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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篇

发布时间: 2022-12-30 12:15:04 来源:网友投稿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1  第十九条市人民*应当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市场运作、有偿使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篇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1

  第十九条 市人民*应当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市场运作、有偿使用、控制风险、专家评估和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

  (一)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前瞻性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二)已完成实验室试验进入中试阶段的科技项目;

  (三)重点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四)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其配套项目;

  (六)其他基础性或者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

  (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三)具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能力;

  (四)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试验的经费占本年度销售收入的3%以上。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程序:

  (一)机构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二)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初步审查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三)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四)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投资可以采取股本投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进行科技风险投资。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与控制的监控机制,降低专项资金的投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接受市*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2

  第二十九条 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是指为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活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技术产权交易、信用及投资担保、会计、法律等有偿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条 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科技风险投资活动,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咨询、推荐项目和进行项目评估;

  (二)提供投资策划;

  (三)提供会计、法律等服务;

  (四)接受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委托管理科技风险投资项目;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科技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为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及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各种渠道引进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风险投资管理人才、高科技人才和高新技术项目。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

  第四十四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阅读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1)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3篇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1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市人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要求。

  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市人民*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技术改造,增强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发展素质。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现有生产企业整合提升,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企业。

  第十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无害化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严格产品出厂检验。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禁止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扩建。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台,多渠道多形式适时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

  第十六条 鼓励销售或者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中的产品。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七条 销售者应当提*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交易,禁止恶意竞价销售。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2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属地原则,依据国家、省规定标准,向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按设计要求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额返退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使用情况同比例返退建设单位。

  返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自出具验收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门返退建设单位。

  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应当设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结余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其他。

  第二十七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补助;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示范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和培训;

  (五)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达到规定比例,经省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举办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介活动,交流情况、发布信息、总结经验。

  第三十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了解,营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综合分析报告,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产能过剩。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公布企业诚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依法查处生产劣质产品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施工、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第三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适时通报行业信息;规范行业人员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抵制恶意竞争,维护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发展。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3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新型墙体材料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审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检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将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合格进行签字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2)

——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全文3篇

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全文1

  第二十三条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为:

  (一)跨越汾河桥梁的安全保护范围为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的区域,引桥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跨越汾河以外水域桥梁的安全保护范围为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人行天桥的安全保护范围为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涵洞、地下通道和跨越城市道路的桥梁、立交桥、高架桥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相关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由城市桥梁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并报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广告牌和其他挂浮物的,设置单位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桥梁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并报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桥梁明显部位设置限载、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特种车辆需要在城市桥梁上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报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桥梁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和道路以外的空间及场地为桥下空间。

  使用桥下空间,应当经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桥下空间。

  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桥下空间,可以按照市政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桥下空间可以用于停放车辆、设置道班房或者城市绿化。

  第三十条 使用桥下空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约定的期限、面积和用途使用;

  (二)配合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进行城市桥梁日常养护维修、检测评估;

  (三)桥下空间安装照明、给排水、护栏、岗亭等必要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事先经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桥下空间需要修建为道路或者有特殊养护、维修、建设需要的,桥下空间使用者应当配合;

  (五)定期对桥下空间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维护城市桥梁安全。发现城市桥梁设施受损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因城市桥梁管理需要,对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城市桥梁上的设施进行移动、拆除的,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桥面;

  (二)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三)架设压力在4千克/*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四)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等擅自通行;

  (五)擅自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和桥下空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封闭桥下空间;

  (二)堆放或者加工生产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或者明火作业;

  (三)擅自转让、出租桥下空间使用权;

  (四)擅自改变桥下空间用途;

  (五)擅自架设各类管线等设施;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桥梁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及时制止影响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以及市辖区人民*,应当根据职责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城市桥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城市桥梁出现塌陷、断裂等突*形时,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以及市辖区人民*,应当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车辆、行人通行,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情况危急时,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以及市辖区人民*,可先行采取封桥等紧急措施。

