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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4篇

发布时间: 2022-08-26 18:25:04 来源:网友投稿

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4篇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确保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采购行为依法合规,根据相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4篇

篇一: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

有限公司采购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 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采购行为依法合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规管理工作总则》的要求,结合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单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金额的采购合规管理。股份公司应根据内外因素的变化定期评估设臵的该数额限定是否合理和正当。就拟合作合同金额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的采购,尽管不需按照本细则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但仍应进行对其基本的信息核查,以排除本细则规定的特定级别或第一级别的合规风险的情形。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物资及设备采购; (二)工程及劳务分包(招标); (三)房屋、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 (四)项目工程保全险、设备险、第三方责任险等保险 采购; (五)技术、管理、运营方法及实践等咨询服务采购或接受许可。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定义如下:

 (一)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政府、国有资源类公司、国有开发类公司等。

 (二)国际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等多边开发银行(MDB)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

 (三)公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

 1.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

 力授权行事的人士; 2.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3.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4.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

 (四)高风险信号系指用于提示采购相对方可能存在不合规行为等警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存在腐败、欺诈、串通、胁迫、妨碍等多边开发银行可制裁的不合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合规行为准则》或其他合规制度要求的行为。

 (五)外部机构系指对法人、非法人实体或自然人等可以进行独立调查并提供信用及合规风险评级分析的机构。

 第五条 各单位的采购部门应在采购流程中贯彻落实合规管理制度,确保采购合规;各单位的合规主管部门应当对采购活动是否合规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采购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多边开发银行等机构的、相关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员工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利益。

 第八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员工如与采购相对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且无法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利益冲突的影响,则该员工应予以回避。利益冲突包括下列情形:

 (一)参与采购的人员在采购相对方担任职务或曾经担任职务,或与其任职人员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 (二)参与采购的人员,在采购相对方持有股票、债券等经济利益;

 (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人员对采购事宜的客观判断的情形。

 第九条 采购部门应保证采购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除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的采购工作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条 工程分包采购时,应确保工程分包符合法律法规、工程总包合同的约定。

 第十一条 采购部门或人员如对重大、复杂的合规问题存在疑问,应及时向本单位或上级合规主管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或人员如发现采购相对方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不合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采购部门负责人及本单位合规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取消采购相对方的合作资格。

 第十三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对于依照法律法规和各单位的采购制度应进行招标的采购,通过各种形式规避招标; (二)以各种方式限制、影响采购相对方的公平竞争; (三)与一个或数个采购相对方私自协商或恶意串通; (四)以非正当理由对采购相对方实行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 (五)要求或允许投标方在投标截止期后修改投标文件,或在投标完成后要求折扣; (六)要挟、暗示采购相对方必须分包部分项目给指定的分包商才能合作; (七)与采购相对方私下接触,接受或索取贿赂或不当利益; (八)隐匿、销毁应保存的招标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伪造、变造投标文件;

 (九)妨碍或拒绝接受合规主管部门监督;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采购过程、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采购均应对采购相对方进行尽职调查,采购部门应向采购相对方发放《采购相对方调查问卷》(附件 1),并要求其签署《采购相对方合规申明》(附件 2)。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编制《采购相对方评估表》(附件 3)。

 第十五条 合规尽职调查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采购相对方所在国及地区、合同履行或项目开展所在国的营商环境(参见股份公司所发布的当年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 (二)采购相对方背景资料,包括其最终受益人、董事、高管背景等; (三)采购相对方内部及外部推荐人(包括银行以及政府部门)的信息; (四)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国际组织、地方政府和公司资料库中与采购相对方相关的合规信息; (五)采购相对方过去 1 年内未决诉讼案件; (六)采购相对方与地方政府机构、公务人员存在的所有权或其他方面的关系,包括现行有效以及在过去 10 年签署的合同中采购相对方以政府名义行事的情形; (七)采购相对方是否因腐败、欺诈、串谋或其他罪名被指控或调查; (八)与采购相对方过往合作经验得出的采购相对方在市场上的声誉。

 第十六条 各单位采购部门在完成调查问卷和评估表后,

 应立即提交本单位合规官处理,判断是否存在“高风险信号”。各单位合规官应使用《采购合规风险等级列表及审批表》(附件 4)进行评估分级,根据本细则所列不同级别的合规风险予以分级处理(附件 5)。

