理来进行。授权的范围有多大,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问责。否则,若问责与现实的职责格局不符合,则难以起到问责的真正作用。我国的问责制正在不断建设中,这是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第三,问责的事项。即问责事由范围的确定。这也是需要进一步科学界定的重要问题。现实中看到的较多的是对社会生活造成直接损害的公共事件。对造成社会普遍不满和震动的事件肯定要问责,但也必须看到,其中也有一个科学界定问题,从制度化的角度,可以进一步确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而采取不同的问责措施,以提高问责的规范性和制度化的程度。

  第四,问责的方式。问责的方式手段,是问责制中的重要内容。方式手段真正落实了,问责制的意义才能真正体现出来。近年来,一些公共事件的责任人,由于有关部门的不尽责,风头过后最终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和追究,依然逍遥于“问责”之外。这种现象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也挑战了问责制的严肃性。这种现象的出现和问责手段方式的不落实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强化问责手段措施的落实,依然是完善问责制过程中的重要任务。

 陈雄飞:完善问责制,一要完善问责的相关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实现问责的制度化。问责的实体性法律规定是要明确规定问责的事项和理由,明确规定公务人员的各自职责,明确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问责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就是指问责的方式、步骤和证据规则等问题。官员问责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官员辩护、公布调查结果、提出处分意见和做出处分决定。官员问责程序的主要制度具体包括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申辩制度、救济制度、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

  二要按照问责的本意落实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问责是由授权产生的,即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则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因此,官员有责任首先向公众报告他们的行为,公民有权利要求制裁那些渎职官员。此外,按照国家制度的设计,人大、民主党派等机构具有领导和监督作用,他们当然也有权问责。问责的本意是为了促进责任政府、法治政...

篇四: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

农村基层党组织在监督执纪问责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实现党对农村全部工作领导的战斗堡垒,是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推动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至关重要。基层干部是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基石,是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干部不仅没能发挥正能量,而且还因处事不公、服务意识淡薄、领导能力不强等原因激化民怨,甚至制约当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发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刮骨疗毒,猛药去疴,无疑是一种最直接、最管用的办法。

 一、当前农村基层党组织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当前,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主要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内部监督为主,上级部门的外部监督为辅。监督执纪问责制正在农村逐步深入,但从具体情况来看,还存在以下 3 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内部监督水平不高

  一是干部认识不到位。部分干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机制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全面,存在消极思想。更有甚者认为村上有“村两委”就行了,再设个村民监督委员会是多此一举;还有一些干部认为,村民监督委员会只是摆设,有了也监督不了村委会。

 二是工作缺乏成效性。少数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热情不高,甚至有个别成员认为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都是得罪人的事,工作中存在消极应付和畏难情绪,导致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三是工作缺乏原则性。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为村里的老党员、老干部,当中不乏有老好人,工作中原则性不够。

 (二)外部监督执纪问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

 一是监督执纪问责落实度低。当前,作为农村主管部门的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村党组织监督少、执纪少、问责少。纪检部门也没有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真正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

 二是监督合力没有形成。对农村工作的监管往往只是在工作检查中去落实,日常的监督大多数都是以村里的内部监督为主。此外,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力度也不够。

 (三)行政问责停留于表层,事前问责缺乏

 一是行政问责以“问题”问责为主。一般都是干部出了问题,才进行责任倒查。

 二是以“火线”问责为主。一般都是仅仅在民愤大、社会关注度高以及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发事件上进行火速问责,在日常工作中则很少进行问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直面“三转”和“两个责任”规定要求,乡(镇)纪检组织建设不同程度存在着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一)乡(镇)纪检组织自身建设存在薄弱环节

 乡(镇)工作千头万绪,纪委书记或多或少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同程度上存在“种别人的地,荒自己的田”的现象,主业主责意识和责任感不强,钻研纪检业务的劲头不够、精力不到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存在业务知识不足、办案能力较低等问题,同时,由于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范围小,长期与本地、本单位人员打交道,遇到党员、干部违纪,碍于情面,不敢碰硬,造成惩治不严、打击乏力。

 (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滞后

 反腐倡廉“大宣教”的氛围和格局在农村基层尚未完全形成,开展党风廉政教育重形式轻实效,缺乏针对性,党纪条规的学习教育不到位,缺乏身边先进典型的选树示范,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不够,导致党风廉政教育在农村基层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对农村基层干部重使用、轻管理,使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对村干部的管理往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同时,基层群众的监督意识不强,存在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等现象。

 三、强化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抓住重点创新形式,进一步凸显党风廉政教育的基础地位和作用

 反腐败不能搞不教而诛,只有知纪、畏纪才能守纪。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就是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首先,需要把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放在突出位置,真正做到经常抓、反复抓。教育的内容可以结合本地抓先进典型示范和反面典型警示,突出教育的针对性。坚持把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与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宣传反腐倡廉形势、党纪法规知识和村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群众观念、法纪观念和廉洁奉公意识,激励党员自己发现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从而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保持先进性、纯洁性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建立健全基层党风廉政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规范基层权力运行重在形成“有章办事”、“按章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首先,要完善农村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按照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其次,要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第三,要建立健全农村基层财务制度,制定和完善农村

