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TSG 21-2016
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程。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
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50mm;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发布/实施日期:2016-02-22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规程制定的基本原则:1.以原有的压力容器七个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的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
2.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调整适用范围,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
3.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各环节有关的行政许可要求。
4.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关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5.扩展材料范围,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增加非焊接瓶式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
6.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
7.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整合、凝练固定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将一些详细的技术内容放到相应的产品标准中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