 第十七条 采购合规风险级别如下:

 (一)特定级别风险,包括:

 1.采购相对方或其母公司、关联企业或关联个人曾被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列为恐怖组织; 2.采购相对方或其母公司、关联企业的现任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现为或过去 10 年内曾为国际或当地刑事通缉犯; 3.采购相对方拒绝配合完成合规尽职调查; 4.与上述风险程度相当的其他风险。

 (二)第一级别风险,包括:

 1.采购相对方或其现任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涉嫌腐败、欺诈、垄断、串谋、逃税、漏税、洗钱等非法行为,或因此受到指控; 2.采购相对方被股份公司列入禁止合作名单; 3.与上述风险程度相当的其他风险。

 (三)第二级别风险,包括:

 1.采购相对方是自然人且合同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金额; 2.采购相对方为企业但存续期短暂、治理体制不善、临时经营或一人经营; 3.项目或合同履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在股份公司所发布的当年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中; 4.采购相对方或其股东、经理在过去三年曾担任公务人员,或与项目涉及的政府、公务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或业务联

 系; 5.采购相对方的近亲属是相关国家政府、执政党的官员、公务人员,或与项目或活动有联系的政府、执政党的官员、公务人员; 6.项目涉及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官员指定或推荐该采购相对方; 7.采购相对方是出于投标目的而新设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8.采购相对方不具有组织资源或充足员工以完成协议中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9.采购相对方缺乏相关的产业/技术经验或长时间未从事业务 10.采购相对方索要的价格大幅超过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在地平均水平; 11.采购相对方要求采用非常规付款方式; 12.采购相对方要求支付至注册地、营业地及协议履行地之外的国家或地区,或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人支付,或以合同约定以外的币种支付,或向采购相对方个人账户支付,或为规避法律(如避税)目的而进行支付; 13.采购相对方要求向其提供大额预付款或大额提高授信额度; 14.采购相对方坚持避免使用邮件、传真等书面交流形式; 15.本单位在此项目或合同中未考虑其他采购相对方; 16.与上述风险程度相当的其他风险。

 (四)第三级别风险,是指采购相对方存在或潜在的其他可能导致各单位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产损失或

 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风险,其危险性低于上述特定、第一和第二级别风险。

 第十八条 针对不同级别的采购合规风险,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采购相对方风险属于特定级别的,各单位均不得与其签订合同或开展业务合作; (二)采购相对方风险属于第一级别的,各单位原则上不应与其签订合同或开展业务合作。除非特殊情况或在已采取了适当措施减轻影响的情况下(例如,该采购相对方已断绝与导致其被列入第一级别风险的个人或关联方的关系,或外部机构审查认为该采购相对方的合规风险已被有效减轻,或各单位将与采购相对方的关系限制于一定范围内等),且获得股份公司首席合规官和分管该业务的副总裁或以上职级领导批准; (三)采购相对方风险属于第二级别的,股份公司及二级单位如需与其签订合同或开展业务合作,须获得股份公司合规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三级以下单位在与其签订合同或开展业务合作前,须获得其二级单位首席合规官和分管该业务的副总经理的批准,并按季度报股份公司合规办公室备案; (四)采购相对方风险属于第三级别风险的,股份公司和二级单位在与其签订合同或开展业务合作前,须获得本单位合规官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按季度报股份公司合规办公室备案;三级以下单位在与其签订合同或开展业务合作前,须获得本单位合规官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按季度报其二级单位的合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业务部门应对拟合作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

 元的采购相对方进行基本信息核查,如存在特定级别风险 或第一级别风险则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如不存在上述风险,应签署《采购相对方风险排除说明书》(附件 6),与合同正本一同存档。

 第二十条根据合规尽职调查结果,经股份公司首席合规官及分管该业务的副总裁或以上职级领导共同批准,采购部门应将不合规的采购相对方列入禁止合作名单。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禁止合作名单外,各单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并定期维护合格采购相对方名册。合格采购相对方应具备履约的基本资质、能力、资源及稳健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与采购相对方签订正式书面协议,其附件应包括《合同合规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诚信合规协议》。各单位应向该采购相对方提供股份公司《合规行为准则》。

