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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发布时间: 2022-11-08 15:20: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走什么道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道路决定命运,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我们的法治道路有四层含义。是法治道路,不是人治道路;是中国的道路,不是别国的道路;是社会主义道路,不是资本主义道路;是传承发展的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坚持这个法治道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关键词]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特色;法治道路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4)06-0022-06

[收稿日期]2014-10-23

[作者简介]杨小军(1959—),男,浙江义乌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博导,法治政府协同创新中心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会议,这在我党的历史上确属首次。可见在新形势下新任务中,法治的地位极大地提升,法治的作用极大地发挥。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重要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治国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国的法治建设道路是一个关乎法治建设走向的根本性问题。十八大报告指出,道路关乎党的命运,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可见其意义重大,是法治建设的首要问题。

(一)道路决定命运。习近平同志指出: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1\]有什么样的道路,就会有什么样的命运。道路选择正确,就能最终到达目的地;反之,道路选择错误,就会遭受失败的命运。我国法治建设走什么样的道路,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建设是成功还是失败这个命运性问题。古今中外,由于发展道路选择错误而导致社会动荡、国家分裂、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地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它在六十多年的国家建设发展中,能够确保国家领导层依法有序更替,使全体人民能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够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够实现科学化、民主化,使各方面人才能够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善于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并使权力运用能够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在此基础上,我们当然要毫不犹疑地继续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并增强法治建设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

(二)道路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党、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要完成这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类人群的事业,而是全党、全国、全体人民的事业。所以,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所指出的那样,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也就是说,法治建设的道路,必须系统推进,同步建设。

法治道路管法治建设的根本。根本是什么?根本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同志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宪法和法律是确认人们权利自由的,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可以保障人们权利的实现和落实,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程序上、实践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法治道路管全局。就法治环节而言,可以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就法治工作主体而言,可以分为执政党、国家、政府和社会。我们的法治建设,不是某一个环节的法治,也不是某一个工作方面的法治,而是全面的法治。在法治环节上,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推进法治工作方面,国家要求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执政党要求依法执政,政府要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全社会要求建设法治社会。这些目标与要求,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才能够得以实现,所以说,道路管全局,而不是管局部。

法治道路管长远。要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定团结,社会安定有序,就必须有宪法和法律这个利益“调节器”和秩序“稳定器”。从人类发展历史上看,法治的最大特点和优势就是长远性和可预期性,它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人而异,最大限度地减少动荡和折腾。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

二、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内涵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我们的法治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那么,这个道路包含些什么内容与要求呢?

(一)是法治道路。首先,是关于法治建设的道路,不是关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或别的什么事项的道路。其次,是法治道路,当然不是人治道路、权治道路。法治,对应的概念是人治。所谓法治,就是法的统治,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它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而人治则相反,是个人或少数人掌握社会公共权力,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秩序。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治国理政不走人治的道路,而是走法治的道路。法治的道路,就意味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仅如此,还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以,法治的道路,就是宪法和法律至上的道路,就是依法执政的道路,就是依法治国的道路,当然也是依法行政的道路。

(二)是中国的道路,不是外国的道路。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法治作为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当然也不例外。所以,中国的法治道路,是中国优秀历史传统、文化传承衍生出来的结果,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治国理政道路,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中国的法治道路,自然是解决中国的问题。外国的道路,不可能解决中国的问题。同样,中国的问题也只有在中国的法治道路中才能够得到回答,得到解决。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执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治国理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使各方面提出的真知灼见都能运用于治国理政。\[4\]所以,坚持中国自己的法治道路,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这样的道路才最可靠、也最管用。