 集体资产监管办法,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

 (三)充分依赖群众民主监督,形成强化监督制约的合力

 农民群众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监督作用,基层干部才不敢放松、懈怠,才能更加自觉地统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扩大农村民主,强化民主监督,真正使人民群众参与管理集体事务。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农村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坚持有腐必纠、惩腐必严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从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收集各种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密切注意动向,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必须及时、严肃查处农村干部中各种违纪案件,尤其要查处那些严重危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案件、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案件。当前,力求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惠农资金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等。着力解决极少数农村干部不严格按法律和政策办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认真解决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形象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及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五)基层党组织要“挂帅出征”,加强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加强领导。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统一组织监督检查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新格局。

篇五: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

企业管理中应用“问责制” 的思考

  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 新闻舆论对许多热点问题和突发性事件进行了深度曝光, 各级党和政府对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也相继实施了责任追究, 力度也越来越大。“问责” 一词已日渐成为群众关心的一个热门话题。

 需要建立问责制吗? 回答是肯定的。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不仅需要问责, 而且需要将问责制度化。

 我国已有的实践已经为问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舆论的共识也为问责制度的出台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那什么是问责制度呢? 问责制度的主要设想是, 当领导干部的下级、 亲属子女、 班子副职和身边工作人员出现了违纪违法行为, 或所辖的部门、 单位和地区出现重大事件、 事故, 造成一定政治、 经济和社会影响时, 组织上即可对其实施问责, 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剖析, 就自己在其中有无责任、 什么责任、 责任大小等, 向组织作出说明, 党组织再据此作出相应处理。

 对这一制度的定位, 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一、 在责任制度体系中, 问责制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中间环节。

 不可否认, 党内许多单项制度的建立, 往往发挥不了作用。

 究其原因, 就是没有配套制度支撑, 单兵突进很难操作。问责制的建立, 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 为责任追究提供了一个便利的载体。

 责任事件发生后, 向相关责任主体发放问责通知书, 要求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上作出专门说明, 一方面可以给当事人一个申辩或自我剖析的机会, 达到教育和监督的目的; 另一方面也为组织上核查责任做好先导, 为开展责任追究打好前站, 引导被问责者主动承担责任, 防止抵触情绪和不适当处理的发生。

 二、 在权力运行机制中, 问责制是授权与监权的功能载体。

 在某种程度上讲, 党员领导干部最直接的授权主体是各级党组织。

 党组织受人民群众的委托, 把权力授予领导干部个人的时候, 同时也把合理使用权力、 正确履行职责作为附加条件交给了领导干部。

 为了保证领导干部正确使用权, 尽职尽责, 党组织必须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督。

 三、 在监督范畴上, 问责制是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的有机结合。

 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来看,监督有两种:

 一种是同体监督, 另一种是异体监督。

 所谓同体监督, 是组织系统对其内部成员的监督; 而异体监督, 则是指组织系统外部对其内部成员的监督。

 显然, 问责制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 群众监督、 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的作用, 只要群众有反映、 社会有议论、 媒体有报道, 组织上都可以据此实施问责追究。

 另一方面, 问责制又必须考虑到组织监督、 特别是上级组织监督独特的权威性, 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的牵头作用, 对于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信息, 要由上级党组织收集汇总、 研究决定后实施问责, 并根据问责情况, 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这样, 才能对领导干部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产生应有的政治压力和制约作用。

  关于问责制的几种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

 其实, 引咎辞职仅仅是问责制度的一个方面, 问责制度的内容不止于此。

 也不能把问责制度仅仅理解为责任追究制度, 问责制度的确涉及到追究责任, 但又不是简单地表现为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

 就像有人已经指出的那样,引咎辞职(包括被免职) 和追究失职者的责任, 在中国的古代乃至现行的制度下, 都早已有之。若是问责制度、 引咎辞职和追究责任三者之间可以简单地划上等号, 那么, 这样的问责制度有何创新, 是改革? 炒冷饭? 还是复古?

 第二个误解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上面提到的几个案例都是下级因失职被上级要求辞职(或被解职) 。

 如果问责制度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 那么, 如果上级失职谁来追究上级的责任? 如果问责制度就是上问下责的话, 那么在最关键的地方, 恰恰无人问责。这样的“问责制度” 也未必能带来责任政府。

  第三个误解是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这种误解把政府与官

 员的责任局限于具体的事件, 包括施政的重大失误, 特别是重大责任事故, 或“政治” 责任事故。

 好像不发生事故, 就不发生责任。

 这样的问责制追问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 变成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

 问题的关键是, 只有平时认真负责, 才能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

 问责制度关键要解决的是, 确保政府与官员在平时就充分承担责任。而对官员因过失作出的惩戒,通常是在事故发生之后, 已为时太晚。

 所以问责制度关注一切责任, 惩戒则只关心事故的责任。

 企业管理中引入“问责制” 的意义

 作为企业, 某种程度上引入问责制, 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提高各级管理者的责任感、 强化企业的全面管理, 也是十分有益的。

  首先, 企业管理引入问责制, 将使企业管理更加科学化、 规范化、 透明化, 更大程度地调动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

 同时也使各级管理人员备感肩负责任的重大, 从而更加兢兢业业地努力工作, 无论是厂长经理负责制, 还是职业经理人, 都会努力避免失误的发生、 损失的发生、亏损的发生, 为企业、 股东、 职工谋求最大利益。