 第二十三条采购部门应根据股份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总则》的规定系统、及时地记录、分类、整理和归档各类尽职调查过程及结果文件。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合规主管部门应定期审查本单位的采购合规管理工作及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确保采购活动合规管理流程有效、可靠。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员工违反本细则的,根据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股份公司合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二: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

dquo;法律合规” 合规篇

 2页“钱” 为啥可以洗•洗钱就是通过隐瞒、 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 主要包括提供资金帐户、 协助转换财产形式、 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清洗以下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将构成洗钱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所产生的收益原来钱也是可以“洗” 的

 3页为啥叫“洗” 钱洗钱, 是英文Money

 Laundering的直译,洗钱一词来自十九世纪二十年代美国芝加哥的一名黑手党将其非法收入混入到自营的洗衣店变成合法收入而得名。

 由于通常将违法收益称为“脏钱”、 “黑钱”, 隐瞒或掩饰违法收益就被形象地称为洗钱。洗钱活动最早是为了清洗毒品犯罪收入, 走私、 贪污受贿、 诈骗和黑社会犯罪等也普遍存在洗钱活动, 于是在反洗钱立法中开始逐渐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谁说洗钱不是“技术活”

 4页案例:

 成克杰洗钱案[案情]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

 成克杰利用手中的职权, 伙同情妇李平, 通过种种非法手段积累了巨额钱财, 如何处理这些“烫手山芋”, 成克杰想到了洗钱, 他与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香港富商张静海, 利用张在香港的公司帮助转款, 具体操作由张全权代理, 然后成克杰以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空壳企业, 最后想办法把企业账户上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 完成洗钱过程。成克杰与其情妇李平转移清洗脏钱的路线图:成克杰在洗钱过程中, 支付张静海1150万元的好处费, 并须交付银行手续费, 成克杰在香港注册的一家空壳公司, 为了不露出马脚, 请会计师做虚假帐目, 还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40%的个人所得税, 为此成克杰4000多万元缩水了不少, 但成克杰没有想到他的一切努力最终都枉费心机, 香港某银行发现一贸易公司在该行的账户经常收到从内地广西转入的大宗款项, 该公司留存银行的客户身份资料显示其经营规模难以支撑如此大额的贸易活动, 香港、内地两地警方以此为线索联合展开侦查, 发现该公司是专门为成克杰清洗贪污贿赂所得而设立的。受贿款41 09万张静海洗钱银行空壳公司虚假经营指定账户张静海触犯罪名:

 洗钱罪(香港区域为串谋清洗黑钱罪)成克杰触犯罪名:

 受贿罪 , 2000年9月1 4日被执行死刑

 5页案例:

 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 涉案人员众多, 涉及金额巨大, 案情极为复杂, 赖昌星通过大规模的走私活动, 积累了巨额财富, 其洗钱活动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将非法财富向境外转移。

 其流程如图所示:走私集团贩卖物资取得大量人民币现金收入地下钱庄勾结跨境洗钱集团付汇给境外合伙人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钱庄要求付汇给走私集团境外账户走私集团付汇给境外供货商或汇往境外安全账户现金存入地下钱庄并勾结定点银行接收保管支付地下钱庄勾结境内贸易公司付汇给境外合伙人境外供货商向走私集团提供物资继续走私贩卖活动赖昌星事发后潜逃到加拿大, 至今仍逍遥法外。

 6页谁在反洗钱啊

 7页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 31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 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 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 第1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第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偶的神, 这么 多 反洗钱法律

 8页反洗钱组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金融监管机构(证、 保、 银)• 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 海关• 金融机构• 特定义务的非金融机构(房地产、

 9页反洗钱主管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集团合规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属地管辖)产险总公司合规部及反洗钱岗二级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机构反洗钱牵头部门及反洗钱岗平安二级机构三级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平安三级机构三级机构反洗钱岗