(三)是社会主义的道路,不是其他主义的道路。世界上没有抽象的法治,只有具体的法治。就当今世界而言,要么是资本主义的法治,要么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没有第三条道路可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推进的当然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坚持要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历史已经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取得了巨大成功,在人类发展史上创造了波澜壮阔、惊天动地的历史。习近平同志总结指出:建国65年来,中国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开创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使社会主义这一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在古老的中国大地上变成了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成功道路和制度体系。这不仅为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而且为人类社会走向美好未来提供了具有充分说服力的道路和制度选择。65年来,中国的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人民生活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这不仅使中国彻底抛掉了“东亚病夫”的帽子,而且为人类战胜贫困、为发展中国家寻找发展道路提供了成功的实例。\[1\]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四)是传承的道路,发展的道路,改革创新的道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我们的法治建设也在不断提升和完善。这种发展和完善,是历史传承的结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法治理论的传承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归纳总结。依法治国思想是党和人民多年社会主义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对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做出许多重要贡献。新中国即将建立之时,毛泽东同志提出,中国共产党找到了走出“历史周期律”的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冲破“两个凡是”的思想束缚,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鲜明地提出了宪法和法治兴则国家兴的思想。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全面深刻阐释了一个“基本方针”两个“共同推进”的法治中国的内涵。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决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意味着,法治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全局工作。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人类文明成果的精华在中国的具体实现,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三、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核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三统一中,才能实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否则,就会走错道路,迷失方向。换言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们法治道路的定海神针。

三统一核心原则的提出,是党对社会主义道路认识深化的结果。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三统一的概念,但已经有了三统一的内容。到了十六大报告中,三统一的概念就开始出现。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不仅提出了三统一的概念,也第一次阐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以后,在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等决定、文件中,多次强调了三统一的关系和作用。也就是说,三统一已经成为非常成熟内容,也是非常重要或关键的表述。

从十六大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三统一的表述是在政治方面。十六大表述为民主政治的核心,十六届六中全会表述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十七大表述为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十八大表述为政治文明的核心,十八届三中全会表述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凡此种种,都把三统一的作用,指向了政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上述表述的基础上,把三统一运用到了法治道路上。虽然法治是政治的构成部分,都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但法治建设毕竟有自身的内容、范围和规律。四中全会针对法治道路这个大是大非问题,直接明确地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可见,这是第一次把三统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的表述。既是对原有理论的传承,也是对原有理论的发展。对于明确是非,确定核心,坚持道路和方向,无疑具有定性定方向的作用。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本质特征和政治优势。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非常突出的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期,思想的冲撞期,矛盾的多发期,改革的攻坚期,实现全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中国之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有机整体,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本质的特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是法治中国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依靠人民参与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方式,人民满意是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通过人民代表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历史经验表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只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才能凝聚人心,扶正祛邪,确保党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领导核心。

人民当家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本质和核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精髓。只有无产阶级国家才能通过社会的不断发展,把国家的权力交还给社会,消除国家与社会的内在张力,创造劳动者全面自由发展的环境与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衡量包括法治中国建设在内的整个国家治理的最终标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的法治,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以,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灵魂。

我国的法治建设,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体现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方向和原则。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推进法治实践,使人民的呼声可以倾听,人民的期待可以回应,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可以凝聚。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在新的形势下,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切实做到、做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要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使各级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四、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目标

道路就是道路,而不是目的。但正确的道路,可以让我们顺利实现目的。那么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究竟要实现什么目的呢?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具体来说,就是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所谓宪法法律的权威,就是必须承认宪法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法律之所以具有至上的权威,是由宪法法律的内容决定了的。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2\]由这样一些如此重要内容构成的宪法法律,在治国理政和社会治理中具有权威地位,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二)维护人民权益。法律就是调整权利义务的,它确立了人民的权益,并依法维护人民的权益。习近平同志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发展历程都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以能够取得事业的成功,靠的是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如果脱离群众、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最终也会走向失败。我们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4\]政党是这样,政权是这样,法治道路也是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必须是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道路,是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服务的道路。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为此,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中国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安定团结的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对于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定争止纷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举行国庆招待会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五周年,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01(1).

\[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N\].人民日报,2012-12-05(1).

\[3\]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N\].人民日报,2014-09-06(1).

\[4\]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N\].人民日报,2014-09-22(1).

To March Forward on the Road of Rule of Law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Unswervingly

YANG Xiao-jun

(Department of Law,National Academy of Governance,Beijing,100089,China

Abstract:It is explicitly set forth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that the approach to developing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is the road of rule of law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road of rule of law determines our fate,and governs the essential,overall and long-term affairs.Our road of rule of law has four levels of connotations.It is the road of rule of law,not rule of man;it is the road of China,not other countries;it is the road of socialism,not capitalism;and it is the road of succession and development.The core of marching forward on the road of rule of law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to persist in the organic unification of the Party’s leadership,the people’s sovereignty,and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Chinese characteristics;road of rule of law

(责任编辑:徐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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