  其次, 引入问责制, 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保障, 实现制度管理的制度化。

 可以利用“问责制” 这支“铁手腕”, 切实改变管理者的工作作风, 增强责任感, 不仅要重视结果,还要重视过程; 不仅追求经济效益, 还要追求社会效益; 不光看说的怎么样, 更要看干的怎么样, 从而以健全的规章制度为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保驾护航。

  再次, 引入问责制, 可以促使企业建立并强化“硬管理” 与“软管理”。

 硬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 明晰权责, 奖惩分明, 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软管理就是积极营造推行问责制的氛围, 将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结合起来, 引导职工关心企业发展, 维护自身利益, 共同实施企业发展大计。

 同时, 引入问责制还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参政” 意识, 及时发展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良现象, 提高职工自觉自愿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 主动性。

  问责制虽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和不足, 但在企业管理过程中, 引入问责制或许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一家拥有庞大客户群的世界著名精密制造公司, 在一段时间里频繁出现比较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 客户纷纷退货。

 对此, 总经理对制造部经理采取了问责制——撤换该部经理, 全力制定改善方案。

 结果在很短的时间里, 产品质量问题得以解决, 客户又发来了新订单。

 也许有人认为问责制“发难” 的那个制造部经理可能被冤枉了, 但管理的终极目标是解决问题, 而问责制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因此, 企业引入问责制,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其有利于企业管理的积极一面, 要让问责制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弥补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促进企业管理的提高、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另一方面, 还要兼顾企业的科学发展观, 人才是一种稀缺资源,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并结合实际, 积极探索、 不断创新、 逐步完善; 让其成为促进企业健康、 持续发展的又一动力。

 “问责制” 需要解决人与制的问题"问责制"不在"人"而在"制"

 说这么多想说明什么? 我无非是想说, 我们的社会在处理社会事件(或社会问题) 时, 尤其爱好“政治运动性的方式”, 动不动就是来一场“风暴” (或称“专项斗争” ) 。

 非典危机期间的“问责制” 究其实质, 还是属于“运动式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 还是属于“人治式的问责”。

 这种“问责” 的特点是:

 根据最高领导人“批示” 的内容进行“问责”, 领导说重了就重处, 说轻了就轻处, 不说就不处, 具有“刮风性”, 谁撞到“枪口” 上(被领导人“批示”了) 谁就活该倒霉, 过了最高领导人批示的这阵风, 一切就会恢复原样, 不管事的照样不管事,不负责任的照样不负责任, 官僚主义照样还是官僚主义……所以, 过去的这类“问责”, 归根到底是在“人(领导人) ”, 而不在“制(制度) ”。

  正因为过去的“问责” 是在“人” 而不是在“制”, 所以, 每当重大事故发生以后,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就尽量把事故的处理做给“人” 看, 而不是做给“制度” 看, 做给社会看,做给广大人民看。

 譬如, 只要一被《焦点访谈》 曝了光, 点了名, 地方要员的神经中枢立即

 像触了电似的 “高度亢奋”、“高度重视”了起来, 又是 “紧急动员”, 又是成立 “联合调查组”,又是连夜彻办……为什么这么做? 说穿了, 就是因为《焦点访谈》 的“后台” 特别硬, 就是因为中国的最高领导人经常“关注” 它, 作为被点名的地方领导人能“慢待” 吗? !

 自己头上的乌纱帽还要不要? 于是一招接着一招全都做给“人” 看, 惟独没有的是地方领导人的反思:

 即我这个地方这么严重的问题为什么千里迢迢的《焦点访谈》 能发觉, 而我这个地方父母官却是如此“麻痹大意” ? 我们地方主管职能部门又跑到哪儿去了呢? !

 我们的一些主管领导又是干什么吃的? !

 更使人“反胃” 的是, 在一些重大事故中, 老百姓明明是官员失责、渎职的最大受害者, 心身本来就已经痛苦不堪了, 还要在电视上让他们“衷心感谢” 地方政府对他们的“关怀”, 让他们“充分表达” 对地方领导人的“感激之情”, 看不出老百姓对事故的发生哪怕是有一点不满的表现, 看不到受害老百姓哪怕是“问” 一点有关地方领导人的“责” 的意思, “坏事” 完全当作“好事” 来办。

  国内部分出台“问责制” 的试点情况

 上海出台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新华网援引《中国纪检监察报》 消息, 一个问题萦绕在上海市委主要领导的心头——一些国有企业出现重大资产损失, 为什么看不到责任人? 一笔笔巨额资金打了 “水漂”、交了 “学费”,谁对此负责? 在听取制定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 的实施意见的汇报时, 上海市委主要领导提出, 要抓紧制定大额国有资产流失的问责制, 从根本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发生, 并要求:

 “一个月拿出来!”