 10页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查了 才知道

 11页08年反洗钱现场检查情况通报截止08年底, 产险已经有34家机构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2家机构接受了中国人民银行走访。•湖北分公司 十堰房县营销服务部•河南分公司 焦作中心支公司•河南分公司 信阳中心支公司•重庆分公司 巴南中心支公司•重庆分公司 合川 中心支公司•湖北恩施•重庆涪陵•安徽巢湖•山西分公司 朔州中心支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云南分公司 玉溪中心支公司•湖北随州•安徽蚌阜•福建宁德、 龙岩、 南平•陕西分公司 商洛中心支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阳市中心支公司•大连分公司•湖南分公司 衡阳中心支公司•湖南分公司 郴州中心支公司•新疆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宁波分公司 北仑支公司•江西分公司 新余支公司•重庆分公司 永川 中心支公司•河南分公司•山西分公司 临汾中心支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支公司•北京分公司

 12页案例:

 某机构因客户身份证件无效险涉处罚2007年11月, 中国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对平安某三级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11月19日开始检查,20日结束。11月23日, 该支行向我三级机构送达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 ,该“认定书”以10笔投保人身份证无效及1笔投保人营业执照无效为事实, 认定我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 并书面反馈。2008年1月11日, 该支行下发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对我三级机构做出了罚款31万元的处罚决定, 并告知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陈述或申辩意见。案情:原来形势这么严峻, 处罚 这么重

 13页1 929年1 2月28日的古田会议告诉我们

 14页我司的反洗钱相关制度•总公司 ——8项规定(包括操作手册)• 平安产险反洗钱监控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平保产办〔2007〕 46号转发人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平保产办〔2007〕 47号转发人行文件)平安产险可疑交易判断细则(产险工作通知〔2007〕 857号)平安产险反洗钱信息报送系统操作手册(产险工作通知〔2007〕 857号)平安产险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2008版)

 (产险工作通知〔2008〕 129号)出单环节个人客户证件要求(产险工作通知〔2007〕 868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平保产办〔2008〕 7号)••••••

 15页目前我司主要采取哪些反洗钱措施, 会不会影响业务开展?•主要采取客户身份识别、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措施, 包括事前预防、 事后监测及调查等。

 监测及调查发生在完成业务之后, 不会额外增加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目 前的预防手段主要包括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及填写有关客户信息, 与现行的金融业务要求也基本吻合。

 16页•一、 健全反洗钱制度(责任人:

 行政助理)••二、 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责任人:

 业管(市场)

 负责人、 客服负责人)• 三、 可疑交易报送•(责任人:

 财务负责人)• 四、 其他风险想通过人行检查, 只能这么办

 17页一、 健全反洗钱制度, 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换个颜色, 放松一下

 18页1、 机构反洗钱宣传工作未到位及处置办法问题具体表现:1)

 未留存相关宣传记录资料办法)

 每季度一次反洗钱非现场宣传工作每年度开展至少一次现场宣传工作保存宣传资料, 以备外部检查。都是实战经验啊

 19页2)

 未设置反洗钱宣传咨询窗口办法)

 前台出单处设“反洗钱宣传咨询窗口” ,3)

 未配合人做好反洗钱资料宣传办法)

 配合人行的反洗钱专项宣传活动,主动协助人行派发宣传物品。

 20页2、 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未到位及处置办法问题具体表现:1 )

 机构全年度反洗钱培训工作, 远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办法)

 每季度至少一次非现场培训工作每年度至少一次现场培训工作。

 21页2)

 机构人员相关制度法规不熟悉, 无法应对人行的访谈;办法)

 培训(含四级机构)

 的全体机构员工;以机构领导班子、 业管部门、 客服部门负责人为主,以上类别人员达到人行现场访谈工作的基本要求。3)

 未留存相关培训记录资料。办法)

 保存培训照片、 签到表、 文档、 培训邮件

 22页3、 机构未开展反洗钱工作内 部检查及处置办法问题具体表现:1 )

 机构未建立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计划, 且未向上级机构报备;办法)

 自行制定, 参照分公司办法

 23页2)

 机构未开展辖区内反洗钱工作检查办法)

 每季度一次反洗钱非现场内部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3)

 机构未将相关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结果列入员工考核办法)

 自行制定, 参照分公司办法

 24页4、 机构未及时将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变更情况向外部报备及处置办法问题具体表现:1)

 部分机构至今仍未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办法)

 按总、 分公司规定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明确各岗位职责

 25页2)

 未书面正式任命或变更该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办法)

 以红头文件正式书面任命或变更3)

