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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探析

发布时间: 2022-11-08 15:15: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完成“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就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这些重要讲话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是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集中体现。学习研究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应该准确把握六个根本问题:一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二是依法治国的根本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三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四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是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六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关键词:习近平;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小康社会;中国梦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7-0005-03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完成“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就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这些重要讲话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和道路。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的公布实施,生动清晰地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是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思想日趋成熟、更富创新的重要标志。认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研究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思想,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学习研究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应该准确把握六个根本问题。

一、依法治国的根本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讲话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做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1]他在2015年新年致辞中进一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由之路;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标。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必须牢牢把握这个根本目标,紧紧围绕这个根本目标建设法治中国。凡是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一句话,凡是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法治实践,就应该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创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最坚强的法治保障。不能就法治论法治,纸上谈兵,更不能争论不休,空谈误国。

二、依法治国的根本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决定命运、引领未来、关乎成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2]3““所以,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2]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向国内外明确宣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必须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缺一不可,否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然脱离中国实际,走偏方向,误国误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适合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彰显中国法治特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根本道路。因此,在这一根本道路问题上,我们必须坚定信念,充满自信,保持定力;在这一根本道路问题上,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旗帜鲜明地反对走“因循守旧”的“老路”和“全盘西化”的“邪路”。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才能立足中国实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中国。

三、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3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法制保障。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中国共产党旗帜鲜明地表示尊重宪法法律的至上地位,维护宪法法律的最高权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决反对特权,反对人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体现。由此我们清楚地看到,不论是在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还是在立党治党兴党的总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章》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完全是一致的。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厉行法治,依宪治国才能全面体现,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同时,党自身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宪法法律的实施才能得到切实保证。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党是执政党,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必须秉持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用好依法执政这个基本方式,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只有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依法执政和科学执政水平提供最根本的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不利于党的领导的错误观点。当前,要特别警惕几种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的错误观点。有人提出所谓的“宪政治国论”,认为宪政就是不承认某一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长期处于执政地位,只要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就不是宪政,不是法治国家,就要反对。这种观点既是对人类社会政治发展规律的误读,也是对中国近代以来历史的否定,更是对中国人民意志的曲解,其本质是想在中国搞西方的宪政民主、多党轮流执政,取消党的领导。有人提出“强调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更不可能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这种把党的领导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立起来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是想借司法独立之名削弱党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着重于管路线、管方向、管原则,着重于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司法制度的建设,不过问具体案情、不干预具体案件,也就是抓大事、抓根本。党治理国家的大政方针通过立法程序实现法制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就是司法工作贯彻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不允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也不允许排斥党的领导、削弱党的领导,不允许脱离党的领导和人民的监督搞所谓的“司法独立”。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根本问题,我们必须要理直气壮地讲、大张旗鼓地讲,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我们必须要坚定不移地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四、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3]138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3]141。习近平总书记的精辟论述深刻地指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多年来,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地促进了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宪法与国家前途、民族复兴、人民幸福息息相关,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紧紧相连。因此,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根本,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关键和重点。没有宪法之治,从根本上就谈不上什么法治,只有推进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当前,推进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必须切实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因为,各级领导干部手握国家权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他们宪法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所以,“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2]4从而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树立起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二是加强宪法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3]138但是,我国的宪法实施还存在一些短板,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违宪行为并不鲜见,却因缺少违宪审查制度而不能及时纠正违宪行为、追究违宪责任。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严格追究一切违宪行为,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真正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五、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2]5因为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模式有差异、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独特,所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是完全相同的,更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是照抄照搬别国模式的。当今世界凡是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坚持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把本国国情与法治规律结合起来。因此,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首先,必须牢牢把握中国正处于而且会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基本国情,并且中国共产党立足这个最基本国情,带领中国人民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奋斗和不断探索,已经找到了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形成了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其次,必须正确把握现实要求、着力解决现实问题。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因此,依法治国必须服务于、服从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改革发展稳定攻堡垒、破难题、强根基,不能就法治讲法治,更不能为搞法治而搞法治。能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能不能适应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能不能适应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要求,一句话,能不能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要求,应成为衡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效的客观标准。最后,必须正确处理好传承与借鉴的关系。我国有着丰富的古代法制文明和传统法制文化,强调“礼法结合”“明德慎罚”,重视道德教化,主张社会和合。我们要从中寻找法律智慧和经验,挖掘和传承有益的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对于西方的法治文化和经验,既不能搞关起门来的一概拒绝,也不能搞全盘的拿来主义,照抄照搬、“全盘西化”,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

六、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总根源,当然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所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2]5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既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本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使法治建设真正做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使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工作都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民共同富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宣传动员人民,让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更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使法律为全体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满意是检验法治中国建设的最终标准。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必须随时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关注人民向往,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促进人民共同富裕,真心实意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依法治国才有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法治中国才能早日建成。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2).

[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Abstract: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stood on the in the completion of the goal of the two one——hundred years to achieve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strategic height of the Chinese dream.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made a series of important speech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in China. These important speeches which are the embodiment of XI Jinping’s thought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pointed out the direction and the road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build a socialist rule of law in China. Study XI Jinping’s thought of the rule of law should accurately grasp the six fundamental issues. These are as follows: The first is the basic goal of the rule of law: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in an all-round way, realizing the Chinese dream of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The second is the fundamental wa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unswervingly take the road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rule of law; the third is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of the rule of law: adhere to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fourth is the fundamental basis of the rule of law: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fifth is the rule of law simply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adhere to proceed from actual conditions in China; the sixth is the fundamental requirement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dhere to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the people.

Key words: XI Jinping,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law-based countries, well-off society, the Chinese 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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