 一个月后, 随着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公布, “责任意识” 在上海国企老总们的头脑中又一次被夯深一层。

 而与此同时, 上海市在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上也再次走出了扎实一步。

  老总们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毫无疑问, 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 其天职就是保障国资安全和国资收益。

  上海市绝大多数国企领导们正是以此为信条, 忠实地履行着职责。

 但国内一些地方国企中发生的案件说明, 少数经营者的责任意识、 制度意识、 风险防范意识不到位, 违规投资或疏于监管, 是造成国资损失的重要原因。

  在今年的全市企廉工作会议上———上海市委副书记、 市纪委书记罗世谦说:

 “要把健全、完善问责制作为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任务, 在严格管理和严肃追究中养成和打造责任意识,使得大企业集团不仅要出效益, 更要出人才。”

  上海市委常委、 组织部长兼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姜斯宪说:

 “作为企业的主要领导人一定要有强烈的自律意识, 千万不要追求运用权力的快感, 而要把权力作为一种责任, 在企业重大决策时, 要带头遵守程序和规定, 把握好自己的角色。”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 上海市在围绕惩防体系建设, 创新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探索中, 首先以“国资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 试刀。

 而本次出台的《试行办法》, 又与几年前制定出台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会计信息不实责任追究制度” 等一起, 形成了上海市对国资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框架。

  这个《试行办法》 把责任追究的对象界定为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 并明确:

 对造成国资重大损失的“除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外, 同时追究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不仅给予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 而且对其与业绩考核相关的各类经济收入, 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马新生说:

 “试行办法出台后, 最大的效果就是扭转了一些国企领导心中的模糊认识, 以前总觉得企业资产损失反正由国家买单, 只要没装进自己口袋就没啥事。

 现在有了领导责任追究, 没进自己口袋也脱不了干系。

 另一种则认为试行办法束缚了他们的手脚, 今后就守摊算了。

 不管是哪种反应, 都共同反映了一点, 追究办法使老总们感到

 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保护国资的责任在国企领导人心中的分量前所未有地加大了。”

  记者看到了这种压力催生的结果。《上海华谊(集团) 公司企业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摆在记者面前。

 该公司纪委书记聂少犁说, 我们制定这个办法, 是为了贯彻落实市委的精神, 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 做到压力传递、 责任分解、 层层落实, 防止权力和责任的脱节。

  上海建工(集团) 总公司国资保值增值率历年均达 5%以上。

 在地方建筑工业企业中, 上海建工是老大。

 该公司董事长蒋志权在这个《试行办法》 面前是否就轻松了呢?

  “当然也有压力。” 蒋志权对记者说, “一些企业国资流失, 或多或少都与主要领导主观上存在的问题有关, 要么有私心, 要么头脑发热, 轻率决策。

 所以, 面对这个办法, 每一位国企领导都应对号入座, 自觉增强责任意识, 促使其加强内控和管理。

 归根结底, 这对企业和领导者自身都有好处。”

  商场如战场, 老总们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郎顾之争” 曾引起舆论纷纭, 余音尚在人们耳边回响。

 以企业改制中的国资流失和侵害职工群众利益为焦点, 社会舆论及有关方面对...

篇六: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

0 10 年12 月第4 3卷第6 期延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Jo u r n a lo fY a n b ia n U n iv e r sity ( S o c ia lS c ie n c e )D e c . 2 0 10V b l- 4 3N o . 6近年来国内行政问责制的研究综述朴贞花( 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政治系, 吉林延吉1330 0 2)摘要:

 近年来, 随着行政问责制在公共危机和突发事件中的运用. 对其相关研究也日益受到重视, 行政问责渐已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现有的行政问责制研究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已经取得什么样的研究成果, 诸如这样的问题都是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所需要解决的。

 只有在了解了已有研究成果及其不足的基础上。

 才能更好地进行下一步的研究.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 内涵; 范围; 特点; 意义; 问题; 路径选择中图分类号:

 D 6 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 0 9 —33ll( 20 lO )0 6 —0 14 4 一0 7收稿日期:

 20 10 一11一0 2作者简介:

 朴贞花( 19 7 8 一), 女, 朝鲜族, 吉林珲春人, 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政治系讲师, 硕士。20 0 3年因“非典” 引起并持续至今的对政府的“问责风暴” , 无疑为我国的责任政府建设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注入了新的推动力。

 刚进入20 0 8 年, 温家宝总理在新一届中央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就提到, 要“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要把行政不作为、 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 C 1]因此对行政问责理论研究的时刻关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行政问责制的含义、 范围、 特点、 实施意义以及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等多个角度分析了当前的研究成果, 现综述如下:一、 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在公共行政领域, 最早对“行政问责” 进行明确规范界定的是美国学者杰・M ・谢菲尔茨。

 19 8 5年, 他在《公共行政实用辞典》 一书中明确规范了行政问责( A d m in istra tiv e A cco u n ta b ility )的概念, 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 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 承担责任”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含义, 理论和实践中的观点・】

 4 4・颇多,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主客体关系说主客体关系说是从主客体关系来理解行政问责制的含义的, 将行政问责制定义为行政主体对行政客体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行政问责内涵中的主客体问题, 周亚越指出, 国内学术界对于行政问责制的理解主要有两类观点, 一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 属于同体问责;二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 属于异体问责。

 同体问责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韩剑琴认为, 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 贻误行政工作, 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 23周仲秋认为,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 即行政自律机制。

 [ 33另外, 张春光、 字光等学者也持有同样的观点。

 [ 4 3这些界定将自律的政府视为实施行政问责的积极主体, 但忽视了来自政府部门之外的动力和压力。

 关于异体问责具万方数据

 有代表性的看法有:

 高小平认为,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的, 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黄健荣、 梁荣指出, “政府问责制就是能对各级政府、 政府各部门机构和政府官员的一切工作都能实施有效监督, 能对他们的一切有过失的工作和言行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 。