 未将相关人员任命或变更情况及时向人行报备办法)

 3个工作日向分公司办公室及人行报备

 26页5、 机构未按时召 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及处置办法问题具体表现:1 )

 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会议, 远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办法)

 每季度至少一次

 27页3)

 机构未对相关会议情况进行记录办法)

 每次会议内容以红头文件形式形成正式会议纪要

 28页6、 机构反洗钱内 控文件及业务操作规范缺失及处置办法问题具体表现:1)

 机构缺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审核制度办法)

 根据总公司分类标准, 制定客户洗钱风险划分制度

 29页2)

 缺少可实际操作的反洗钱信息保密及资料管理制度办法)

 参照总公司办法自行制定3)

 机构缺少可实际操作的配合司法机关移送相关反洗钱资料及人员制度办法)

 机构根据人行保监局的相关规定制定

 30页• 4)

 机构缺少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办法)

 机构应当根据人行、 总公司的规定, 制定制度•机构必须于交易发生当日报告并录入系统

 31页•一、 健全反洗钱制度(责任人:

 行政助理)••二、 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责任人:

 业管(市场)

 负责人、 客服负责人)• 三、 可疑交易报送•(责任人:

 财务负责人)• 四、 其他风险

 32页二、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 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是当前各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 , 大家一起想办法

 33页1、 部分机构至今仍未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留存金额标准2.理赔:究竟哪些业务需要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财产险:

 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险:

 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财产险和人身险:

 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1.投保: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 如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 保险公司 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确认被保险人、 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 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 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4页2、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 记录保存存在问题及处置办法1)

 投保、 理赔时, 均应登记身份证, 留存身份证复印件2)

 企业客户投保、 理赔时, 均应登记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及企业负责人信息, 并留存复印件3)

 个人、 企业客户办理保单变更手续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留存复印件

 35页4)

 不能留存过期无效的客户身份资料复印件。5)

 与代理单位签订反洗钱补充协议。

 36页•一、 健全反洗钱制度(责任人:

 行政助理)••二、 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责任人:

 业管(市场)

 负责人、 客服负责人)• 三、 可疑交易报送•(责任人:

 财务负责人)• 四、 其他风险

 37页三、 可疑交易 的报送工作这里是难点

 38页1、 部分机构无法作出可疑交易 的基本判断解决方案:各岗位人员熟悉《产险可疑交易判断细则》树立可疑交易报告意识

 39页2、 各机构针对部分常见反洗钱可疑交易 行为均未上报解决方案:1)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2)支付赔偿金、 给付保险金时, 汇往第三人

 40页3、 部分机构存在反洗钱可疑交易 工作“零报送”情况。解决方案:发现可疑交易3个工作日内系统报送

 41页4、 部分机构未留存反洗钱可疑交易 书面分析报告解决方案:每季度一次可疑交易分析会议留存分析报告(可以与每季度的反洗钱工作会议合并举行)

 42页5、 可无需作为反洗钱可疑交易 上报的特殊情形。解决方案:1)

 支付给修理厂 家或已代垫费用的保险标的使用人,2)

 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3)

 与其他保险公司 支付应分摊的赔款4)

 根据人民法院的调解、 判决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险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款的

 43页•一、 健全反...

篇三:英国反洗钱合规官资格审批制度

公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安诚保险 xx 分公司着力打造以诚信为基础的合规文化不断通过自身合规带动行业合规成为保险行业合规的坚定支持者、实践者和受益者合规及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现将我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1 年上半年合规工作回顾

 上半年我们 xx 安诚保险始终坚守合规经营坚持走“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之路为有效将“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合规工作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年初我们确立了“13333”总体工作安排其中首要一条就是合规工作合规工作的核心就是一切围绕合规、一切必须合规合规实行一票否决。

 1、分公司及下属机构合规组织的建设情况

 为了加强对合规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合规工作常态化、机制化我司注重合规组织的建设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后 我们及时对分公司合规与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更新 安保苏发[2011]81 号 为加强对合规工作常态化管理更好地落实公司合规政策有效防范和降低公司经营中的合规风险分公司各部门和各机构设立了专兼职合规管理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我司今年 3 月印发了 《关于明确合规管理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40 号〕 使合规工作网络、工作机制更趋完善。

