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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犯罪生理学理论与青少年犯罪防控

发布时间: 2022-10-30 09:10: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在我国目前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学者们更多地是从社会学角度入手,鲜有从生理学角度进行的研究。本文从犯罪生理学角度做了尝试性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生理学对策。

[关键词] 现代犯罪;生理学理论;青少年犯罪防控

[中图分类号] C913.5[文献标识码] A

学派式的理论研究可以深入,但未免有失偏颇;综合式的统统折中,似乎全面与均衡,却难以深入。综观西方犯罪学的种种理论,很难说其中的某一种或几种完全正确,完全符合我们的社会现实,但同时我们也无法否认,任何一种学说都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在此,我们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可以综合各个学说中的精华或者有利于我们问题解决的部分,而不必拘泥或纠缠于学说整体本身的合理性。这是本文理论选择的前提。

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发端于1885年,以意大利犯罪学家拉斐尔·加罗法洛的《犯罪学》的出版为标志,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众多的流派与理论学说。基于本文的目的,考虑目前的社会现实,我们将不再分析古典犯罪学派的内容,而主要从现代犯罪学理论出发。在我国目前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当中,学者们更多地是从社会学角度入手,鲜有从生理学研究的实例。这种忽视是不应该的,本文将从犯罪生理学角度做一初步的尝试。

一、遗传因素

遗传与犯罪的关系曾一度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其主流观点认为一些遗传基因,如父母、祖父母的精神病、智力低下、性格异常、异常的性染色体、犯罪恶习等对犯罪人的人格等个人素质的形成起着巨大的作用,使犯罪人在这些遗传基因的作用下形成不良的或反社会的人格,并且由此而产生犯罪行为。

“犯罪家族”是法国出生的美国社会学家理查德·达格代尔所进行的一项有关退化家族的研究,其得出这样的结论:“犯罪人在心理方面和身体方面都比一般人低劣。这个结论不仅适用于个别犯罪人,而且也适用于作为一个阶层的犯罪人……低劣是血统和训练的结果。因此,可以把罪恶的根源归结为社会地位……犯罪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每个年龄的人都会进行犯罪,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变成犯罪人。每种犯罪都是本能和训练的产物,是个人因素和社会条件的共同作用的产物。”[1]

低能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亨利·戈达德的研究结果,他和许多别的心理学家对监狱、看守所、医院和其他公共机构中的人员进行了智力测验,发现大多数犯罪人是智力低能者。通过研究,他得出这样的结论:犯罪人不是生来就有,而是后天制造的,并进一步指出,制造犯罪最好的材料就是低能。在他看来,每个低能者都是一个潜在的犯罪人,他是否会真正成为一个犯罪人,取决于两个条件:他的气质和他周围的环境。如果他是一个安静的、粘液质的人,冲动性非常弱,他就可能不会因为冲动而犯错误。如果他是一个神经质的人,容易兴奋和冲动,那么他肯定会进行犯罪行为。但是无论他气质如何,只要他处于不良的环境中,就有可能变成一个犯罪人。而生来就适合于犯罪的,是遗传性低能,而不是遗传型犯罪性。所有低能者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低能是由隐性基因造成的,隐形基因遵循正常遗传规则遗传。

奥地利犯罪学家阿道夫·伦茨指出,人格的生物学和心理学特质存在于一种“动态内聚结构”(dynamically coherent structure)中,遗传因素和身体异常往往强烈地影响个人的人格和反社会倾向。当遗传因素使个人人格中具有进行犯罪行为的倾向,而这些倾向又与环境发生冲突时,就会产生犯罪行为。所以,遗传性是引起犯罪的必然原因,而非充分条件,遗传的不是犯罪倾向,而是适应不良的素质,只有当个人在不良环境中面临着斗争的压力时,这种素质才会导致犯罪。

美国犯罪学家威廉·钱布里斯在《探索犯罪学》一书中概括了性染色体异常与犯罪的研究,总结出一些XYY男性所共有的特征:(1)XYY男性往往比XY男性高大;(2)XYY男性被宣判的犯罪更有可能是财产犯罪,他们实施的暴力犯罪比XY男性少;(3)XYY男性犯人的家庭中犯罪或精神疾病的历史往往比XY犯人的家庭少;(4)XYY男性在精神病院和刑罚机构中的出现率似乎比一般人群高。

二、体质因素

一些学者的研究发现:内分泌腺功能异常与犯罪具有一定的关系。许多人对妇女在经前和月经期间的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得出妇女在经前和月经期间犯罪行为增多的结论,并且把这种增多的原因归因于经前及月经期间内分泌失调的影响。例如英国学者凯瑟林娜·多尔顿的调查表明,几乎一半的妇女是在月经期间或月经前实施犯罪的。经前紧张症①似乎是一种重要的因素,63%的妇女是在发生经前紧张症期间实施犯罪的。而对于男性来说,睾酮的分泌情况与人的敌意、攻击行为和暴力犯罪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当睾酮水平表现出病理性改变的人,以及激素水平产生感应性改变的人中,睾酮分泌与行为之间的联系更加明显。