 [ s]( 二)权利义务说权利义务关系说的观点认为, 行政问责制是有权利的主体对赋有责任和义务的政府及其公务员进行追究的一种制度规范。

 刘厚金认为, 行政问责制是指法定的公共权力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 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制度规范。

 [ 63张创新、 赵蕾认为, 行政问责制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未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 7 ]宋涛则认为, 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oE 8 3( 三)法律关系说法律关系说的观点认为, 行政问责制是一种法律监督和追究制度。

 韩剑琴认为,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 贻误行政工作, 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2]王宏伟认为,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以及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执政党、 民主党派、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对因为疏忽或者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公共资源浪费的行政主体提出质疑并且追究其相关责任的制度。

 [ 口]刘军宁、 顾杰、 王宏伟等还指出, 在目前的讨论中, 对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解存在三个误区:

 一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 二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 三是把问责制度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由上可见, 目前人们对行政问责制的认识, 在其本质上已达成共识, 即行政问责制是一整套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 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但是, 由于行政问责制的内涵比较丰富, 导致了不同学者对行政问责制的描述也不尽相同。二、 行政问责的范围对行政问责对象的哪些问题进行问责是研究的又一个重点。

 如果不弄清问责的范围, 问责制的实施无疑是困难的。谭功荣认为, 公共官员要对集体决策、 管理、 执行中出现的重大失误等承担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问责的范围既可能是不合法行为, 也可能是不当行为; 既可能是作为行为, 也可能是不作为行为; 既可能是集体行为, 也可能是个人行为; 既可能是直接责任, 也可能是间接责任, 等等。

 他认为, 行政问责的边界非常清楚, 法律规定就是公共行政的边界。

 从理论上讲, 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都可能遭遇问责, 只不过责任大小、 责任形式和责任承担者会由于具体情形而各异o [ 10 ]刘厚金指出, 行政问责中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 而且要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作出的错误决策问责; 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 而且要对故意拖延、 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 问责不能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 对政治、 社会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围; 不仅对犯错违法要追究, 甚至连能力不足、 有损政府形象的小节等方面也要问责。

 总之, 从管理不善、 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 决策失误等都应被纳入问责的范围之内o [ 63杨仲林认为, 行政问责的范围包括两类:

 一是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一般性缺陷进行的问责; 二是特定的公民个体对其所受到的公共权威的不公正对待提出质询。

 [ 113吴建依、 胡谟敦认为, 目前, 我国的行政问责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 问责对象的行为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 问责对象的行为具有重大的负面政治影响。

 第三, 问责对象的行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

 第四, 问责对象的行为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或科学常理, 严重损害政府社会形象o [ 12]陈党认为, 行政问责的范围, 即追究什么。

 行政问责的内容非常丰富, 概括起来, 可以将其归纳为十类:

 第一, 决策失误、 用人失察; 第二, 违法行政、 行政失当; 第三, 枉法裁判、 执法不公; 第四, 渎职失职、 责任事故; 第五, 为政不廉、 以权谋私; 第六, 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 第七, 监督不力、 疏于管理; 第八, 泄露秘密、 报复陷害; 第九, 工作懈怠、 效能低下; 第十,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 133・14 S ・万方数据

 还有的学者以较为宏观的角度界定了行政问责的范围, 认为行政问责包括法律问责、 政治问责、 等级管理问责和职业道德问责四个方面。由此可见, 在行政问责范围的界定上, 研究者们还没有达成共识, 主张范围是有宽有窄的。

 因此, 对行政问责范围界定的模糊不清也是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三、 行政问责制的特点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具体实践中表现出了一些特征, 学者们对其进行了归纳。宋涛认为, 我国地方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呈现以下特点:

 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行政隶属关系明晰, 构成了典型的等级问责关系。

 问责内容广泛, 涉及等级问责、 职业问责、 法律问责和政治问责等各个方面。

 通过直接界定和参照执行的方式确定了两类问责对象。

 单一的政府行政负责人启动机制决定了问责的行政内部垂直领导的实现途径。

 c8 1唐铁汉认为,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进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行政问责从中央到地方次第展开; 第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办法和规定, 使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 第三, 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做法; 第四, 推行行政问责制处于试点阶段, 各地发展不平衡。

 [ 1‘3陈翔、 陈国权对各地问责实践中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进行了分析, 认为各地制定的行政问责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一些特征:

 从等级来看, 有省一级的, 有市一级的, 有县一级的, 有区一级的。从问责对象来看, 有针对行政首长的, 有针对行政组织及其公务员整体的。

 各地还有针对性地颁布了一些特殊的问责办法, 如针对不作为的, 针对安全生产方面的。

 但省级出台问责办法还较为少见, 以市级( 含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政府居多。

 大多数办法规定问责主体仅限于本级人民政府首脑, 少数包括了各级机关。

 问责客体为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以及作为个体的政府工作人员, 但大多数指后者。

 信息来源较为广泛, 问责方式主要有:

 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诫勉警告、 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书面检查、 责令公开道歉、 通报批评、 责令辞职、 建议免职等oC tS ]高志宏认为, 其作为一种初创的制度, 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下列特点:

 第一, 行政问责逐渐由个案走向常态, 公众参与的作用逐步提高。

 第二, 行政问责由中央层面向地方层面辐射, 次第展开。

 第・】

 4 6・三, 行政问责由“权力问责” 向“法制问责” 转变, 逐渐制度化。

 [ 163各方学者对行政问责制的特点从不同角度的表述虽不尽相同, 但总的来说不存在明显分歧。四、 实施行政问责制的意义有的学者直接从各个角度阐述了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也有的学者则从推行问责制的必要性或其功能的角度表明了行政问责制的潜在价值。周亚越认为, 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 可以整肃吏治, 有利于树立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行政问责制对传统的“官本位” 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进而在中国建构起崭新的“民为本” 的政治道德; 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打破干部队伍“能上不能下” 和“对上不对下” 的陋规, 建立起一种更直接的、 更有效的官员淘汰机制; 有利于强化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建立起廉洁、 高效的责任政府。

 D T ]黄健荣等则追根究底地从政府问责的理论基石角度阐述了问责制的合理性、 合法性和必要性:

 从参与式民主理论角度表明, 实施问责是回应时代要求,推动和保障公众直接参与公共管理的必然选择; 从交易成本理论论证, 问责可以推进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 从委托人/代理理论角度揭示, 问责关系是人民与政府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合理延伸; 从社会资本理论论证, 问责是提升社会资本存量的必由之路;从制度主义层面论证, 问责是公共管理制度良性运行的保障; 从善治理论考察, 推进问责有利于推动我国公共管理真正形成由政府部门与公民社会协调合作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善治体系, 实施问责新政, 是推进善治的必然选择。

 [ 5]顾杰认为, 推行行政问责制无论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 还是对重塑政府、 优化公务员队伍、 密切干群关系、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有着广泛的影响和意义, 具体来说, 主要表现在:

 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推动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是转变政府职能, 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 是打破传统的为官之道, 建构新的行政文化的需要; 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从源头反腐败的需要; 是加快行政国际化, 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r18 ]持同样观点的学者有李自立等人。沈蓓绯认为, 实行官员问责制, 也是“三个代表”思想和“以人为本” 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D g ]张志宇认为, 行政问责制反映了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转变, 即万方数据

 从经济增长和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转向民主政治和责任政府的合法性; 唐林仁认为, 作为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和必然要求, 问责制是推动政治趋向制度文明的新动力, 体现了政治文明的新意识, 是实现政治行为文明的新形式。臧丽红认为, 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第一, 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完善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

 第二, 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强化干部的政治法律责任。

 第三, 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

 r2叩在复杂的社会体系中, 政治权利的影响本来就是无处不在的。

 因此, 推行行政问责制具有多方面、多层次、 积极而又深远的意义。

 在行政问责制意义的论述上, 各方学者观点没有明显的差异。五、 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当前,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效果离预期还相距甚远, 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困境。顾亮认为, 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问责主体不明, 因而问责效果不明显; 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导致执行难的问题; 思想认识上的欠缺, 因而思想上未予以应有的重视; 法制建设滞后,缺乏强制力作为保障。

 E Z l]顾杰认为, 从权力下放与责任的关系来看, 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权力与责任不对称, 存在着权责不清, 或有其责无其权, “权力上收” 、 “...

篇七: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

观念转变与突发事件问责

  问责观念转变与突发事件问责

 ——基于突发事件应对的视角

 【摘要】

 转变问责观念的直接动因是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实困境。

 “问责”的准确内涵在于问责主体对责任主体履职过程的监督、 过问, 以及责任主体对监督、 过问的回应, 仅将问责制理解为责任追究制不可避免会带来诸多问题, 突发事件事后问责不利于突发事件的整体应对, 也难以保证应对过程责任的层层落实。

 构建突发事件应对问责制度并将之作为应急管理体制的一部分, 势在必行。

  【关键词】

 问责; 观念; 突发事件; 问题

  *

  文|马怀德 周慧

  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 年 9 月 1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明确提出“问责制”概念以来, 大家普遍将这个概念理解为“责任追究制”, 将“问责”等同于“追究责任”, 这是不恰当的。

 因为责任追究制是早就存在的概念, 若上述理解正确, 那党中央提出问责制概念意义何在? 而且, 对于突发事件问责来说,等到事情发生后再来追究责任, 这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何裨益? 所以, 有关问责的观念亟待厘清。

  一、 问责观念的转变

 (一)

 “问责”并不等于“事后责任追究”

 “问责”到底应作何解? 不妨先从字面含义人手。

 “问”作动词有多种解释, 与“问责”有关的解释有:

 责问; 质问、 诘问; 过问; 追究; 管(有责任者, 可能被要求作回答)、 干预。

 “责”作名词即“责任”, 有职务和职责、 份内应做的事、 应承担的过失三种解释。

 所以, 根据“责任”的含义, “问责”只可能有两种模式:

 问责主体质询或过问责任主体(即问责对象)

 履行职责义务情况; 问责主体追究责任主体并使其承担不履职或履职不当所造成的后果。现在“问责”概念是按第二种模式理解的, 即将“问”理解为“追究”, 将“责”理解为“应承担的过失”, “问责”就是“追究过失之责”, 因此, “问责”通常作如下定义:

 “由有关方面依照有关规定, 通过一定的程序, 追究那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相关人