 2、合规制度建设

 合规制度建设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 我们在坚定执行保监会、 总公司合规制度的〔安保苏发[2011] 前提下与时俱进有所创新。为有效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让领导人员时刻提高警惕绷紧廉洁从业这根弦。根据总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 结合我司实际制定了《安诚保险 xx 分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安保苏发〔2011〕23 号为认真贯彻落实 xx 保监局《关于印发<2011 年 xx 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1〕89 号和总公司下发的《2011 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安保发〔2011〕105 号的文件要求制定《xx 分公司 2011 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安保苏发〔2011〕67 号根据 xx 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0〕123号和《2010 版行政许可指引》的要求为提高拟任高管人员合规意识了解相关法规知识制定了《拟任高管人员保险法规培训和测试管理办法》安保苏发〔2011〕34 号这些制度的出台是对总公司和保监局相关政策的有效跟进促进了我司合规工作的有序运行。

 3、合规风险管控情况

 风险管控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一环今年以来我司不断强化对合规风险的排查工作根据保监发【2011】1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 为规范承保流程加强合规经营规避监管风险我司发出《关于承保数据真实性要求的风险预警通知》 安苏承预警函【2011】6 号 要求各级承保中心在出单过程中 真实录入各项信息。

 1、 业务来源必须如实录入 严格区分代理业务和直销业务。

  2、

 严格遵照《反洗钱》 、 《承保理赔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等规定如实收集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真实录入业务系统。

 3、业务员业务必须真实不得互挂。各类违规事件一经发现核实分公司将对机构相关责任人问责并给予重处。

 为了管控高风险车型业务我司出台《关于高风险车型业务的承保通知》 安苏承预警函【2011】7 号 根据分公司 2011 年两核会议针对高风险车型业务承保要求的宣导 以及近期各级机构仍然继续大量此类一些高风险业务签报全部集中体现在特种车、10 吨以上货车含自卸车 同时分公司此类业务经营数据持续恶化为进一步管控此类业务的承保风险我司对高风险车型界定并作出高风险业务承保规定和管控要求。

  我司高度重视风险排查工作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通过风险排查财务、承保、理赔等环节的合规性、真实性得到切实的保证。

  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询意见函就合规事宜与保险联谊互动请他们对我司所属机构合规情况进行评价打分从收回的征询意见函反馈情况来看 我司各机构均无违规处罚情况 监管机构及保协对我司 “主动合规”的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

 4、合规检查、督促、指导情况

 合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促进各机构合规工作按照总公司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一是全面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复查工作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根治的有效途径。经过全面复查、督导抽查阶段 、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 5 个阶段。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我们警示大家不要有“法不责众”的意识丢掉“潜规则” 砸烂“小金库”,坚决摒弃违规违纪的做法要堂堂正正做人,明明白白做事。

 上半年中介业务检查也是我们年内合规检查的重头戏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7 号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介业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保发〔2010〕365 号的文件精神xx 分公司于 2011 年 1月 5 日成立了中介业务检查小组。1 月 13 日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 保监发〔2011〕1 号 传达了总公司关于中介业务自查自纠的工作通知。1 月 27 日在全辖内下发了《关于开展中介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保苏发〔2011〕13 号的文件要求各机构在 2 月 24 日前进行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与中介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着重检查是否利用中介业务和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问题。分公司 2 月 22日起对苏州、常州、南通、扬州四家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公司根据现场结果结合各机构自查情况 分公司及时向总公司报送了自查报告 对存在一些其他问题 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根据保监会及总公司 《关于开展第二次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精神我司认真开展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及整改。

 为积极稳妥的推进自查工作 我司在总公司文件的基础上 制定了分公司 《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实施方案》 安保苏发 〔2011〕48 号印发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整体要求、组织保障、自查内容、自查范围、自查时间安排、自查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报送时间。4 月 18 日我司又及时转发了总公司《关于开展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安保发〔2011〕57 号文 。将总公司的要求第一时间传达宣导到位为顺利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赢得了主动。

 5、合规培训开展情况。

 上半年 我司合规培训工作主要围绕三个层面进行 一是通过总公司 OA 合规专栏进行宣导。总公司 OA 合规专栏不时有合规资料、 政策法规、 合规动态的内容展示 我们及时通过晨会、工作例会进行宣导 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