  城市桥梁遭遇自然灾害或者人为事故造成损坏时,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以及市辖区人民*应当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修,防止损失扩大。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3)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 (菁选3篇)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满足市民终身学习需求,发展终身教育事业,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外的终身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终身教育,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依托各类教育资源开展的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村*教育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教育,是指面向社区内居民开展的以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优化社区人文环境、构建和谐社区为主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依照岗位规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职人员开展的以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教育,是指以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为主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 终身教育工作坚持*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

  第五条 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终身教育活动,并为终身教育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市民开展各种形式的终身学习活动。

  第六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开设专栏、专版、编辑书籍、杂志等方式,传播终身学习理念,开展终身教育活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对在开展终身教育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2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设立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年度计划;

  (三)组织对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负责对终身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承办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教育工作,组织整合本辖区内的各类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社区教育机构,为社区内学龄前儿童、学生、从业人员、待业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流动人员、残疾人及老年人等提供教育服务。

  鼓励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国有资产管理、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负责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素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院校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训等方式开展职工教育。

  鼓励各单位建立在职人员带薪学习制度。

  第十三条 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县(市、区)、乡镇、村*化技术学校建设,推进农村*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失业人员、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培训。

  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培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学习型组织的创建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村)应当参与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

  第十九条 鼓励教师、学者、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从事公益性终身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每年十月第二周为本市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

  每月举办面向全体市民的全民终身学习大讲堂。

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文3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辖区内开展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通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终身教育经费。

  第三十二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项用于本企业的职工培训,不得挪作他用。当年结余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4)

——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3篇

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1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查验中确认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 条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以下内容:

    (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当明示的内容。

    第三十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合同期限以及合同内容等进行表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等;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反馈处理情况,并建立投诉工作台账;

    (二)加强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人身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设施设备的管理,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及时维修养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三)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信息;

    (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或者可能侵害业*益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及时向属地相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 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一并委托给他人;

    (二)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

    (三)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

    (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资产;(五)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六)擅自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发生*的;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件的;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有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料;

    (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建档保存的物业改造、维修、养护资料;

    (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七)业主名册等相关资料;

    (八)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后逾期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以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

    第五十二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对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进行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四)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

    (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活动;

    (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二)经济与信息化部门负责供电企业的监督检查和通讯企业的协调指导;

    (三)住房和城乡*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监督;

    (四)城乡管理部门负责供水、供暖和供气供给的监督管理、检查;

    (五)*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宠物饲养、车辆停放、房屋租赁等开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六)*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监督工作;

    (七)审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审计工作;

    (八)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以及加装电梯、增建车位、车库的审核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等的查处;

    (九)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燃煤设施、噪音污染、危险废弃物等的监督检查;

    (十)园林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地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擅自伐移树木、损毁绿化成果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挤占绿线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十一)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二)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小区垃圾清运等的监督检查;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人员参加,协调化解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物业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予以回复。

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3

    第五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业主信息或者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业主信息泄露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项目委托给他人的;

    (二)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绝移交相关资料资产的。第六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由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5)

——风险投资协议 (菁选3篇)

风险投资协议1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好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关于xx项目的创业计划,欲投入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风险投资的项目

  1.乙方已拥有xx项目的设计开发思路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欲进一步完成该项目的软件开发,产品试样,直至设立公司批量生产、投放市场;

  2.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创业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风险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

  二、风险投资的阶段划分

  xx项目的风险投资分两个阶段:

  1.种子期:即xx项目的开发设计,直至完成产品样机,形成产品生产方案;

  2.创立期:即甲、乙双方共同设立一家生产xx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将产品批量生产投放市场。

  三、风险资金的投入

  (一)种子期

  1.在种子期,甲方投入5万元风险资金,与乙方共同完成产品的设计开发,直至完成产品的样机;

  2.在种子期,甲乙双方决定根据乙方的设计开发思路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共同委托软件设计师开发xx专用软件,委托设计软件的报酬及生产样机的费用在上述5万元风险资金中支出;

  3.在种子期,甲、乙双方均不享有工资收入,如需聘用专业人员则工资在风险资金中支出;