 [1]员的责任。

 ”这种定义值得商榷。

 由于“追究”的含义是“追查已往的事实或过失”, 而且“追查”暗含权限要求, 即上位者对下位者的追查, 所以, 上述定义可作如下分解, 详见表 1。

  表 1 问责定义分解

  从表 l 可知, “问责”的通行定义表现如下不足。

 (1)只考虑事件发生后问责, 忽视事前、 即时问责。

 因为“责任”既有“承担”之义, 也有“履行”的含义, 前者侧重结果, 后者着重过程;事后问责属于秋后算账, 往往已于事无补, 起不到过程问责的监督作用, 只考虑事后问责的制度其实与责任追究制并无本质区别。

 (2)只考虑体制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等级问责, 不考虑体制内的平行问责, 更不考虑体制外其他主体的问责(即所谓的“异体问责”[2]), 这必然会影响到问责的可信与公平。

 (3)只考虑过错问责, 即只考虑对行为结果的制裁, 这与法律问责并无显著差异, 因为“法律不对成功完成其预期责任的人进行奖励, 它对未完成

 [3]其预期责任的人进行惩罚。

 ”因此, 仅考虑对过错进行问责明显违背了问责的“初衷”,

  让“问责”已无存在的必要。

 问责既可以制裁的方式对不当行为进行负面评价, 也可以奖励的方式对正当行为予以积极回应。

 (4)如果仅将“职责”制度化为问责的法定情形, 那么那些纯义务性的, 即使不履行也不会带来严重后果的伦理要求将被排除在问责范围之外。

 (5)要求问责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虽有“制度化”的好处, 但也有使问责形式趋向单一的弊端, 且有摒弃其他有效问责形式的可能, 从而影响问责的整体效果。

 当然, 分析上述定义之不足, 是因为“问责”应该有别于“责任追究”, 问责除了具有责任追究的惩罚性功能外, 还应有对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质询、 监督、 过问的功能。

 (二)

 “问责”重在对“责任”的过问

 勿庸讳言, 我国在推行问责制的过程中对“问责”的理解多倾向于“事后责任追究”。

 例如,笔者曾调查过 112 件(下文数据统计非说明均依据此样本)

 我国地方政府颁布的综合

 性问责法规、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下概称为“文件”), 其中有 46%的问责文件认为问责制是“责任追究的制度”; 13%的认为是“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16%的认为是“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1.7%的认为是“行政监督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也就是说 74%的地方问责文件都认为“问责”含有“责任追究”之义; 若将“过问”理解为“监督”, 也的确有近 29%的问责文件认为“问责”应关注对责任的“监督”和“过问”。

 如果说地方政府在理解问责制上可能有偏差, 那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

 [2009]25 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也将“问责”理解为事后的责任追究又当如何解释呢?如《暂行规定》 第 5 条规定了 7 种情形要实行问责, 而这 7 种情形基本上都附加了诸如“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法定处罚情节。

 显然, 这也应该是事后问责机制。

 我国政府如此考虑“问责”, 可能基于以下原因。

 (1)与有关法规的衔接。《暂行规定》 必须考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文简称《公务员法》)

 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公务员法》 中已经规定的行政处分方式有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和开除, 而《暂行规定》 处罚方式就应该是行政处分之外的方式, 除责令公开道歉外, 其他如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等处分应当在严厉后果产生时才适用, 所以《暂行规定》 整体上倾向于事后问责。

 (2)保证行政效率。

 如果过分注重问责的“过问”功能, 各级政府必然要为此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予以回应并对自己的行政行为作出可辩解的说明。

 这一方面将降低行政效率, 为此付出大量人力、 物力和财力; 另一方面, 也有对地方政府不信任之嫌并导致地方政府办事积极性、 能动性的降低。

 即使由于上述可理解的原因, 但不注重问责的“过问”功能也并不是问责制发展的

 主流。

 虽然的确也有人对事前问责这种监督、 过问责任的方式提出过批评:

 “政府部门花费大量的宝贵时间和资源为其计划作辩解, 对批评者作出回应, 这会降低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 [4]但事前对某些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有利于政府官员避免行政错误, 也是保证他们恪尽职守, 依法行政的良好途径。

 再说, 如果突发事件的应对也按照《暂行规定》进行问责, 可以肯定, 事后问责机制不仅不能做到有效预防, 甚至政府官员会坐等突发事件的发生(毕竟, 有些预防措施和应急准备工作需要花费的时间、 精力和财力与突发事件发生机率存在严重不对称, 从而使有些地方政府不愿为此付出)。

 因为他们会按规定只要保证事件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即不会被问责。

 如果真出现这种情况, 突发事件不可能得到很好地应对。

 因此, 事前问责的监督、 过问机制并不是可有可无的, 它的重要性值得我们为此付出哪怕真的“降低行政效率”的代价。

  (三)

 “问责”重在对“过问”的回应

 事实上, “问责”并不是现代概念, 也不是舶来品, 只要认为“问责”包含事后追究责任之义,那么, 我国问责实践的确源远流长。

 [5]但强调责任主体就问责事项进行回应和说明的理念的确来自西方。

 世界银行专家组认为问责包含着要求某人或某事能够被“说清楚”或

 [6]“算清楚”的“能力”或“可能性”。

 这种意义上的“问责”在英语中被表达为 accountability,

  而汉语中与这一词对应的“问责”, 出现在香港实施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俗称“高官问责制”, 英文全称为 Principal Officials Accountability System, POAS)中, 但 POAS 仍然侧重于事后责任追究。

 选择 accountability 来解释“问责”概念含有“回应”之义, 是因为 accountability通常是指“一个公共机构(或者可能是一个个人)