 二是组织各层面人员参加分公司合规系列视屏学习培训。凡是总公司安排的学习培训我们都认真组织做好记录提出要求加强互动。三是财务、承保、理赔等条线根据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各类合规培训如理赔上 按照总公司新理赔系统和呼叫中心平台上线工作的统一部署及要求 新车险理赔系统已于 2011 年 6 月 29 日正式上线运作。

 为了更好的集中管理 根据总公司新理赔系统和呼叫平台上线工作的计划和要求于 2011 年 6 月 13 日对全省理赔查勘车进行了 GPS 系统的安装 并与新车险理赔系统进行了绑定。

 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对理赔查勘手机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细致的系统培训认真学习了总公司对于查勘手机使用的规定并根据 xx 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合理的查勘手机管理规定与查勘员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以规范查勘手机的使用。

 6、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隐患、违规事件及处理情况

 合规管理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从我司当前合规管理实践来看仍在以下隐忧

 全员合规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从保监会 70 号文件出台后各层面人员的合规理念日益提高但在实际经营工作中仍有一些员工期望通过打“擦边球” 、 “走捷径”来增加既得利益。

 行业自律的新变化使合规工作面临窘境。当前行业自律的游戏规则屡遭冲撞如车险手续费给付早已突破了监管设定的上限 使得保险业竞争更趋复杂多变 也使我们坚守合规变得更加困难。

 二、上半年反洗钱工作总结回顾

 在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正确指导下 我司反洗钱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现将上半年我司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1、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我司成立了以分公司杨全良总经理为组长分管总刘浩为副组长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明确分公司计财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 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反洗钱主管一名 设立反洗钱岗负责此项工作自上而下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旦相关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动我司都及时予以调整补充为履行好反洗钱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上半年我们反洗钱工作突出制度先行做到有章可循及时转发总公司及人总行关于反洗

 钱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坚持按照《xx 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保苏发[2009]73 号 、 《反洗钱管理办法》 安保苏发[2009]80 号 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明确了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上报等具体做法 制定了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等 有力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作为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总体来讲我司在承保、财务、理赔等关键环节建立了识别、监控的“防火墙” 我司财务的“反洗钱筛选系统” 承保上“反洗钱客户信息”系统具有很好的识别可疑交易信息的功能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反洗钱工作的风险起到了有效作用。

  3、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

 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坚持按照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定期不定期进行反洗钱审计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

 2011 年 5 月 9 日我司向总公司报送了《关于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的报告》 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制度执行及执行情况三是可疑交易报送及相关情况。总之我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人行和总公司正确指导下有序、有力运行的。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2010 年 10-11 月是反洗钱宣传月 分公司与秦淮支公司联合举办宣传活动 并在秦淮支公司营业大厅通过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的方式向客户做反洗钱宣传。

 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组织员工学习总公司 OA、合规专栏中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操作要领邀请总公司相关专家到公司讲授反洗钱知识积极组织反洗钱工作条线人员参加总公司视屏培训 利用司务会、 晨会等形式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提高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技能。不断增强员工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2011 年元月 17 日 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胡苏来我司对我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提出了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4 月 14 日总公司进行了 2011 年反洗钱专题培训我司反洗钱条线所有人员参加了视屏培训通过培训我司受训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2011 年 5 月 6 日我司派员参加了 2011 年 xx 省反洗钱工作会我司认真作了传达学习重点是宣导南京人行刘兴亚副行长所做的工作报告。

 5、配合监管情况

  为进一步满足监管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工作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我司 2011 年 4 月 18 日出台印发了 《关于明确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保苏发[2011]53 号 重新公布各部门和各机构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名单对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须履行的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今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求意见表”恳请他们对我司各机构包括反洗钱工作内容在内的合规工作进行评价 从各保协反馈情况来年 他们都对我司合规工作进行积极评价无违规被处罚的情况。

 6 月 24 日南京人行反洗钱处王海涛科长、吴正德副科长来我司进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检查期间为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5 月分管总刘浩陪同检查并作了反洗钱工作的专题汇报。

 此次监管走访通过听汇报、看台账、进系统详细了解我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并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效能与质量进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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