  4.种子期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如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完成样机生产,则需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长上述期限,协商未果则本协议终止,剩余的资金及业已形成的所有资产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5.xx产品的样品如在上述期限届满并开发完毕,甲、乙双方对xx样机进行评估,如达到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认可的设计要求,风险投资必须进入创立期;相反则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长上述期限,协商未果则本协议终止,剩余的资金及业已形成的所有资产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二)创立期

  1.xx样机开发完毕并达到设计要求时,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销售xx产品;

  2.甲、乙双方决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乙方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甲、乙双方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3.公司设立后,甲、乙双方必须将在种子期形成的有关xx产品的所有有形及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无偿地转移给公司所有;

  4.在公司设立中,乙方出资的万元由甲方提供无息贷款,乙方必须在公司设立后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归还给乙方,其中每年各偿还1/3,偿还期限为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公司分红后的一个月内。乙方分得的公司红利必须优先偿还上述借款,甲方有权从乙方分得的公司红利中代扣,如当年乙方分得的红利不足以偿还上述借款,乙方必须于分红之日起30日内筹资偿还,否则乙方必须将当年度欠款部分对应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甲方,(上述对应是指公司设立时该部分欠款所占的公司股权),但甲方仅限于受让公司股权,不得要求乙方以其它货币或实物资产偿还借款。

  四、其它风险投资的引入与限制

  1.无论是种子期还是公司设立后,其它风险投资的引入均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2.其它形式投资引入时,需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的资产价值为基准折算股权比例;

  3.公司设立后如需增加投资,甲、乙双方有权按设立时的股权比例追加投资。

  五、违约责任

  1.在种子期,甲方未投入或未足额投入风险资金,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未投入部分资金2倍的违约金给乙方,xx项目已具有的有形、无形资产均归乙方单独享有;

  2.在种子期,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xx项目交给其他风险投资者,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已投入资金额2倍的违约金给甲方,xx项目已具有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均归甲方单独享有;

  3.xx样机试制完毕达到设计要求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设立公司,则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六、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风险投资协议2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项目进行融资与引进风险投资操作的过程中提供顾问服务,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顾问服务内容

  1.为乙方寻找对乙方项目有融资与风险投资意向的投资方;

  2.对乙方项目进行初步论证,并从专业角度进行完善,使之更具有专业性;

  3.对乙方项目进行整理、包装,使之更符合投资方的要求;

  4.针对乙方项目与投资方进行前期的沟通与交流;

  5.根据乙方项目具体情况,为乙方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与谈判方案;

  6.陪同乙方与投资方进行谈判,协助乙方回答投资方的问题,满足投资方的要求,同时维护乙方的相关权益,促使投资方与乙方尽快达成合作意向;

  7.为乙方准备融资过程中必要的相关文件材料(需另外收费的除外)。

  二、乙方项目相关内容

  1.乙方的项目内容为:_________

  2.乙方的项目总融资为:_________

  3.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为:_________

  三、甲方责任

  1.站在乙方的立场,为乙方解决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

  2.积极的对乙方项目进行运作,以尽快获得投资方的认可;

  3.保证按照顾问服务相关内容向乙方提供优质服务;

  4.保证对所有知晓的涉及乙方自身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数据、计划、商业意向等不得向第三方公开(乙方有要求的除外);

  5.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或国家相关*部门需要甲方提供乙方或乙方项目相关内容的情况下,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供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具体内容见材料清单);

  2.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合法及有效,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3.在甲方对乙方的项目进行前期运作的过程中,应给予甲方积极的配合;

  4.对项目的真实性与可行性负责,并确保项目所需相关手续完全合法;

  5.不得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甲方所推荐的投资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协调与谈判;

  6.在甲方工作完成,并促使乙方与投资方达成合作意向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五、融资与引进风险投资顾问费用

  1.甲方为乙方提供融资与引进风险投资顾问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融资与引进风险投资顾问费用为融资总额的3%;

  2.乙方应在对投资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此融资费用;

  3.乙方支付给甲方相关顾问费用的方式为:现金、支票、汇款、转帐。

  六、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内容支付相关顾问费用,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对此所造成的任何结果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2.如果乙方与投资方谈判破裂,而未能达成合作意向,双方协议关系结束,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与投资方达成合作意向,并向甲方履行完毕相关顾问费用的支付,本协议终止。