 对别的机构负有报告的法定义务来解释自己的行为。

 ”这一定义说明:

 (1)问责应该是双向行为, 允许(或需要)

 责任主体主动汇报或解释自己的行为。

 问责就是一种常态机制, 一种适应管理需要的例行公事, 而不是一种“运动式”的静态追究责任的手段。

 当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处于互动状态时, 问责就伴随着整个管理过程的始终, 成为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2)当问责成为动态管理过程的一部分时, 容易形成“责任对接”, 即问责对象与问责主体的责任在同一件事情上会有合理分担, 尤其当问[7]

 责主体同样对这件事享有一定的控制权时, 通过“问一回应”的问责机制, 无论是被动地回应“问”, 还是主动地以“回应”来推动“过问”, 这都会导致“各尽其责”、 “责任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当然这也符合行政伦理, 因为, 一个不考虑责任分担却需要责任承担的问责机制毕竟有碍于公平。

 (3)当责任主体时刻需要为“过问”寻找“回应”的合理理由时, 这种状况有利于责任主体提高“部门诚信和工作绩效”[8], 因为他不能等到批评时才来解释, 不能让工作的每一步成为下一步的绊脚石。

 所以, 积极主动的“回应”正是 accountability 准确内涵, 它意味着每一责任行为都能被“说明”或“辩解”。

  (四)

 “问责”应该是一种侧重“预防”的管理机制

 “问责”还应该是一种侧重“预防”的管理机制, 即预防“失责”。

 如何才能有效预防失责呢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明确要求: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可见, 预防权力失责的主要途径就是“监督”, 这可视为预防管理机制的第一要素; 而且, “人类的天性和现实社会中所存在的人们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等方面根本不平等的现状表明, 惩罚的确是维护公共行政诚实、 公正和有效行为的不可缺少的要素。

 ”所以, 在“监督”之外,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 号)

 又指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无论是“追究责任”还是“惩罚”都涉及到行为“失责”后的制裁, 这里不妨将“制裁”称之预防管理机制的第二要素。

 “制裁”一般有惩罚性制裁、 修复性(或矫正性)

 制裁和预防性制裁三种类型, 是保证有效监督的必要手段。

 对于行政监督而言, 惩罚性制裁一般涉及对制裁对象某些权利的剥夺; 修复性制裁涉及对制裁对象错误决定的矫正; 预防性制裁主要在于保证

 行政效率或防止重大错误和损失的发生。

 三种制裁类型可分别对应三种类型的问责方式, 详见表 2。

  表 2 制裁类型与问责类型

 [10][9]

 当然, 表2中的制裁类型和问责方式主要是基于对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有效实施而作的分类。系统外的监督主体一般没有直接处罚决定权, 所以外部监督只能通过如下两种途径行使制裁权。

 一是通过引起内部监督者的注意, 为其提供权力不当运行的有效证据; 二是直接诉诸法律, 寻求司法救济, 比如美国公民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案》 行使质询权、 听证权等。

  [11]当然这种问责似乎可以归为预防性问责的一种方式, 但明显已经超出了行政问责的范畴。

  为什么说问责是侧重预防的“管理”机制呢? 有必要再考察一下有效的“监督”的其他元素。(1)监督主体。

 这涉及到应该由谁来监督政府权力运行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推行的问责制可以看出, 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主要是体制内的监督, 即政府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监督。

 虽然《暂行规定》 第 12 条也规定体制外的主体可以通过检举、 控告来提供问责线索, 但线索能否被关注还得看体制内监督主体的意愿。

 这必然会影响体制外监督功能的发挥。

 现在多数意见认为, 要想保证有效问责, 监督主体必须来自体制外。

 因为政府行为非常广泛, 几乎很难依靠体制内的监督主体对其整个过程进行“监视”, 而且,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也的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员

 和人民群众监督”。

 可是, 认识到体制外监督, 尤其广大人民群体的监督的作用, 却并不意味着这种监督就是有效的, 因为监督并不总能通过政府官员的“自觉”来保障。

 理想的问责状态下, 监督是以制裁为后盾的。

 保证体制外的监督能够直接激起制裁反应, 是保证有效监督, 预防权力失责的关键所在。

 除了广义上的“人民”监督外, 其他各种社会权力主体都能发挥监督制衡政府权力的作用[12], 而最能有效激起制裁反应的力量, 途径是媒体曝光和信息公开; “由于处在信息社会, 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沟通、 联合起来, 对政府的法律政策、 行政举措、 法院审判发表各种不同的意见, 反映民心民意, 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对政府可以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

 ”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已经表明, 问责不仅仅是政府进行自身管理的手段, 也是全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机制。

 (2)监督目的。

 制裁是问责的必要因素,但惩罚性制裁过度使用并不利于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 “因为过度的惩罚也会将官员逼人非正常状态, 整天生活在恐慌或麻痹之中。

 从政府制度化管理的视角看, 惩罚机制会产生积极有效的作用, 而从政府绩效管理的视角看, 惩罚机制会产生相反的作用。

 ”[14][13]对于权力的责任而言, “绩效”的要求不是看责任有没有被落实, 而是看责任有没有很好地被落实, 因为任何循规蹈矩的政府官员都不会犯有什么违背制度要求的错误, 从而不会导致惩罚。

 所以惩罚之外还应有奖励机制, 否则官员只会考虑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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