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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的完善

发布时间: 2022-11-07 14:50: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推动物流业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物流,是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绿色物流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政策引导和有效的法律规制。基于此,本文介绍了我国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的基本现状,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我国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 绿色物流 环境保护 政策 法律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面上项目“现代物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SM201410037005)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高泉,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流通法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009

现代物流活动在沟通生产与消费、推动生产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外部负效应。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倡导资源有效利用、环境保护与物流业协调发展,发展绿色物流成为国际物流界的共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绿色发展”的理念,推动物流业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物流,也是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绿色物流是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力量而自发实现的,绿色物流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政策引导和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梳理我国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的基本现状,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的基本对策,对于我国现代物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的基本现状

绿色物流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绿色物流的发展,先后颁布多个政策性文件倡导发展绿色物流,同时,相关的环境保护等立法中也体现着发展绿色物流的基本精神。总的来说,我国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既包含在各类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与立法中,也体现在物流相关的政策和立法中,而且两者之间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体系。概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务院颁布的综合性、宏观性政策

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绿色物流的发展,先后在多个高层级、纲领性文件中提及要发展绿色物流。2009 年,国务院颁布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鼓励和支持物流业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物流。” 2012年国务院相继印发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也提出要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实施绿色交通等要求。 2014 年,国务院发布了《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便捷高效、绿色环保、安全有序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的发展目标,并将“节能减排,绿色环保”作为物流业发展的主要原则之一。 “大力发展绿色物流”也是《规划》提出的七项主要任务之一。可见,政府已经将发展绿色物流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

(二)国务院相关部委颁布的行业性、部门性政策

国务院相关部委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涉及绿色物流的行业性、部门性政策众多,主要集中于交通运输、仓储、商贸流通等领域。在交通运输领域,交通运输部近年来先后颁布了《关于交通运输行业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性文件,旨在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交通运输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在商贸物流领域,根据《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精神,2014年,商务部颁布了《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促进商贸物流发展,降低物流成本,鼓励绿色物流发展。2016年,根据国务院《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商务部等六部委制定了《全国电子商务物流发展专项规划(2016-2020年)》,以提升电子商务水平,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在仓储业领域,2012年,商务部出台了《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加快推进传统仓储向现代物流转型升级、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另外,为了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2013年,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启动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并发布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政策性文件。

(三)环境保护与资源再生回收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阶段没有专门性的绿色物流的法律法规,与绿色物流相关的立法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与资源再生回收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之中。目前,我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未对绿色物流加以系统专门的规制,但在立法精神上对于绿色物流加以肯定,相关立法当然也适用于物流作业活动,成为我国发展绿色物流的基本法律依据。

(四)与绿色物流相关的标准等技术性规范

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先后发布了大量绿色物流相关的标准,为绿色物流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比如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方面,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4月、6月公布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2008)两个标准,禁止高耗能客、货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再如在仓储和包装业方面,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了《托盘共用系统管理规范》,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了《重复使用木质包装箱通用技术条件》等等。

二、我国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的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为我国绿色物流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与法律保障,对于我国物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有的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尚不能满足绿色物流发展的实际需要,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绿色物流政策缺乏统筹规划,政策协调性不足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信息等产业的复合型服务业,涉及众多部门和行业。我国尚缺乏对现代物流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更没有专门的部门规划绿色物流的发展。我国的绿色物流政策除由国务院发布的之外,还包括交通运输、商务、财政、环保、发改委等部委以及各地方政府,这使得绿色物流政策政出多门,缺乏统筹规划,缺乏协调性、一致性。由于对物流业所涉及的区域、行业、部门、系统等缺乏宏观协调和统筹规划,导致了物流企业自成体系,物流行业无序发展,造成了资源配置的巨大浪费,增加了物流运作给环境带来的压力。同时,由于缺乏政策推进和实施的协调机制,也不利于综合、一体化地推进绿色物流政策的实施。

(二)绿色物流政策较为宏观抽象,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绿色物流政策多以规划、意见、通知、纲要等形式出台,政策目标大多较为宏观抽象,缺少明确的量化目标,实施对策和保障措施也多为原则性、方向性的指导,可操作性较差,政策执行不够有力,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比如我国的《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装备,提高物流运作的组织化、网络化水平,降低物流业的总体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 以实现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目标。也提出 “鼓励采用低能耗、低排放运输工具和节能型绿色仓储设施”“鼓励包装重复使用和回收再利用,提高托盘等标准化器具和包装物的循环利用水平,构建低环境负荷的循环物流系统”等实施对策。但对“物流业的总体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仍缺乏具体的控制性指标和量化目标,在具体实施对策上也缺乏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政策导向,激励与监督等保障措施。

(三)绿色物流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尚存在“立法滞后”和“立法空白”