  七、不可抗力

  1.在协议履行期间,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不承担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旅行本合同。

  八、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九、其他

  1.本协议的补充协议、附件、说明、解释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本身及其附件的修改、补充等未尽事宜,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补充内容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风险投资协议3

  甲方:

  乙方: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关于网游周边产品营销项目的创业计划,欲投入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风险投资的项目

  1.乙方已拥有网游周边产品营销项目的供货渠道,欲进一步完成该项目的市场营销,营销渠道建立,和成立公司;

  2.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创业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风险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

  二、风险投资的阶段划分

  网游周边产品营销项目的风险投资分两个阶段:

  1.种子期:获得网游及动漫周边产品的自主销售权利;

  2.创立期:即甲、乙双方共同设立一家以渠道销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销售渠道网络,将产品投放市场。

  三、风险资金的投入

  (一)种子期

  1.在种子期,甲方投入万元风险资金,与乙方共同完成产品的市场调研,获得产品的自主销售经销权;

  2.在种子期,甲乙双方决定根据乙方的营销思路,共同向杭州可吉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提出获得云南省经销权限,经销加盟费用及前期杭州可吉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要求的一系列的费用在上述万元风险资金中支出;

  3.在种子期,甲、乙双方均不享有工资收入,如需聘用专业人员则工资在风险资金中支出;

  4.种子期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如在上述期限内仍获得预期的省级经销权限,则需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长上述期限,协商未果则本协议终止,剩余的资金及业已形成的所有资产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5.省级经销权如在上述期限届满获得,甲、乙双方对可吉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进行评估,如达到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认可的产品要求,风险投资必须进入创立期;相反则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长上述期限,协商未果则本协议终止,剩余的资金及业已形成的所有资产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二)创立期

  1.省级经销权获得并达到产品预计要求时,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销售产品;

  2.甲、乙双方决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万元,其中甲方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乙方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甲、乙双方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3.公司设立后,甲、乙双方必须将在种子期形成的有关的所有有形及无形资产包括无偿地转移给公司所有;

  4.在公司设立中,乙方出资的万元由甲方提供无息贷款,乙方必须在公司设立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归还给甲方,其中每年各偿还,偿还期限为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公司分红后的一个月内。乙方分得的公司红利必须优先偿还上述借款,甲方有权从乙方分得的公司红利中代扣,如当年乙方分得的红利不足以偿还上述借款,乙方必须于分红之日起15日内筹资偿还,否则乙方必须将当年度欠款部分对应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甲方,(上述对应是指公司设立时该部分欠款所占的公司股权),但甲方仅限于受让公司股权,不得要求乙方以其它货币或实物资产偿还借款。

  5.公司成立后,由乙方管理运营,乙方需要每年最少给予甲方投资金额20%红利回报,公司运营所产生的利润优先支付甲方投资金额20%的红利,多的按股份占有比例分配,股份占有比例分配不足时优先支付甲方投资金额20%的红利,当利润不足以支付时,由乙方在1个月内支付到位。如果无法筹资偿还,乙方必须将当年度欠款部分对应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甲方。并且甲方有权介入公司管理。

  6.公司运作所建立的销售网络,需要用于操作其他项目时,需要甲乙双方共同决定。

  四、其它风险投资的引入与限制

  1.无论是种子期还是公司设立后,其它风险投资的引入均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2.其它形式投资引入时,需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的资产价值为基准折算股权比例;

  3.公司设立后如需增加投资,甲、乙双方有权按设立时的股权比例追加投资。

  五、违约责任

  1.在种子期,甲方未投入或未足额投入风险资金,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未投入部分资金5倍的违约金给乙方,项目已具有的有形、无形资产均归乙方单独享有;:

  2.在种子期,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交给其他风险投资者,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已投入资金额2倍的违约金给甲方,项目已具有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均归甲方单独享有;

  3.经销权获得,产品达到预期要求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设立公司,则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六、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全文3篇(扩展6)

——风险投资担保合同 (菁华1篇)

风险投资担保合同1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 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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