根据美国哈佛大学犯罪学家谢尔登·格卢克和埃利诺·格卢克夫妇的研究,体型与犯罪的关系表现为,少年犯罪人中具有中胚层体型的人最多,中胚层体型与少年犯罪有较高的相关性。他们认为:“(中胚层体型一般)更有可能具有适合进行攻击行为的特质(身体力量、精力、感觉迟钝、用行动表现紧张好挫折的倾向),这种体型也很难抑制诸如不适当感、明显的对权威的服从、情绪不稳定等反社会的冒险性。”

对于学习能力缺失与犯罪的关系,一些学者主张学校失败模式,认为下列因素会导致少年犯罪:成年人认为儿童有纪律问题;儿童固有的学习能力缺失;同辈朋友把儿童看成是缺乏社会适应能力的、只能引起别人嘲笑的人。另一些学者主张感受性模式,认为学习能力缺失的儿童比其他儿童更缺乏对通常的社会制裁和奖励的感受性,因此那些对正常儿童的不良行为起约束作用的因素,对他们起不到约束作用。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遇到适合进行少年犯罪的机会,学习能力缺失的儿童就更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

三、生理学对策

与成年人犯罪相比,青少年犯罪与生理因素更具有相关性。因为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成熟期,生理性的基础因素对个体的影响更大,而成年之后,随着社会阅历和经验的增长,这种基础性的因素会被社会性的因素所压制,而处于不易被激发的更为深层的地位。所以,对青少年犯罪,生理性因素绝对不应被忽视。

通过相关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遗传、低能、染色体等因素都是犯罪的因素之一,但这些因素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不是犯罪的充分条件,他们作用的发挥需要借助一定的社会环境,这是唯物主义哲学中的内因与外因关系的典型表现。所以,在青少年犯罪的防控当中,我们应当尤其关注那些存在犯罪潜在因素青少年的周边环境的监控与改造工作。

具体而言,我们首先应当关注的对象是犯罪人的子女。公安部门、社区管理机构、学校应当对本辖区或学校内的犯罪人子女进行了解,掌握其基本情况,并进行适当的干预。尤其是学校,对于罪犯子女的教育要特别注重多方面的教育、素质教育,真正做到不仅仅“教书”,更要“育人”,充当起“第二监护人”的角色,营造良好的外围环境,使潜在的犯罪因素没有发挥功能的土壤,通过外因来限制内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关于低能理论的实际应用,曾有学者建议通过选择性生育来消除低能,甚至提出在特定的机构拘留低能者,不允许他们生育的建议。[2]当然,这种违反人权的方案在现代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任何一对父母都不会希望自己的儿女成为犯罪人,我们可以对相关理论进行宣传普及,使大众对其有所了解,降低遗传的可能性。即使已经是“低能”,也并不一定成为犯罪人,我们可以通过改变低能理论中低能者成为犯罪人的第二个因素,即“周围的环境”来预防犯罪的发生。此时,预防的责任更多的由家庭来承担。

性染色体作为一种遗传基因我们无法改变,而且一般民众也很少有人去了解自己的性染色体究竟是什么结构,看似对于预防犯罪好像没有关系,实则不然。我们认为在预防二次犯罪方面,该理论提供给我们一种新的思路。我国的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存在缺失,应该尽早开展这方面的研究,而不应该选择回避。监狱系统可以就相关人员的性染色体进行分析,总结其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如果确实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可以对犯罪人员进行教育,尤其对于青少年罪犯,这样可以令其减轻负罪感,重新审视自己,面对现实,也有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同时,在以后的生活中注意控制自己,就像糖尿病人知道自己的病情后,会对含糖的食物避而远之,犯罪人在了解自己具有潜在的犯罪基因后,会在可能引发犯罪的情况下提醒自己不要犯罪。此时,预防的主体主要是个体。

内分泌腺与犯罪的关系较之于性染色体与犯罪的关系更明确,更容易被普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实践当中,使用睾酮可以成功治疗性发育不足的病人,使这些病人长成男性化的身体,增加了性方面的兴趣。受此启发,可以尝试用雌激素降低暴力性犯罪人,特别是性暴力犯罪人的攻击性的性驱力。对于青少年中的女孩,应该加强生理期健康知识的教育,使其明白自己的生理特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犯罪的发生。

体型与犯罪关系的研究给我们传递这样一种信息:少年犯罪人和可能的犯罪人不同于非犯罪少年和非犯罪人。在身体方面,他们更有可能属于中胚层的体型,精力更旺盛;在气质方面,他们更具有潜在的攻击性;在动机方面,他们表现出更强烈的成就和权力需要。因此,对于中胚层的青少年,应当加强引导,使其旺盛的精力、潜在攻击性发挥在合法的方面,比如体育竞赛等,通过这种合法途径的宣泄与努力,满足其强烈的成就感。

[参考文献]

[1]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Hey Herbert Goddard ,Feeble-mindedness , Its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 New York:Macminllan,1914,p28.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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