物流产业具有复合型强、跨行业多、产业体系庞大、系统性强等特点,现代物流活动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诸多环节,导致物流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形式日益增多,后果也愈加严重。因此,绿色物流的发展,除了政策引导和激励之外,健全完善的立法规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国现阶段还未对绿色物流加以系统的法律规制,直接针对绿色物流的立法还比较滞后,在不少领域还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与绿色物流的发展不相适应。比如,就绿色包装立法而言,在当前电商环境下,快递包装量大且难以标准化,部分礼品、补品、化妆品等有过度包装倾向,且多为一次性使用,造成环境污染严重。我国每年有约1600万吨包装废弃物,约7%的量属难以自然降解的包装。尽管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中就防止过度包装和废弃包装物回收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相关立法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标准和措施,基本上还处于宣传引导阶段。基于此,我国急需绿色包装方面的立法,对过度包装、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包装材料的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规范。

(四)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缺乏后续跟踪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广泛应用,物流业正处于转型升级和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物流活动也日趋专业化、复杂化。因此,一方面,政府要根据不断变化的绿色物流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已有政策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分析,不断地进行修订或废止;另一方面,要针对绿色物流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颁布实施新的政策和法律。然而,我国对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在执行中很少开展滚动式的检讨、评估与分析,对政策与法律的实施效果也缺少监督和考核机制,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的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建立,造成政策与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够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的实施效果。

三、我国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的完善对策

目前,我国物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发展绿色物流是实现我国物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应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的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推动和保障我国绿色物流的发展。

(一)制定实施纲领性政策,总体上规划和引导绿色物流发展

发展绿色物流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众多部门、地方和环节,绿色物流政策应立足于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局限,清除部门、地方保护主义,防止政出多门。针对我国绿色物流政策缺乏统筹规划,政策协调性不足的问题,有必要由中央政府加强部门协调,全面统筹规划,整体布局,制定实施纲领性政策,构建统一的绿色物流发展规划和整体发展战略。为此,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绿色物流发展总体规划》或《绿色物流发展纲要》等综合性、纲领性政策文件,总体上规划和引导我国绿色物流发展。另外,在协调各政府部门共同推进综合物流政策制定实施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日本政府于1997年开始,由内阁每四年制定一次《综合物流施策大纲》作为其物流业发展的纲领性政策文件,为了有效实施《综合物流施策大纲》,日本政府还成立了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 “综合物流施策推进会议”,综合、一体化地推进物流政策的实施。因此,在规划和引导绿色物流发展过程中,我们也要建立政府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设置“绿色物流发展办公室(或委员会)”等专业机构,综合协调和有效落实绿色物流发展的各项政策与措施。

(二)建立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操作性强的绿色物流政策体系

建立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操作性强的绿色物流政策体系,是西方物流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日本为例,其绿色物流政策不但体系较为健全完善,内容较为丰富,还特别重视制定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对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比如,1989 年,日本提出了10 年内3 项绿色物流推进目标,即氮化合物排出量降低30%,颗粒物排出量降低60%,汽油中硫成分含量降低10%。1993 年,要求企业必须承担更新旧车辆、使用符合环境标准的新式货车的义务。2010年,制定了长距离杂货运输中铁路、内航海运利用率提高到50%的目标等。因此,除了在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布局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绿色物流政策体系之外,针对我国绿色物流政策较为宏观抽象,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应当在中央政府综合性、宏观性政策的引导下,各相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再出台配套的具体实施意见与方案,对物流相关活动的节能减排以及包装重复使用和回收再利用等设定具体的控制性指标和量化目标,同时要出台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政策实施方案和激励与监督等保障措施。

(三)加强绿色物流立法,建立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绿色物流法律体系

绿色物流的发展涉及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流通加工等物流活动的众多环节,同时也涉及政府部门、物流企业以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众多主体。因此,加强绿色物流立法,除了要继续完善环境保护与资源再生回收利用等与绿色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已有法律法规执法力度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从绿色运输、绿色包装、绿色仓储、绿色流通加工等各环节完善立法,对物流活动各个环节加以系统的法律规制,明确各相关主体在绿色物流发展中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同时,促进绿色物流发展也需要配套的法律,主要是完善绿色物流有关的政府采购、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激励性法律制度,使企业和个人有动力发展绿色物流。总之,体系内容完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绿色物流法律体系是发展我国绿色物流产业的关键。

(四)建立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的跟踪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

政策与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有效实施才能实现政策和法律的使命与目的。因此,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建立绿色物流政策与法律的跟踪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一方面,应当阶段性、滚动式地检讨政策与法律执行的进度与效果,加强政策与法律实施成果的考核。在对政策与法律的检讨、评估及其落实情况的考核过程中,应当注重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估,以避免以往相关政府部门调查评估所产生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双重身份的尴尬,摆脱部门利益羁绊,打破 “自拉自唱”的格局,使评估结果更接地气,更贴近实际;另一方面,根据跟踪评估发现政策与法律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立、改、废,建立政策与法律的动态调整机制,保持政策与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政策与法律的执行力度与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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